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明法(二)
【明法(二) 】
何以得解?謂能明耳?明何所明,謂一切法。佛學辭典曰:『法者梵名達磨,通一切之語。如小者、大者、有形者、無形者、真實者、虛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有法也。』唯識論因以自體任持與軌生物解二義解法。自體任持者,如竹有竹之自體,梅有梅之自體,有形者有有形之自體,無形者有無形之自體,為保任維持其自體也。軌生物解者,如既各有自體,則自體有任持之狀,只限於有體不能容無體。謂法者,攝無體該盡一切也。下按開合之不同,以一切法或但為二,是名名色,或開為五,或開為十二、為十八、為百,所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及五位百位是也。設更廣之,其數數百乃至無量,非本編範圍所及焉。
分類:佛學次第統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