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十句義
【十句義 】
(一)為佛教僧團建立之十種基本精神。據四分律卷一、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五分律卷一、十誦律卷一等載,十句義即:(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 令僧安樂,(四)未信者信,(五)已信增長,(六)難調者調,(七)慚愧者安,(八)斷現有漏,(九)斷當來有漏,(十)令正法久住。(參閱『佛教教制』2683)
(二)梵語das/a pada^rtha^h!。句義,即指依語言所詮表之內容、意義及其對象。乃印度勝論學派(梵Vais/es!ika)之主張,由慧月(梵Maticandra)所倡導,謂一切諸法之實體、屬性及其生成、壞滅之原理,可用十個範疇加以顯示,即分為:實、德、業、同、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等十要素,而一切萬有之生成、壞滅,即依此等要素之集合、離散而成。按勝論學派之祖優樓佉(梵Ulu^ka )立實乃至和合之六句義(六諦)說,即一般所採用之六句義說,後加無說句義,為七句義說,最後復由慧月成立十句義說。即:
(一)實(梵dravya )句義,為法之實體,亦為以下九者所依之體,計有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等九種。即形成萬有之要素分為九類,前五者為物質之要素,時、方為成立時間、空間之要素,我、意二者指心理之要素。有色、味、香、觸者為地;有色、觸、味及液潤者為水;有色、觸者為火;唯有觸者為風;唯有聲者為空;令起彼此、俱不俱、遲速等語及概念之因,即為時;令起東、西、南、北等語及概念之因,即為方;覺、樂、苦等和合之因緣,而亦能起智之相,即為我;覺、樂、苦等不和合之因緣,而亦能起智之相,即為意。
(二)德(梵gun!a )句義,指實句義之屬性功能。即事物之性質、狀態、數量等義,計有二十四種。即色、味、香、觸、數、量、別體、合、離、彼體、此體、覺、樂、苦、欲、嗔、勤勇、重體、液體、潤、行、法、非法與聲等(古說無重體以下之七性)。
(三)業(梵karma )句義,指實體之動作,計有取業、捨業、屈業、伸業與行業五種,以此五種包括一切運動。
(四)同(梵sa^ma^nya )句義,即有性,故又作有句義。為事物相互類同原因之原理。系知實、德、業三者同為有,為詮智之因。
(五)異(梵vis/es!a )句義,賦與萬有一切特殊性、個別性,使其產生差異原因之原理,故產生九種實句義相互間之差異。於六句義說,此一異句義尚包含有能、無能與俱分三句義。
(六)和合(梵samava^ya )句義,結合以上五個獨立原理,即指系屬使有共同關係之原理。
(七)有能(梵s/akti )句義,與實、德、業三句義和合,決定共同或個別造自果的必須之因。
(八)無能(梵as/akti )句義,與實、德、業三句義和合,決定三者不造自果以外之其他余果必須之因。
(九)俱分(梵sa^dr!s/ya )句義,一法體具亦同亦異兩用之因,即諸法同異之關係,除同、異句義之極端外,其他一切關係均包攝於此句義。
(十)無說(梵abha^va )句義,對以上九種存在之原理,指成為非存在之原理。以實、德、業等為例,若因緣未和合,則有未生之『未生無』;因緣力盡則滅之『已滅無』;有一方則無他方之『更互無』;有性與實、德、業不和合故無之『不會無』;以無因故,過、現、未不生之『畢竟無』等五種無。
前九句有關有性,第十句就非有立句義,以總括萬有之生存壞滅。又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末,廣以諸門分別十句義。〔勝宗十句義論〕(參閱『五種無』1186)
分類:佛學大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