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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的意思及解釋

詞語:

【觸 】

(一)梵語spars/a,巴利語phassa。為心所(心之作用)之一。俱捨宗以其為十大地法、七十五法之一,唯識宗視為五遍行、百法之一。指境(對像)、根(感官及其機能)、識(認識)三者和合時所產生之精神作用;亦即指主觀與客觀接觸之感覺而言。

 此時之根、境、識各分為六種,則觸亦有六觸(六觸身,身為複數之意)。例如由眼根、色境、眼識三者和合而產生之觸為眼觸,如由耳、鼻、舌、身、意產生耳觸乃至意觸。此為說一切有部所立三和合生觸之義,即根、境、識和合時,能生其他心所。經量部則唯以根、境、識三者和合名為觸,無有別體,名三和成觸。

 於六觸中,前五觸所依之根為有對(二物有相互為障之性質),故稱有對觸。第六觸之意觸,以名(增語)為對象,故稱增語觸;此增語觸對第(二)項中所說之以身根為對像之所觸而言,此為能觸。

 又隨染淨等相應法之別而有八種觸,即與無漏相應之明觸、與染污相應之無明觸、與有漏善及無覆無記相應之非明非無明觸,及無明觸中與愛相應之愛觸、與恚相應之恚觸,以及隨受之不同而產生樂受之順樂受觸、生苦受之順苦受觸、生不苦不樂受之順不苦不樂受觸。

 此外,十二緣起之第六支為觸,又稱觸支,有部依分位緣起釋為嬰兒期之『觸』。即於嬰兒期根、境、識三者和合而未了知苦樂差別之位。〔雜阿含經卷十三、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三、俱捨論卷四、卷九、卷十、大乘義章卷四〕

 (二)梵語spras!t!avya,巴利語phot!t!habba。五境之一,十二觸之一,十八界之一,俱捨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即被觸之對象,故亦譯為『所觸』。指身根感覺之對象,即所觸之對境,稱為觸境,乃五境、六境之一。共有十一觸:即地、水、火、風四大種,與滑、澀、重、輕、冷、饑、渴等十一種。其中四大種為能造之觸,後七種為所造之觸。〔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七、俱捨論卷一、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品類足論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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