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俱有因
【俱有因】為小乘所立諸法生起的六因之一。又作共有因、共生因。同時存在之法,相互為因,稱為俱有因。如地、水、火、風等四大,必四大相依而生,彼為我之因,我為彼之因,恰如三叉之相依而立,故稱俱有因。四大之中,一大為因,則其他三大為果;其他三大為因,則此一大為果。蓋以相互為因,亦必相互為果之故。俱有因又可分為互為果俱有因、同一果俱有因之別。如以三杖相倚,一杖為其他二杖之因,同時其他二杖亦必為此杖之因;此三杖相互為果之理亦然,稱為互為果俱有因。又如三杖鼎足相倚,以支持一物;即由二物以上相互資助,以產生同一結果,譬如由多柱而支持一屋,稱為同一果俱有因。見《俱捨論》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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