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六合釋
【六合釋 】
(一)梵語s!at!-sama^sa^h!。又作六離合釋、六釋。即指解釋梵語復合詞(二語或二語以上之合成語)之六種方法。其作法為先將復合詞加以分別解釋(離釋),次再總合解釋(合釋)其義,故稱六離合釋、六合釋。此系源自梵語之文典,傳入我國後,內容則多少有所變化。
(一)依主釋,梵語tat-purus!a。又作依士釋、屬主釋、即士釋。即復合詞中的前節之語,作為名詞,或視同名詞,而對後節之語有『格』(格,梵文文法之一,有八種格)之關係者。如『山寺』,即『山之寺』之意;『王臣』,即『王之臣』之意。前節之語為於格,後節之語為屬格(所有格)。以上系指狹義之依主釋。在廣義上則含有持業釋與帶數釋,即凡是依前節之語而限制後節之語的復合詞,皆稱依主釋。
(二)相違釋,梵語dvam!dva。即兩個以上之名詞,有對等之關係,而可獨立列舉出來者。如『山川草木』,即為『山、川、草、木』之意。
(三)持業釋,梵語karma-dha^raya。又作同依釋。即前節之語對後節之語,有形容詞、副詞,或同格名詞之關係者,故後節之語常為名詞或形容詞。如『高山』,即『很高之山』之意;『極遠』,即『非常遠』之意。
(四)帶數釋,梵語dvigu。即前節之語為數詞,有聚合之意。如『三界』、『四方』等。上述四釋系名詞上的復合詞之解釋法。
(五)鄰近釋,相當於不變詞(梵avyayi^ -bha^va ),為副詞之復合詞。即指前節之語為副詞、關係詞等不變化詞,後節之語為名詞之一種復合詞。例如,yatha^(如)-vidhi(法),乃『法如』、『從法』之意。但我國歷來對『鄰近釋』之解釋與梵語原意不同,而謂從近立名者,是為鄰近釋。例如,四念處雖以慧為體,但其義接近念,故稱念處。
(六)有財釋,梵語bahu-vri^hi。又作多財釋。即復合詞具有形容詞之作用者,稱為有財釋。上記五項之復合詞,若當形容詞用時,亦可解釋為有財釋。例如,『長袖』(持業釋),可解釋為『長袖的』、『有長袖者』之意。
以上六合釋,自古以來亦有依(三)、(一)、(六)、(二)、(五)、(四)等順序之慣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總料簡章〕
(二)書名。全一卷。唐朝窺基撰。本書系錄自窺基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總料簡章之第五科,另行付梓刊行。其內容系就梵語復合詞之六種合釋,加以明示解說。
分類:佛學大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