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夷待訪錄
取士
上
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極矣。
故毅宗嘗患之也,為拔貢、保舉、准貢、特授、積分、換授,思以得度外之士。
乃拔貢之試,猶然經義也,考官不遣詞臣,屬之提學,既已輕於解試矣。
保舉之法,雖曰以名取人,不知今之所謂名者何憑也,勢不得不雜以賄賂請託。
及其捧檄而至,吏部以一義一論試之,視解試為尤輕矣。
准貢者用解試之副榜,特授者用會試之副榜。
夫副榜,黜落之餘也。
其黜落者如此之重,將何以待中式者乎?積分不去貲郎,其源不能清也;換授以優宗室,其教可不豫乎!凡此六者,皆不離經義,欲得勝於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詳,所以徒為紛亂而無益於時也。
唐進士試詩賦,明經試墨義。
所謂墨義者,每經問義十道,五道全寫疏,五道全寫注。
宋初試士,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其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等,設科雖異,其墨義同也。
王安石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中書撰大義式頒行,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
然非創自安石也,唐柳冕即有「明《六經》之義,合先王之道者以為上等,其一精一於傳注與下等」之議。
權德輿駁曰:「註疏猶可以質驗,不者有司率情上下其手,既失其末,又不得其本,則蕩然矣。」
其後宋祁、王珪累有「止問大義,不責記誦」之奏,而不果行,至安石始決之。
故時文者帖書、墨義之流也。
今日之弊,在當時權德輿已盡之。
向若因循不改,則轉相模勒,日趨浮薄,人才終無振起之時。
若罷經義,遂恐有棄經不學之士,而先王之道益視為迂闊無用之具。
余謂當復墨義古法,使為經義者全寫註疏、大全、漢宋諸儒之說,一一條具於前,而後申之以己意,亦不必墨守一先生之言。
由前則空疏者絀,由後則愚蔽者絀,亦變浮薄之一術也。
或曰:「以誦數一精一粗為中否,唐之所以賤明經也,寧復貴其所賤乎?」
曰:「今日之時文,有非誦數時文所得者乎?同一誦數也,先儒之義學,其愈於餖飣之剿說亦可知矣。
非謂守此足以得天下之士也,趨天下之士於平實,而通經學古之人出焉。
昔之詩賦亦何足以得士!然必費考索,推聲病,未有若時文,空疏不學之人皆可為之也。」
下
古之也寬,其用士也嚴;今之也嚴,其用士也寬。
古者鄉舉裡選,士之有賢能者,不患於不知。
降而唐宋,其為科目不一,士不得與於此,尚可轉而從事於彼,是其取之之寬也。
「王制」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升之學曰俊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之司馬曰進士,司馬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
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先凡經四轉,已入仕之後凡經三轉,總七轉,始與之以祿。
唐之士,及第者未便解褐,入仕吏部,又複試之。
韓退之三試於吏部無成,則十年猶布衣也。
宋雖登第入仕,然亦止是簿尉令錄,榜首才得丞判,是其用之之嚴也。
寬於恥則無枉才,嚴於用則少幸進。
今也不然。
其所以程士者,止有科舉之一途,雖使古豪傑之士若屈原、司馬遷、相如、董仲舒、楊雄之徒,捨是亦無由而進取之,不謂嚴乎哉!一日苟得,上之列於侍從,下亦置之郡縣、即其黜落而為鄉貢者,終身不復取解,授之以官,用之又何其寬也!嚴於取,則豪傑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寬於用,此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
流俗之人,徒見夫二百年以來之功名氣節,一二出於其中,遂以為科法已善,不必他求。
不知科目之內,既聚此百千萬人,不應功名氣節之士獨不得入,則是功名氣節之士之得科目,非科目之能得功名氣節之士也。
假使士子探籌,第其長短而取之,行之數百年,則功名氣節之士亦自有出於探籌之中者,寧可謂探籌為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氣節人物,不及漢唐遠甚,徒使庸妄之輩充塞天下。
豈天下之不生才哉?則取之之法非也。
吾故寬之法,有科舉,有薦舉,有太學,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絕學,有上書,而用之之嚴附見焉。
科舉之法:其考校仿朱子議:第一扯易》、《詩》、《書》為一科,子午年試之;《三禮》兼《大戴》為一科,卯年試之;《三傳》為一枓,酉年試之。
試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四書》義一道。
答義者先條舉註疏及後儒之說,既備,然後以「愚按」結之。
其不條眾說,或條而不能備,竟入己意者,雖通亦不中格。
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題者,有喪禮服制忌諱不以為題者,皆坐罪。
第二場周、程、張、朱、陸六子為一科,孫、吳武經為一科,荀、董、揚、文中為一科,管、韓、老、莊為一科,分年各試一論。
第三扯左》、《國》、《三史》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宋史》、有明《實錄》為一科,分年試史論各二道。
答者亦必摭事實而辨是非。
若事實不詳,或牽連他事而於本事反略者,皆不中格。
第四場時務策三道。
凡博士弟子員遇以上四年仲秋,集於行省而試之,不限名數,以中格為度。
考官聘名儒,不論布衣、在位,而以提學主之。
明年會試,經、子、史科,亦依鄉闈分年,禮部尚書知貢舉。
登第者聽宰相鑒別,分置六部各衙門為吏,管領簿書。
拔其尤者,仿古侍中之職在天子左右,三考滿常調而後出官郡縣。
又拔其尤者為各部主事,落第者退為弟子員,仍取解試而後得入禮闈。
薦舉之法:每歲郡舉一人,與於待詔之列。
宰相以國家疑難之事問之,觀其所對,令廷臣反覆詰難,如漢之賢良、文學以鹽鐵發策是也。
能自理其說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職事,觀其所效而後官之。
若庸下之材剿說欺人者,舉主坐罪,其人報罷。
若道德如吳與弼、陳獻章,則不次待之,舉主受上賞。
太學之法:州縣學每歲以弟子員之學成者,列其才能德藝以上之,不限名數,缺人則止。
太學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藝與所上不應者,本生報罷。
凡士子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分為三等:上等則同登第者,宰相分之為侍中屬吏;中等則不取解試,竟入禮闈;下等則罷歸鄉里。
任子之法:六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縣學,補博士弟子員,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
三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太學,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
今也大夫之子與庶民之子同試,提學受其請託,是使其始進不以正,不受其請託,非所以優門第也。
公卿之子不論其賢否而仕之,賢者則困於常調,不賢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於民,亦非所以愛之也。
郡縣佐之法:郡縣各設六曹,提學試弟子員之高等者分置之,如戶曹管賦稅出入,禮曹主祀事、鄉飲酒、上下吉凶之禮,兵曹統民戶所出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興作,刑曹主刑獄,吏曹主各曹之遷除資俸也。
滿三考升貢太學,其才能尤著者,補六部各衙門屬吏。
凡廩生皆罷。
辟召之法:宰相、六部、方鎮及各省巡撫,皆得自辟其屬吏,試以職事,如古之攝官。
其能顯著,然後上聞即真。
絕學者,如歷算、樂律、測望、占候、火器、水利之類是也。
郡縣上之於朝,政府考其果有發明,使之待詔。
否則罷歸。
上書有二:一,國家有大事或大奸,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野言之者,如唐劉蕡、宋陳亮是也,則當處以諫職。
若為人嗾使,因而撓亂朝政者,如東漢牢修告捕一黨一 人之事,即應處斬。
一,以所著書進覽,或他人代進,詳看其書足以傳世者,則與登第者一體出身。
若無所發明,篡集舊書,且是非謬亂者,如今日趙宦光《說文長箋》、劉振《識大編》之類,部帙雖繁,卻其書而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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