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胡治兵語錄》第七章 公明:若保舉太濫,視大君之名器不甚愛惜,猶之賤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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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胡治兵語錄》第七章 公明

曾胡治兵語錄

第七章 公明

大君以生殺予奪之權授之將帥,猶東家之銀錢貨物授之店中眾伙。

若保舉太濫,視大君之名器不甚愛惜,猶之賤售浪費,視東家之貨財不甚愛惜也。

介之推曰:「竊人之財猶謂之盜,況貪天之功以為己功乎?」

余則略改之曰:「竊人之財猶謂之盜,況假大君之名器,以市一己之私恩乎?」

余忝居高位,惟此事不能力挽頹風,深為愧慚。

竊觀古今大亂之世,必先變亂是非,而後政治顛倒,災害從之。

屈原之所以憤激沉身而不悔者,亦以當日是非淆亂為至痛。

放曰:蘭芷變而不芳,荃蕙化而為茅。

又曰:固時俗之從流,又孰能無變化。

傷是非之日移日淆,而幾不能自主也。

後世如漢、晉、唐、宋之末造,亦由朝廷之是非先紊,而後小人得志,君子有皇皇無依之象。

推而至於一省之中,一軍之內,亦必其是非不揆於正,而後其政績少有可觀。

賞罰之任視乎權位,有得行,有不得行。

至於維持是非之公,則吾輩皆有不可辭之責。

顧亭林先生所謂匹夫與有責焉者也。

大抵蒞事以明字為第一要義。

明有二:曰高明,曰精明。

同一境,而登山者獨見其遠,乘城者獨覺其曠,此高明之說也。

同一物,而臆度者不如權衡之審,目巧者不如尺度之精,此精明之說也。

凡高明者,欲降心抑志以遽趨於平實,頗不易易。

若能事事求精,輕重長短一絲不差,則漸實矣;能實,則漸平矣。

凡利之所在,當與人共分之;名之所在,當與人共享之。

居高位,以知人、曉事二者為職。

知人誠不易學,曉事則可以閱歷??電(上口)勉得之。

曉事則無論同己、異己,均可徐徐開悟,以冀和衷。

不曉事,則挾私固謬,秉公亦謬;小人固謬,君子亦謬;鄉願固謬,狂狷亦謬。

重以不知人,則終古相背而馳,決非和協之理。

故恆言皆以分別君子、小人為要,而鄙論則謂天下無一成不變之君子,亦無一成不變之小人。

今日能知人、能曉事,則為君子;明日不知人、不曉事,則為小人。

寅刻公正光明,則為君子;卯刻偏私?掩(日旁,yan)暖,則為小人。

故群毀群譽之所在,下走常穆然深念,不能附和。

營哨官之權過輕,則不得各行其志。

危險之際,愛而從之者或有一二,畏而從之者則無其事也。

此中消息,應默察之而默挽之,總攬則不無偏蔽,分寄則多所維繫。

(以上曾語)

舉人不能不破格,破格則須循名核實。

否則,人即無言,而我心先愧矣。

世事無真是非,特有假好惡。

然世之循私以任事者,試返而自問,異日又豈能獲私利之報於所徇利之人哉!盍亦返其本矣。

天下惟左右習近不可不慎。

左右習近無正人,即良友直言亦不能進。

朝廷爵賞,非我所敢專,尤非我所敢吝,然必積勞乃可得賞。

稍有濫予,不僅不能激勵人才,實足以敗壞風俗。

薦賢不受賞,隱德必及子孫。

國家名器,不可濫予。

慎重出之,而後軍心思奮,可與圖後效而速成功。

天下惟不明白人多疑人,明白人不疑人也。

(胡林翼)

蔡按:文正公謂居高位以知人、曉事為職,且以能為知人、曉事與否,判別其為君子為小人。

雖屬有感而發,持論至為正當,並非憤激之談。

用人之當否,視乎知人之明昧;辦事之才不才,視乎曉事之透不透。

不知人,則不能用人;不曉事,何能辦事?君子、小人之別,以能否利人濟物為斷。

苟所用之人不能稱職,所辦之事措置乖方,以致貽誤大局,縱曰其心無他,究難為之寬恕者也。

昔賢於用人一端,內舉不避親,外舉不避仇。

其宅心之正大,足以矜式百世。

曾公之薦左宗棠,而劾李次青,不以恩怨而廢舉動,名臣胸襟,自足千古。

近世名器名位之濫極矣。

幸進之途,紛歧雜出。

昔之用人講資格,固足以屈抑人才;今之不講資格,尤未足以激揚清濁。

賞不必功,惠不必勞,舉不必才,劾不必劣。

或今賢而昨劣,或今辱而昨榮。

揚之則舉之九天之上,抑之則置之九淵之下。

得之者不為喜,失之者不為歉。

所稱為操縱人才、策勵士氣之具,其效力竟以全失。

欲圖挽回補救,其權操之自上,非吾儕所得與聞。

惟吾人職居將校,在一小部分內,於用人一端亦非絕無幾希之權力。

既有此權,則應於用人惟賢、循名核實之義,特加之意。

能於一小部分有所裨補,亦為心安理得。

分類:古代兵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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