子平真詮
三十一、論正官
官以克身,雖與七煞有別,終受彼制,何以切忌刑衝破害,尊之若是乎?豈知人生天地間,必無矯焉自尊之理,雖貴極天子,亦有天祖臨之。
正官者分所當尊,如在國有君,在家有親,刑衝破害,以下犯上,烏乎可乎?
以刑衝破害為忌,則以生之護之為喜矣。
存其喜而去其忌則貴,而貴之中又有高低者,何也?以財印並透者論之,兩不相礙,其貴也大。
如薛相公命,甲申、壬申、乙巳,戊寅,壬印戊財,以乙隔之,水與土不相礙,故為大貴。
若壬戌、丁未、戊甲、乙卯,雜氣正官,透干會支,最為貴格,而壬財丁印,二者相合,仍以孤官無輔論,所以不上七品。
若財印不以兩用,則單用印不若單用財,以印能護官,亦能洩官,而財生官也。
若化官為印而透財,則又為甚秀,大貴之格也。
如金狀元命,乙卯、丁亥、丁未、庚戌,此並用財印,無傷官而不雜煞,所謂去其忌而存其喜者也。
然而遇傷在於佩印,混煞貴乎取清。
如宣參國命,己卯、辛未、壬寅、辛亥,未中己官透干用清,支會水局,兩辛解之,是遇傷而佩印也。
李參政命,庚寅、乙酉、甲子、戊辰,甲用酉官,庚金混雜,乙以合之,合煞留官,是雜煞而取清也。
至於官格透傷用印者,又忌見財,以財能去印,未能生官,而適以護傷故也。
然亦有逢財而反大貴者,如范太傅命,丁丑、壬寅、己巳、丙寅,支具巳丑,會金傷官,丙丁解之,透壬豈非破格?卻不知丙丁並透,用一而足,以丁合壬而財去,以丙制傷而官清,無情而愈有情。
此正造化之妙,變幻無窮,焉得不貴?
至若地支刑沖,會合可解,已見前篇,不必再述,而以後諸格,亦不談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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