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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利改稅
li gǎi shui
中國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向國家繳納所得稅替代上繳利潤的一種利潤分配辦法。利改稅分兩個步驟實施。第一步稅利並存,從1983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除根據實現的利潤,按規定稅率繳納所得稅外,稅後利潤可按留利水平扣留一部分作為企業留利,其餘採取多種形式上繳國家。第二步逐步過渡到完全以稅代利,從1984年10月1日起在計算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後,稅後利潤全部留給企業。1987年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則採用不同方式承包上繳利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