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夷待訪錄》學校:然古之聖王,其意不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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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夷待訪錄》學校

明夷待訪錄

學校

,所以養士也。

然古之聖王,其意不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於,而後設之意始備。

非謂班朝,布令,養老,恤孤,訊馘,大師旅則會將士,大獄訟則期吏民,大祭祀則享始祖,行之自辟雍也。

蓋使朝廷之上,閭閻之細,漸摩濡染,莫不有詩書寬大之氣,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為非是,而公其非是於。

是故養士為之一事,而不僅為養士而設也。

三代以下,天下之是非一出於朝廷。

天子榮之,則群趨以為是;天子辱之,則群擿以為非。

簿書、期會、錢谷、戎獄,一切委之俗吏。

時風眾勢之外,稍有人焉,便以為中無當於緩急之一習一 氣。

而其所謂者,科舉囂爭,富貴熏心,亦遂以朝廷之勢利一變其本領,而士之有才能學術者,且往住自拔於草野之間,於初無與也,究竟養士一事亦失之矣。

於是變而為書院。

有所非也,則朝廷必以為是而榮之;有所是也,則朝廷必以為非而辱之。

偽學之禁,書院之毀,必欲以朝廷之權與之爭勝。

其不仕者有刑,曰:「此率天下士大夫而背朝廷者也。」

其始也,與朝廷無與;其繼也,朝廷與相反。

不特不能養士,且至於害士,猶然循其名而立之何與?

東漢太學三萬人,危言深論,不隱豪強,公卿避其貶議。

宋諸生伏闕捶鼓,請起李綱。

三代遺風,惟此猶為相近。

使當日之在朝廷者,以其所非是為非是,將見盜賊奸邪懾心於正氣霜雪之下!君安而國可保也。

乃論者目之為衰世之事,不知其所以亡者,收捕一黨一 人,編管陳、歐,正坐破壞所致,而反咎之人乎!

嗟乎!天之生斯民也,以教養託之於君。

授田之法廢,民買田而自養,猶賦稅以擾之;之法廢,民蚩蚩而失教,猶勢利以誘之。

是亦不仁之甚,而以其空名躋之曰「君父,君父」,則吾誰欺!郡縣學官,毋得出自選除。

郡縣公議,請名儒主之。

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謝事者,皆可當其任,不拘已任未任也。

其人稍有干於清議,則諸生得共起而易之,曰:「是不可以為吾師也。」

其下有《五經》師,兵法、歷算、醫、射各有師,皆聽學官自擇。

凡邑之生童皆裹糧從學,離城煙火聚落之處士人眾多者,亦置經師。

民間童子十人以上,則以諸生之老而不仕者充為蒙師。

故郡邑無無師之士,而士之學行成者,非主六曹之事,則主分教之務,亦無不用之人。

學宮以外,凡在城在野寺觀庵堂,大者改為書院,經師領之,小者改為小學,蒙師領之,以分處諸生受業。

其寺產即隸於學,以贍諸生之貧者。

二氏之徒,分別其有學行者,歸之學宮,其餘則各還其業。

太學祭酒,推擇當世大儒,其重與宰相等,或宰相退處為之。

每朔日,天子臨幸太學,宰相、六卿、諫議皆從之。

祭酒南面講學,天子亦就弟子之列。

政有缺失,祭酒直言無諱。

天子之子年至十五,則與大臣之子就學於太學,使知民之情偽,且使之稍一習一 於勞苦,毋得閉置宮中,其所聞見不出宦官宮妾之外,妄自崇大也。

郡縣朔望,大會一邑之縉紳士子。

學官講學,郡縣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

師弟子各以疑義相質難。

其以簿書期會,不至者罰之。

郡縣官政事缺失,小則糾繩,大則伐鼓號於眾。

其或僻郡下縣,學官不得驟得名儒,而郡縣官之學行過之者,則朔望之會,郡縣官南面講學可也。

若郡縣官少年無實學,妄自壓老儒而上之者,則士子嘩而退之。

擇名儒以提督學政,然學官不隸屬於提學,以其學行名輩相師友也。

每三年,學官送其俊秀於提學而考之,補博士弟子;送博士弟子於提學而考之,以解禮部,更不別遣考試官。

發榜所遺之士,有平日優於學行者,學官咨於提學補入之。

其弟子之罷黜,學官以生平定之,而提學不與焉。

學歷者能算氣朔,即補博士弟子。

其一精一者同入解額,使禮部考之,官於欽天監。

學醫者送提學考之,補博士弟子,方許行術。

歲終,稽其生死效否之數,書之於冊,分為三等:下等黜之;中等行術如故;上等解試禮部,入太醫院而官之。

凡鄉飲酒,合一郡一縣之縉紳士子。

士人年七十以上,生平無玷清議者,庶民年八十以上,無過犯者,皆以齒南面,學官、郡縣官皆北面,憲老乞言。

凡鄉賢名宦祠,毋得以勢位及子弟為進退。

功業氣節則考之國史,文草則稽之傳世,理學則定之言行。

此外鄉曲之小譽,時文之一聲 名,講章之經學,依附之事功,已經入祠者皆罷之。

凡郡邑書籍,不論行世藏家,博搜重購。

每書鈔印三冊,一冊上秘府,一冊送太學,一冊存本學。

時人文集,古文非有師法,語錄非有心得,奏議無裨實用,序事無補史學者,不許傳刻。

其時文、小說、詞曲、應酬代筆,已刻者皆追板燒之。

士子選場屋之文及私試義策,蠱惑坊市者,弟子員黜革,見任官落職,致仕官奪告身。

民間吉凶,一依朱子《家禮》行事。

庶民未必通諳,其喪服之制度,木主之尺寸,衣冠之式,宮室之制,在市肆工藝者,學官定而付之;離城聚落,蒙師相其禮以革一習一 俗。

凡一邑之名跡及先賢陵墓祠宇,其修飾表章,皆學官之事。

一婬一祠通行拆毀,但留土谷,設主祀之。

故入其境,有違禮之祀,有非法之服,市懸無益之物,土留未掩之喪,優歌在耳,鄙語滿街,則學官之職不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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