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公案》做柴混打害叔命:年至五十,發有數千家貲。娶妻陶氏,並未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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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公案》做柴混打害叔命

郭公案

做柴混打害叔命

嚴州府壽昌縣富屯街姚循,一生販賣蜂蜜,經理家計。

年至五十,發有數千家貲。

娶妻陶氏,並未生育。

有堂侄姚忠、姚恕,一貧如洗。

兄弟二人常與人合夥,判山做柴度口。

時或借叔幾兩銀去買柴,多是白騙。

但忠為人凶狠貪殘,循每不理他。

只有恕為人純善,多得陶氏之意,常常有幾錢銀子與他做買賣。

一日,姚忠不得他叔銀到手,乃哄鄰舍一後生沈青,立批來與循借銀五兩,去與一江一 村、常遂判山做柴。

將房產三間立賣契來典。

恕、忠在旁攛掇,循遂兌銀五兩,與沈青前去。

青得銀即同姚忠到一江一 村去做柴。

不覺做了數月,吃用浩大,五兩之銀連本也花費殆盡,只剩得有數堆柴在山上。

姚恕一見,乃歸,對嬸陶氏說曰:「哥哥串通沈青,借得叔叔銀子,終日飲酒斗頭,把那本錢盡數吃了。

如今止有一二兩銀柴在山上。

若不早去盤得他柴來明白,終不然去強拆得他房屋不成?」

陶氏信恕之言,即與循說知此事。

循曰:「這一奴一才,信他不得!」就往山上去,向沈青取銀。

沈青曰:「待我賣柴來還。」

姚循曰:「文約限定,此時誰聽你胡說!」沈青曰:「我偏不還你!你去告得我來!」姚循被他衝撞,氣上心來,揪住沈青,劈頭便打。

沈青少壯,姚循年老,當時被沈亂打一頓,遍身青腫。

姚忠在旁,全不救護。

及至打倒,忠故意喝退沈青,扶叔歸家,忙報嬸娘曰:「叔今與沈青取銀,兩家廝鬧,我又不在,被他打傷。

快叫恕去,請得郎中來醫。

恕聽得,即請對門尹醫士來家下藥。

姚循吃藥一服,覺得氣漸活轉。

醫士放藥在那裡,遂自回去,叫忠好生調治。

時到半夜,心中自忖:「叔有許大家柴,又無子息,叫他把些與我,分厘又不肯出。

不如乘此機會,結果了他的性命。

只得要沈青去償他命。

那時我不全得,亦得一半。」

適逢恕廚下煎藥去了,姚忠遂取鐵秤錘,向頂門連錘數下。

循大叫一聲,登時氣絕。

陶氏聽得丈夫喊叫,即時同恕走到房中,但丈夫已死。

忠假哭說:「叔叔忍痛不過,大叫一聲而死。」

陶氏與恕只當是真,一邊將循取棺盛殮,一邊叫忠到縣中去告沈青。

姚忠走到縣中下狀:

告狀人姚忠,系壽昌縣四十都民籍。

告為活傷叔命事。

地虎沈青,借叔贍老銀五兩,前去買柴,過月不還。

本月初三,叔上山尋取,觸惡揪發,亂打重傷。

身知奔救扶歸,登時氣絕。

山鄰何建面證。

叔老無子,蓄銀贍活,冤遭哄騙,財命兩空。

乞爺究惡追填,死生感激。

上告。

時劉星橋在壽昌作尹,接了狀詞,知人命重事,即發牌拿沈與何建一干人來聽審。

沈青見事,即具狀來訴:

訴狀人沈青,系四十都民,訴為排陷事。

姚忠圖叔姚循銀兩,無由就手,哄身將房屋典出循銀五兩,約定賣柴一交一 還。

不料忠起歹心,將柴本盡數買酒酗費。

循取不聽分剖,山上扭打,並無致傷情由,醫士救治已癒,天明復報循死。

平空陷害,乞爺調檢,冤有所伸。

哀訴。

劉爺准了,遂拘醫士尹文彬來審。

尹文彬曰:「小的來下藥時,遍身委實青腫,小人下藥以後,氣漸平服。

不知後來為何身死?」

又問何建曰:「沈青打死姚循,果是何如」?何建曰:「小的山上挑柴,見他取銀角口,後兩個扭打,姚忠扶得叔子歸家。

小的未見其死。」

姚忠哭訴曰:「小的叔叔年老,沈青少壯,怎麼吃得他打?因被他毒手打死。

乞爺爺調一屍一檢驗。」

劉爺遂喚仵作調死一屍一來檢,果然檢得遍身傷多,頭頂重傷三塊致命。

劉爺記了傷痕,回衙即將沈青重打三十。

申解上司,斷其填命。

時郭爺正出巡嚴州。

見壽昌解得人命事來到,遂取來文審單詳細觀看。

見其死時說得不同,即問何建曰:「沈青幾時相打?」

何建曰:「早上相打。」

又問曰:「姚循是幾時身死?」

何建曰:「聞得半夜身死。」

郭爺取姚忠問曰:「據爾狀詞,說叔登時身死。

據此一屍一單所傷,亦皆登時身死。」

又問尹醫士曰:「爾是幾時醫姚循?」

尹文彬曰:「小的是下午醫姚循。」

郭爺又問仵作曰:「身上哪處該是致死?」

仵作曰:「身上俱不傷命,只頭頂三塊,即時該死。」

郭爺問何建曰:「姚忠、姚循家事如何?」

何建曰:「姚循家財數千,姚忠兄弟貧無立錐之地。」

郭爺曰:「姚氏族中,還有親如姚忠者未有?」

何建曰:「只有姚忠是至親堂侄。」

郭爺曰:「姚循明明是姚忠利其家財,趁此機會,半夜用毒手打死,圖賴沈青。」

即叫取夾棍。

姚忠忙叫屈曰:「焉有侄肯打死親叔,去賴他人?就是利叔家財,叔既無子,家財自是小的該得,何容犯此逆天大罪?望爺爺詳情。」

郭爺叫拘姚循妻子與姚忠兄弟來審。

牢子即去,提得陶氏與姚恕到司。

郭爺問曰:「爾夫被打幾時身死?」

陶氏曰:「丈夫日上服藥,將已平定。

待至半夜,小婦人同姚恕去廚下煎藥,只聽得房中丈夫大叫一聲,慌忙走入房,見已絕氣。

彼時只有姚忠坐在身旁。

想是被打疼痛不過,喊叫氣絕。

望爺爺作主,小婦人孤寡分上,重究沈青。」

郭爺曰:「爾丈夫不是沈青打死,是你侄姚忠打死。

姚忠平日待爾丈夫何如?」

陶氏曰:「姚忠平日好酒撒潑,不務生理,屢遭丈夫趕逐。

只有姚恕為人本分、忠厚,丈夫時常看顧他二三。」

郭爺問:「據陶氏口辭,一發是姚忠打死。

且把姚忠重打四十,夾起再問。

若不招認,活活打死!」姚忠受刑不過,情願招出:「身貧無倚,因思叔財難得,乘機半夜,私取鐵秤錘,頭頂連打三下,一時氣絕是實。」

郭爺笑曰:「我固知報死異時,必是姚忠打死。」

遂將姚忠問成死罪。

將沈青庭杖八十,問徒二年,以儆負債抗主之罪。

其餘干犯,俱疏釋還家。

陶氏財產自行管理。

待到後日,姚恕送嬸歸山,即繼姚循家業,外人不得爭占。

判曰:

審得姚忠二兄弟,本姚循之堂侄。

循既無子,家業即該侄繼。

奈何忠心不良 ,欲速死其叔,而急利其有。

即串沈青,以屋當銀,後袖手旁觀沈青打叔。

惟恐不死,所以半夜行兇,叔命頓絕,蓋欲嫁禍沈青而已,思享實利也。

夫殺人者死,忠加常人一等,問擬凌遲。

沈青負債不當鬥毆,律擬徒罪二年。

姚恕忠純,立繼陶氏為嗣。

所有家業外人不得爭占。

分類:公案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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