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30--34:必須拘提醫生檢驗針灸處是不是穴道,雖然是無意致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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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30--34

洗冤集錄

30--34

○三○ 針灸死

必須拘提醫生檢驗針灸處是不是穴道,雖然是無意致殺,也要說顯然是針灸殺,也可以科處醫生以「不應為罪」。

○三一 札口詞

凡記錄口詞,恐怕不是本人,有的是以他人偽作病狀,代其飾說,一時不能辨認清楚。

應在所判狀內申明:日後如或死亡報官,根據有關條令檢驗。

這或許可使那些豪強之家,預知有所警悟。

○三二 驗罪囚死

凡檢驗各處監獄裡非命致死的囚犯,須得直接申報提刑司,實時把申報文件一交一 付發遞鋪遞送。

○三三 受杖死

對於受杖刑致死的人要定驗所受杖處瘡痕的闊狹,看驗一陰一囊和婦人的一陰一戶,以及兩脅肋、腰、小腰等處,有沒有血蔭痕。

小杖的傷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

各深三分。

大杖的傷痕,左右各方圓三寸到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傷的周圍也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的去處。

背上的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

如果日數少時,宜說,兼瘡傷的周圍有毒氣攻注,青赤■〈皮達〉皮緊硬的去處。

如果日數多時,宜說,兼瘡傷的周圍也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的去處。

將養不好,致命身死。

又有審問時用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的,尤其須要細驗。

○三四 跌死

凡從樹上和屋上高處失足跌死的,要看驗樹枝上掛絆的痕跡和屋的高矮,失腳處的蹤跡或土痕的高下,以及身上要害處須有被硬物抵墊或外物擦磕的瘢痕。

如果是內部有致命損傷的,則口眼耳鼻內一定有血出。

如果傷重分明了,更應當仔細檢驗,並要量跌落處的高低丈尺。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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