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佛教音樂
【佛教音樂 】
印度佛教音樂,約起源於西元前二千年至一千五百年左右,記述梨俱吠陀歌詠方法之娑摩吠陀(梵Sa^ma -veda )即為其肇始,依此而奠定聲明、梵唄之基礎。佛教繼承此方法而產生伽陀(梵ga^tha^ ,意譯孤起頌)之方式,釋尊即以此方式傳予跋提比丘、優婆利尊者、目連、阿難、難陀、婆耆捨等。其後,馬鳴則作釋尊一代事跡之歌(賴吒和羅伎)。此外,據傳龍樹開啟南天鐵塔,受金剛薩埵之灌頂,誦持秘密最上漫荼羅時,亦作金剛歌詠之贊。
至阿育王時代,佛教音樂之種類已甚豐富。至二世紀中葉迦膩色迦王之際,印度之佛教音樂隆盛異常,並盛傳到中亞細亞之于闐、疏勒等地。六、七世紀戒日王(梵S/i^la^ditya )治世之時,印度佛教音樂發展至全盛期,越過蔥嶺、中亞細亞,一支通過天山南麓,以龜茲(庫車)為中心;一支經過天山北麓,以高昌(吐魯番)為中心而昌盛發達。其後,印度佛教音樂經過西域諸國,大舉流傳於唐室宮廷,促成唐朝舞樂之高度發展。
佛教音樂所用之樂器有:絃樂器(梵vi^n!a^ )、管樂器(梵vam!s/i^ )、打樂器(梵dundubhi )。二世紀以後亦使用在下部雕有舟形共鳴胴之五弦琵琶。傳雲,釋尊在靈鷲山說法時,因憐憫盲目之弟子巖窟尊者,而用絃樂器伴奏,唱頌地神陀羅尼經。此種盲僧琵琶,直至阿育王之子鳩那羅(梵Kun!a^la )失明之際,始被推廣使用,後亦隨佛教傳至中、日等地。
部派佛教在嚴格之戒律中,音樂、歌舞、演劇乃被禁絕,故於僧侶之間,佛教音樂並不發達。然至大乘佛教興起後,每於盛大之供養會上採用歌舞以莊嚴之,佛教音樂至此遂急遽發展。大規模之佛教歌劇,始於七世紀戒日王所作之『龍王之喜』(梵Na^ga^nanda )。
七世紀末因佛教沒落,佛教音樂亦隨之衰微,故佛教音樂轉移至緬甸、泰國、柬埔寨(高棉)、印尼等東南亞地區。在緬甸,與印度同樣使用七音階之法,佛教之聲明在此盛行。樂器方面則使用印度二世紀頃所用之舟形胴付弓形之莊恩(tsaun,古代為七弦,後來改為十三弦),此外則是該國之傳統樂器鱷琴(magyun)與傳自泰國之打樂器基旺(kyiwain)。在泰國,傳統音樂並非印度式之音樂,系以東南半島南部吉蔑族之獨特民族音樂為基調,再使用由我國傳入之樂器,而形成其特殊之佛教音樂。然以佛教立場而言,除梵唄外,並無其他大規模之佛教音樂出現。在柬埔寨林邑國地方,盛行印度佛教舞樂,例如西元七三六年於日本傳播印度舞樂之林邑國僧佛哲( Fattriet),為極負盛名之舞樂研究者。此外,從十二世紀之安哥寺雕刻觀之,古印度樂器較少,反而主要使用南洋系統之樂器,由是可知,泰國、柬埔寨之佛教音樂乃異於印度之獨自型態。
於印尼,隨著佛教王國之建立,佛教音樂亦行傳入,然因以南傳佛教為中心,故甚少舉行大規模之佛教歌舞,而爪哇島東面之巴黎島則遺存印度教舞蹈遺跡,其舞姿具有強烈之印度色彩。
在西藏方面,喇嘛左手持鈴、右手執錫杖以作為禮拜音樂之主體,其他作為儀式音樂者,有單旋律之齊唱與樂器之伴奏。較為常用之樂器有長型喇叭、屬於敲打樂器之鈴、鈸等,另外有遺自棒教以人頭骨作成二面鼓及以人類之大腿骨所作成之縱笛。
在我國,雖自東漢以來即開始有漢譯經典,然卻無法採用由佛教傳來之梵唄唱法來歌誦之。此一情形,自梁高僧傳中可見一二。至三國時代,康居(Samarkand)之僧來蜀,因而傳來伊朗式之歌唱法。直至魏武帝第四子曹植(陳思王),素有音樂天才之美稱,對梵曲饒有興趣,傳說曾於山東省東阿縣之魚山,創製中國所獨有之梵唄法,中國之聲明於是時始奠定基礎。與印度式七音階之歌唱法對照,中國系採用五音階之法。
至唐代八世紀頃,中印度之佛教學者善無畏、金剛智、不空等來我國朝覲,印度式之梵唄始漸流行。據專家考證,我國之梵唄與民間歌曲共通之點甚多,與近代日本聲明之性質則迥然不同。〔宗教音樂(田邊尚龍)、佛教音樂聲明(大山公淳)、佛教音樂之研究(日本東洋音樂學會編)〕
分類:佛學大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