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效新書》卷十七 守哨篇:近來該管陸路官員多不曉此,每遇考選是任,便為閒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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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效新書》卷十七 守哨篇

紀效新書

卷十七 守哨篇

為軍務事,照得衛所烽堠為邊防第一要務。

近來該管陸路官員多不曉此,每遇考選是任,便為閒散之局,甚至廢棄職守,或台堠不修,或器械不整。

如軍士偷安,略無懲究。

寇犯地方,則烽火之號不傳;船隻在海,則聲息之警不報。

萬一失事,甘受參提。

殊不知懲沸湯者吹冷齏,傷弓之鳥驚曲木,自能省此,便當寒心,豈可玩歲曷日,甘蹈如前?及查松門桃渚衛所原設烽堠,有遠在外海,而軍士藉此偷安,如獅子望火樓等處是也;有置於內地,而遇警嘹望不及,若盤馬、烏沙浦等堠是也。

已曾舊有行令:堠軍於近海去處,照依漁戶搭蓋曾架一般,上則用草苫為一廠,各置守嘹器具。

每堠每日輪軍三名。

遇有賊船出沒,晝則卓大白旗一面,夜則放炮起火,在堠軍余,接警傳報。

如在外海遠堠,每每密切差人查閘。

此時地方廣闊,未經核實,而奉行者十無一二。

即今風汛正臨海洋,賊船叵測,內地安危、居民趨避、兵機預備、城池警守,均當責在一堠之司。

一堠失報,則地方貽害萬萬矣!為今之計,除行取各衛所管堠官軍前來本職面授烽火方略形式號令,使各遵守外,所有條列報警事宜,擬合申飭通行為此牌,仰本官照牌事理,即將後開條約事件備錄。

每墩一本,付軍讀誦背熟,其條內事宜,平日務各件件備完停當,隨壞隨用者,隨補隨完。

遇有警跡,務要依後條款舉放傳報,敢有一件不完,一軍不到,查問得出,定照軍法連坐,決不輕貸。

先將各堠旗軍備完件數,該管官具結繳來查考,以憑或時委官,或本職自坐小網船,沿途暗往親驗。

其給過牌內條款,陸路官先行讀背痛熟,面教各堠軍名名讀誦背記痛熟,限一月外,以憑本職調來,或到墩考背,生一句,打一棍,不恕。

今開墩堠該備什物:

—、每墩立五人睡住臥房一間,不拘草瓦。

灶一口,水缸二個,鍋一口,碗五個,碟十個,米一石,鯗十斤,種火一盆,種火牛馬糞一擔。

—、器械

碗口銃二個,小手銃三個,火箭九枝,大白布旗一面,草架三座。

草架法:

每架務高一丈二尺,方四面俱一丈,下二尺高用木橫閣,使草柴不著地,不為雨濕所。

上用稻草苫蓋,如屋形。

伏睹祖宗墩法舉狼煙,南方狼糞既少,煙火失制,拱把之草火然不久,十里之外豈能目視?且遇陰霾晝晦,何以相嘹?故必用立此大茅屋,積草柴既多,火勢大而且久,庶鄰墩相望可見。

其屋內不拘柴草,務相均停,一層柴一層草,填實盈滿。

墩堠報警號令

—、每墩不拘日夜,分三人,帶起火三枝,碗口銃一個,手銃三個,在於極外海邊巡邏守哨。

遇有賊登,晝則搖旗放銃為號,夜則放起火放銃為號,墩上即便接應。

如天晴,則卓十二幅大白旗,相鄰之墩卓起大旗,一路只至本府所在之處,及一路至本衛所城池而止。

如若遇天日陰霾有雲霧,望旗不見,則將原搭草屋舉火,連草屋通聽燒然一架。

鄰墩接放火則已,如不接放,又燒放一架。

夜遇有警,看近海下墩哨軍火箭號響,止燒放草屋一座。

蓋夜間火甚明,不必二座也。

鄰墩即便一體點放草屋,賊到之墩一面差一人由便路徑到本衛所並陸路官處報賊多寡、登犯時日情由,聽該衛照本府原發報式轉報。

墩軍號火走報軍法

—、賊所登犯之地,本墩失誤放火卓旗,遇賊流至鄰墩之下,鄰墩放火卓旗而本墩後接者,全墩軍法示眾。

—、遣下墩海邊人役失誤者,罪坐下墩海邊之人,墩上者連坐,捆打一百。

—、近賊本墩放火卓旗,而全墩接應失誤者,鄰墩軍法示眾。

—、舉火遲延,走報不時,因而誤事者,軍法示眾。

風汛時月,墩軍不拘正墩、鄰墩,敢有下墩回家、及雖近墩而不在墩者,無賊至,捆打一百,割兩耳;有警,軍法示眾,該管官捆打、穿耳,連坐。

—、應備前項什物軍器,欠缺一件者,墩軍捆打一百,割耳,仍罰月糧置辦。

該管官連坐捆打。

—、應備前項什物軍器,雖不欠缺而不如法者,墩軍捆打四十,扣月糧改置。

該管官以分數論罪,治以軍法。

△查點墩堠法式

—、每月,本職十次,把總七次,衛所五次,各差人本府,於見駐之處,起南北分發人員點閘。

如有不到者,即便綁解治罪。

或本府自坐小網船,由潮不拘時日,親閱查點。

—、凡差人員點堠,敢有需受分銀粒米,與墩軍所得之罪一體均治。

雖素親信,並不輕減。

—、差閱人員不親逐墩到上,卻乃在於總路拘查,或托人代查,及到墩而又點查不明者,一體捆打,沿墩示眾。

—、差查人員到墩,先數軍足五名,即看種火之處火種有無;次看火箭收拾藥線可否;次看大小銃裝收何如;次看十二幅大旗有無損壞;次看大旗桿堅直何如;次看烽火草屋三架柴草,有無雨濕漏壞,有無損用、致欠原數;次看水缸有無水;次看米鯗見存用過數目;次看碗碟、睡臥處所,是否在墩宿歇。

—、遇警之時,但經放過軍器、草屋,不許過三日,即要補完,違者治以缺欠法條。

墩軍守嘹之法

—、墩軍每風汛時月,如三、四、五、六,盡數在墩,不准以取米糧破調。

正、二、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月,准以一名專運薪米;每二名為一班,分為二班,每半月一更赴墩。

—、官府經過,止可擊鑼,放小手銃一個,不許擅卓大小白旗、燈籠、烽火等項,以疑鄰墩。

違者,以妄報聲息,軍法重治。

△守城

—、為軍務事照得風汛迫臨,海警叵測,捍御之方,惟在戰守。

已該本職見在操練標下官兵臨機調發外,但查各衛所城守無法,每遇寇至,則倉惶失措,或致掩襲不備,甚者守禦無法,無警之時晝夜耗人精力,及至五更,往往倦怠失事。

是皆已往之咎,而事豫則立,正宜先機分佈。

夫守城之法,惟蓄養精力有餘,而賊來貴在遠知預備。

其遠知預備之責,又在陸路。

但伏路官軍,亦多因襲舊套,虛應故事,緩急之間,全無實賴,均合示授方略號令,以嚴責成。

為此牌,仰本衛所官照牌事理,即照發去圖式號令條款,將本衛所旗軍丁舍人等,止除出海墩陸人役不派垛口外,其餘自舉監、生員、致政、供貼、雜差及應襲以下,盡數照依後開條件圖式,或四名一垛,或三名一垛,或二名一垛,每五垛另編立知事勤勇一人充為垛長,專一執廠旗查督。

大約以一城人丁眾寡通融,不必拘泥原分窩鋪。

其陸路官員,亦照原曾發去方略一一遵奉施行,通將編派過旗軍丁捨照式攢造書冊一本,同各官依準申繳其守城號令,仍動支不拘何項官銀,刊刷成書,每人一丁給與一本,以便熟習,毋得徇情遺逸,及違玩軍令,自甘重典未便。

派守城規則

—、除舍人並編中軍者,俱聽策應官帶領,隨賊緊處分投往來,捍御對敵,不派垛口。

次派神兵,先將本城內衝要處所共幾處,每處量其險要,該用佛狼機幾座,大銃幾個,於各多所分抽其多者撥充,其餘照各所地方城身均派。

次派鳥銃,通計本城共有若干垛口,見今通有若干邊鳥二銃,各照原城所分派,稀密得宜。

如有所伍太多者,取加衝要之處。

次派官,將掌印官專管中軍高處號令,四面皆聽所督,仍兼附近中軍要城一處。

又將險要門台幾處,派以見在衛所指揮千戶之有力勤勇者。

次將各掌印百戶,一官一旗,分派各原經本府編過信地樓鋪,各相接界。

如一百戶署數印,則本官止在本伍樓鋪,餘則以旗甲一名分守各鋪,本官仍往來兼管。

凡有力千戶與指揮同派,無用指揮與千戶同派。

次將在城生員、致仕省吏,照所分派樓鋪。

次將各所伍信地,一城共有若干垛口,凡上團、下團上下餘丁,雜差、供貼、守城等軍餘丁,通計共有若干,每垛口一個,約合幾人。

計算已明,然後挨所挨照本府所編信地,一軍一餘或多許,均附。

一軍一餘之外,湊合派垛,編成字號。

如一所垛口已盡,而軍餘有餘,則挨於下伍相鄰垛口。

如垛口未盡,而一所軍餘已盡,即以相鄰所伍軍餘兼搭接派。

惟據軍餘,照人均派,不拘所分定額,以致厚薄疏密失宜。

—、每五垛為一廠,內選年壯膽勇者一名,立為垛長。

—、派定先演三日,候本職親臨演之。

如派撥不明、不均、不公,定將掌印官軍法處治,當時奪其管事,罰以重差。

守城該備器具廠屋

—、每垛口五個,立草廠一間,下用板鋪,勿使泥濕傷人。

上用苫蓋,四面皆堪遮蔽風雨。

遇至樓鋪者,即聽以樓鋪充之,不必另立。

每廠竹竿一根,長一丈三尺,上用布旗一面,疊方二幅,顏色照城方向。

—、每垛口有幾丁,每丁用一尺高有底通節粗竹筒一個,埋在垛口裡面。

各軍所執器械,或短槍,或斬馬刀,或鳥銃,或弓矢,插於竹筒內立之。

—、垛口二個,其派過該守本垛之人,不拘幾丁,共出燈籠一盞,其應卓燈繩、桿、燈底墜石、雨罩,俱照圖式。

(圖A)

—、每廠垛長出燈籠一盞,卓於草廠橫竿上,並樓鋪旗竿上,以照城裡面。

此廠完同驗。

—、每垛下要石子五六斤重,以至一斤半重者,高圓三尺一堆。

大圓石可五六十斤者,五塊。

此文到,即該預備完足。

欠一寸者,罰糧一月;無糧罰挑濠一丈。

—、有鐵架燒松節者,從便。

每一架准燈一盞。

此預備。

—、每垛竹木梆一個,每鋪百戶備大小鼓二面,鑼一面。

但城內有鼓者,皆許借用。

此待賊至方用,賊去即聽交還。

打壞,以守鋪軍糧扣賠新鼓。

無賊時,不許指此誆騙。

如無借處,即便預將守城紀錄老小軍丁內扣糧速辦,限文到十日內。

此有警備用,今先備候,本職親到驗之。

—、每鋪遇警,種火一盆,俱守鋪人丁備。

此臨守城日時備也。

—、每一廠,大水缸一個,貯清水。

此臨時備。

—、各色火器俱要預備齊整,責令派到鋪邊垛口之人管列在鋪,聽候不時之用。

此預撥在鋪。

—、各神兵照派過垛口所在,每一架處搭高廠一個,將佛狼機等銃在其下,遇警火草時時點候,鉛子銃心裝蓋停當,藥線裝收乾燥,其一應木馬、鉛子、石子、銃送等項,俱照本府舊日為緊急軍務事頭行內數目,件件完足,聽不時查點。

如遇敵用過,敵退,准從容五日之外補足。

如敵尚在,限一時之內補足。

過期,軍法重處。

此預備點查,各預收派到臨近鋪內貯閣,候臨警取用。

—、守城鳥銃手,每人藥一斤,裝管五十三個,鉛子五十三個,火繩每根三丈。

此該點查,臨警帶上城。

—、中軍惟看城外伏路及墩堠原定晝夜煙火旗炮起火號令。

但見前項有警號令,掌印官即便將中軍高處,晝則放火炮三個,卓起大白旗,在城大小官軍、旗捨舉監生員、致仕人等,盡照派過垛口,即時各執器械廠旗上垛乘城,照依號令。

—、夜則放炮三個,卓起雙燈籠二盞,在城前項人等一照白晝事例上城。

遇夜,中軍發擂,樓鋪一齊發擂;中軍打更,遇夜鋪處處打更。

一處斷絕更鼓,依臨陣軍法連坐本管官旗。

守城號令

—、凡遇有警,但看城上中軍內,晝則放火炮三個,卓起大旗,各人照派信地垛口火速上城;夜則聽中軍高處放大銃三個,卓燈二盞,各人照派信地垛口上城。

凡上城時,即將器械插於竹筒內,垛長將旗插於草廠邊。

照垛不拘一垛幾人,俱向外立定,視賊來,遠則佛狼機,近則鳥銃,再近打石子等類,難以預料。

如賊退,或探賊未來盡,如探賊歸巢,其巢在十里之外,看中軍高處放炮落旗,每垛留一人城上看嘹,餘俱下城休息,聽中軍前令上城。

—、凡遇夜,則五垛之人,不拘通有幾丁,看中軍高處放炮,舉雙燈,通上城,照垛向外立聽中軍放炮落燈。

每一廠內之人,先輪一垛者,或二名,或三名,支一更,餘俱入廠安睡。

一更盡,吹長聲喇叭轉更,又一垛者輪出敲梆守更。

守過者進廠同睡,不許脫衣。

如此,五更五輪輪完天明。

若遇夜間,忽聽中軍高處炮響,卓起雙燈,是看賊來攻城,各廠內不該支更人丁,盡數起出向垛口備戰。

一處有賊,擂鼓敲鑼,滿城鋪俱擂鼓敲鑼。

一鋪鑼鼓止,挨鋪通止。

如賊已退,候中軍高處放炮落燈,各丁又俱進廠睡,輪該守垛,照舊支更。

—、人丁雖不令俱在垛下立到天明,所以休息人力,務使精神有餘,免致每夜到四更人倦失更,被賊掩襲入。

又不許一人因而乘機私歸家內安睡;既許開廠內輪睡,又不許說話依舊,廠內睏倦了,及至輪該執更,卻值渴睡。

守城軍法

—、凡一廠內一人不至,或夜歸私家,連坐垛長,各打二十棍;本犯割耳;同垛同廠連坐。

遇賊攻打城池之時而不到者,本犯軍法示眾,垛長割耳,同垛、同廠捆打。

—、凡旗廠器械、矢石、火銃、三鼓之類一件不完者,本犯捆打,坐連同垛同廠。

五垛以上,本官俱捆打。

衛城五鋪以上,所城二鋪以上,掌印官旗、本管官捆打。

臨賊攻城之時以致缺少、及放及分不如法者,本犯軍法示眾,照前連坐者,皆割耳。

—、回頭者割耳。

—、擅行動者割耳。

—、見賊大言喧嘩者,或被傷高叫驚走者,遵照臨陣退縮軍法示眾。

—、夜驚者,治其所由,同廠、同垛、本管官旗連坐。

—、中軍高處接應在外並墩堠號令遲法者,掌印官重治嘹堠司號之人,軍法示眾。

—、在外伏路墩堠誤事致賊猝至者,究其伏路官軍以法。

—、各鋪內遇守城時,或致種火斷滅;與凡傳敲鑼鼓,或起或止不明,俱罪該管百戶。

如一百戶而兼數印,不得分身者,罪其旗甲,百戶從輕發落。

(圖A)

天字五號止,即接地字一、二、三、四、五號,又接玄黃字號,俱仿此式,刊版填造書冊。

各城內建立中軍號令。

—、應備什物

先於本城高處可以四面嘹視之地,立桅竿一根,粗徑一尺,長五丈;上用棕繩一條,粗大耐久者;又用布十二幅,旗一面;即於旗竿下或就樓鋪,或另立房屋一所,預備燈籠四盞,亮好油燭一百二十枝;大將軍炮一個,碗口響炮四口,即以原派管神兵守之。

其隨銃應該小馬、火藥、火繩、送子等件,俱照神兵頭行備足。

仍將好軍十名,專管種火一盆,日夜分班四嘹城外陸路號火銃炮。

撥吹鼓手一副八名,專執此處號令,不拘何事,不許差扯。

號令

平時無警之日,每早天明吹打一通,守城人下城;每晚吹打一通,守城人上城。

凡遇有警,每夜,日入山不見,便放大炮三口,卓起雙燈。

城內人丁聞炮看燈,即便上城守夜。

俟定更炮響起更時,雙燈放落,各處支更守城人照守城項下條約施行。

所撥十人,分更向四面嘹看城外伏路人動靜。

凡伏路人在於城外,不拘晝夜,但放起火三枝,炮響三個,是有賊來偷城。

中軍嘹見,如是白晝,則放炮三口,卓起大旗,城內人丁盡數火速上城守禦,一照守城號令條約。

賊去落旗,人丁休息。

若夜間嘹見城外不拘何面伏路人放起火炮響,則卓起雙燈二盞,放大炮三口,廠內人丁盡數出向垛口,以備攻打。

賊退後落燈,各人丁仍還廠內休息。

—、軍法

凡伏路人已舉火號,而中軍接應遲延毫刻,或炮松不致大響,以致在廠之人聽聞不明,及燈籠不亮者,致賊突到城下,攻城登雉,掌號鼓手、嘹望人役以軍法示眾,決不貸生;掌印官捆打一百,割耳。

凡平時各應備器具什物不完者,應備之人軍法施行,掌印官連坐。

伏路

—、發人伏路,凡風汛時月,每城陸路官將伏路人役照城外要口四面共有幾處,每處撥三人,每人管二更,俱於每日午時,赴陸路官處領起火六枝、手銃四口,各照派過信地方向出城,離三二里之遠守伏。

每至次日午時,有人交代,方許回家。

若遇有賊在近,每路每方加撥五名,每人止執一更。

應備什物

—、每陸路軍每一名自辦三眼手銃一把,好起火六枝,火繩隨時辦用,每人燈籠一盞,小黃旗一面,雨具一副。

發伏路號令

—、凡白晝遇有賊至,即放手銃三個,起火三枝,搖展黃旗,馳回。

中軍高處照給過號令接應,城內人丁又照中軍號令上城守禦。

—、凡夜遇賊至,伏路人先覺,即放手銃三個,起火三枝,一面奔告城下。

中軍高處嘹見,照給過號令舉動,廠內人乘城備戰。

伏路軍法

—、凡伏路人出伏遲期,及備該隨身前項火藥不如法,藥繩、藥線濕落不堪,雨具不整,及在外之人不候交代而輒回家者,通以軍法捆打一百,割耳。

如有誤事,軍法示眾,陸路官連坐。

分類:古代兵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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