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易數》卷三 斷占總訣篇之一:斷占總訣篇之一八卦方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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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易數》卷三 斷占總訣篇之一

梅花易數

卷三 斷占總訣篇之一

卷三

斷占總訣篇之一

八卦方位圖

觀梅數訣序

嗟呼,《易》豈易言哉!蓋《易》之為書,至一精一微,至玄妙。

然數者,不外乎易理也。

有先後天之殊,有葉音取音之辨,明憂虞得失之機,取互變遲速之應。

數有前定,禍福難測。

易理灼然可察,予求得先天、玄黃、靈應諸篇,外采《易辭》,曰:「觀梅數訣,列圖明五行生剋衰旺之理,分例指避凶趨吉之道。

後學群子幸鑒焉。」

《易辭》曰:「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生萬物。」

邵子曰:「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也。」

《說卦傳》曰:「易逆數也。」

邵子曰:「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自乾至坤,皆得未生之卦,若逆推四時之比也。

後天六十四卦仿此。」

八卦定一陰一陽一次序

乾為父,震長男,坎中男,艮少男;

坤為母,巽長女,離中女,兌少女。

變卦式八則

澤火革 體金,互巽木變澤山鹹

離卦初爻,一陽一動變一陰一,變艮卦兌金,為少女,離火克之。

巽為股,乾金克之,曰:傷股。

得艮土生,入兌金,斷曰:不至於死。

體用於變爻,作動靜取之。

動者為用,靜者為體。

地雷復 體土、用金,變地澤臨

木是用爻,斷出軟物,文章之體也。

天澤履 體金、用金,互卦木火變乾卦

此卦斷出是鐵器之物

澤火革 用金、體火,互卦金木變火雷噬嗑

此卦乃用金體火,夏火得旺,能出土,必是土物也。

雷澤歸妹 用木、體金,互卦水火變火澤睽

用爻屬木變火,體卦屬金。

四爻變卦成艮,土能生金,斷出是鐵。

澤天夬 體金、用金,互卦金變兌卦

此卦非金是石,斷是破磁碟也。

澤火革 互卦金木變艮卦

本卦得澤火革,為少女,近物為口,遠取羊。

內離為中女,近日,遠取雉。

初爻變艮卦為土,土能生金,則扶起兌金之妹。

次除去初爻,移上四爻,又成巽木,斷得傷股之災。

得初爻變艮土生兌金,是故有救而不至於死也。

「近取諸身」,乾頭、坤腹、震足、巽股、坎耳、離目、兌口、艮手,人身;「遠取諸物」,乾馬、坤牛、震龍、巽雞、坎豕、離雉、艮狗、兌羊,畜道。

天水訟卦 變兌 ,欲要求財。

蓋卦是體生,而乃洩已之氣,其財空望。

次得離卦屬火,能克金。

其日午時,客來食去酒,返自消耗也。

占卦訣

又如占卦問吉事,則看卦中有生體之卦,則吉事應之必速。

便看生體之卦,於八卦時序類決其日時。

如生體是用卦,則事即成。

生體是互卦,則漸成。

生體是變卦,則稍遲耳。

若有生體之卦,又有克體之卦,則事有阻節,好中不足產。

便看克體卦氣阻於幾日,若乾克體,阻一日,兌克體,阻二日之類推之。

如占吉事,無生體之卦,有克體之卦,則事不諧矣。

無克體之卦。

則吉事必可成就矣。

又如占不吉之事,卦中有生體之卦,則有救無害;如無生體之卦,事必不吉矣。

若以日期而論,看卦中有生體之卦,則事應於生體卦氣之日;有克體之卦,則事敗於克體卦氣之日。

要在活法取用也。

體用互變之訣

大凡占卜,以體為其主,互用變皆為應。

卦用最緊,互次之,變卦又次之。

故曰用為佔之即應,互為中間之應,變為事佔之終應。

然互卦則分其有體之互,有用之互。

如體在上,則上互為體之互,下互為用之互,體卦在下,則下互為體之互,上互為用之互。

體互最緊,用互次之。

例如觀梅恆卦,互兌、乾,兌為體,互見女子折花。

若乾為體,互則老人折花矣。

蓋兌、乾皆克體,但取兌而不取乾,此體互用之分。

大凡占卦,變卦克體,事於末後,必有不吉。

變生體及比和,則事事臨終有吉利。

此用互變之訣也。

體用生剋之訣

占卦即以卦分體用互變,即以五行之理斷其吉凶。

然生剋之理,於內卦體用互變,一定之生剋。

若外卦,則須明其真生真克之五行,以分輕重,則禍福立應。

何也?假如乾、兌之金為體,見火則克,然有真火之體,有火之形色。

真火能克金,形色則不能克。

能克則不吉,不能克則不順而已。

蓋見爐中火,窯灶之火,真火也。

烈焰巨炷,真火也。

乾、兌為體,遇之不吉。

若色之紅紫,形之中虛,槁木之離,日火之火,則灶之形色,非真火也,乾、兌之體,不為深忌。

又若一盞之燈,一炬之燭,雖曰真火,微細而輕,小不利耳。

又若震、巽之木體,遇金則克,然釵釧之金,金鉑之金,成錠之銀,杯盤之銀,與器之錫,瑣屑之鋼鐵皆金也。

此等之金,豈能克木?木之所忌者,快刀銳刃,巨斧大鋸。

震、巽之體,值之必有不吉。

又若離火為體,見真水能克。

然但見色之黑者,見體之濕者,與夫血之類,皆坎之屬,終忌而不深害也。

余卦為體,所值外應,克者皆以輕重斷之。

若夫生體之卦,亦當分辨。

土與瓦器皆坤土,金遇之,土能生金,瓦不能生也。

樹木柴薪,皆木也。

離火值之,柴薪生火之捷,樹木之末伐者,生炎之遲也。

木為體,真水生木之福重,如豕如血雖坎之屬,生木之類輕也。

其餘五行生剋,並以類而推之。

體用衰旺之訣

凡體卦宜乘旺,克體之卦宜衰。

蓋體卦之氣,如春木、夏火、秋金、冬水、四季之月土,此得令之卦,乘旺之氣,雖有他卦克之,亦無大害。

用互變卦,乘旺皆吉,但不要克體之卦氣旺。

而體卦氣衰是不吉之占。

占者有此,若問病必死,問訟必敗。

若非問訟與病而常占,則防有官病之事。

末臨其期,在於克體卦氣之月日也。

若卦體旺而復有生體之卦,吉事之來,可刻期而至矣。

若內卦外卦有生體者,體卦雖衰,亦無大害也。

內外並也生體,雖體之卦一黨一多,皆是衰卦,終不吉也。

故體用之卦,必須詳其盛衰也。

體用動靜之訣

占卦體用互變既分,必以內外之卦察其動不動。

不動不佔,亦不斷。

其吉凶悔吝,生乎動也。

夫體卦為靜,互卦為靜,用卦變卦則動也,此內卦之動靜也。

以外卦言之,方應之卦,天地地理之卦,應皆靜,若人事之應,器物之類,則有動者矣。

器物本靜,人持其器物而來,則動矣。

若乾馬、坤牛,皆動者矣。

蓋水之井沼,土之山岩石,皆靜者矣。

人汲水擔水而前,水之動也。

又人持石負土而前,土之動也。

於外卦之應,觀其動靜而審其吉凶,動而吉者,應吉之速;動而凶者,應凶之速;不動而應者,吉凶之末見也。

此則外卦體用之動靜也。

若夫起卦之動靜,亦以我之中靜而觀其動者而佔之。

如雀之爭墜,如牛雞之衰鳴,如枯木之墜,皆物之動者,我以靜而佔之也。

又若我坐,則事應之遲;我行而事應之速;我立而半遲半速,此皆動靜之理也。

占卜坐端之訣

坐端之訣,以我之所坐為中,八位列於八方,占卦決斷之。

須虛心待應,坐而端之,察其八卦八方應兆,以為占卜事端之應。

隨其方卦有生剋之應者,以定所佔之家吉凶也。

如乾上有土生之,或乾宮有諸吉兆,則尊長老人分上,見吉慶大事。

若乾上有火克之,或有凶兆,則主長上老人有憂。

坤有火生之,或坤上有吉兆,則主母親分上或主一陰一人有吉利之喜。

坤宮見克,或有凶兆,則主老母一陰一人有災厄。

震宮有水生之,及東方震宮有吉兆,則喜在長子長孫;見克而或見凶,則長子長孫不利。

坎宮宜見五金及有吉利之讖,則喜在中男之位;若土克,若見凶,則憂在中男矣。

離宮喜木生之,或有可喜之應,則中女有喜;若遇克或見凶,則中女有厄矣。

艮為少男之位,宜火生之,見吉則少男之喜;若遇克,或見凶,則災及少男。

問產必不一育矣。

兌為少女,土宜生之,見吉則少女有喜,或有歡一悅之事。

若問病,如乾卦受克,病在頭。

坤宮見克,病在腹,推之震足、巽股、離目、坎耳及血、艮手指、兌口齒,於其克者定見其病。

至於八端之中,有奇占巧卜者,則在乎人。

此引其端為之例也。

占卜克應之訣

克應者,所謂剋期應驗也。

占卜之道,無此訣,則吉凶成敗之事不知應於何時。

故克應為卦之切要也。

然克則最難,有以數而克之者,有以理而克之者,皆要論也。

以數而刻期,必詳其理,如算屋宅之初創,男一女之始婚,墳之方葬,器物之新置,俱以年月日時加事物之數而起卦。

卦成,則於體用互變之中,視全卦之數,以為約定之期,審其事端之遲速而刻之,如屋宅墳墓永久者也。

屋宅則以全卦之數刻其期。

如屋宅之終應,蓋屋宅有朽壞之期也。

墳墓亦有損壞,然占墓但占吉凶,不計成敗也。

男一女之婚,遠亦不過數年。

年內之事,全卦之數可決,又不如屋宅之久也。

然婚姻亦不過卜其吉凶,不必刻其期也。

若吉凶之期,但以生體及比和之年月為吉期,克體之年月為不吉之期也。

器物之占,則金石之質終遠,草木之質終不久也。

遠者,以全卦之數為年期;近者,以全卦之數為月期。

又近者,以全卦為日期也。

如置硯,則全卦之數為歲。

計筆墨亦可以全卦為歲計。

筆墨之小者,以日卦之數可也。

此器物刻期之占也。

如先天觀梅與牡丹二花,俱旦夕之事,故以卦理推,則不必決其遠日也。

如後天老年、少年、雞牛之占,以方卦物卦之數合而計之。

老少、雞牛之占,以方卦物卦之數合而計之。

老少、雞牛之占,亦只可以日計也。

若永遠之占,則以日為月,以月為年矣。

占者詳吉,必又尋常之占事刻期,則於全卦中細觀生體之卦為吉,應決期克體之卦為凶。

應之期遠,則以年,近則以月,又近則以日也。

如問求名則乾為體,看卦中有坤、艮,則斷其辰、戌、丑、未之土月日。

蓋乾、兌,金體也。

此為吉事生體之應。

若問病而乾卦為體,則看卦中有離,又看卦中無坤、艮,及有兇犯,則其體死於巳午火日,此克體為凶事之期也。

又若問行人,以生體之日為歸期,無生體比和之日,則歸必遲。

若此例者,具難盡載,學者審焉。

分類:易經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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