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歷
【歷 】
推算日月星辰之運行,用以定歲時節氣之方法,稱為歷。一般分為太陰曆與太陽曆。印度自西元前一世紀頃,因季節之運行,而施行太陰曆。據大唐西域記卷二記載,滿月之日,稱為月初。每個月由滿月至晦月,稱為黑分(梵kr!s!n!a -paks!a ,由於大小月不同,或十四日,或十五日),由新月至滿月,稱為白分(梵s/ukla-paks!a )。一年之中,分為太陽北行之六個月,與太陽南行之六個月。或分為六時:(一)漸熱,一月十六日至三月十五日。(二)盛熱,三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三)雨時,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四)茂時,七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五)漸寒,九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六)盛寒,十一月十六日至一月十五日。佛教則分為熱時(一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雨時(五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寒時(九月十六日至一月十五日)等三時,或春夏秋冬四時。一年十二月之名稱列舉如下:制呾羅月(梵Caitra ,一月十六日至二月十五日)、吠捨佉月(梵Vais/a^kha )、逝瑟吒月(梵Jyes!t!ha )、頞沙荼月(梵A^s!a^d!ha )、室羅伐拏月(梵S/ravan!a )、婆羅缽陀月(梵Bha^drapada )、頞濕縛庾闍月(梵As/vayuja )、迦剌底迦月(梵Ka^rttika )、末伽始羅月(梵Ma^rgas/i^rs!a )、報沙月(梵Paus!a )、磨祛月(梵Ma^gha )、頗勒窶拏月(梵Pha^lguna ,十二月十六日至一月十五日)。
中國自西漢太初元年(104 B.C.)至清末,共歷四十六次改歷;所用曆法與印度相同,大致系採用太陰曆。其中,自唐朝開元十七年(729)開始之三十三年間所用之大衍歷,為僧一行所編。
於日本,推古天皇十年(602),百濟僧觀勒將劉宋之元嘉歷傳至日本,於十二年開始施行曆法。天平寶字七年(763)以來,九十四年間採用中國大衍歷。直至貞享元年(1684),日人保井春海編貞享歷,日本始有自編之曆法,故於此之前,皆採用中國曆法。明治五年(1872)以後則使用太陽曆。
佛教之行事與曆法有密切之關係,如釋尊之降誕、成道、入滅等日期,於印度有各種異說;此系由於曆法之差異所致。如今之日本諸宗宗祖之忌日不因改歷而有差異,系以舊歷之日月換算為相當於新歷之日月;例如曹洞宗道元之忌日八月二十八日,換算新歷則為九月二十九日。然農村中由於耕作之故,盂蘭盆會等行事仍用舊歷,或較新歷延遲一個月。此外,將黃道(地球繞太陽公轉之軌道面與天球相交之大圓,亦即太陽在天球上之視軌道)附近較明顯之恆星選出若干,再分為二十八組:昴、畢、觜、參、井、鬼、柳(以上屬東方),星、張、翼、軫、角、亢、氐(以上屬南方),房、心、尾、箕、斗、牛、女(以上屬西方),虛、危、室、壁、奎、婁、胃(以上屬北方)等,稱為二十八宿。二十八宿之說夙行於印度,然印度認為牛宿與月之運行無關,如外道六論中之豎底沙論亦僅列出二十七宿之名,可知後世印度乃盛行以二十七宿之說為主;又因二十七宿之性各別不同,故以與二十七宿相當之日而論其吉凶,或以人之生年月日配二十七宿而佔其命運之法,皆稱為占星法。此二十七宿分為七類,即:(一)安重宿:即畢、翼、斗、壁等四宿。(二)和善宿:即觜、角、房、奎等四宿。(三)毒害宿:即參、柳、心、尾等四宿。(四)急速宿:即鬼、軫、胃、婁等四宿。(五)猛惡宿:即星、張、箕、室等四宿。(六)輕燥宿(或稱行宿):即井、亢、女、虛、危等五宿。(七)剛柔宿:即昴、氏等二宿。又亞洲諸國自古亦流行一種星辰運行與人之誕生日相關連,而可卜筮吉凶之說法。佛典中摩登伽經、捨頭諫太子二十八宿經、佛母大孔雀明王經、宿曜經等,亦有如是之說。在日本,以舊歷元旦為先勝,續之有友引、先負、佛滅、大安、赤口等依次輪流,以表示當日之吉凶,稱為六曜日,此風俗系源自中?國。上述名稱則始自江戶時代,然命名由來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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