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析子》鄧析與傳統精神資源:它預示著傳統面臨進步時的殺伐之氣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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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析子》鄧析與傳統精神資源

鄧析子

鄧析與傳統精神資源

鄧析之死是一個信號。

它預示著傳統面臨進步時的殺伐之氣不可避免。

逮後,經由商鞅,閉死了法治(而非法制)的大門;經由李斯,閉死了自一由思考的大門;經由董仲舒,閉死了一精一神多元發展的大門。

這樣,傳統剩下的有價值的東西也就很有限了。

面對這樣的傳統資源及其自閉命運,新儒家們能有何作為呢?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主持制定了國家刑法,並將其公之於眾。

他公佈刑書的形式是把所有的法律條文一一鑄在鼎上,史稱「鑄刑鼎」。

這是中國比較早的「成文法」,更是比較早公開公佈的「成文法」 (《尚書·舜典》中有「像以典刑」的說法。

據考,「像以典刑」的意思就是:在器物上刻寫法律規定以及刑罰手段。

似乎中國很早就有了公佈成文法的事例。

但《尚書·舜典》的記載似乎不足憑信。

)。

在中國的法學發展史上,此事意義重大。

「刑鼎」頒布後,國人「爭之以刑書」,形成了法律自動普及的樂觀局面。

法律公開,普通百姓就可以援引法律條文維護自己利益,一般來說,一向口一含天憲的統治者對此是絕難接受的。

法律、法令、法規,就是規則,而習慣於極一權統治的領袖們是不喜歡按規則辦事的。

就這個意義而言,鄭國的法制改革值得尊敬。

據史料記載,子產公佈成文法,曾經得到了來自多方面的反對,甚至國際間也出現了反對的聲音,遠在晉國的大夫叔向就專門寫信給子產,表示譴責(有意味的是,就是這個晉國,23年後,也開始傚法鄭國,把刑書鑄在鼎上,公佈出來)。

子產這一舉措,由於它的珍稀一性一,在中國,可以用偉大來評價。

公開公佈的成文法,官方與民間都要根據它來打官司,這就有了討論的餘地。

於是,解釋,開始了氾濫。

各色人等從不同的角度解釋刑法條文,國人對此有了熱烈的辯論。

辯論中,鄧析的《竹刑》應運而生。

鄧析,又稱鄧析子,是名學的創始人,此人一精一通邏輯,鄭國「刑書」頒布後,鄧析子開始研究「刑書」,並以自己的博學和雄辯,鑽鄭國法律的空子,幫鄭國的百姓打官司,鄧析成為中國最早的大律師。

不僅如此,鄧析還開始招收生徒講學,自一由地傳授他所理解的法律知識,鄧析的策略就是利用鄭國的刑書合法鬥爭。

估計他可能總是遊走於鄭國刑法的邊緣,所以總能從利益對峙中傾向於平民一邊。

按照《呂氏春秋·離謂》的說法,鄧析總是代表民間成為官司的獲勝者,每場官司下來,「鄭國大亂,民口歡譁」。

我傾向於認為,鄭國此時出現的法典公開與公眾參與事件,與後來的周共和行政事件,是兩千年中國文明史上具有民一主一性一質的最重要的經典一性一事件(種種跡象表明,周王朝中期的「國人」對於爭取民權具有可喜可賀的自覺一性一,推翻周厲王的暴虐統治,實行「共和行政」,是中國歷史上罕見的「光榮革命」——清世遜位或可當之——或者與法蘭西民眾的多次革命有相似之處。

章太炎在晚清,曾經保有激進民一主傾向,他是最早剪髮的革命一黨一人之一,剪髮後,並作《解辮發》一文,文中不屑使用清廷紀年,就使用公元前八四一年「共和行政」為中國紀年,逕曰著文當年為「共和二千七百四十一年」 。

《竹刑》可能是在子產的成文法基礎上作出的更為詳盡的司法解釋(?),且便於一操一作,也許還更為公平。

根據《左傳·定公七年》的記錄:「(子然)殺鄧析,而用其《竹刑》」這一段記錄看,《竹刑》很可能是比鄭國刑法更為完善的法律文本。

但是鄭國官方像中國歷代官方一樣,沒有能力因勢利導,從此打造出一片法制天地來,而是對來自民間的「異己」力量心懷恐懼。

歷史經驗證明:當官方開始恐懼的的時候,殺戮也便開始了。

公元前501年,鄧析,終於被鄭國殺害。

(出於我對子產先生的尊重,有必要指出,殺害鄧析的不是子產,而是子然——子產此時已經死了。

後來的日子,成文法是不是還可以公佈,讓民間也讓官方「依法辦事」呢?從此似乎沒有。

官方,特別是執政的官方首領,最喜歡的是「臨事議制」、「法自朕出」;子產、鄧析云云,於是成為中國法制史上的絕唱。

說鄧析「私造刑書」,殺了;又用人家鄧析的「刑書」,這事兒構成了中國歷史獨特的政治風景。

與後來的「商秧死而商君之法行」是一脈相承的醜陋事件。

這個,且不去說了。

想說的是,假如鄭國或軸心時代的中國其他統治者們,能夠具備梭倫、伯裡克利那樣的胸懷,能夠將民權看得重於君權,能夠天才地把握進步文明的趨勢,因勢利導;假如那個時代的人民能夠珍惜來之不易的民一主權利,能夠一團一結為一支成熟的政治力量,並產生富有政治智慧的民運領袖;假如共同體之間的交互一性一能夠生成最初的理一性一,就像古希臘的伯裡克利時代那樣,中國的歷史面貌和政治命運必將改觀。

但是這一切都沒有發生。

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非理一性一(或曰:實踐理一性一)合力,斷送了軸心時代路徑延展的另外一種可能一性一(鄭國的被統治者也有責任,「鄭國大亂,民口歡譁」,這段話透露出的信息就是證據。

儘管鄧析的鬥爭策略有公開一性一、合法一性一、非暴力的演進一性一質,但「大亂」云云,也應有民眾情緒失控,導致非理一性一氾濫,危及威權統治的因素)。

畢竟,民一主,需要理一性一的燭照。

當代新儒家,比較溫和的一個流派,在其試圖從傳統中尋找自一由主義或民一主運動的一精一神資源時,鄧析,以及與他同時代的若干一精一英,或者不能忽視。

傳統資源不僅僅在儒家一家,在法家,在名家,也並不少見。

但是這些資源,是否有其歷史的承續一性一,是否可以經由創造一性一的解釋轉化為新的一精一神資源,在現成的「異邦」資源可以「拿來」的時侯,有無必要「舊瓶裝新酒」,等等,儘管我有樂觀其成的傾向,但還是願意保留一點兒謹慎的懷疑。

鑄了「刑書」、「刑鼎」向國人明白展示,確是中國法制史上最值得圈點的動人事例。

大約與子產、鄧析同時,這期間,也出現了一些躍動著現代司法一精一神的法治管理理論思想,比如《法經》、《管子》所論及的「事斷於法」,「刑無等級」,「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罰必當」,等等。

應當說,這類思想確實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則,是中國法制思想彌足珍貴的一精一神資源。

或者也可以說,它們與「刑書」「刑鼎」一起,具有了類似《漢穆拉比法典》成文法的一性一質。

但也必須看到,這類法制思想的進步一性一是有限的。

譬如前述傳為李悝所著的《法經》就有一項嚴重的反人道規定:議論國家法令罪。

所定刑法極重,處死刑,抄沒家產,妻子為奴。

國家的法令是不准議論的!這正是鉗制民口的高一壓兼愚民政策。

現在已經無從知曉,子產公佈的鄭國刑法和鄧析的《竹刑》包含一著什麼樣的內容。

但是根據中國現存的法律文獻推斷,很可能是「刑法」與「民法」的雜糅。

中國古代,一向是「禮」與「法」不分,「刑法」與「民法」不分的,封建社會的法典,以刑為主,諸法合一體,有關田土、錢債、戶籍、婚姻等法律規定或規範,統收在各朝律、例之中。

中國的第一部民法典,起草於1911年即宣統三年,稱為《大清民律(草案)》,但還遠不完善。

抵1929-1930年間,中國陸續公佈了《民法總則》各編,才算正式有了民法。

但中國的法律著作卻並不罕見。

自漢代以後,史書中多有「刑法志」(或「刑罰志」)又有「十通」、「會典」、「會要」之類,再加上歷代文人筆記、各類野史雜著,以及近代以來出土的文物,如《雲夢秦簡》、《敦煌文書》、《吐魯番文書》等,後人據此鉤稽,編為法制史資料彙編,往往頗具規模,如1934年孫紹祖撰成的《中國歷代法家著述考》,收集歷來法學著作572種,1957年大一陸編成《中國法制史參考書目簡介》,收集歷來法學著作932部,1976年台灣纂成的《中國法制史書目》,收集歷來法學著作2473部。

這麼多的「法學著作」,其中的法典類不在少數,成文法也不在少數,但由於中華法系「臨事議制」的特點,歷來為中國百姓所瞭解、通曉的法典,寥寥無幾。

法典,從來就不是中國人捍衛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對於中國百姓而言,成文法也往往行同虛設。

這些東西,與現代法治其實是沒有多少有意味的關聯一性一質的。

「刑書」、「刑鼎」的頒布肯定不是統治者的恩賜,但也更不是「人民流血鬥爭的結果」,事實上,那是老牌貴族在動盪時代漸被新興的「布衣卿相」 打破法權法統壟斷的結果。

畢竟已經開始「禮崩樂壞」了。

或者也可以解釋為,這是軸心時代先民為了更合理地生存,經由國家機器表現出來的利益均衡運動的結果。

當然,現在已經看得很清楚,這一場利益均衡運動沒有持續多久,到了商鞅的時代劃上了句號。

商鞅沒有繼承中國法權體系中彌足珍貴的一精一神資源,卻將極一權專制的法權體系推向了時代的巔峰,影響了中國兩千年。

從此,中國再也沒有國民「爭之以刑書」的大好局面。

從此,中國與法治絕緣——這是中國兩千年無可規避的歷史宿命。

分類:諸子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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