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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二種法性
【二種法性 】
出自地持經卷一。法即軌則之義;性即不改之義。一切法性無有變易,皆可依軌則而修,故稱法性。可分為二種:(一)實法性,即一實之理,離虛妄相,本性平等,無有變易,一切諸佛莫不軌此法性修之成正覺。(二)事法性,即世間種種諸法,皆依於理,施設建立,如地、水、火、風、五陰等,隨俗所知所見,雖屬於事,然不外乎法性之理。
分類:佛學大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