羯磨是什麼意思,佛學大詞典中羯磨的解釋,佛教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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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的意思及解釋

詞語:羯磨

【羯磨 】

梵語karman,巴利語kamma。(一)意譯作『業』。意指所作、事、辦事、辦事作法、行為等。含有善惡、苦樂果報之意味,亦即與因果關係相結合之一種持續不斷之作用力。業,原系流行於印度社會之一般性觀念,對印度思想影響頗大,後為佛教基本教義之一,即是一切萬有基於因果之法而生。依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三,業之定義有二說:其一,以作用、任持七眾法式、能分別愛與非愛之果等三義為業;其二,以作用(即語業),行動(即身業)、造作(即意業)等三義為業。

 業之種類雖多,不外乎身業、語業、意業三者,中阿含經卷三以意業最重,藉此標示佛教之動機論。此外,引一生果報(或生人界,或生畜生界等)之業,稱為引業;若生於人界,個體之間復以不同方式(如男女、貴賤、賢愚、美醜等)完成,是為滿業。是故,引業能引總報,滿業則圓滿別報。其他,如山河、大地之器世間,為諸生物共通之果報,稱為共業;各生物之間復有不同之果報,即稱不共業。又以受報時限之不同,業亦可分為順現法受業(於現身受報)、順次生受業(於次生受報)、順後次受業(於次生以後受報)、不定業等。

 由業之觀念所產生之輪迴思想,主要在強調人類對未來應有之努力,然因此反緣生一宿業之說(即前世之業招後世之報),此一宿命論已與業之原始意義相悖。(參閱『業』5494)

 (二)於受戒、懺悔、結界等有關戒律行事之場合,意指生善滅惡之作法。受戒之際,受戒者因羯磨而得戒體。羯磨之內容包含法(羯磨之作法)、事(有關羯磨之所有事實)、人(與羯磨有關之人)、界(行羯磨之場所)等四者,一般稱為羯磨四法,分別言之:(一)法,分為心念法、對首法、眾僧法三種。(1)心念法,乃自己獨自心想口念之法,適用於懺悔微小罪障之情況。又分三種:1.但心念法,即本來之心念法,不須對人,唯得自說,如懺輕微之突吉羅罪。共有三種。2.對首心念,本為對首之法,但因界內無人,而以心念秉法。共有七種,如說淨、受藥等事。3.眾法心念,本為眾僧法,但因界內無人,故以心念秉法。共有四種,如說戒、自恣等事。(2)對首法,系面對同法者二三人申白之法,適用於受三衣或一缽為自己所有物之情況。又分兩種:1.但對首法,為當分之對首法,界中雖有多僧,僅須對首於一人乃至三人即可。共有二十九種,如受三衣、捨受缽等事。2.眾法對首,本為眾僧法,以界中無人而開對首。有四種,與眾法心念相同。(3)眾僧法,即指向四人以上(即僧伽)申白之法,適用於布薩、自恣或受戒等重要行事之情況,為滅罪生善其力最強者。又分三種:1.單白法,又稱白羯磨,即一度告知僧眾,經常施於慣例、事關輕微或已有嚴格規定不得提出異議等情況。共有三十九種,如說戒、行缽、剃髮等事。2.白二法,又稱白二羯磨,即一度告知(一白)僧眾、一度問其可否(一羯磨),經常用於結界等場合。共有五十七種,如離衣、受日等事。3.白四法,又作一白三羯磨,即一度告知僧眾(一白),三度問可否(三羯磨),經常用於受具足戒或懺悔重罪(如僧殘罪等)之情況。此外,授具足戒之際,授白四羯磨作法者,稱為羯磨師(羯磨阿闍梨)。依事而計,以上所舉加以比丘之二法,羯磨合計一百八十三法(一說一百八十四法),但一般以百一羯磨稱之,蓋以『百』表示滿、眾之數,意指各一法皆包含一羯磨。但依十誦律所傳者,實際僅有百一羯磨。

 (二)事,分為有情事、非情事、二合事等三種。有情事指有關有情(即眾生)之事,如突吉羅罪之責心悔乃至波逸提、四提捨尼、偷蘭遮等之懺悔;非情事指有關三衣一缽等無生物之事,如三衣之分別法、鐵缽之守持法等;若合以上兩方之事,是為二合事,如藥守持法,藥本身為非情事,病患則為有情事,即是二合事。所謂一百八十三法之事,皆不出於此三者。

 (三)人,分為一人、二三人、僧人(四人以上)。大凡『法』系隨人而分別其體。即上述所說之『心念法』為一人之法。於『界』無人時,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即名『非法別眾』。對首法系二人面對,共同秉法。又有邊人則要問之,如三十捨懺必須問於邊人,九十單墮雖『但對』亦無妨;此即二三人之法。『眾法』系四人以上方秉法,此即『僧人』之法。界中有比丘則以全數聚集為法。若有一人未參加,則形成『非法別眾』。

 (四)界,即指進行羯磨之場所。有自然界、作法攝僧界之別。自然界即指自然成為僧眾住處之境界,如寺院等;以非特意劃定、佈置而成,故又稱不作法界。對首、心念之二法及一人、二三人眾中之雜法、四人之自恣法等,皆可在自然界進行。作法界系指局限於一定之境域而施行結界法之三小界、三大界及戒場。小界系同一界內有不同意之人,或對法有呵難者時,另外結界而舉行受戒、自恣、說戒者。若為一時之方便而結界者,則於法事完了即解除。如四分律卷三十五所說『結已即解,非久住之法』即為其意。大界系僧眾常行之所,指人法二同之界,普通以一二○裡為定量(下品)。戒場原系為恐因常常集合僧眾而引生困惱,故允許結之,用以行受戒、懺悔等法;但在說戒及自恣之時,則不得行之。〔毗尼母論卷八、四分律卷三十三、卷三十九、摩訶僧只律卷二十三、菩薩戒羯磨文、僧羯磨捲上、關中近出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並雜事共卷前中後三記(出三藏記集卷十一所收)、受菩薩戒儀、菩薩戒義疏捲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捲上一、捲上二、捲上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捲上一之五、捲上二之一、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一、玄應音義卷十四〕

 (三)在密教中,指如來之作業或諸尊之威儀事業,故有羯磨曼荼羅、羯磨部等語。此外,亦可作為『羯磨金剛』之略稱。(參閱『羯磨金剛』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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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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