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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相的意思及解釋

詞語:共相

【共相 】

梵語sa^ma^nya-laks!an!a。(一)為『自相』之對稱。即指共通之相。亦即指不囿限於自相,而與其他諸法有共通之義相者。若為自身所僅有之特殊體相,則稱為自相。蓋諸法之自體,唯證智可知,不可言喻者,稱為自相;而以分別心,安立施設諸法之能詮、所詮,以言語行解諸法之體義而為假智所緣者,是為共相。如一切色法皆有其各自之自相,然以『一切萬有皆是無我』來詮解諸法之空性時,此『無我』即是共相。此乃因『無我』系『一切萬有』所共通之義相,與『苦』、『空』、『無常』等,皆系用以詮解諸法之體義者,故為共相。

 一般多以共相為可言說者,並視其為『自相』之對稱,然因明入正理論疏捲上本,則一反此種相對之論說,而認為在可言說法之中,包含自相與共相,此二相並有重重之關係,如色、受等五蘊為自相,而五蘊之『無常』等為共相;又色蘊中之『色處』為自相,而色蘊則為共相;又色處中之『青』、『黃』等色為自相,則色處為共相。如此最終以聖智所證之本真自性為自相,而以其他之假自性(以不離假智及言詮故)為共相。〔佛地經論卷六、俱捨論卷二十三、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末〕

 (二)為『不共相』之對稱。即由眾人共同所感,共同受用之相,稱為共相。如山河、大地等器世界,系由眾人之共業而成,為眾人共同依用,故為共相;而個人之身體,系由自己之不共業而成,亦唯自身所受用,故為不共相。共相之親因緣種子,稱為共相種子,受共業種子之資助而起現行。共相可分為二種:(一)如依報之山河、大地等,由共業而成,並由人、獸、蟲魚等共同受用者,稱為共中共。(二)如田地、房舍等,不與人共用者,則稱共中不共。〔成唯識論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參閱『不共相』966、『共不共』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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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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