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公案》豪奴侵佔主墳:雲南府昆明縣七都嵩川蕭馨,有一祖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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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公案》豪奴侵佔主墳

郭公案

豪奴侵佔主墳

豪一奴一侵佔主墳

雲南府昆明縣七都嵩川蕭馨,有一祖墳山,落在安寧村,乃馨之六世祖蕭望、六世祖婆一胡一 氏合葬於上,地名伏虎山。

當時置有祭田百畝,墳屋三宅,池塘、菜園一應全備。

當時遂撥老家人蕭富夫婦,帶家人蕭松、蕭竹、蕭梅,一同一居 住,種田守墓。

蕭望脈下,有禮、樂、射、御、書、數六房人丁,傳到蕭馨,已有二千餘人。

年年到此來祭掃一次,有六十餘里遠路,來時止住一晚即去。

經今二百餘年。

蕭富三子分作三房,亦有上百人煙,家資亦盡殷富。

松、竹、梅三房,下出幾個剛惡後生,便不肯甘為人下,說:「蕭馨家中亦是人,我松、竹、梅家中亦是人,怎麼他來祭掃,我們眾人都要服事他,俱無坐位?我們今年大家將這山禁住,預先祭掃掛紙,只說今年輪我該祭。」

眾人擺佈已定,但見時值清明,蕭馨合族宰豬殺羊,俱來祭掃。

時松房蕭罄、竹房蕭色、梅房蕭督,統領各房親丁五六十人,阻住蕭馨眾人,不許上山,說道:「這山上祖公,如今排當我祭,與你無干!不消上山。」

蕭馨喝曰:「強一奴一不得無禮!爾要思量祭墳,今日尚早。」

蕭罄等曰:「俱是祖公,俱是支下子孫,安得爾祭多年,我獨不祭?」

六十餘人各執耙棍,凶狠稜稜。

蕭馨子、侄俱是衣冠文弱,恐與他廝鬧,反受其辱,遂權忍氣,暫挑禮物歸家。

蕭馨到家,與六大房會集祠堂,商議曰:「蕭罄這伙畜生,他往日取名,俱與我等同字,便有今日之意。

此等惡一奴一,若不府中告他,明日此山決被佔去!」遂寫狀往府去告。

告狀人蕭馨,系昆明縣五都民籍。

告為一奴一占祖墳事。

六世祖蕭望,夫婦合葬安寧村伏虎山。

當委老僕蕭富夫婦住居管理,撥田百畝贍祭,經今二百餘年。

豈後輩惡一奴一蕭罄等,恥為人下,妄捏祖該彼祭。

至日統率群凶,執棍趕阻,不容上山。

一奴一勢浩大,祖祀遭梗。

懇台明法究奸,庶使良賤安生。

上告。

時山西王重茂在雲南作太府,准了蕭馨之狀。

遂出牌,差鄭良、黎勉,去提蕭罄等對理。

蕭罄等見王府尊來提,即同差人,具訴狀來訴:

訴狀人蕭罄,系昆明縣七都民籍。

訴為究復祖祀事。

始祖蕭望夫婦,葬伏虎山。

置有祭田百畝,支下子孫輪祭收租,議定每支以二十年為率。

祖議血證。

今年例該身祭。

馨捏一奴一占祖山,聳台祖祀。

祖非一脈,何以脈出同源?既分主僕,必異名諱。

顯見強宗抗族。

乞爺鋤強扶弱,追復祖祭,死生冤明。

上訴。

王府尊看了訴狀,乃叫蕭馨同來對理。

蕭馨曰:「小的六世祖夫婦合葬安寧村二百餘年,子孫二千,年年致祭。

誰不知蕭罄是小的老一奴一之孫?今罄等非惟不甘為人僕,造謀設意,企欲佔山占田,雄據一方,以圖風水。」

蕭罄曰:「小的祖公支下,共九大房。

蕭馨六房,住居祖屋;小的三房,遷居安寧。

往常他祭六年,小的祭三年:後來小的貧難,他便一概祭去。

今年本該小的祭祖管田,他便不容小的祭掃。

均是祖祀,均是祖產,怎麼他們六房人眾,公然佔去?若是主僕,祖上怎麼有此公議?」

王一爺 曰:「拿上公議來看。」

上載:

立議約人蕭蔥、蕭薇等。

今有墳山一所,坐落土名安寧山。

塋葬祖公蕭望、祖婆一胡一 氏於上,祖田百畝池園,一應九房互為管守,每房例管十年。

週而復始,毋得爭占。

舊居六,所居三房,各道公議。

如有不公不法,房即以不孝,赴官理論。

洪武三年,五月初五日,立公議。

七世孫蕭蔥、蕭薇書。

王一爺 看了議約,乃問蕭馨曰:「爾祖宗已有議約,則蕭罄不為假爭。

怎麼見得是爾一奴一僕?此必是你房數人多,他的人寡,你故不肯認他!不然主僕怎敢脈脈同字?」

蕭馨曰:「此一奴一來到小的家內,便不敢將大名來叫,只報乳名;況且去此六十餘里,哪裡知他冒名冒諱?」

王一爺 曰:「你有二千餘人,他止七八十人,怎麼阻得你住,不容你祭?必是你以強凌弱,叫拿山鄰里長來此再問。」

差人即去拘得里長汪廣和山鄰冠儒、一習一 詩到府。

王一爺 問曰:「蕭馨、蕭罄爭山,哪個是真?」

誰想三人俱受蕭罄之賄,即偏證曰:「小的不知山是哪個的?只是見蕭罄家中年年祭掃,小人俱受他酒肉之惠。

蕭馨家中,間了數年,亦來祭掃一次。

來則人伴甚眾,每近方親鄰,各送胙肉。

此都是小人知的。

其餘山之真假,乃蕭家遠年之事,小的實是不知。」

王一爺 曰:「據山鄰之言,則新舊人居,果是一族。

照依議約,共祭便是。

何必再爭?」

蕭馨見王知府不能辨奸,乃權時應曰:「悉憑老爺公斷。」

遂出府門,寫狀竟往都察院郭爺處去告。

於是寫了狀詞,進入都院去告:

告狀人蕭馨,系昆明縣五都民籍,告為辨奸事。

老一奴一蕭富三子,看守祖墳,耕種祀田百畝,二百餘年。

突出蕭罄兄弟,不甘一奴一分,冒充九房支系,墳田悉霸,不容祀掃。

一奴一占主山,祖歸非類,天地大變。

叩天辨剪奸頑。

上告。

郭爺見了狀詞,即呼蕭馨上堂,親審問曰:「爾這山經過丈量,載有字號、畝數未有?」

蕭馨曰:「小的此山及田園,一概俱是萬曆八年七月,憑五都十個排年公正里長,逐段量過,記載縣中魚鱗冊,十分明白。」

郭爺曰:「既有冊籍,爾且出外俟候。」

郭爺即出牌,仰本縣速解縣中實徵魚鱗冊及蕭罄等赴院。

知縣即時解至都院。

郭爺坐堂,吏呼原、被告聽審。

蕭罄等俱於堂下聽候。

郭爺乃將縣冊前後看過。

見上載有來字一千三百號:「墳山一段,二名安寧,計丈八百二十畝,業主蕭馨。

安寧山祭田。」

又得來字一千三百一號:「土名山前,計丈三畝。

業主蕭馨。」

又來字幾號田及來字幾號魚池、菜園,俱寫業主蕭馨。

佃僕蕭罄,並無蕭罄管業等名。

又觀蕭罄戶下,某山、某田、某地,俱八都,水字,某字、某號,方載業主蕭罄名色。

郭爺便叫蕭罄問曰:「你既都是蕭氏子孫,怎麼這丈量時分,俱載佃僕蕭罄?明白主僕之分,截然不紊,安得強附支系,瞞心冒占?叫牢子每人與我重責三十,供招上來。」

蕭罄見郭爺拿住了他筋節,爭辯不得,只得直供曰:「不合冒襲名諱,妄霸主山,脈扯九房,紊亂良賤。

所供是實。」

郭爺見了供詞,大罵蕭罄曰:「你這欺心一奴一才!明知縣有弓口字號,憑某官問斷。

可即去勒石刻碑,豎於爾祖墳前。

六房各執一張,我與你用了印信,免得年久又起爭端。」

蕭馨即遵郭爺吩咐,出外寫下七張官約,郭爺與他用了印信,遂將蕭罄兄弟三房,各罰谷五十上倉。

山鄰、裡正受賄,各問不應。

郭爺乃判曰:以賤凌貴,以僕犯主,漸不可長。

況敢重行不義,霸墳阻祭,而奪亂世繫乎?蕭罄兄弟,本蕭馨老一奴一之嫡傳一奴一類,則一奴一自安一奴一分,一胡一 為遽逞雄心,不堪人下,以百人而思拒二千人?此蓋凶狠頑慢,不啻化外禽一獸 矣!買賄裡鄰,哄誑官府,豈知丈冊明徵,愚難行詐?此不待知者,而奸可立灼也。

墳田等項仍著蕭罄子孫看守。

明刻碑文,永革紊亂。

罄各納谷五十,姑示薄罰。

裡鄰各擬不應。

分類:公案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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