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詞語:律師三法
【律師三法 】
據善見律毗婆沙卷六舉出律師者應行下列三法,方不愧稱為律師。即:(一)本毗尼藏,毗尼,律之義。謂為律師者應本於律藏而諷誦通利,辯習句義、文字,而後教授於人。(二)堅持不雜,謂為律師者當懷謙下,堅持法律,於毗尼藏之所有文句義疏悉皆通達,且於問者次第而答,不相雜亂。(三)受持不忘,謂為律師者應於毗尼藏之師師相承,舉凡授受之因緣、次第傳承之名字等,受持而不忘。(參閱『律師』 3800)
分類:佛學大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