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中國僧官制度
【中國僧官制度 】
中歷代為管理全國佛教事務而設置官吏、機構的制度。始於北魏前期和後秦,此後各朝沿襲,代有變革。其任務是:編製們尼戶籍,制定寺院建制、僧尼定額,發放度牒,任命下屬僧官以及寺廟住持,主持重要的建寺、塑像與譯經活動,管理僧尼日常生活及處理違法事件。
初建時期 自漢至西晉,寺院、僧尼不多,譯事和法事尚屬初創。其時佛教事務一般由接待賓客朝覲的大鴻臚寺掌管。
東晉十六國時,佛教有較大發展。寺院逐漸增加,沙門日日益眾多,出現了不少名僧。特別在後趙、前秦、後秦、北涼和北魏,發展龍為迅速。北方一些國家開始設置僧官。北魏道武帝於皇始年間禮征趙郡沙門法果赴京師,後以為「監福曹道人統」,令綰攝全國僧徒。後秦僧尼激增,秦主姚興任命義學沙門僧契為僧方(即僧正),僧遷為悅眾,法欽、慧斌為僧錄,掌管秦地僧尼事務。這是中國佛教有官方管理機構和設置僧官這始。
南北朝時期 佛教發展迅速,僧事日繁。北魏文成帝時,對佛教管理機構和僧官制度作過一次調整。中央改監福曹為昭玄曹、道義統為沙門統,又稱昭玄統其下設都維那等;在諸州、鎮、郡、設維那、上座、寺主等,分別掌管中央、地方以及各寺廟僧務。東魏、西魏以及北、北周亦均設置相應的機構和僧官。北齊沿襲北魏制度,並有所發展。掌管佛教的總機構稱昭玄寺,列為朝廷諸卿寺之一。各寺置大統、僧統各一人,都維那三人,又有功曹、主薄等輔助人員。管理諸州、郡、縣沙門事務。在昭玄寺之外,北齊鴻臚寺所屬典寺設有僧祇部丞一人,執掌佛教事務。北周僧官制度有較大的改革,中央置有春官卿,春官屬員有典命一人,主管沙門、道士之法;又在宗正卿下別置司寂上士、中士,專管沙門之事。在南朝,僧官設置基本沿襲後秦制度,唯在名稱、人數方面略有變化,增減。當進當機立斷、齊、梁、陳四代統管全國僧尼事務的最高僧官均稱僧正或僧主。只管某一寺院事務的為法主或寺主,由皇帝敕授。
隋唐時期 佛教比過去有更大的發展,僧官制度也相應發生各種變化。隋文帝改變北周這官制,仿北齊僧官制度,中央立昭玄寺,置昭玄大統(一稱大沙門統、國統)、昭玄統、昭玄都等僧官,州置統都、沙門都、斷事、僧正等,分別管理全國和地方僧尼事務,對外國僧侶還設有外國僧主。在有學問的僧侶中設「五眾」(即講大論、講論、講律、涅槃、十地等五種)制度,五眾設有眾主,由朝廷任命,但這個制度至文帝末年即告終止。開皇十二年(592),又特置鴻臚寺崇元署令,丞,掌管佛教事務。煬帝即位,郡、縣佛寺,改為道場,置監、丞進行管理。
唐代初建,僧官制度一承隋制。天下僧尼隸鴻臚寺(一度改稱司賓寺)。高宗以後,屢有改易。武則天延載元年(694),令天下僧尼轉隸禮部祠部。祠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主事、令史、書令史多人。寺有定數,每寺立三綱(上座、寺主、都維那各一人),以德行知識高者充任。凡試輕度僧,由祠部給牒。僧人薄藉,三年一造。天寶六載(747)至德二載(757),置祠部使,典領佛教事務。貞元四年(788),復置左右街大功德使、東都功德使、修功德使,管理僧尼簿籍及役使。元和二年(807),又於左右街功德使下設僧錄司,置僧錄等職,例由僧人充任,掌全國寺院、僧尼簿籍以及僧官補授等事。會昌二年(842)至六年一度以僧尼隸禮部主客,但基本上仍沿行以兩街功德使掌管佛教事務的體制。州、縣之佛教政令,通常由州功曹、司功曹掌管。此外,各州皆置有僧正一職,具體掌管一州僧務。
宋遼金元時期 僧官制度仍沿用唐制,並有所創新。北細明體制政令出於禮部祠部郎官,具體事務則由鴻臚寺統轄。中央設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簿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州、縣、則分別設有僧司,掌管僧尼事務。南宋偏安,鴻臚寺併入禮部,佛教事務由禮部祠部郎官統一掌理。金代首都設有管理全國僧尼事務的最高僧官,稱為國師。其餘四京(北京、南京、東京、西京)各設僧錄、僧正,州設都綱,縣設維那,任期均三年,以德行學問較高的僧人充任。至於政令則有禮部祠部郎官掌管,舉凡任命僧官、舉度僧尼等,皆有定式。元代崇尚藏傳佛教,僧官制度也比較複雜,與前代多異。政令雖出於中書省禮部,但又以宣政院管理全國佛教事宜。宣政院初名總制院,始置於世祖至元元年(1264),到二十五年更名宣政院。置有院使、同知、副使及其他官屬多人。院使初為正二品,後升從一品。總制院、宣政院的職事是掌管全國佛教事宜和西藏地區政教事務。總制院、宣政院,例以「帝師」兼領,賜玉印。院使副職規定以僧人充任。地方設行宣政院,各州府置僧錄、判正、副都綱等僧官。至順二年(1331),又撤銷行宣政院,於全國立廣教總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事務,另設達魯花赤、同知、府判官各一人。元統二年(1334),再革罷諸廣教總管府,別置行宣政院於杭州,不久又廢。
明清時期 佛教雖較前衰退。但僧官制度卻比前代遠為細密周詳。明代僧官始設於明太祖時期。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在南京天界寺設立善世院司掌佛教,又置統領、副統領、贊教、紀化等,負責全國重要寺廟住持的任免。洪武十五年,又重新組建中央和地方僧官組織。中央設僧錄司,有左右善世(正六品)、左右闡教(從六品)、左右講經(正八品),左右覺義(從八品)各二人,由禮部任命,掌管天下僧務。府設僧綱司,有都綱(從九品)、副都綱各一人,州設僧正司,有僧一人,縣設僧會司,有僧會一人,歸僧錄司統轄,分掌地方僧務。有關全國佛教之政令,則大體循前代之舊,總領於禮部祠祭司郎官。清代僧官制度,幾乎完全承襲明制。所有中央和地方的佛教管理機構以及各級僧官的名稱、人數、品秩、職事等都和明代基本相同,佛教事務之政令,也由禮部祠祭清吏司郎官執掌。(左益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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