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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綱法
gāng fǎ
1.明萬曆以後所實行的商人壟斷食鹽運銷制。明神宗時,因官收場鹽不夠,商人久候領不到鹽,以致積引甚多。為疏銷積引,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實行綱法。將商人所領鹽引編成綱冊,分為十綱,每年以一綱行積引,九綱行新引。綱冊許各商永遠據為"窩本",每年按照冊上舊數派行新引,無名的不得加入。自此以後,食鹽收買運銷之權均歸商人,並得世襲。清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後一度為票法所取代,但不久又變相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