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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仲裁
zhong cai
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對民事、經濟等爭議作出裁決。在我國,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並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在1994年8月頒布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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