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基本理論知識
第七節(六、毒性)
歷代本草書籍中,常在每一味藥物的性味之下,標明其「有毒」、「無毒」。
「有毒無毒」也可簡稱為「毒性」,也是藥物性能的重要標誌之一,它是確保用藥安全必須注意的問題。
對於毒性的概念,古今含義不同。
西漢以前是以「毒藥」作為一切藥物的總稱。
故《周禮·天官塚宰》有「醫師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供醫事」的說法,《尚書·說命篇》則謂:「藥弗瞑眩,厥疾弗瘳。」
明代張景岳《類經》云:「藥以治病,因毒為能,所謂毒者,因氣味之偏也。
蓋氣味之正者,谷食之屬是也,所以養人之正氣,氣味之偏者,藥餌之屬是也,所以去人之邪氣,其為故也,正以人之為病,病在陰陽偏勝耳……大凡可辟邪安正者,均可稱為毒藥,故曰毒藥攻邪也。」
論述了毒藥的廣義含義,闡明了毒性就是藥物的偏性。
東漢時代,《本經》、《內經》已把毒性看做是藥物毒副作用大小的標誌。
如《本經》三品分類法即是以藥物毒性的大小、有毒無毒做為分類依據之一。
並提出了使用毒藥治病的方法:「若有毒藥以療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為度。」
在《內經》的七編大論中,亦有大毒、常毒、小毒等論述。
如《五常政大論》云:「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無毒治病,十去其九;欲肉果菜食養盡之,無使過之、傷其正也。」
把藥物毒性強弱分為大毒、常毒、小毒、無毒四類。
綜上所述,古代藥物毒性的含義較廣,既認為毒藥是藥物的總稱,毒性是藥物的偏性,又認為毒性是藥物毒副作用大小的標誌。
後世本草書籍在其藥物性味下標明「有毒」、「大毒」、「小毒」等記載,則大都指藥性的毒副作用的大小。
一般來說,現代藥物毒性的含義兩方面,一是指中毒劑量與治療劑量比較接近,或某些治療量已達到中毒劑量的範圍,因此治療用藥時安全係數小;一是指毒性對機體組織器官損害劇烈,可產生嚴重或不可逆的後果。
對於中藥的毒性必須正確對待,一般人們錯誤地認為中藥大都直接來源於生藥材,因而其毒性小,安全係數大,對中藥毒性缺乏正確的認識。
正確對待中藥毒性,首先要正確地對待本草文獻的記載。
歷代本草對藥物毒性多有記載,值得借鑒。
但由於受歷史條件的限制,也出現了不少缺漏和錯誤的地方,如《本經》中把丹砂(硃砂)列為首藥,視為上品無毒;《本草綱目》認為馬錢子無毒;《中國藥學大辭典》認為黃丹、桃仁無毒等等,說明對待藥物毒性的認識,隨著臨床經驗的積累,社會的發展,有一個不斷修正,逐步加深認識的過程。
正確對待中藥毒性,還要重視中藥中毒的臨床報道。
建國以來,出現了大量中藥中毒報告,僅單味藥引起中毒就達上百種之多,其中植物藥九十多種,如蒼耳子、苦楝根皮、昆明山海棠、狼毒、萱草、附子、烏頭、夾竹桃、雪上一枝蒿、福壽草、檳榔、烏桕、巴豆、半夏、牽牛子、山豆根、艾葉、白附子、瓜蒂、馬錢子、黃藥子、杏仁、桃仁、曼陀羅(花、苗)、莨菪等;動物藥及礦物藥各十多種,如斑蝥、蟾蜍、魚膽、芫青、蜂蛹及砒霜、升藥、膽礬、鉛、密陀僧、皂礬、雄黃、降藥等。
由此可見,文獻中認為大毒、劇毒的固然有中毒致死的,小毒、微毒,甚至無毒的同樣也有中毒病例發生,故臨床應用有毒中草藥固然要慎重,就是「無毒」的,也不可掉以輕心。
認真總結經驗,既要尊重文獻記載,更要注視臨床經驗,相互借鑒,才能全面深刻準確地理解掌握中藥的毒性,以保證臨床用藥的安全有效。
產生中藥中毒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劑量過大,如砒霜、膽礬、斑蝥、蟾酥、馬錢子、附子、烏頭等毒性較大的藥物,用量過大,或時間過長可導致中毒;二是誤服偽品,如誤以華山參、商陸代人參,獨角蓮代天麻使用;三是炮製不當,如使用未經炮製的生附子、生烏頭;四是制劑服法不當,如烏頭、附子中毒,多因煎煮時間太短,或服後受寒、進食生
冷;五是配伍不當,如甘遂與甘草同用,烏頭與瓜蔞同用而致中毒。
此外,個體差異與自行服藥也是引起中毒的原因。
掌握藥物毒性強弱對於確保臨床安全用藥具有重要意義。
在應用毒藥時要針對體質的強弱、疾病部位的深淺,恰當選擇藥物並確定劑量,中病即止,不可過服,以防止過量和蓄積中毒。
同時要注意配伍禁忌,凡兩藥合用能產生劇烈毒副作用的禁止同用;嚴格毒藥的炮製工藝,以降低毒性;對某些毒藥還要採用適當的劑型和方式給藥。
此外,還要注意患者的個體差異,適當增減用量,並說服患者不可自行服藥。
醫藥部門要抓好藥品鑒別,防止偽品混用;加強劇毒中藥的保管;嚴格劇毒中藥的發放。
通過各個環節的把關,以確保用藥安全,避免藥物中毒的發生。
根據中醫「以毒攻毒」的原則,在保證用藥安全的前提下,也可採用某些毒藥治療某些疾病,讓有毒中藥更好地為臨床服務。
如用雄黃治療疔瘡惡腫;水銀治療疥癬梅毒;大楓子治療惡瘡麻風;斑蝥治療癌腫癥瘕;砒霜治療瘰癘痔漏等等。
掌握藥物的毒性及其中毒後的臨床表現,便於診斷中毒原因,以便及時採取合理、有效的搶救治療手段,對於搞好中藥中毒搶救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分類:古代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