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色法
【色法 】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心心所所變相分,皆名為色。今且約內五根外六塵故,但略有十一種也。
一、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識相分,而各有二:
一者勝義五根 勝義五根,即八識上色之功能,以能發識,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見知。
二者浮塵五根 浮塵五根,即勝義五根所依托處。乃四大之所合成,眾生妄計以為我身,實與外之地水火風,無二無別,均是第八識相分耳。
二、就此第八識所變依正二報之相,眼色緣之,即名為色。此色即是眼識相分,乃托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識上變相而緣,喻如鏡中之影,未嘗親緣本質色也。
三、依正二報,動則有聲,耳識緣之,自變聲相。
四、依正二報,具香臭氣,鼻識緣之,自變香相。
五、依正二報,具甜淡等六味,舌識緣之,自變味相。
六、依正二報,具冷暖堅潤等觸,身識緣之,自變觸相。
七、五塵落謝影子,並及表、無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識所緣相分,名法處所攝色。蓋法處所攝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識所變相分是也。然五十一個心所,亦各自變相分。其所變相,隨於心王,攝入六塵,故除此十一色法,更無他色可得,則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明矣。
分類:佛學次第統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