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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當鋪(dang-)
dang pu
中國舊時經營物品抵押放款的機構。多由私人獨資或合夥經營。當戶大多是貧苦百姓。當價一般不超過原價的一半。贖當時須付利息。抵押期限自六個月到十八個月不等。期滿不贖,由當鋪變賣。新中國成立後取消。改革開放後,有些地方恢復當鋪,其性質和辦法同舊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