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胡治兵語錄
第七章 公明
大君以生殺予奪之權授之將帥,猶東家之銀錢貨物授之店中眾伙。
若保舉太濫,視大君之名器不甚愛惜,猶之賤售浪費,視東家之貨財不甚愛惜也。
介之推曰:「竊人之財猶謂之盜,況貪天之功以為己功乎?」
余則略改之曰:「竊人之財猶謂之盜,況假大君之名器,以市一己之私恩乎?」
余忝居高位,惟此事不能力挽頹風,深為愧慚。
竊觀古今大亂之世,必先變亂是非,而後政治顛倒,災害從之。
屈原之所以憤激沉身而不悔者,亦以當日是非淆亂為至痛。
放曰:蘭芷變而不芳,荃蕙化而為茅。
又曰:固時俗之從流,又孰能無變化。
傷是非之日移日淆,而幾不能自主也。
後世如漢、晉、唐、宋之末造,亦由朝廷之是非先紊,而後小人得志,君子有皇皇無依之象。
推而至於一省之中,一軍之內,亦必其是非不揆於正,而後其政績少有可觀。
賞罰之任視乎權位,有得行,有不得行。
至於維持是非之公,則吾輩皆有不可辭之責。
顧亭林先生所謂匹夫與有責焉者也。
大抵蒞事以明字為第一要義。
明有二:曰高明,曰精明。
同一境,而登山者獨見其遠,乘城者獨覺其曠,此高明之說也。
同一物,而臆度者不如權衡之審,目巧者不如尺度之精,此精明之說也。
凡高明者,欲降心抑志以遽趨於平實,頗不易易。
若能事事求精,輕重長短一絲不差,則漸實矣;能實,則漸平矣。
凡利之所在,當與人共分之;名之所在,當與人共享之。
居高位,以知人、曉事二者為職。
知人誠不易學,曉事則可以閱歷??電(上口)勉得之。
曉事則無論同己、異己,均可徐徐開悟,以冀和衷。
不曉事,則挾私固謬,秉公亦謬;小人固謬,君子亦謬;鄉願固謬,狂狷亦謬。
重以不知人,則終古相背而馳,決非和協之理。
故恆言皆以分別君子、小人為要,而鄙論則謂天下無一成不變之君子,亦無一成不變之小人。
今日能知人、能曉事,則為君子;明日不知人、不曉事,則為小人。
寅刻公正光明,則為君子;卯刻偏私?掩(日旁,yan)暖,則為小人。
故群毀群譽之所在,下走常穆然深念,不能附和。
營哨官之權過輕,則不得各行其志。
危險之際,愛而從之者或有一二,畏而從之者則無其事也。
此中消息,應默察之而默挽之,總攬則不無偏蔽,分寄則多所維繫。
(以上曾語)
舉人不能不破格,破格則須循名核實。
否則,人即無言,而我心先愧矣。
世事無真是非,特有假好惡。
然世之循私以任事者,試返而自問,異日又豈能獲私利之報於所徇利之人哉!盍亦返其本矣。
天下惟左右習近不可不慎。
左右習近無正人,即良友直言亦不能進。
朝廷爵賞,非我所敢專,尤非我所敢吝,然必積勞乃可得賞。
稍有濫予,不僅不能激勵人才,實足以敗壞風俗。
薦賢不受賞,隱德必及子孫。
國家名器,不可濫予。
慎重出之,而後軍心思奮,可與圖後效而速成功。
天下惟不明白人多疑人,明白人不疑人也。
(胡林翼)
蔡按:文正公謂居高位以知人、曉事為職,且以能為知人、曉事與否,判別其為君子為小人。
雖屬有感而發,持論至為正當,並非憤激之談。
用人之當否,視乎知人之明昧;辦事之才不才,視乎曉事之透不透。
不知人,則不能用人;不曉事,何能辦事?君子、小人之別,以能否利人濟物為斷。
苟所用之人不能稱職,所辦之事措置乖方,以致貽誤大局,縱曰其心無他,究難為之寬恕者也。
昔賢於用人一端,內舉不避親,外舉不避仇。
其宅心之正大,足以矜式百世。
曾公之薦左宗棠,而劾李次青,不以恩怨而廢舉動,名臣胸襟,自足千古。
近世名器名位之濫極矣。
幸進之途,紛歧雜出。
昔之用人講資格,固足以屈抑人才;今之不講資格,尤未足以激揚清濁。
賞不必功,惠不必勞,舉不必才,劾不必劣。
或今賢而昨劣,或今辱而昨榮。
揚之則舉之九天之上,抑之則置之九淵之下。
得之者不為喜,失之者不為歉。
所稱為操縱人才、策勵士氣之具,其效力竟以全失。
欲圖挽回補救,其權操之自上,非吾儕所得與聞。
惟吾人職居將校,在一小部分內,於用人一端亦非絕無幾希之權力。
既有此權,則應於用人惟賢、循名核實之義,特加之意。
能於一小部分有所裨補,亦為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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