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朴子》外篇 卷四十三 弭訟:是故大婚之禮,古人所重,將合二姓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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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朴子》外篇 卷四十三 弭訟

抱朴子

外篇 卷四十三 弭訟

姑子劉君士由之論曰:「人綱始於夫婦,判合擬乎二儀。

是故大婚之禮,古人所重,將合二姓之好,以承祖宗之基。

主人拜迎於門,聽命於廟,玄纁贄幣,親御授綏,婿有三年之喪,致命女氏,女氏許諾而不敢改。

大喪既沒,請命於婿,婿有辭焉,然後乃嫁。

所以崇敬讓也。

豈有先訟後婿之謂乎?

而末世輕慢,傷化敗俗,舉不修義,許而弗與,訟鬩穢辱,煩塞官曹。

今可使諸爭婚者,未及同牢,皆聽義絕,而倍還酒禮,歸其幣帛。

其嘗已再離者,一倍裨娉。

其三絕者,再倍裨娉。

如此,離者不生訟心,貪吝者無利重受,乃王治要術,不易之永法也。」

抱朴子答曰:「劉君憫德讓之凌替,疾民爭之損化,雖速我訟,室家不足,用和之貴,將遂淪胥。

創讜言以拾世遺,建嘉謀以拯流遁,紛嘩之俗,將以此而易,無一恥之風,將由此而移。

彌綸情偽,固難間矣。

誠經國之永法,至益之篤論也。

洪以不敏,不識至理,造次承問,竊有疑焉。

夫婚媾之結,義無逼迫,彼則簡擇而求,此則可意乃許,輕諾後悔,罪在女氏,食言棄信,與奪任情,嚴防峻制,未之能弭。

今猥恣之,唯責裨娉倍貧者所憚也,豐於財者,則適其願矣。

後所許者,或能富殖,助其裨娉,必所甘心。

然則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論之,能無怨歎乎?

夫不伏之人,視死猶歸,血刃之禍,於是將起。

今苟惜其辭訟之小丑,而構其難忍之大恨,所謂愛其僦覽之煩,忘其凋殞之酷也。

夫買物於市者,或加價而奪之,則鮮忍而不忿然矣,況乎見奪待告之妻哉!此法遂用者,將使結婚者,雖納敬親迎,猶抱有見奪之慮。

何者?劉君之論,以同牢為斷,固也。

爾則女氏雖受幣積年,恆挾在意之威,恃可數奪,必惰於擇婿,婿小不得意,便得改悔,結讎帶禍,莫此之甚矣。

曩人畫法,慮關終始,杜漸防萌,思之良一精一,而不關恣奪之路,斷以報板之制者,殆有決乎?

儻令女有國色,傾城絕倫,而值豪右權臣之徒,目玩冶容,心忘禮度,資累千金,情無所吝。

十倍還娉,猶所不憚,況但一乎?華氏不難於殺孔父而取其妻,楚人為子迎婦,以其美而自納之。

以此論之,豈惜傾竭居產以助女氏還前家之直哉!小人輕薄,睚眥成怨,又喜委衰逐盛,蹋冷趨熱,此法之行,則必多奪貧賤而與富貴者矣。

不審吾君,何方以防弊乎!

或曰:可使女氏受娉無豐約,皆以即日報板,後皆使時人署姓名於別板,必十人已上,必備遠行及死亡。

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書,必手書一紙,若有變悔而證據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罪。

如此,庶於無訟者乎!

分類:道教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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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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