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圖公案》第九十二則 蜘蛛食卷:其對門杜預修家,有一女名季蘭,性淑有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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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圖公案》第九十二則 蜘蛛食卷

龍圖公案

第九十二則 蜘蛛食卷

話說山東兗州府巨野縣鄭鳴華,家道殷富,生子名一桂,姿容俊雅,因父擇配太嚴,年長十八,尚未聘娶。

其對門杜預修家,有一女名季蘭,性淑有貌,因預修後妻茅氏欲主嫁與外侄茅必興,預修不肯,以致延到十八歲亦未許人。

鄭一桂觀見其貌,千方百計得與通情。

季蘭年長知事,心亦歡喜,每夜潛開豬門引一桂入宿,將次半載,兩家父母頗知之。

季蘭後母茅氏在家吵鬧,遂關防甚密。

然季蘭有心向一桂,怎能防得。

一日,茅氏往外公家去,季蘭在門首立候一桂,約他夜來。

其夜,一桂復往。

季蘭道:「我與你相通半載,已懷了二個月身孕,你可央媒來議婚,諒我父亦肯。

但繼母在家,必然阻擋,今乘她往外公家去,明日千萬留心。

此事成則姻緣可久,不然妾為你死矣。

縱有他人來娶我,妾既事君,決不改節於他人。」

鄭一桂欣然應諾。

至次日五更,季蘭仍送一桂從豬門出去。

適有屠戶蕭升早起宰豬,正撞見了,心下忖道:必是一桂與預修之女有通,故從他豬門而出。

蕭升亦從豬門挨入,果見女子在偏門邊倚立。

蕭升向前逼她求歡。

季蘭道:「你是何人?敢這等膽大!」蕭升道:「你養得一桂,獨養不得我?」

季蘭哄道:「彼要娶我,故私來先議。

若他不娶,則日後從你無妨。」

即抽身走入房去,鎖住了門。

蕭升只得走出,心中焦躁,想道:「彼戀一桂後生,怎肯從我?不如明日殺了一桂,使她絕望,諒季蘭必得到手。」

次日,一桂稟知於父要娶季蘭。

鄭鳴華道:「幾多媒來議豪家女子,我也不納,今娶此不正之女為媳,非但辱我門風,抑且被人取笑。」

一桂見父不允,憂悶無聊,至夜靜後又往季蘭家。

行到豬門邊,被蕭升突出拔刀殺之,並無人見。

次日,鄭鳴華見於被殺,不勝痛傷,只疑是杜預修所殺,遂赴縣具告。

本縣宋知縣拘問。

鄭鳴華道:「亡兒一桂與伊女季蘭有奸,伊女囑我兒娶她,我不肯允,其夜遂被殺。」

杜預修道:「我女與一桂姦情有無,我並不知。

縱求嫁不允,有女豈無嫁處,必須強配?就是他不允親事,有何大仇遂至殺他?此皆是虛砌之詞,望老爺詳察。」

朱知縣問季蘭道:「有無姦情?是誰殺他,惟你知之,從實說來。」

季蘭道:「先是一桂千般調戲,因而苟合,他先許娶我,後來我願嫁他,皆出真心,曾對天立誓,來往已將半載。

殺死之故不知,是誰,妾實不知。」

朱知縣道:「你通姦半載,父親知道,因而殺之是真。」

遂將杜預修夾起,再三不肯認,又將季蘭上了夾棍。

季蘭心想:一桂真心愛我,他今已死,幸我懷孕三月,倘得生男,則一桂有後;若受刑傷胎,我生亦是枉然。

遂屈招道:「一桂是我殺的。」

朱知縣道:「一桂是你情人 ,偏忍殺他?」

季蘭道:「他未曾娶我,故此殺了。」

朱知縣道:「你在室未嫁,則兩意投合,情同親夫。

始焉以室女通姦,終焉以妻子殺夫,一婬一狠兩兼,合應抵償。」

鄭鳴華、杜預修皆信為真。

再過六個月,生下一男。

鳴華因無子,此乃是他親孫,領出養之,保護甚殷。

過了半年,包公巡行到府,夜觀杜季蘭一案之卷,忽見一大蜘蛛從樑上墜下,食了卷中幾字,復又上去,包公心下疑異。

次日,即審這樁事。

杜季蘭道:「妾與鄭一桂私通,情真意密,怎肯殺他?只為懷胎三月,恐受刑傷胎,故屈招認;其實一桂非妾所殺,亦不干妾父的事,必外人因什故殺之,使妾枉屈抵命。」

包公道:「你更與他人有情否?」

季蘭道:「只是一桂,更無他。」

包公心疑蜘蛛食卷之事,意必有姓朱者殺之,不然乃是朱知縣問枉了。

乃道:「你門首上下幾家,更有甚人,可歷報名來!」鳴華歷報上數十名,皆無姓朱者,只內一人名蕭升。

包公心疑蜘蛛一名蛸蛛,莫非就是此人?再問道:「蕭升做何生理?」

答言:「宰豬。」

包公心喜道:豬與蛛音相同,是此人必矣。

乃令鳴華同公差去拿蕭升來作干證。

公差到蕭升家道:「鄭一桂那一起人命事,包爺喚你。」

蕭升忽然迷亂道:「罷了!當初是我錯殺你,今日該當抵命。」

公差喝道:「只要你做干證!」蕭升乃驚悟道:「我分明見一桂向我索命,卻是公差。

此是他冤魂來了,我同你去認罪便是。」

鄭鳴華方知其子乃是蕭升所殺,即同公差鎮押到官。

蕭升一一招認道:「我因早起宰豬,見季蘭送一桂出門,我便去奸季蘭,她說要嫁一桂,不肯從我。

次夜因將一桂殺之,要圖季蘭到手。

不料今日露出情由,情願償命,再無他說。」

包公明判道:審得鄭一桂系季蘭之情一夫 ,杜季蘭是一桂之表子,往來半載,三月懷胎,圖結良緣,百世偕老。

陡為蕭升所遇,便起分奸之謀,恨季蘭之不從,遇一桂而暗刺。

前官罔稽實跡,誤擬季蘭於典刑。

今日訪得真情,合斷蕭升以償命。

餘人省發,正犯收監。

當時季蘭稟道:「妾蒙老爺神見,死中得生,犬馬之報,願在來世。

但妾身雖許鄭郎,奈未過門,今兒子已在他家,妾願鄭郎父母收留入家,終身侍奉,誓不改嫁,以贖前私奔之丑。」

鄭鳴華道:「日前亡兒已欲聘娶,我嫌你私通非貞淑之女,故此不允;今日有拒蕭升之節,又有願守制之心,我當收留,撫養孫兒。」

包公即判季蘭歸鄭門侍奉公姑。

後寡守孤子鄭思椿,年十九登進士第,官至兩淮運使,封贈母杜氏為太夫人。

鄭鳴華以擇婦過嚴,致子以奸一婬一見殺;杜預修以後妻掣肘,致女以私通招禍。

此二人皆可為人父母一之 戒。

分類:公案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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