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什麼意思,佛學大詞典中法的解釋,佛教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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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意思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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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梵語dharma,巴利語dhamma。音譯為達磨、達摩、馱摩、曇摩、曇無、曇。(一)於佛典中,法之用例極多而語意不一,總括之,可類別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二義。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體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變;軌生物解,指能軌範人倫,令人產生對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據。就任持自性之意義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就軌生物解之意義而言,法乃指認識之標準、規範、法則、道理、教理、教說、真理、善行等。

 於色法、心法等一切諸法言之,法系指所有之存在。同時,諸法又分為有為與無為、善與不善、色與心、有漏與無漏、染與淨、世間與出世間、可見與不可見、心相應與心不相應等二法。又就諸法之分類而言,最常用以賅括諸法者有俱捨宗之五位 七十五法、唯識宗之五位百法。

 若就規範、教法等含意而言,佛典中常見之用語如:佛陀之教法,稱為佛法、教法或正法,即泛指佛門中一切行為之規範、教說。蓋真理為普遍不變之真實道理,稱之為法;闡說此真理者,即為佛之教說。佛之教說以外的外道教法,稱為邪法。又因聽聞佛法而獲得之喜悅,稱為法喜、法悅。總括聚集佛法者,稱為法聚、法蘊、法藏、法集、法寶藏。佛法之義理,稱為法義。透視諸法性空緣起真理、觀察諸法者,稱法眼。同一法門系統者,猶如世俗之親友眷屬,稱為法類、法眷;繼承者稱為法子、法嗣、法弟、法孫;其相承次第,稱為法脈、法系、法流、法統。述說佛法之經論文句,稱為法文。諸法之自性,稱為法性、法體;其自相則稱法相。佛法之威力、正法之力,稱為法力。佛之自體,稱為法身。佛法為進入涅槃之門戶,稱為法門;其中之教理旨趣,稱為法味;受用此等法味,稱為法樂;愛樂於其中,稱為法愛。為人宣說此等正法,稱為法施。以正法教化世人,稱為法化;蒙受教化之利益,稱為法益、法利。又以正法能降伏煩惱之魔軍,故稱法劍。佛之說法,稱為轉法輪;正法之規准、象徵,稱為法印;佛之遺教,稱為遺法。以佛法比喻闇夜燈火,稱為法燈、法光、法炬。以其能滋潤一切生物,故以雨水為譬喻,稱為法雨、法水、法潤。又正法蒙受迫害,稱為法難;聖教之滅盡,稱為法滅。

 此外,尚有法海、法山、法聲、法音、法鼓、法幢、法螺、法道、法雷、法鏡、法筵、法苑、法橋、法衣、法師、法會、法具、法名、法號、法主等名稱。〔雜阿含經卷三十一、中阿含卷二十八諸法本經、大品般若經卷四句義品、大乘入楞伽經卷五 剎那品、大寶積經卷五十二、大智度論卷四十八〕

 (二)於六境中,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識之對境各稱色、聲、香、味、觸;相對此五者,第六識(意識)所緣之對境,特稱為法,或法處(梵dharma^yatana )、法界(梵dharma -dha^tu )。〔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三、俱捨論卷一、法蘊足論卷十處品〕

 (三)因明用語。性質、屬性之意。於因明(論理學)中,宗(命題,即論證之主張)之賓詞(後陳)稱為法,主詞(前陳)稱為有法。此即依賓詞能顯示主詞所欲表白、界定之性質。〔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二本、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參閱『邪正』3032、『體』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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