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民要術》卷第五:後魏高一陽一太守賈思勰撰 種桑、柘第四十五養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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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民要術》卷第五

齊民要術

卷第五

齊民要術

後魏高一陽一太守賈思勰撰

種桑、柘第四十五養蠶附

種榆、白楊第四十六

種棠第四十七

種穀楮第四十八

種(一)漆第四十九

種槐、柳、楸、梓、梧、柞第五十

種竹第五十一

種紅藍花及(二)梔子第五十二燕支、香澤、面脂、手藥、紫粉、白粉附

種藍第五十三

種紫草第五十四

伐木第五十五種地黃法附出(三)

(一) 卷內篇題無此「種」字,篇中也沒有提到種漆,「種」字不應有,但《要術》既專記栽培各法,應有種漆法。

這是一個矛盾,茲姑仍其舊。

(二) 卷內篇題無「及」字,內容也沒有提到「梔子」,這也是一個矛盾,姑仍其舊。

(三) 「出」,原無,卷內篇題有,據補。

種桑、柘【一】第四十五養蠶附(一)《爾雅》曰(二):「桑,辨有葚【二】,梔。」

注云:「辨,半也。」

「女桑,桋桑。」

注曰:「今俗呼桑樹小而條長者為女桑樹也。」

「□(三)桑,山桑。」

注云:「似桑,材中為弓及車轅。」

《搜神記》曰(四):「太古時,有人遠征。

家有一女,並馬一匹。

女思父,乃戲馬云:『能為我迎父,吾將嫁於汝。

』馬絕韁而去,至父所。

父疑家中有故,乘之而還。

馬後見女,輒怒而奮擊。

父怪之,密問女。

女具以告父。

父射馬,殺,曬皮於庭。

女至皮所,以足蹙之曰:『爾馬,而欲人為婦,自取屠剝,如何?』 言未竟,皮蹶然起,卷女而行。

後於大樹枝間,得女及皮,盡化為蠶,續於樹上。

世謂蠶為『女兒』,古之遺言也。

因名其樹為桑,桑言喪也。」

今世有荊桑、地桑(五)之名。

桑椹熟時,收黑魯椹【三】,黃魯桑,不耐久。

諺曰:「魯桑百,豐綿(六)帛。」

言其桑好,功省用多。

即日以水淘取子,曬燥,仍畦種。

治畦下水,一如葵法。

常薅令淨。

明年正月,移而栽之。

仲春、季春亦得。

率五尺一根。

未用耕故。

凡栽桑不得者,無他故,正為犁撥耳。

是以須穊,不用稀;稀通耕犁者,必難慎,率多死矣;且穊則長疾。

大都種椹,長遲,不如壓枝之速(七)。

無栽者,乃種椹也。

其下常斸掘種菉豆、小豆。

二豆良美,潤澤益桑。

栽後二年,慎勿采、沐【四】。

小采者,長倍遲。

大如臂許,正月中移之,亦不須髡。

率十步一樹,一陰一相接者,則妨禾豆【五】。

行欲小掎角【六】,不用正相當。

相當者則妨犁。

須取栽者,正月二月中,以鉤弋【七】壓下枝,令著地,條葉生高數寸,仍以燥土壅之。

土濕則爛。

明年正月中,截取而種之。

住宅上及園畔者,固宜即定【八】;其田中種者,亦如種椹法,先穊種二三年,然後更移之。

凡耕桑田,不用近樹。

傷桑、破犁,所謂兩失。

其犁不著處,斸地(八)令起,斫去浮根,以蠶矢糞之。

去浮根,不妨耬犁,令樹肥茂也(九)。

又法(十):歲常(十一)繞樹一步散蕪菁子,收穫之後,放豬啖之【九】,其地柔軟,有勝耕者。

種禾豆,欲得逼樹。

不失地利,田又調熟。

繞樹散蕪菁者,不勞逼也。

●桑,十二月為上時,正月次之,二月為下。

白汁出則損葉。

大率桑多者宜苦斫【一】,桑少者宜省●。

秋斫欲苦,而避日中;觸熱樹焦(十二)枯,苦斫(十三)春條茂。

冬春省●,竟日得作。

春采者,必須長梯(十四)高機,數人一樹,還條復枝,務令淨盡;要欲旦、暮,而避熱時。

梯不長,高枝折;人不多,上下勞;條不還,枝仍曲;采不淨,鳩腳多;旦暮采,令潤澤;不避熱,條葉干。

秋采欲省,裁(十五)去妨者。

秋多采則損條。

椹熟時,多收,曝干之,凶年粟少,可以當食。

《魏略》曰(十六):「楊沛為新鄭長。

興平【一一】末(十七),人多饑窮,沛課民益畜干椹(十八)【一二】,收□豆,閱【一三】其有餘,以補不足,積聚(十九)得千餘斛。

會太祖西迎(二十)天子,所將千人,皆無糧。

沛謁見,乃進干椹。

太祖甚喜(二一)。

及太祖輔政,超為鄴令,賜其生口【一四】十人,絹百匹,既欲厲之,且以報干椹也。」

今自河以北,大家收百石,少者尚數十斛。

故杜葛【一五】亂後,饑饉荐臻,唯仰以全軀命,數州之內,民死而生者,干椹之力也。

種柘法:耕地令熟,耬耩作壟。

柘子熟時,多收,以水淘汰令淨,曝干。

散訖,勞之。

草生拔卻,勿令荒沒。

三年,間【一六】斸去,堪為渾心【一七】扶老杖(二二)。

一根三文。

十年,中四破為杖,一根直二十文。

任為馬鞭、一胡一 床 【一八】。

馬鞭一枚直十文,一胡一 床 一具直百文。

十五年,任為弓材,一張三百。

亦堪作履。

一兩【一九】六十。

裁截碎木,中作錐、刀靶【二】。

音霸。

一個直三文。

二十年,好作犢車材。

一乘直萬錢。

欲作鞍橋【二一】者,生枝長三尺許,以繩系旁枝,木橛釘著地中,令曲如橋。

十年之後,便是渾成柘橋。

一具直絹一匹。

欲作快弓材者,宜於山石之間北一陰一中種之。

其高原山田,土厚水深之處,多掘深坑,於坑中種桑柘者,隨坑深淺,或一丈、丈五,直上出坑,乃扶疏四散。

此樹條直,異於常材。

十年之後,無所不任。

一樹直絹十匹。

柘葉飼蠶,絲好。

作琴瑟等弦,清鳴響徹,勝於凡絲遠矣。

《禮記.月令》曰(二三):「季春……無伐桑柘。

鄭玄注曰:「愛養蠶食也。」

… …具曲、植、筥、筐。

注曰:「皆(二四)養蠶之器。

曲,箔也。

植,槌也。」

后妃齋戒,親帥(二五)躬桑,……以勸蠶事,……無為散惰(二六)。」

《周禮》曰(二七):「馬質,……禁原蠶者。

」注曰:「質,平也,主買馬平其大小之價直者。」

「原,再也。

天文,辰為馬;蠶書,蠶為龍一精一,月直『大火』則浴其蠶種:是蠶與馬同氣【二二】。

物莫能兩大,故禁再蠶者,為傷馬與?」

《孟子》曰(二八):「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尚書大傳》曰(二九):「天子諸侯,必有公桑、蠶室,就川而為之。

大昕之朝【二三】,夫人浴種於川。」

《春秋考異郵》曰:「蠶,一陽一物,大惡水,故蠶食而不飲。

一陽一立於三春,故蠶三變而後消;死於七,三七二十一,故二十一日而繭。」

《淮南子》曰(三十):「原蠶一歲再登,非不利也,然王者法禁之,為其殘桑也。」

《泛勝之書》曰:「種桑法:五月取椹著水中,即以手潰之,以水灌洗,取子一陰一干。

治肥田十畝,荒田久不耕者尤善,好耕治之。

每畝以黍、椹子各三升合種之。

黍、桑當俱生,鋤之,桑令稀疏調適。

黍熟,獲之。

桑生正與黍高平,因以利鎌摩地刈之,曝令燥;後有風調,放火燒之,常逆風起火。

桑至春生。

一畝食三箔蠶。」

俞益期《箋》曰(三一):「日南蠶八熟,繭軟而薄。

椹采少多。」

《永嘉記》曰:(三二):「永嘉有八輩蠶:蚖珍蠶、「三月績。」

柘蠶、「 四月初績。」

蚖蠶、「四月初績(三三)。」

愛珍、「

五月績。」

愛蠶、「 六月末績。」

寒珍、「七月末績。」

四出蠶、「

九月初績。」

寒蠶。

「 十月績。」

凡蠶再熟者,前輩皆謂之『珍』。

養珍者,少養之。

「愛蠶者,故蚖蠶(三四)種也。

蚖珍三月既績,出蛾取卵,七八日便剖卵蠶生,多養之,是為蚖蠶。

欲作『愛』者,取蚖珍之卵,藏內甖中,隨器大小,亦可十紙(三五),蓋覆器口,安硎苦耕反泉【二四】、冷水中,使冷氣折其出勢。

得三七日,然後剖生,養之,謂為『愛珍』,亦呼『愛子』。

績成繭,出蛾生卵,卵七日,又剖成蠶,多養之,此則 『愛蠶』也。

「藏卵時,勿令見人。

應用二七赤豆,安器底, □【二五】月桑柴二七枚,以麻(三六)卵紙,當令水高下,與重卵相齊【二六】。

若外水高,則卵死不復出;若外水下,卵則冷氣少,不能折其出勢。

不能折其出勢,則不得三七日;不得三七日,雖出不成【二七】也。

不成者,謂徒績成繭、出蛾、生卵,七日不復剖生,至明年方生耳。

欲得蔭(三七)樹下。

亦有泥器口,三七日亦有成者【二八】。」

《雜五行書》曰:「二月上壬,取土泥屋四角,宜蠶,吉。」

按(三八)今世有三臥一生蠶,四臥再生蠶【二九】。

白頭蠶,頡石蠶,楚蠶,黑蠶,兒蠶,有一生、再生之異,灰兒蠶,秋母蠶,秋中蠶,老秋兒蠶,秋末老,獬兒蠶,綿(三九)兒蠶,同功蠶(四十),或二蠶三蠶,共為一繭。

凡三臥、四臥,皆有絲、綿之別。

凡蠶從小與魯桑者,乃至大入簇,得飼荊、魯二桑【三】;若小食荊桑(四一),中與魯桑,則有裂腹之患也。

楊泉《物理論》曰:「使人主之養民,如蠶母一之 養蠶,其用豈徒絲繭而已哉?」

《五行書》曰:「欲知蠶善惡,常以三月三日,天一陰一如無日,不見雨,蠶大善。」

「又法(四二):埋馬牙齒於槌下,令宜蠶。」

《龍魚河圖》曰:「埋蠶沙於宅亥地,大富,得蠶絲,吉利。

以一斛二斗甲子日鎮宅,大吉,致財千萬。」

養蠶法:收取種繭,必取居簇中者。

近上則絲薄,近地(四三)則子不生也。

泥屋用「福德利」上土。

屋欲四面開窗(四四),紙糊,厚為籬【三一】。

屋內四角著火。

火若在一處,則冷熱不均。

初生以毛掃。

用荻掃則傷蠶。

調火令冷熱得所。

熱則焦燥,冷則長遲。

比至再眠,常須三箔:中箔上安蠶,上下空置。

下箔障土氣,上箔防塵埃。

小時采「福德」上桑,著懷中令暖,然後切之。

蠶小,不用見露氣;得人一體 ,則眾惡除。

每飼蠶,卷窗幃,飼訖還下。

蠶見明則食,食多則生長。

老時值雨者,則壞繭,宜於屋裡簇之:薄布薪【三二】於箔上,散蠶訖,又薄以薪覆之。

一槌得安十箔【三三】。

又法:以大科蓬蒿【三四】為薪,散蠶令遍,懸之於棟樑、椽柱,或垂繩鉤弋、鶚爪(四五)、龍牙【三五】,上下數重,所在皆得。

懸訖,薪下微生炭以暖之。

得暖則作速,傷寒則作遲。

數入候看,熱則去火。

蓬蒿疏涼,無郁浥之憂;死蠶旋墜,無污繭之患;沙、葉不作(四六),無瘢痕之疵。

郁浥則難繰,繭污則絲散,瘢痕則緒斷。

設令(四七)無雨,蓬蒿簇亦良。

其在外簇者,脫【三六】遇天寒,則全不作繭。

用鹽殺繭(四八),易繰(四九)而絲肕(五十)。

日曝死者,雖白而薄(五一)脆,縑練(五二)衣著,幾將倍矣,甚者,虛失歲功:堅、脆懸絕,資生要理,安可不知之哉?

崔寔曰:「三月,清明節,令蠶妾治蠶室,塗隙穴,具槌、●(

五三)、箔、籠。」

《龍魚河圖》曰:「冬以臘月鼠斷尾。

正月旦,日未出時,家長斬鼠,著屋中。

祝云:『付敕屋吏,制斷鼠蟲;三時言功,鼠不敢行。

』」

《雜五行書》曰:「取亭部【三七】地中土塗灶,水、火、盜賊不經;塗屋四角,鼠不食蠶;塗倉、簞,鼠不食稻;以塞坎,百日鼠種絕。」

《淮南萬畢術》曰:「狐目狸臘,鼠去其穴。」

注曰:「取狐兩目,狸腦大如狐目三枚,搗之三千杵,塗鼠穴,則鼠去矣。」

(一) 原無「養蠶附」的附註,據卷首總目補(《津逮》本等已補)。

(二) 見《爾雅.釋木》,文同。

所稱「注雲」,均系郭璞注文。

(三) 「□」,音掩,黃校、明抄誤作「□」;院刻、金抄、湖湘本同《爾雅》原文,不誤;漸西本不從湖湘本而改從黃校,殊非。

(四) 干寶《搜神記》,各叢書中多有收錄,但均系輯集成書,頗見揉雜。

《叢書集成》本《搜神記》,二十卷,據《秘冊匯函》本排印,此條在卷十四,詞句頗多增飾。

《太平御覽》卷八二五「蠶 」引《搜神記》此條,文句與《要術》所引基本相同。

又引文中各本多有誤字,如「有人」、「絕」、「枝」 等,均據院刻、金抄等改正,不一一作校記。

(五) 明抄作「蛇桑」,院刻《吉石盦》影印本同,但日人小島尚質影寫本作「地桑」,金抄、勞季言校宋本及明清刻本亦作「地桑」。

按《農桑輯要》卷三有種「地桑」法,引《務本新書》稱:「 地桑本出魯桑。」

茲從金抄。

(六) 院刻、金抄作「綿」;他本及《輯要》引均作「錦」,誤。

(七) 「速」,黃校、明抄誤作「 遠」,院刻、金抄、湖湘本不誤。

「枝」,明抄誤作「 技」,他本不誤。

(八) 「地」,明抄、湖湘本誤作 「斷」,據院刻、金抄改正(《

輯要》引同)。

(九) 自「樹肥茂也」直至下文小注的「馬鞭」,湖湘本、《津逮》本完全脫去,院刻、金抄、黃校、張校、明抄不脫。

《學津》本據《輯要》引大部補上,漸西本據黃校補足。

(十) 本條自「歲常」至「有勝耕者」,原系雙行小字,茲改作大字。

(十一)院刻、金抄、張校作「常」 ,黃校、明抄誤作「嘗」。

作「

嘗」只是一般的錯字,不是避明光宗朱常洛的名字改的。

在《要術》他處,黃校、明抄不但「常」字極多,而且還有把「嘗」字寫作「常」的,如卷八作醬等法篇「嘗為菹酢者」,院刻、金抄作「嘗 」,明抄卻作「常」。

(十二)湖湘本等作「焦」,院刻等作「燋」,字同。

《要術》中二字互用,本書統一作「 焦」。

(十三)「斫」,明抄誤作「研」,他本不誤。

(十四)「梯」,明抄誤作「稊」,他本不誤。

(十五)院刻、金抄、黃校及輯要引均作「裁」,作「才」、「僅」解,不是剪去;明抄作 「栽」,誤;劉壽曾認為「裁」誤,漸西本因改作「栽 」,更誤。

(十六)《三國誌.魏志.賈逵傳》裴松之注引《魏略》有楊沛的傳,《要術》此段節引自該傳。

(十七)黃校脫「末」字,他本不脫。

(十八)院刻、金抄作「課民益畜干椹」,同《魏略》;黃校、明抄作「使民益蓄熟椹」。

茲從院刻。

「畜」通「蓄」。

(十九)院刻、金抄作「積聚」,黃校、張校、明抄作「積椹」。

(二十)「迎」,從院刻、金抄,《魏略》亦作「迎」;黃校、張校、明抄作「征」,誤。

按「太祖」,指曹操,所謂「西迎天子」,指曹操迎回被李傕郭泛所劫持的漢獻帝,搬到許昌。

字應作「迎」 。

(二一)「喜」,院刻、金抄作「善 」,誤;他本及《魏略》均作「

喜」,茲改正。

(二二)「杖」,從明抄及《輯要》引;黃校、張校脫;院刻、金抄作「枝」。

(二三)今本《禮記.月令》與《要術》所引略有不同。

本段自「鄭玄注曰」以下,原均系雙行小字,但中間混列著《月令》正文,茲將《月令》正文改復為大字。

(二四)院刻、金抄作「皆」,黃校、明抄作「各」,湖湘本、《津逮》本訛作「名」。

(二五)黃校、張校、明抄作「帥」 ,院刻、金抄誤作「師」。

湖湘本脫自「曲,箔也」至 「親帥」十二字,《津逮》本亦脫。

(二六)張校、黃校劉錄及明抄同《月令》作「惰」,院刻、金抄作「墮」,通「惰」。

「 無為散惰」黃校陸錄訛脫作「無散情」,湖湘本、津逮本訛脫作「為敗情」。

(二七)見《周禮.夏官》「馬質」 。

注內「質,平也,主買馬平其大小之價直者。」

今本《周禮》鄭玄注無此文,賈公彥疏有如下解釋:「質,平也,主平馬力及毛色與賈直之等。」

《要術》此注似可疑。

「原,再也」以下,今本鄭注有。

又《要術》注文原全作大字,茲改為小字。

(二八)見《孟子.梁惠王上》篇,文同。

又《盡心上》篇有類似記載。

(二九)清陳壽祺輯校《尚書大傳》卷一,從《詩經.大雅.瞻卬》孔疏中輯有此條,文較詳(和《禮記.祭義》文略同)。

《要術》這裡是節引。

(三十)見《淮南子.泰族訓》。

(三一)俞益期《箋》是俞益期的書信。

《水經注》卷三六「一溫一 水」引俞益期《與韓康伯書》記述越南的檳榔、兩熟稻和八熟蠶。

關於八熟蠶只有 「桑蠶年八熟繭」六字。

《要術》所引較詳,可能是另一書信,也可能是《水經注》所引有所節簡。

「椹采少多」,頗費解,疑有脫誤。

檳榔和兩熟稻,《要術》分引於卷十「檳榔〔三三〕」和「

稻〔二〕」。

(三二)《太平御覽》卷八二五引作《永嘉郡記》。

自「永嘉有八輩蠶」至「此則『愛蠶』 也」,文字基本相同,但有脫誤;「藏卵時,勿令見人 」以下一段,《御覽》無。

注文應系《永嘉記》原有,故加引號。

(三三)「四月初績」,各本及《太平御覽》引均同。

但據下文,「

蚖蠶」既是「蚖珍蠶」的二化蠶,而蚖珍三月作繭,到蚖蠶再結繭時在四月初,相距日子很短;而且愛珍和蚖蠶同為蚖珍的二化蠶,所不同的只是愛珍由於對蚖珍的卵經過低一溫一 處理延長了休眠期十三四天然後孵化,那愛珍作繭也只能比蚖蠶遲十幾天,可是愛珍作繭在五月,和蚖蠶相差達一個多月,也不合理。

據此,疑「四月初」為「四月末」(或「中」)之誤。

(三四)「蚖蠶」,各本及《太平御覽》引均同。

但再熟蠶的前輩既稱為「珍」,蚖珍與蚖蠶,各是一輩,為直系,而愛蠶對蚖蠶則是旁系,沒有直接的親緣關係;而且下文明說愛蠶是經過低一溫一 處理後的蚖珍的三化蠶,則此處「故蚖蠶種也」,應是「故蚖珍種也」之誤。

八輩蠶除柘蠶為別種外,其餘七輩的親緣關係如下所示:

┌─────寒 珍───────寒 蠶

│ (七月末) (十 月)

蚖珍蠶 ├── ───愛 珍───────愛 蠶 ──────四出蠶

(三 月)│ (五 月)(六月末) (九月初)

└─────蚖 蠶

(四月末)

(三五)「亦可十紙」,《太平御覽》引作「亦可十紙、百紙。」

(三六)「麻」,各本同,黃麓森校記:「麻乃庪之訛」,《今釋》亦疑「庪」之誤。

按「 庪」同「庋」,有支擱之義,指支架蠶卵紙使不著甖底,亦可用於分層支架。

黃校《今釋》是。

(三七)院刻、金抄作「蔭」,明抄、湖湘本作「一陰一」,二字古通用,茲從院刻。

(三八)此段記述當時蠶的品種,應列在引《永嘉記》之後,此系「

錯簡」。

又自「按今世」以下至「 裂腹之患也」,原作雙行小字接寫在「宜蠶吉」下面,變成《雜五行書》的注文,茲為列出,並改作大字。

(三九)院刻、金抄、明抄作「綿」 ,湖湘本、《津逮》本等作「錦」。

(四十)院刻、金抄作「同功蠶」,明抄、湖湘本作「同繭蠶」。

(四一)「若小食荊桑」,「若」,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荊」,明抄、湖湘本誤作「則」,據院刻、金抄、黃校改正。

(四二)「又法」一段,又下文「又法」以下至「安可不知之哉」二段,原除「又法」二字作大字外,余均作雙行小字,茲一律改為大字。

(四三)院刻、金抄、黃校、張校作 「地」,明抄、湖湘本作「下」。

(四四)院刻、金抄作「□」,明抄作「□」,湖湘本作「□」,《

津逮》本等作「□」,都是「窗」 的別體,本書統一作「窗」。

(四五)「鉤弋」,從院刻、金抄;明抄誤作「鉤戈」,湖湘本誤作「鉤□」。

「鶚爪」,從明抄;院刻誤作「鶚瓜」,湖湘本誤作「鴞爪」。

(四六)「沙、葉不作」,從院刻、金抄。

「沙」指蠶沙,「葉」指殘碎桑葉。

這是說在蓬蒿上上簇,可以避免將殘沙碎葉夾績在繭裡面,不致結成疤瘌。

他本作「沙●(或●)不住」,誤。

(四七)「斷。

設令」三字,黃校、張校、明抄空白三格,湖湘本空白一格,據院刻、金抄補正。

(四八)「鹽殺繭」三字,黃校、張校、明抄空白三格,湖湘本空白一格,據院刻、金抄補正。

(四九)院刻、金抄作「易繰」,明抄、湖湘本誤作「易練」。

(五十)院刻、金抄、黃校、張校、明抄作「肕」,即「韌」字;湖湘本等作「朋」,誤。

(五一)院刻、金抄作「薄」,黃校、張校、明抄誤作「曹」,湖湘本誤作「漕」,均系「 薄」字蝕爛後錯成。

(五二)院刻、金抄作「縑練」,黃校、張校、明抄誤作「縑煉」,湖湘本誤作「□煉」。

(五三)「槌、●」,院刻、金抄作 「捶持」,明抄、湖湘本等作「

槌持」。

按「槌」是蠶架的直柱; 「●」音摘,是蠶架的橫檔,用以支擱蠶箔。

二字均應從木,從手是後人沿訛通假。

【一】 「柘」是桑科,亦名「一奴一柘 」。

《 本草綱目》卷三六:「處處山中有之。

喜叢生,干疏而直,葉豐而厚,一團一 而有尖。

其葉飼蠶。

……其木染黃赤色,謂之柘黃。」

【二】 「辨」是一半。

「辨有葚」 ,《爾雅》邢昺疏引犍為舍人註:「桑樹一半有葚,半無葚,為梔。」

按桑樹多有雌雄異株,所謂一半有椹一半無椹為「梔」,似是指雌雄異株的桑,另名為「梔」 。

【三】 「黑魯椹」,取黑魯桑的椹作種。

朱祖榮《蠶桑問答》捲上:「荊桑多葚,葉薄而尖;魯桑少葚,葉厚而多津。

……凡荊之類,根固而心實,能久遠;凡魯之類,根不固而心不實,不能久遠。

」荊為野桑,魯為家桑,湖桑為魯桑的變種,明清以來,記述甚多。

但現在荊、魯桑都是栽培種。

黑魯桑分佈於山東省臨朐縣等地,適宜於作稚蠶用桑;黃魯桑分佈於山東省中部和南部,適宜於飼育春季壯蠶和秋蠶。

荊桑多分佈於長一江一 以南。

【四】 「采」指採葉。

「沐」指整枝。

下文的「髡」,指在一定的高度截去主幹。

【五】 五尺一株假植時,其地不耕。

現在十步一株定植後,株間仍進行耕作,種「禾豆」 。

「禾」是共名,不專指粟。

【六】 「小掎角」,稍為偏斜,不相對正。

下文「正相當」,就是對直不偏。

【七】 「杙」的本字作「弋」,是小木樁;「鉤弋」就是小木樁帶鉤的,像杈鉤之類,用以鉤壓桑條固定在地上。

【八】 「定」,定植。

壓條苗栽在住宅上或園畔時,即行定植;如果栽在大田里,先假植二三年後再定植。

【九】 「啖之」,指吃蕪菁的殘根剩莖。

【一】「苦」,盡量地,在《要術》中與「痛」相當。

「桑多」指桑枝細短稠密,消耗養分,而且樹冠內通風透光不良 ,所以需要「苦斫」。

「 苦斫」指加重剪除。

「省●」指輕疏。

桑樹經過長期人工栽培和修剪,由自然生長型逐步發展成剪定型,提高桑葉產量,是我國勞動人民創造的特殊技術。

【一一】興平,漢獻帝年號(公元一九四至一九五年)。

興平末是公元一九五年,此時王允已除去董卓,董卓部屬李催郭泛一群極端凶殘的破壞者,大殺王允等,並屠長安城,擄去漢獻帝。

當時人口、文化、財物最集中的洛一陽一和關中地區,遭到極殘酷的破壞。

【一二】桑樹中有以采收桑椹為主要目的的「果桑」,自古栽培。

現在以山東省西北部和河北省東南部栽培為最多,一株大樹可產椹數百斤,為當地主要副業生產之一。

這種「干椹」的來源,當然有采自普通葉桑的,但主要來源當是果桑所產。

【一三】「閱」,檢查和徵集。

【一四】古代戰爭戰勝者強迫俘虜為一奴一隸,侮稱為「生口」。

【一五】「杜葛」,指杜洛周和葛榮。

後魏在魏太武帝時(公元四二四至四五一年)在北邊要地設立柔玄等鎮,防衛柔然。

到魏孝明帝孝昌元年(公元五二五年),柔玄鎮人杜洛周起兵反魏。

翌年,葛榮也起事,攻佔河北五州地方。

他們都是兵變,沒有紀律,專事屠一殺 擄掠,人民遭到很大禍殃。

到魏孝莊帝建義元年(公元五二八年),杜、葛失敗,其部屬數十萬人散在各州縣,專靠殺掠為生。

河北數州人民,受殃極其慘重。

此後到公元五三四年後魏分裂為東西魏,戰亂還一直在繼續著。

【一六】「間」,疏間,去掉密的。

下文「任」,堪,可以作。

【一七】「渾心」,整條不破開的。

【一八】「一胡一 床 」,通常指一交一 椅,這裡一具僅值百文,當是小坐具或小几一類的東西。

【一九】「一兩」即一雙。

凡物成雙叫做「兩」,如車有二輪稱為「

一輛」,亦作「一兩」。

【二】「靶」,借作「把」字。

【二一】馬鞍像橋形,故稱「鞍橋」 。

《琵琶記》第十出:「那更鞍橋又破損。」

【二二】「辰」,星名,即房宿。

《爾雅.釋天》:「天駟,房也。」

鄭玄解釋「辰為馬」 ,即指辰為天駟而言。

《釋天》又稱:「大辰:房、心、尾也。

大火,謂之大辰。」

房宿既為天駟,則馬亦與 「大火」相應。

《晉書.天文志》:「大火,於辰(指十二辰)為卯。」

「大火」配卯,卯配在曆法上是二月,就是「月直『大火』」浴蠶種的月份。

故龍為天馬,馬屬「大火」,蠶為「龍一精一」,在「大火」二月浴種孵化,故稱「蠶與馬同氣」。

這是古人對禁原蠶的穿鑿附會以神設教的解釋。

【二三】「大昕之朝」,鄭玄註:「 季春朔日之朝也。」

(見陳壽祺輯校《尚書大傳》卷一)。

【二四】「硎」,這裡同「坑」,即今「坑」字。

「硎泉」,坑谷冷泉。

【二五】「□」,同「臘」。

【二六】「重卵」,指用桑枝支架著的幾層蠶卵紙。

「相齊」,外面的水要和甖中最上面的一層卵紙相齊。

【二七】「不成」,不如期孵化,指低一溫一 處理未達要求,蚖珍的二化蠶愛珍所產的卵,不能在第七天再孵化為愛蠶,要到明年才能出蟻。

【二八】「泥器口」,用泥塗封瓦器的口。

對蚖珍的低一溫一 處理,除應將甖子放在溪谷冷水中外,還要求上面有樹木遮蔭。

但無樹蔭時,也可以用泥塗封甖口,有時也能達到同樣的目的,這就是「三七日亦有成者」。

【二九】「臥」,眠;「生」,孵化;這裡是說蠶有三眠一化蠶和四眠二化蠶。

【三】朱祖榮《蠶桑問答》捲上: 「湖桑飼蠶,其絲光澤而少堅韌,亦可斟酌栽荊桑樹,於大眠後取葉間飼之,其絲則韌而有光矣。

或謂飼以湖桑,即不能飼以荊桑者非。」

【三一】「籬」,作屏障解釋,即指下文的「窗幃」,即窗簾。

【三二】「薪」,作為蠶簇用。

【三三】蠶架的直柱叫做「槌」,因為它是直立的,所以也叫「植」(上文引《月令》鄭註:「植,槌也。」

);蠶架的橫檔叫做「●」(下文引崔寔的話提到);掛橫檔於直柱上的繩套叫做「繯」(見《

方言》卷五)。

蠶箔擱在橫檔上。

一條直柱上有幾層橫檔,就可擱上幾層蠶箔。

「一槌得安十箔」,這是有十層橫檔的蠶架。

【三四】《神農本草經》「白蒿」下《重修政和證類本草》按語:「

別本注云:『葉似艾葉,上有白毛 □澀,俗呼為蓬蒿。

』」《圖經本草》:「白蒿,蓬蒿也。」

是蓬蒿即菊科的白蒿。

吳其浚以為蓬蒿是野同蒿,而白蒿是大蓬蒿,並說:「李時珍以同蒿菜為蓬蒿,殊誤」(見《植物名實圖考》卷四及卷一二)。

而《 要術》用作蠶簇的材料,應是Artemisia 屬的植物,不是茼蒿菜。

【三五】「鉤弋」,截取樹枝的椏□ 作成的鉤子。

「鶚爪」、「龍牙」,可能是同類異形的各種鉤子,也可能是梁端柱間的「梁下巴」之類。

【三六】「脫」,或然之詞,即「或者」、假設」。

【三七】「亭部」,亭長辦事的處所,亦指郵亭所在地。

當然這些都是荒唐可笑的迷信說法。

種榆【一】、白楊第四十六《爾雅》曰(一):「榆,白枌。」

注曰:「枌榆,先生葉,卻著莢;皮色白。」

《廣志》曰(二):「有姑榆,有朗榆。」

按今世有刺榆,木甚牢肕,可以為犢車材。

梜榆(三),可以為車轂及器物。

山榆,人【二】可以為蕪荑(四)【三】。

凡種榆者,宜種刺、梜(五)兩種,利益為多;其餘軟弱,例非佳木也。

榆性扇地,其一陰一下五穀不植【四】。

隨其高下廣狹,東西北三方,所扇各與樹等。

種者,宜於園地北畔,秋耕令熟,至春榆莢落時,收取,漫散,犁細●,勞之。

明年正月初,附地芟殺,以草覆上,放火燒之【五】。

一根上必十數條俱生,只留一根強者,余悉掐(六)去之。

一歲之中,長八九尺矣。

不燒則長遲也。

後年正月、二月,移栽之。

初生即移者,喜曲,故須叢林長之三年,乃移植。

初生三年,不用採葉,尤忌捋心(七);捋心則科茹不(八)長【六】,更須依法燒之,則依前茂矣。

不用●沐。

●者長而細,又多瘢痕;不● 雖短,粗而無病。

諺曰:「不●不沐,十年成轂(九)。」

言易粗也。

必欲●者,宜留二寸。

於□坑【七】中種者,以陳屋草布□中,散榆莢於草上,以土覆之。

燒亦如法。

陳草速朽(十),肥良勝糞。

無陳草者,用糞糞之亦佳。

不糞,雖生而瘦。

既栽移者,燒亦如法【八】也。

又種榆法:其於地畔種者,致雀損谷;既非叢林,率多曲戾。

不如割地一方種之。

其白土薄地不宜五穀者,唯宜榆及白榆(十一)。

地須近市。

賣柴、莢、葉,省功也。

梜榆、刺榆、凡榆【九】:三種色,別種之,勿令和雜。

梜榆,莢、葉味苦;凡榆,莢味甘,甘者春時將(十二)煮賣,是以須別也。

耕地收莢,一如前法。

先耕地作壟,然後散榆莢。

壟者看好【一】,料理又易。

五寸一莢,稀穊得中。

散訖,勞之。

榆生,共草俱長,未須料理。

明年正月,附地芟殺,放火燒之。

亦任生長,勿使棠杜康反(十三)近。

又至明年正月,斸去惡者,其一株上有七八根生者,悉皆斫去,唯留一根粗直好者。

三年春,可將莢、葉賣之。

五年之後,便堪作椽。

不梜者,即可斫賣。

一根十文。

梜(十四)者【一一】鏇作獨樂【一二】及盞。

一個三文。

十年之後,魁、□、瓶、榼【一三】,器皿,無所不任。

一□七文,一魁二十,瓶、榼各直一百文也。

十五年後,中為車轂及蒲桃 ●【一四】。

●一口,直三百。

車轂一具,直絹三匹。

其歲歲料簡(十五)●治之功,指柴僱人--十束雇一人--無業之人,爭來就作。

賣柴之利,已自無貲;歲出萬束,一束三文,則三十貫;莢葉在外也。

況諸器物,其利十倍。

於柴十倍,歲收三十萬。

斫後復生,不勞更種,所謂一勞永逸。

能種一頃,歲收千匹。

唯須一人守護、指揮、處分,既無牛、犁、種一子、人功之費,不慮水、旱、風、蟲之災,比之谷田,勞逸萬倍。

男女初生,各與小樹二十株,比至嫁娶,悉任車轂。

一樹三具,一具直絹三匹,成絹一百八十匹:娉財資遣,粗得充事。

《術》曰:「北方種榆九根,宜蠶桑,田谷好。

崔寔曰:「二月,榆莢成,及青收,干以為旨蓄。

「旨,美也;蓄,積也。

司部收青莢,小蒸曝之,至冬以釀酒,滑香,宜養老。

詩》云:『我有旨蓄,亦以御冬』 也。」

色變白,將落,可作●●。

隨節早晏,勿失其適。

「●,音牟;●,音頭:榆醬。

」」

白楊,一名「高飛」,一名「獨搖」。

性甚勁直,堪為屋材;折則折矣,終不曲撓(十六)。

一奴一孝切。

榆性軟,久無不曲,比之白楊,不如遠矣。

且天性(十七)多曲,條直者少;長又遲緩,積年方得。

凡屋材,松柏(十八)為上,白楊次之,榆為下也。

種白楊法:秋耕令熟。

至正月、二月中,以犁作壟,一壟之中,以犁逆順各一到,●【一五】中寬狹,正似(十九)蔥壟。

作訖,又以鍬掘底,一坑作小□(二十)【一六】。

斫取白楊枝,大如指、長三尺者,屈著壟中,以土壓上,令兩頭出土,向上直豎。

二尺一株。

明年正月中,●去惡枝,一畝三壟,一壟七百二十株【一七】,一株兩根,一畝四千三百二十株(二一)。

三年,中為蠶●【一八】。

都格反五年,任為屋椽。

十年,堪為棟樑。

以蠶●為率,一根五錢,一畝歲收二萬一千六百文。

柴及棟樑、椽柱在外。

歲種三十畝,三年九十畝。

一年賣三十畝,得錢六十四萬八千文。

週而復始,永世無窮。

比之農夫,勞逸萬倍。

去山遠者,實宜多種。

千根以上,所求必備。

(一) 見《爾雅.釋木》。

注為郭璞注。

正注文並同《要術》。

(二) 《太平御覽》卷九五六「榆 」引《廣志》作:「有姑榆,有郎榆。

郎榆,無莢,材又任車用,至善。

青●(按同蠡,是皮厚的意思)者出渤海東光,以供官。」

東光,今河北省東光縣。

(三) 「梜榆」,黃校、張校、明抄誤作「枌榆」,湖湘本訛作「

挾榆」,據院刻、金抄改正。

(四) 院刻、明抄作「荑」,金抄訛作「莢」(參看註釋【三】)。

(五) 「梜」,張校訛作「粉」,明抄、湖湘本訛作「挾」,據院刻、金抄改正。

(六) 《學津》本、漸西本作「掐 」,他本均誤作「掏」。

此字在他處院刻等所誤亦同,本書逕予改正,不再作校記。

又這條注文應在下文「長八九尺矣」下,而這個地位的注文,應是下面「不燒則長遲也」的一條,這二條注文顛倒錯了。

(七) 正文和注文的「捋心」,僅院刻如文,指摘頂芽;金抄誤作「特心」;湖湘本誤作 「采心」;黃校、明抄正文均誤作「捋之」,注文黃校不誤,明抄誤作「將心」。

(八) 「不」,明抄、湖湘本誤作 「太」,據院刻、金抄改正。

(九) 「轂」,明抄誤作「谷」,他本不誤。

(十) 院刻、金抄作「速朽」,指陳屋草腐爛得快,是正字;黃校、張校、明抄作「還根 」,是形近而訛。

(十一)「白榆」雖然就是「枌榆」 ,但賈氏稱之為「枌榆」,不稱「白榆」,而且在這裡也和下文「梜榆、刺榆、凡榆三種」不協調,黃麓森疑是「白楊」之誤。

應是「白楊」之誤。

(十二)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作「將」;黃校、張校作「捋」,雖似可通,實誤。

「 將」是「把它拿來」,魏晉南北朝文獻中常這樣用。

(十三)院刻、金抄作「棠(杜康反)」,《輯要》引同;黃校、明抄作「掌(止兩反)」 ,湖湘本作「長(止兩反)」。

按「棠」、「

掌」都是「□」的別體(不是棠梨、手掌),即「牚」字,現在寫作「□」;「□」,古本音「杜康反」(音堂)。

但「止兩反」讀為「

手掌」的「掌」,大誤。

湖湘本的 「長」,加木旁作「棖」也就是「

□」字。

參看卷四《插梨》篇註釋【二九】。

(十四)「梜」,明抄誤作「挾」,院刻、金抄、湖湘本不誤。

(十五)院刻、金抄作「料簡」,他本均作「科簡」。

「科簡」只是斫去科條,義同「●治 」,應以作「料簡」為是。

(十六)「折則折矣,終不曲撓」, 「折」,各本同,應有誤。

「折」與「曲撓」無別,講不通;如果作折斷講,用作樑柱,比「曲撓」更壞。

《植物名實圖考長編》卷二一「白楊」引《懸笥瑣探》: 「白楊……修直端美,用為寺觀材,久則疏裂,不如松柏材勁實也。」

則白楊久則析裂開坼,「折」應是「析 」或「坼」字之訛。

(十七)院刻、金抄、明抄作「天性 」;黃校、張校、湖湘本作「木性」。

(十八)「柏」,從黃校、明抄;金抄作「梅」,當誤;院刻模糊不清。

(十九)「似」下明抄、湖湘本有「 作」字,當系襲下文「作訖」而衍;院刻、金抄無,《輯要》引亦無,下文種《槐柳楸梓梧柞》篇:「●中寬狹,正似蔥壟」,亦無「作」字,故從院刻。

(二十)院刻、金抄作「□」,明抄、湖湘本作「塹」,二字同,但上文種榆作「□」,本書統一作「□」。

(二一)「株」,各本同,上文既稱 「一株兩根」,此處亦應作「根」。

【一】 本篇的「榆」,似指白榆。

下文所稱的「凡榆」,當亦指此。

吳其浚《植物名實圖考》卷三三「榆」:「今以有莢者為姑榆,無莢者為郎榆。

南方榆,秋深始結莢,不可食,即《拾遺》之榔榆也。

其有□(按即「刺」字)者為□榆,質堅。

其皮白者為枌榆,北方食之。」

「姑榆」即《爾雅.釋木》的「無姑」,是現在的大果榆,也叫「黃榆」。

先葉開花,春夏間結大翅果,產於北方。

其果實一陰一干或制醬後,現在中藥上還保存著「蕪荑紅」的名稱。

唐陳藏器《

本草拾遺》:「作醬食之,……此山榆仁也。」

大果榆現在徐州還稱「山榆」,則《要術》所稱「山榆人可以為蕪荑」,當即指本種。

榔榆,翅果小形,深秋成熟。

在本草書上陳藏器《本草拾遺》始著錄,稱:「 秋生莢,如北榆。

陶公只見榆作注(按指陶弘景《名醫別錄》,見下),為南土無榆也。」

刺榆,小枝具硬刺,花與葉同時展放。

果實呈歪錐形,背面具翅,初秋成熟。

木質堅硬緻密。

「枌榆」即《爾雅》的 「白枌」,即今白榆,三四月間,先葉開花,果莢春夏間成熟。

北方常以果莢和麵粉或小米粉蒸食;青莢蒸過曬乾可釀酒,老熟的可制醬。

《神農本草經》所著錄的 「榆皮」,一般的解釋是指本種的皮,而陶弘景《名醫別錄》則說「八月采實」,則所指各別,因此《唐本草》注說:「榆,三月實熟,尋則落矣,今稱『八月采實 』,恐本經(指《名醫別錄》)誤也。」

陳藏器《本草拾遺》明白指出:「榆莢,……四月收實,作醬,似蕪荑。

……一江一 東有刺榆,無大榆,……刺榆秋實,故陶錯誤也。」

據此,唐時一江一 東仍無春夏間結莢的榆,陳藏器因稱春夏間結莢者為「北榆」,並說「南土無榆」。

至吳其浚所見南方的榆,也還是榔榆。

【二】 果仁的「仁」,宋元以前均作「人」(段玉裁說),在《要術》中亦均作「人」。

【三】 《爾雅.釋木》:「無姑,其實夷。」

郭璞註:「無姑,姑榆也。

生山中,葉圓而厚,剝取皮,合漬之,其味辛香,所謂『無夷』。」

「 無夷」即由無姑的果實「夷」得名,後來加草頭作「蕪荑」。

因其果仁可制醬,故亦稱其醬為「蕪荑」。

但郭注作「葉圓而厚」,有誤。

據史游《急就篇》卷二「蕪荑」顏師古註:「無姑……生於山中,其莢圓厚,剝取樹皮,合漬而干之,成其辛味也。」

榆葉不圓,顏注作 「其莢圓厚」,郭注的「葉」是「莢」字被後人搞錯的,而且《爾雅》明說「其實夷」,郭注也只能對「莢」 作解釋,不應文不對題說葉不說莢。

又,《爾雅.釋草》有「莁荑,蔱蘠」,所指為草本,非此木本「蕪荑」 。

【四】 「植」,通「殖」。

《淮南子.主術訓》:「五穀繁植。」

【五】 「放火燒之」,方法與上篇引《泛勝之書》的割桑苗放火燒過相同,有促進新條生長迅速旺盛的作用。

元魯明善《農桑衣食撮要》「二月 」「種舊椹」條有類似記載。

《要術》對楮樹苗亦採用之,見下文《種穀楮》篇。

【六】 《易經》「既濟」:「繻,有衣袽。」

王弼註:「衣袽,所以塞舟漏也。」

「袽」 是破布爛絮之類,是塞船漏的雜亂東西。

竹上刮下來的竹皮叫「竹茹」,《名醫別錄》有「敗船茹」的藥,即是塞漏船的敗竹茹。

「袽」即「茹」字。

《要術》的特用口語以「茹」當「裹」字用,即由堵塞一義引申而來。

堵塞是用雜亂東西填塞下部,沒有一點空隙。

這裡「 科茹不長」也是下部叢脞過密的意思,即是說,小榆樹被摘去頂芽後,主幹長不高長不大,下部反而長出叢密的分枝,形成臃腫矮脞的樣子。

【七】 「□坑」,即溝坑。

【八】 「既栽移者,燒亦如法」,既經移植的「栽」,成活後也要照樣燒過。

【九】 「凡榆」,意謂「常榆」,即通常所指的榆,據注文「莢味甘,……春時將煮賣」 ,當指白榆。

【一】「看好」,整齊勻直。

【一一】「梜榆」,從「梜者」看來,此榆木特宜於作鏇作材,可供鏇成中空器物之用,小者如盞、碗,大者如魁、缸,在木理上有其特性,和刺榆、凡榆不同,所以有「梜者」、「不梜者」的分別。

但未詳是何種榆木。

【一二】「獨樂」,即「陀螺」,小孩玩具。

【一三】「魁」,《說文》:「羹斗也。」

即盛羹的大碗。

「榼」,《說文》:「酒器也。

」「□」即今「碗」字。

【一四】「●」,字書未收,當即「 瓨」字,現在寫作「缸」,《輯要》引即作「缸」。

【一五】「●」即「□」字,即今「 墑」字。

這裡指犁溝。

清祁寯藻《馬首農言.種植篇》:「今年耕墑,明年耕壟,則地力有餘矣。」

《方言篇》:「犁溝謂之墑,兩犁之間謂之壟。」

說明「墑」就是古所謂「畎」,也就是《要術》所稱的「●」,現在還稱理溝為「理墑」。

【一六】「又以鍬掘底,一坑作小□」 ,再在溝底掘稍深的坑,略作長形的小□坑形,以便於使白楊枝屈著溝底,使兩頭出土,向上豎起。

【一七】「一畝三壟,一壟七百二十株」,反映賈思勰當時的畝制是二百四十方步的長條畝,即□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一畝。

每步六尺,畝長一千四百四十尺,每二尺一株,一壟適得七百二十株。

「一畝三壟」,其間隔也是二尺,三壟合成一步的畝寬(《種槐柳楸梓梧柞篇》移栽楸苗:「方兩步一根,兩畝一行」,說明畝寬是一步)。

明董谷《碧裡雜存》捲上「 論畝」引當時農諺:「橫十五,豎十六,一畝田,穩穩足。」

同樣是二百四十方步為一畝,但畝形略近正方。

【一八】「●」,音摘,同「樀」,也寫作「●」、「●」,都和上篇引崔寔《四民月令》的「●」同字,即蠶架的橫檔木,亦稱「蠶椽」。

種棠第四十七《爾雅》曰(一):「杜,甘棠也。」

《郭璞》注曰:「今之杜梨。」

《詩》曰(二):「蔽芾甘棠。」

毛云:「甘棠,杜也。」

《詩義》疏云:「今棠梨,一名杜梨,如梨而小,甜酢可食也。」

《唐詩》曰(三):「有杕之杜。」

毛云:「杜,赤棠也。」

與白棠同,但有赤、白、美、惡。

子白色者為白棠,甘棠也,酢滑而美。

赤棠,子澀而酢,無味,俗語云: 『澀如杜』。

赤棠,木理赤,可作弓干。

(四)」

按今棠葉有中染絳者,有惟中染土紫【一】者;杜則全不用。

其實三種別(五)異,《爾雅》、毛、郭以為同,未詳也【二】。

棠熟時,收種之。

否則春月移栽。

八月初,天晴時,摘葉薄布,曬令干,可以染絳。

必候天晴時,少摘(六)葉,干之;復更摘。

慎勿頓收:若遇一陰一雨則浥,浥不堪染絳也。

成樹之後,歲收絹一匹。

亦可多種,利乃勝桑也。

(一) 見《爾雅.釋木》,無「也 」字。

郭璞注作:「今之杜棠。」

但《詩經.召南.甘棠》孔穎達疏引郭注同《要術》作「今之杜梨。」

(二) 見《詩經.召南.甘棠》。

毛《傳》文同。

「芾」音沸。

詩義疏》文與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有異,參看校記(四)。

(三) 見《詩經.唐風.杕杜》。

毛《傳》文同。

又「有杕之杜」句,並見《唐風.有杕之杜》及《小雅.杕杜》篇。

「杕」音第,生長茂盛的意思。

(四) 自「與白棠同」至「可作弓干」是《詩義疏》文,與《唐風.杕杜》孔穎達疏引陸璣《疏》文基本相同,陸《疏》起句作「赤棠與白棠同耳」,《要術》略去「赤棠」,逕承毛《傳》不重複。

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則作:「甘棠,今棠梨,一名杜梨,赤棠也,與白棠同耳,但子有赤白美惡…… 」,以下基本同《要術》引《詩義疏》,而「木理赤」 作「木理韌」。

(五) 院刻、金抄作「別」,明抄、湖湘本誤作「則」。

(六) 明抄作「●」,院刻、金抄、湖湘本作「摘」,字同,本書統一作「摘」。

【一】 「絳」,赤色。

「土紫」,紫褐色。

【二】 據上文《爾雅》、郭注、《詩經》毛《傳》、《詩義疏》等解釋,棠、杜顛來倒去,確實分不清,故賈氏有此說。

綜合歷史文獻資料,大體上是指棠、白棠為棠梨,杜、赤棠為杜梨。

參看卷四《插梨》篇註釋【一九】。

種穀楮【一】第四十八《說文》曰(一):「谷者,楮也。」

按今世人乃有名之曰「角楮」,非也。

蓋「角」 、「谷」聲相近,因訛耳。

其皮可以為紙者也。

楮宜澗谷間種之。

地欲極良。

秋上楮子熟時,多收,淨淘,曝令燥。

耕地令熟,二月耬耩之,和麻子漫散之,即勞。

秋冬仍留麻勿刈,為楮作暖。

若不和(二)麻子種,率(三)多凍死。

明年正月初,附地芟殺,放火燒之。

一歲即沒人。

不燒者瘦,而長亦遲。

三年便中斫。

未滿三年(四)者,皮薄不任用。

斫法:十二月為上,四月次之。

非此兩月而斫者,楮多枯死也。

每歲正月,常放火燒之。

自有干葉在地,足得火燃。

不燒則不滋茂也。

二月中,間斫去惡根。

斸者地熟楮科【二】,亦所(五)以留潤澤也。

移栽者,二月蒔【三】之。

亦三年一斫。

三年不斫者,徒失錢無益也。

指地賣者,省功而利少。

煮剝賣皮者,雖勞而利大。

其柴足以供燃。

自能造紙,其利又多。

種三十畝者,歲斫十畝,三年一遍,歲收絹百匹。

(一) 《說文》無「者」字。

按《說文》無「……者……也」例,「者」應是衍文。

(二) 「和」,明抄誤作「知」,他本不誤。

(三) 「率」,院刻、金抄、湖湘本等作「卒」,可以作「最後」、「終於」講,但應以作「大率」為長,故從黃校、明抄等及《輯要》引作「 率」。

(四) 「三年」,各本同;明抄作 「二年」,誤。

(五) 「所」,各本脫,據院刻、金抄補。

【一】 「榖」、「楮」《說文》互訓,即今桑科的構樹。

植物分類上過去有以日本構樹當楮而以Broussonetia papyrifera Vent. 當谷的。

日本構樹產於日本和朝鮮,我國尚未發現。

【二】 「科」,指枝葉繁茂。

【三】 「蒔」指移栽,《要術》中常見。

漆(一)第四十九凡漆器,不問真偽,過(二)客之後,皆須以水淨洗,置床 箔上,於日中半日許曝之使干,下晡【一】乃收(三),則堅牢耐久。

若不即洗者,鹽醋浸潤,氣徹則皺,器便壞矣。

其朱裡【二】者,仰而曝之--朱本和油,性潤耐日故。

盛夏連雨,土氣蒸熱,什器之屬,雖不經夏用,六七月中,各須一曝使干。

世人見漆器暫在日中,恐其炙壞,合著【三】一陰一潤之地,雖欲愛慎,朽(四)敗更速矣。

凡木畫、服玩【四】、箱、枕之屬,入五月(五),盡七月、九月中,每經雨,以布纏指,揩令熱徹,膠不動作【五】,光淨耐久。

若不揩拭者,地氣蒸熱,遍上生衣【六】,厚潤徹膠便皺,動處起發,颯然破矣。

(一) 本篇篇題院刻、金抄、明抄均僅一「漆」字,但卷首總目則作「種漆」;他本均據總目在此處加此「種」字。

但本篇所記僅是收貯和保存漆器的方法,並無「種」法記載。

這個矛盾,可能是今本《

要術》有脫漏,也可能賈氏原擬編寫種法而未能寫上。

茲仍院刻之舊。

又所有「漆」字,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均訛作「●」,他本作「漆 」,是。

(二) 院刻、金抄、黃校、張校、明抄作「過」,他本作「送」。

(三) 「收」,院刻、金抄誤作「 枚」,據明抄、湖湘本改正。

(四) 「朽」,院刻、金抄、湖湘本訛作「杇」,據明抄改正。

(五) 「入五月」以下,原作雙行小字,但這是正文,茲改為大字。

【一】 「下晡」,日將落時。

【二】 「朱裡」,硃砂漆裡。

【三】 「合著」,倒●著。

【四】 「木畫」,指漆畫。

《後漢書.五行志》:「婦女始嫁,至作漆畫,五采為系。」

「玩」,通作「玩」,「服玩」,這裡指一精一美玩好的小件漆器。

【五】 「動」,走動,走樣,變質。

酒變酸,顏色褪落,《要術》均稱之為「動」。

「動作」,開始變動。

再走動,便起皺。

皺的地方高起,一碰就破(「動處起發,颯然破矣」)。

【六】 「生衣」,上霉。

種(一)槐、柳、楸、梓、梧、柞第五十《爾雅》曰(二):「守宮槐,葉晝聶宵炕(三)。」

注曰:「

槐葉晝日(四)聶合而夜炕布者名『守宮』。」

《孫炎》曰:「炕,張也。」

槐【一】子熟時,多收,擘取數曝,勿令蟲生。

五月夏至前十餘日,以水浸之,如浸麻子法也。

六七日,當芽生。

好雨種麻時,和麻子撒之。

當年之中,即與麻齊。

麻熟刈去,獨留槐。

槐既細長,不能自立,根別【二】豎木,以繩攔之。

冬天多風雨,繩攔宜以茅裹(五);不則傷皮,成痕瘢也。

明年斸地令熟,還於槐下種麻。

脅槐令長。

三年正月,移而植之,亭亭條直,千百若一。

所謂「蓬生麻中,不扶自直。

(六)」若隨宜取栽,非直長遲,樹亦曲惡。

宜於園中割地種之。

若園好,未移之間,妨廢耕墾也。

種柳:正月、二月中,取弱柳【三】枝,大如臂,長一尺半,燒下頭二三寸,埋之令沒,常足水以澆之。

必數條俱生,留一根茂者,余悉掐去。

別豎一柱以為依主【四】,每一尺以長繩柱攔之。

若不攔(七),必為風所摧(八),不能自立。

一年中,即高一丈餘。

其旁生枝葉,即掐去,令直聳上。

高下任人,取足,便掐去正心,即四散下垂,婀娜可愛。

若不掐心,則枝不四散,或斜或曲,生亦不佳也。

六七月中,取春生少枝【五】種,則長倍疾。

少枝葉青氣(九)壯,故長疾也。

楊柳【六】:下田停水之處,不得五穀者,可以種柳。

八九月中水盡,燥濕得所時,急耕則【七】●楱之。

至明年四月,又耕熟,勿令有塊,即作●【八】壟:一畝三壟,一壟之中,逆順各一到,●中寬狹,正似蔥壟。

從五月初,盡七月末,每天雨時,即觸雨折取春生少枝、長一尺以上者,插著壟中,二尺一根。

數日即生。

少枝長疾,三歲成椽。

比如余木,雖微脆,亦足堪事。

一畝二千一百六十根【九】,三十畝六萬四千八百根。

根直八錢,合收錢五十一萬八千四百文。

百樹得柴一載,合柴六百四十八載。

載直錢一百文,柴合收錢六萬四千八百文。

都合收錢五十八萬三千二百文。

歲種三十畝,三年種九十畝;歲賣三十畝,終歲無窮。

憑柳【一】,可以為楯、車輞【一一】、雜材及枕。

《術》曰:「正月旦取楊柳枝著戶上,百鬼不入家。」

種箕柳【一二】法:山澗河旁及下田不得五穀之處,水盡干時,熟耕數遍。

至春凍釋,於山陂河坎之旁,刈取箕柳,三寸截之,漫散即勞。

勞訖,引水停之。

至秋,任為簸箕。

五條一錢,一畝歲收萬錢。

山柳赤而脆,河柳白而肕(十)。

《陶朱公術》曰:「種柳千樹則足柴。

十年之後,髡一樹,得一載,歲髡二百樹,五年一周。」

楸、梓:《詩義疏》曰(十一):「梓,楸(十二)之疏理色白而生子者為梓。」

《說文》曰(十三):「檟,楸也。」

然則楸、梓二木,相類者也。

白色有角者名為梓。

以(十四)楸有角者名為「角楸」,或名「子楸」;黃色無子者為「柳楸」,世人見其木黃,呼為「荊黃楸【一三】」也。

亦宜割地一方種之。

梓、楸各別,無令和雜。

種梓法:秋,耕地令熟。

秋末初冬,梓角熟時,摘取曝干,打取子。

耕地作壟,漫散即再勞之。

明年春,生。

有草拔令去,勿使荒沒。

後年正月間,斸移之,方兩步一樹。

此樹須大,不得穊栽。

楸既(十五)無子,可於大樹四面掘坑取栽移之【一四】。

亦方兩步一根,兩畝一行【一五】。

一行百二十樹(十六),五行合六百樹。

十年後,一樹千錢,柴在外。

車板、盤合【一六】、樂器,所在任用。

以為棺材,勝於柏松(十七)。

《術》曰:「西方種楸九根,延年,百病除。」

《雜五行書》曰:「捨西種梓楸各五根,令子孫孝順,口舌消滅也(十八)。」

梧桐:《爾雅》曰(十九):「榮,桐木。」

注云:「即梧桐也。」

又曰:「櫬,梧。」

注云:「今梧桐。」

是知榮、桐、櫬、梧,皆梧桐也。

桐葉花而不實者曰白桐。

實而皮青者曰梧桐,按今人以其皮青,號曰 「青桐【一七】」也。

青桐,九月收子。

二三月中,作一步圓畦種之。

方、大則難裹,所以須圓、小。

治畦下水,一如葵法。

五寸下一子,少【一八】與熟糞和土覆之。

生後數澆令潤澤。

此木宜濕故也。

當歲即高一丈。

至冬,豎草於樹間令滿,外復以草圍之,以葛十道束置【一九】。

不然則凍死也。

明年三月中,移植於廳齋(二十)之前,華淨妍雅,極為可愛。

後年冬,不復須裹。

成樹之後,樹別下子一石。

子於葉上生(二一),多者五六,少者二三也。

炒食甚美。

味似菱芡,多啖亦無妨也。

白桐無子,冬結似子者,乃是明年之花房【二】。

亦繞大樹掘坑,取栽移之。

成樹之後,任為樂器。

青桐則不中用。

於山石之間生者,樂器則鳴(二二)。

【二一】

青、白二材,並堪車板、盤合、木屧【二二】等用。

柞【二三】:《爾雅》曰(二三):「栩,杼也。」

注云:「柞樹。」

按俗人呼杼為橡子,以橡殼為「杼斗」,以剜剜(二四)似斗故也。

橡子儉歲可食,以為飯;豐年放豬食之,可以致肥也。

宜於山阜之曲,三遍熟耕,漫散橡子,即再勞之。

生則薅治,常令淨潔(二五)。

一定不移【二四】。

十年,中椽,可雜用。

一根直十文。

二十歲,中屋槫(二六),一根直百錢。

柴在外。

斫去尋生,料理還復。

凡為傢俱者,前件木,皆所宜種。

十歲之後,無求不給。

(一) 「種」,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卷首總目有,此處無,茲據總目加。

(二) 見《爾雅.釋木》,文同。

注是郭璞注,「名守宮」作「名為守宮槐」。

孫炎,亦《爾雅》注者。

「聶」音摺,合攏的意思。

(三) 「宵炕」,金抄作「●炕」 ,黃校、張校作「宵坑」,明抄作「●坑」,均誤,據院刻、湖湘本及《爾雅》原文改正。

下文末一「炕」字,黃校、張校、明抄仍誤作「坑」。

(四) 「日」,院刻、金抄、明抄誤作「曰」,據湖湘本及《爾雅》郭注改正。

(五) 「裹」,明抄誤作「裡」。

(六) 《大戴禮記.曾子制言上》篇及《勸學》篇均有「蓬生麻中,不扶自直」句。

《荀子.勸學》篇亦有,「自」作「而」。

(七) 「攔」,明抄誤作「爛」。

又本篇各「攔」字原均作「欄」,字同,《要術》中二字互見,本書統一從今寫作「攔」。

(八) 「摧」,明抄、湖湘本誤作 「推」,據院刻、金抄改正。

(九) 院刻、金抄作「氣」,唐韓鄂《四時纂要》「六月」篇采《

要術》同;黃校、張校、明抄作「 而」,湖湘本誤作「無」。

「氣壯」指生活力強,茲從院刻。

(十) 「肕」,明抄、湖湘本同;《輯要》引作「韌」,字同;院刻誤作「明」,金抄誤作「門」。

(十一)《詩義疏》文《太平御覽》未引。

《詩經.鄘風.定之方中》孔穎達疏引陸璣《疏》同《詩義疏》,惟起句作「梓者」,與「楸」字分開,更好。

(十二)「梓,楸」,院刻、金抄如文,《輯要》引同;他本均倒作「楸梓」,大誤。

《詩經.定之方中》孔穎達疏引陸璣《疏》作「梓者,楸之疏理」云云,起句有「者」字,所指甚明。

(十三)「檟,楸也」,《說文》同。

「檟」,音賈,字亦作「檟」。

《說文》又稱:「梓,楸也。」

「楸,梓也。」

二者互訓。

(十四)院刻、金抄、明抄作「以」 ,他本及《輯要》引作「似」。

「以楸」是在楸中分出來,「似楸」則不是楸,《要術》明說栽楸,應以兩宋本作「以」為正。

(十五)「既」,張校、湖湘本、《津逮》本誤作「即」,湖湘本、《津逮》本並脫上面「 楸」字,據院刻、金抄、黃校、明抄等補正。

(十六)院刻、金抄作「樹」,明抄作「株」,湖湘本等連下文「六百樹」的「樹」,並作 「株」。

(十七)院刻、金抄作「柏松」,他本及《輯要》引均作「松柏」。

又「勝於柏松」四字,除《學津》本從《輯要》引改為大字外,他本均作雙行小注,茲改為大字正文。

(十八)後二句除《學津》本改為大字正文外,他本均作雙行小字,茲改為大字。

(十九)引《爾雅》兩條,均見《釋木》,文同。

注文均郭璞注,無「也」字。

(二十)「齋」,古多作「齊」。

這裡廳齋,院刻、金抄亦作「齊」,他本均作「齋」,茲從他本作今寫。

(二一)「子於葉上生」,各本同,惟《輯要》引「葉」作「包」,學津本、漸西本從之。

按梧桐花後結成蓇葖果,長約七至十厘米,有四至五片果瓣,在沒有完全成熟時即開裂,果瓣膜質,成葉片狀,種一子即著生於果瓣的邊緣。

因此,古人就誤認為「子於葉上生」。

作「包上生」當然比較合適,但唐韓鄂《四時纂要》「二月」篇亦作「葉」(該書實采自《要術》),說明是《輯要》改的,故仍院刻之舊。

(二二)「樂器則鳴」,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同,「鳴」指有優美悅耳的音響。

《初學記》卷二八及《太平御覽》卷九五六「桐」引《要術》作「為樂器則鳴」;《輯要》改作「作樂器尤佳」。

(二三)見《爾雅.釋木》,無「也 」字。

「曰」,各本作「雲」,此從明抄。

注文同郭璞注。

(二四)「剜剜」,各本同,是凹陷如斗形的形容口語。

《輯要》引作「成剜」,當系以意改。

日譯本分開讀成:「以橡殼為杼,斗以剜,剜以斗故也」,並說末一「以」字是根據院刻來的,其實院刻、金抄仍作「似」。

「杼斗」、「橡斗」都是橡殼的俗名,二字分不開。

(二五)院刻、金抄作「潔」,湖湘本等作「潔」,字同。

《要術》中二字互用,本書統一作「潔」。

(二六)「槫」,除《津逮》本作「 樽」外,他本均同,《輯要》引亦同。

「樽」固然明顯是錯字,「槫」音一團一 ,字書解釋,於此不協,亦誤。

吾點校記:「疑本『●』字,音辟,《說文》:『壁柱也。

』亦作『欂』。」

唐韓鄂《四時纂要》「二月」篇采《要術》作「棟」。

應是「●」或「棟」字之誤。

【一】 槐是 Sophora japonica L. 。

【二】 「別」,各別;「根別」,每一根。

【三】 「弱柳」,指垂柳(亦名水柳),即上文「種柳」的「柳」,亦即通常所稱的柳。

唐陳藏器《本草拾遺》:「柳,……一江一 東人通名楊柳,北人都不言楊。」

說明北方只稱為「柳」。

宋蘇頌《圖經本草》:「今人謂柳為楊柳,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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