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民要術
卷第五
齊民要術
後魏高一陽一太守賈思勰撰
種桑、柘第四十五養蠶附
種榆、白楊第四十六
種棠第四十七
種穀楮第四十八
種(一)漆第四十九
種槐、柳、楸、梓、梧、柞第五十
種竹第五十一
種紅藍花及(二)梔子第五十二燕支、香澤、面脂、手藥、紫粉、白粉附
種藍第五十三
種紫草第五十四
伐木第五十五種地黃法附出(三)
(一) 卷內篇題無此「種」字,篇中也沒有提到種漆,「種」字不應有,但《要術》既專記栽培各法,應有種漆法。
這是一個矛盾,茲姑仍其舊。
(二) 卷內篇題無「及」字,內容也沒有提到「梔子」,這也是一個矛盾,姑仍其舊。
(三) 「出」,原無,卷內篇題有,據補。
種桑、柘【一】第四十五養蠶附(一)《爾雅》曰(二):「桑,辨有葚【二】,梔。」
注云:「辨,半也。」
「女桑,桋桑。」
注曰:「今俗呼桑樹小而條長者為女桑樹也。」
「□(三)桑,山桑。」
注云:「似桑,材中為弓及車轅。」
《搜神記》曰(四):「太古時,有人遠征。
家有一女,並馬一匹。
女思父,乃戲馬云:『能為我迎父,吾將嫁於汝。
』馬絕韁而去,至父所。
父疑家中有故,乘之而還。
馬後見女,輒怒而奮擊。
父怪之,密問女。
女具以告父。
父射馬,殺,曬皮於庭。
女至皮所,以足蹙之曰:『爾馬,而欲人為婦,自取屠剝,如何?』 言未竟,皮蹶然起,卷女而行。
後於大樹枝間,得女及皮,盡化為蠶,續於樹上。
世謂蠶為『女兒』,古之遺言也。
因名其樹為桑,桑言喪也。」
今世有荊桑、地桑(五)之名。
桑椹熟時,收黑魯椹【三】,黃魯桑,不耐久。
諺曰:「魯桑百,豐綿(六)帛。」
言其桑好,功省用多。
即日以水淘取子,曬燥,仍畦種。
治畦下水,一如葵法。
常薅令淨。
明年正月,移而栽之。
仲春、季春亦得。
率五尺一根。
未用耕故。
凡栽桑不得者,無他故,正為犁撥耳。
是以須穊,不用稀;稀通耕犁者,必難慎,率多死矣;且穊則長疾。
大都種椹,長遲,不如壓枝之速(七)。
無栽者,乃種椹也。
其下常斸掘種菉豆、小豆。
二豆良美,潤澤益桑。
栽後二年,慎勿采、沐【四】。
小采者,長倍遲。
大如臂許,正月中移之,亦不須髡。
率十步一樹,一陰一相接者,則妨禾豆【五】。
行欲小掎角【六】,不用正相當。
相當者則妨犁。
須取栽者,正月二月中,以鉤弋【七】壓下枝,令著地,條葉生高數寸,仍以燥土壅之。
土濕則爛。
明年正月中,截取而種之。
住宅上及園畔者,固宜即定【八】;其田中種者,亦如種椹法,先穊種二三年,然後更移之。
凡耕桑田,不用近樹。
傷桑、破犁,所謂兩失。
其犁不著處,斸地(八)令起,斫去浮根,以蠶矢糞之。
去浮根,不妨耬犁,令樹肥茂也(九)。
又法(十):歲常(十一)繞樹一步散蕪菁子,收穫之後,放豬啖之【九】,其地柔軟,有勝耕者。
種禾豆,欲得逼樹。
不失地利,田又調熟。
繞樹散蕪菁者,不勞逼也。
●桑,十二月為上時,正月次之,二月為下。
白汁出則損葉。
大率桑多者宜苦斫【一】,桑少者宜省●。
秋斫欲苦,而避日中;觸熱樹焦(十二)枯,苦斫(十三)春條茂。
冬春省●,竟日得作。
春采者,必須長梯(十四)高機,數人一樹,還條復枝,務令淨盡;要欲旦、暮,而避熱時。
梯不長,高枝折;人不多,上下勞;條不還,枝仍曲;采不淨,鳩腳多;旦暮采,令潤澤;不避熱,條葉干。
秋采欲省,裁(十五)去妨者。
秋多采則損條。
椹熟時,多收,曝干之,凶年粟少,可以當食。
《魏略》曰(十六):「楊沛為新鄭長。
興平【一一】末(十七),人多饑窮,沛課民益畜干椹(十八)【一二】,收□豆,閱【一三】其有餘,以補不足,積聚(十九)得千餘斛。
會太祖西迎(二十)天子,所將千人,皆無糧。
沛謁見,乃進干椹。
太祖甚喜(二一)。
及太祖輔政,超為鄴令,賜其生口【一四】十人,絹百匹,既欲厲之,且以報干椹也。」
今自河以北,大家收百石,少者尚數十斛。
故杜葛【一五】亂後,饑饉荐臻,唯仰以全軀命,數州之內,民死而生者,干椹之力也。
種柘法:耕地令熟,耬耩作壟。
柘子熟時,多收,以水淘汰令淨,曝干。
散訖,勞之。
草生拔卻,勿令荒沒。
三年,間【一六】斸去,堪為渾心【一七】扶老杖(二二)。
一根三文。
十年,中四破為杖,一根直二十文。
任為馬鞭、一胡一 床 【一八】。
馬鞭一枚直十文,一胡一 床 一具直百文。
十五年,任為弓材,一張三百。
亦堪作履。
一兩【一九】六十。
裁截碎木,中作錐、刀靶【二】。
音霸。
一個直三文。
二十年,好作犢車材。
一乘直萬錢。
欲作鞍橋【二一】者,生枝長三尺許,以繩系旁枝,木橛釘著地中,令曲如橋。
十年之後,便是渾成柘橋。
一具直絹一匹。
欲作快弓材者,宜於山石之間北一陰一中種之。
其高原山田,土厚水深之處,多掘深坑,於坑中種桑柘者,隨坑深淺,或一丈、丈五,直上出坑,乃扶疏四散。
此樹條直,異於常材。
十年之後,無所不任。
一樹直絹十匹。
柘葉飼蠶,絲好。
作琴瑟等弦,清鳴響徹,勝於凡絲遠矣。
《禮記.月令》曰(二三):「季春……無伐桑柘。
鄭玄注曰:「愛養蠶食也。」
… …具曲、植、筥、筐。
注曰:「皆(二四)養蠶之器。
曲,箔也。
植,槌也。」
后妃齋戒,親帥(二五)躬桑,……以勸蠶事,……無為散惰(二六)。」
《周禮》曰(二七):「馬質,……禁原蠶者。
」注曰:「質,平也,主買馬平其大小之價直者。」
「原,再也。
天文,辰為馬;蠶書,蠶為龍一精一,月直『大火』則浴其蠶種:是蠶與馬同氣【二二】。
物莫能兩大,故禁再蠶者,為傷馬與?」
《孟子》曰(二八):「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尚書大傳》曰(二九):「天子諸侯,必有公桑、蠶室,就川而為之。
大昕之朝【二三】,夫人浴種於川。」
《春秋考異郵》曰:「蠶,一陽一物,大惡水,故蠶食而不飲。
一陽一立於三春,故蠶三變而後消;死於七,三七二十一,故二十一日而繭。」
《淮南子》曰(三十):「原蠶一歲再登,非不利也,然王者法禁之,為其殘桑也。」
《泛勝之書》曰:「種桑法:五月取椹著水中,即以手潰之,以水灌洗,取子一陰一干。
治肥田十畝,荒田久不耕者尤善,好耕治之。
每畝以黍、椹子各三升合種之。
黍、桑當俱生,鋤之,桑令稀疏調適。
黍熟,獲之。
桑生正與黍高平,因以利鎌摩地刈之,曝令燥;後有風調,放火燒之,常逆風起火。
桑至春生。
一畝食三箔蠶。」
俞益期《箋》曰(三一):「日南蠶八熟,繭軟而薄。
椹采少多。」
《永嘉記》曰:(三二):「永嘉有八輩蠶:蚖珍蠶、「三月績。」
柘蠶、「 四月初績。」
蚖蠶、「四月初績(三三)。」
愛珍、「
五月績。」
愛蠶、「 六月末績。」
寒珍、「七月末績。」
四出蠶、「
九月初績。」
寒蠶。
「 十月績。」
凡蠶再熟者,前輩皆謂之『珍』。
養珍者,少養之。
「愛蠶者,故蚖蠶(三四)種也。
蚖珍三月既績,出蛾取卵,七八日便剖卵蠶生,多養之,是為蚖蠶。
欲作『愛』者,取蚖珍之卵,藏內甖中,隨器大小,亦可十紙(三五),蓋覆器口,安硎苦耕反泉【二四】、冷水中,使冷氣折其出勢。
得三七日,然後剖生,養之,謂為『愛珍』,亦呼『愛子』。
績成繭,出蛾生卵,卵七日,又剖成蠶,多養之,此則 『愛蠶』也。
「藏卵時,勿令見人。
應用二七赤豆,安器底, □【二五】月桑柴二七枚,以麻(三六)卵紙,當令水高下,與重卵相齊【二六】。
若外水高,則卵死不復出;若外水下,卵則冷氣少,不能折其出勢。
不能折其出勢,則不得三七日;不得三七日,雖出不成【二七】也。
不成者,謂徒績成繭、出蛾、生卵,七日不復剖生,至明年方生耳。
欲得蔭(三七)樹下。
亦有泥器口,三七日亦有成者【二八】。」
《雜五行書》曰:「二月上壬,取土泥屋四角,宜蠶,吉。」
按(三八)今世有三臥一生蠶,四臥再生蠶【二九】。
白頭蠶,頡石蠶,楚蠶,黑蠶,兒蠶,有一生、再生之異,灰兒蠶,秋母蠶,秋中蠶,老秋兒蠶,秋末老,獬兒蠶,綿(三九)兒蠶,同功蠶(四十),或二蠶三蠶,共為一繭。
凡三臥、四臥,皆有絲、綿之別。
凡蠶從小與魯桑者,乃至大入簇,得飼荊、魯二桑【三】;若小食荊桑(四一),中與魯桑,則有裂腹之患也。
楊泉《物理論》曰:「使人主之養民,如蠶母一之 養蠶,其用豈徒絲繭而已哉?」
《五行書》曰:「欲知蠶善惡,常以三月三日,天一陰一如無日,不見雨,蠶大善。」
「又法(四二):埋馬牙齒於槌下,令宜蠶。」
《龍魚河圖》曰:「埋蠶沙於宅亥地,大富,得蠶絲,吉利。
以一斛二斗甲子日鎮宅,大吉,致財千萬。」
養蠶法:收取種繭,必取居簇中者。
近上則絲薄,近地(四三)則子不生也。
泥屋用「福德利」上土。
屋欲四面開窗(四四),紙糊,厚為籬【三一】。
屋內四角著火。
火若在一處,則冷熱不均。
初生以毛掃。
用荻掃則傷蠶。
調火令冷熱得所。
熱則焦燥,冷則長遲。
比至再眠,常須三箔:中箔上安蠶,上下空置。
下箔障土氣,上箔防塵埃。
小時采「福德」上桑,著懷中令暖,然後切之。
蠶小,不用見露氣;得人一體 ,則眾惡除。
每飼蠶,卷窗幃,飼訖還下。
蠶見明則食,食多則生長。
老時值雨者,則壞繭,宜於屋裡簇之:薄布薪【三二】於箔上,散蠶訖,又薄以薪覆之。
一槌得安十箔【三三】。
又法:以大科蓬蒿【三四】為薪,散蠶令遍,懸之於棟樑、椽柱,或垂繩鉤弋、鶚爪(四五)、龍牙【三五】,上下數重,所在皆得。
懸訖,薪下微生炭以暖之。
得暖則作速,傷寒則作遲。
數入候看,熱則去火。
蓬蒿疏涼,無郁浥之憂;死蠶旋墜,無污繭之患;沙、葉不作(四六),無瘢痕之疵。
郁浥則難繰,繭污則絲散,瘢痕則緒斷。
設令(四七)無雨,蓬蒿簇亦良。
其在外簇者,脫【三六】遇天寒,則全不作繭。
用鹽殺繭(四八),易繰(四九)而絲肕(五十)。
日曝死者,雖白而薄(五一)脆,縑練(五二)衣著,幾將倍矣,甚者,虛失歲功:堅、脆懸絕,資生要理,安可不知之哉?
崔寔曰:「三月,清明節,令蠶妾治蠶室,塗隙穴,具槌、●(
五三)、箔、籠。」
《龍魚河圖》曰:「冬以臘月鼠斷尾。
正月旦,日未出時,家長斬鼠,著屋中。
祝云:『付敕屋吏,制斷鼠蟲;三時言功,鼠不敢行。
』」
《雜五行書》曰:「取亭部【三七】地中土塗灶,水、火、盜賊不經;塗屋四角,鼠不食蠶;塗倉、簞,鼠不食稻;以塞坎,百日鼠種絕。」
《淮南萬畢術》曰:「狐目狸臘,鼠去其穴。」
注曰:「取狐兩目,狸腦大如狐目三枚,搗之三千杵,塗鼠穴,則鼠去矣。」
(一) 原無「養蠶附」的附註,據卷首總目補(《津逮》本等已補)。
(二) 見《爾雅.釋木》,文同。
所稱「注雲」,均系郭璞注文。
(三) 「□」,音掩,黃校、明抄誤作「□」;院刻、金抄、湖湘本同《爾雅》原文,不誤;漸西本不從湖湘本而改從黃校,殊非。
(四) 干寶《搜神記》,各叢書中多有收錄,但均系輯集成書,頗見揉雜。
《叢書集成》本《搜神記》,二十卷,據《秘冊匯函》本排印,此條在卷十四,詞句頗多增飾。
《太平御覽》卷八二五「蠶 」引《搜神記》此條,文句與《要術》所引基本相同。
又引文中各本多有誤字,如「有人」、「絕」、「枝」 等,均據院刻、金抄等改正,不一一作校記。
(五) 明抄作「蛇桑」,院刻《吉石盦》影印本同,但日人小島尚質影寫本作「地桑」,金抄、勞季言校宋本及明清刻本亦作「地桑」。
按《農桑輯要》卷三有種「地桑」法,引《務本新書》稱:「 地桑本出魯桑。」
茲從金抄。
(六) 院刻、金抄作「綿」;他本及《輯要》引均作「錦」,誤。
(七) 「速」,黃校、明抄誤作「 遠」,院刻、金抄、湖湘本不誤。
「枝」,明抄誤作「 技」,他本不誤。
(八) 「地」,明抄、湖湘本誤作 「斷」,據院刻、金抄改正(《
輯要》引同)。
(九) 自「樹肥茂也」直至下文小注的「馬鞭」,湖湘本、《津逮》本完全脫去,院刻、金抄、黃校、張校、明抄不脫。
《學津》本據《輯要》引大部補上,漸西本據黃校補足。
(十) 本條自「歲常」至「有勝耕者」,原系雙行小字,茲改作大字。
(十一)院刻、金抄、張校作「常」 ,黃校、明抄誤作「嘗」。
作「
嘗」只是一般的錯字,不是避明光宗朱常洛的名字改的。
在《要術》他處,黃校、明抄不但「常」字極多,而且還有把「嘗」字寫作「常」的,如卷八作醬等法篇「嘗為菹酢者」,院刻、金抄作「嘗 」,明抄卻作「常」。
(十二)湖湘本等作「焦」,院刻等作「燋」,字同。
《要術》中二字互用,本書統一作「 焦」。
(十三)「斫」,明抄誤作「研」,他本不誤。
(十四)「梯」,明抄誤作「稊」,他本不誤。
(十五)院刻、金抄、黃校及輯要引均作「裁」,作「才」、「僅」解,不是剪去;明抄作 「栽」,誤;劉壽曾認為「裁」誤,漸西本因改作「栽 」,更誤。
(十六)《三國誌.魏志.賈逵傳》裴松之注引《魏略》有楊沛的傳,《要術》此段節引自該傳。
(十七)黃校脫「末」字,他本不脫。
(十八)院刻、金抄作「課民益畜干椹」,同《魏略》;黃校、明抄作「使民益蓄熟椹」。
茲從院刻。
「畜」通「蓄」。
(十九)院刻、金抄作「積聚」,黃校、張校、明抄作「積椹」。
(二十)「迎」,從院刻、金抄,《魏略》亦作「迎」;黃校、張校、明抄作「征」,誤。
按「太祖」,指曹操,所謂「西迎天子」,指曹操迎回被李傕郭泛所劫持的漢獻帝,搬到許昌。
字應作「迎」 。
(二一)「喜」,院刻、金抄作「善 」,誤;他本及《魏略》均作「
喜」,茲改正。
(二二)「杖」,從明抄及《輯要》引;黃校、張校脫;院刻、金抄作「枝」。
(二三)今本《禮記.月令》與《要術》所引略有不同。
本段自「鄭玄注曰」以下,原均系雙行小字,但中間混列著《月令》正文,茲將《月令》正文改復為大字。
(二四)院刻、金抄作「皆」,黃校、明抄作「各」,湖湘本、《津逮》本訛作「名」。
(二五)黃校、張校、明抄作「帥」 ,院刻、金抄誤作「師」。
湖湘本脫自「曲,箔也」至 「親帥」十二字,《津逮》本亦脫。
(二六)張校、黃校劉錄及明抄同《月令》作「惰」,院刻、金抄作「墮」,通「惰」。
「 無為散惰」黃校陸錄訛脫作「無散情」,湖湘本、津逮本訛脫作「為敗情」。
(二七)見《周禮.夏官》「馬質」 。
注內「質,平也,主買馬平其大小之價直者。」
今本《周禮》鄭玄注無此文,賈公彥疏有如下解釋:「質,平也,主平馬力及毛色與賈直之等。」
《要術》此注似可疑。
「原,再也」以下,今本鄭注有。
又《要術》注文原全作大字,茲改為小字。
(二八)見《孟子.梁惠王上》篇,文同。
又《盡心上》篇有類似記載。
(二九)清陳壽祺輯校《尚書大傳》卷一,從《詩經.大雅.瞻卬》孔疏中輯有此條,文較詳(和《禮記.祭義》文略同)。
《要術》這裡是節引。
(三十)見《淮南子.泰族訓》。
(三一)俞益期《箋》是俞益期的書信。
《水經注》卷三六「一溫一 水」引俞益期《與韓康伯書》記述越南的檳榔、兩熟稻和八熟蠶。
關於八熟蠶只有 「桑蠶年八熟繭」六字。
《要術》所引較詳,可能是另一書信,也可能是《水經注》所引有所節簡。
「椹采少多」,頗費解,疑有脫誤。
檳榔和兩熟稻,《要術》分引於卷十「檳榔〔三三〕」和「
稻〔二〕」。
(三二)《太平御覽》卷八二五引作《永嘉郡記》。
自「永嘉有八輩蠶」至「此則『愛蠶』 也」,文字基本相同,但有脫誤;「藏卵時,勿令見人 」以下一段,《御覽》無。
注文應系《永嘉記》原有,故加引號。
(三三)「四月初績」,各本及《太平御覽》引均同。
但據下文,「
蚖蠶」既是「蚖珍蠶」的二化蠶,而蚖珍三月作繭,到蚖蠶再結繭時在四月初,相距日子很短;而且愛珍和蚖蠶同為蚖珍的二化蠶,所不同的只是愛珍由於對蚖珍的卵經過低一溫一 處理延長了休眠期十三四天然後孵化,那愛珍作繭也只能比蚖蠶遲十幾天,可是愛珍作繭在五月,和蚖蠶相差達一個多月,也不合理。
據此,疑「四月初」為「四月末」(或「中」)之誤。
(三四)「蚖蠶」,各本及《太平御覽》引均同。
但再熟蠶的前輩既稱為「珍」,蚖珍與蚖蠶,各是一輩,為直系,而愛蠶對蚖蠶則是旁系,沒有直接的親緣關係;而且下文明說愛蠶是經過低一溫一 處理後的蚖珍的三化蠶,則此處「故蚖蠶種也」,應是「故蚖珍種也」之誤。
八輩蠶除柘蠶為別種外,其餘七輩的親緣關係如下所示:
┌─────寒 珍───────寒 蠶
│ (七月末) (十 月)
│
蚖珍蠶 ├── ───愛 珍───────愛 蠶 ──────四出蠶
(三 月)│ (五 月)(六月末) (九月初)
│
└─────蚖 蠶
(四月末)
(三五)「亦可十紙」,《太平御覽》引作「亦可十紙、百紙。」
(三六)「麻」,各本同,黃麓森校記:「麻乃庪之訛」,《今釋》亦疑「庪」之誤。
按「 庪」同「庋」,有支擱之義,指支架蠶卵紙使不著甖底,亦可用於分層支架。
黃校《今釋》是。
(三七)院刻、金抄作「蔭」,明抄、湖湘本作「一陰一」,二字古通用,茲從院刻。
(三八)此段記述當時蠶的品種,應列在引《永嘉記》之後,此系「
錯簡」。
又自「按今世」以下至「 裂腹之患也」,原作雙行小字接寫在「宜蠶吉」下面,變成《雜五行書》的注文,茲為列出,並改作大字。
(三九)院刻、金抄、明抄作「綿」 ,湖湘本、《津逮》本等作「錦」。
(四十)院刻、金抄作「同功蠶」,明抄、湖湘本作「同繭蠶」。
(四一)「若小食荊桑」,「若」,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荊」,明抄、湖湘本誤作「則」,據院刻、金抄、黃校改正。
(四二)「又法」一段,又下文「又法」以下至「安可不知之哉」二段,原除「又法」二字作大字外,余均作雙行小字,茲一律改為大字。
(四三)院刻、金抄、黃校、張校作 「地」,明抄、湖湘本作「下」。
(四四)院刻、金抄作「□」,明抄作「□」,湖湘本作「□」,《
津逮》本等作「□」,都是「窗」 的別體,本書統一作「窗」。
(四五)「鉤弋」,從院刻、金抄;明抄誤作「鉤戈」,湖湘本誤作「鉤□」。
「鶚爪」,從明抄;院刻誤作「鶚瓜」,湖湘本誤作「鴞爪」。
(四六)「沙、葉不作」,從院刻、金抄。
「沙」指蠶沙,「葉」指殘碎桑葉。
這是說在蓬蒿上上簇,可以避免將殘沙碎葉夾績在繭裡面,不致結成疤瘌。
他本作「沙●(或●)不住」,誤。
(四七)「斷。
設令」三字,黃校、張校、明抄空白三格,湖湘本空白一格,據院刻、金抄補正。
(四八)「鹽殺繭」三字,黃校、張校、明抄空白三格,湖湘本空白一格,據院刻、金抄補正。
(四九)院刻、金抄作「易繰」,明抄、湖湘本誤作「易練」。
(五十)院刻、金抄、黃校、張校、明抄作「肕」,即「韌」字;湖湘本等作「朋」,誤。
(五一)院刻、金抄作「薄」,黃校、張校、明抄誤作「曹」,湖湘本誤作「漕」,均系「 薄」字蝕爛後錯成。
(五二)院刻、金抄作「縑練」,黃校、張校、明抄誤作「縑煉」,湖湘本誤作「□煉」。
(五三)「槌、●」,院刻、金抄作 「捶持」,明抄、湖湘本等作「
槌持」。
按「槌」是蠶架的直柱; 「●」音摘,是蠶架的橫檔,用以支擱蠶箔。
二字均應從木,從手是後人沿訛通假。
【一】 「柘」是桑科,亦名「一奴一柘 」。
《 本草綱目》卷三六:「處處山中有之。
喜叢生,干疏而直,葉豐而厚,一團一 而有尖。
其葉飼蠶。
……其木染黃赤色,謂之柘黃。」
【二】 「辨」是一半。
「辨有葚」 ,《爾雅》邢昺疏引犍為舍人註:「桑樹一半有葚,半無葚,為梔。」
按桑樹多有雌雄異株,所謂一半有椹一半無椹為「梔」,似是指雌雄異株的桑,另名為「梔」 。
【三】 「黑魯椹」,取黑魯桑的椹作種。
朱祖榮《蠶桑問答》捲上:「荊桑多葚,葉薄而尖;魯桑少葚,葉厚而多津。
……凡荊之類,根固而心實,能久遠;凡魯之類,根不固而心不實,不能久遠。
」荊為野桑,魯為家桑,湖桑為魯桑的變種,明清以來,記述甚多。
但現在荊、魯桑都是栽培種。
黑魯桑分佈於山東省臨朐縣等地,適宜於作稚蠶用桑;黃魯桑分佈於山東省中部和南部,適宜於飼育春季壯蠶和秋蠶。
荊桑多分佈於長一江一 以南。
【四】 「采」指採葉。
「沐」指整枝。
下文的「髡」,指在一定的高度截去主幹。
【五】 五尺一株假植時,其地不耕。
現在十步一株定植後,株間仍進行耕作,種「禾豆」 。
「禾」是共名,不專指粟。
【六】 「小掎角」,稍為偏斜,不相對正。
下文「正相當」,就是對直不偏。
【七】 「杙」的本字作「弋」,是小木樁;「鉤弋」就是小木樁帶鉤的,像杈鉤之類,用以鉤壓桑條固定在地上。
【八】 「定」,定植。
壓條苗栽在住宅上或園畔時,即行定植;如果栽在大田里,先假植二三年後再定植。
【九】 「啖之」,指吃蕪菁的殘根剩莖。
【一】「苦」,盡量地,在《要術》中與「痛」相當。
「桑多」指桑枝細短稠密,消耗養分,而且樹冠內通風透光不良 ,所以需要「苦斫」。
「 苦斫」指加重剪除。
「省●」指輕疏。
桑樹經過長期人工栽培和修剪,由自然生長型逐步發展成剪定型,提高桑葉產量,是我國勞動人民創造的特殊技術。
【一一】興平,漢獻帝年號(公元一九四至一九五年)。
興平末是公元一九五年,此時王允已除去董卓,董卓部屬李催郭泛一群極端凶殘的破壞者,大殺王允等,並屠長安城,擄去漢獻帝。
當時人口、文化、財物最集中的洛一陽一和關中地區,遭到極殘酷的破壞。
【一二】桑樹中有以采收桑椹為主要目的的「果桑」,自古栽培。
現在以山東省西北部和河北省東南部栽培為最多,一株大樹可產椹數百斤,為當地主要副業生產之一。
這種「干椹」的來源,當然有采自普通葉桑的,但主要來源當是果桑所產。
【一三】「閱」,檢查和徵集。
【一四】古代戰爭戰勝者強迫俘虜為一奴一隸,侮稱為「生口」。
【一五】「杜葛」,指杜洛周和葛榮。
後魏在魏太武帝時(公元四二四至四五一年)在北邊要地設立柔玄等鎮,防衛柔然。
到魏孝明帝孝昌元年(公元五二五年),柔玄鎮人杜洛周起兵反魏。
翌年,葛榮也起事,攻佔河北五州地方。
他們都是兵變,沒有紀律,專事屠一殺 擄掠,人民遭到很大禍殃。
到魏孝莊帝建義元年(公元五二八年),杜、葛失敗,其部屬數十萬人散在各州縣,專靠殺掠為生。
河北數州人民,受殃極其慘重。
此後到公元五三四年後魏分裂為東西魏,戰亂還一直在繼續著。
【一六】「間」,疏間,去掉密的。
下文「任」,堪,可以作。
【一七】「渾心」,整條不破開的。
【一八】「一胡一 床 」,通常指一交一 椅,這裡一具僅值百文,當是小坐具或小几一類的東西。
【一九】「一兩」即一雙。
凡物成雙叫做「兩」,如車有二輪稱為「
一輛」,亦作「一兩」。
【二】「靶」,借作「把」字。
【二一】馬鞍像橋形,故稱「鞍橋」 。
《琵琶記》第十出:「那更鞍橋又破損。」
【二二】「辰」,星名,即房宿。
《爾雅.釋天》:「天駟,房也。」
鄭玄解釋「辰為馬」 ,即指辰為天駟而言。
《釋天》又稱:「大辰:房、心、尾也。
大火,謂之大辰。」
房宿既為天駟,則馬亦與 「大火」相應。
《晉書.天文志》:「大火,於辰(指十二辰)為卯。」
「大火」配卯,卯配在曆法上是二月,就是「月直『大火』」浴蠶種的月份。
故龍為天馬,馬屬「大火」,蠶為「龍一精一」,在「大火」二月浴種孵化,故稱「蠶與馬同氣」。
這是古人對禁原蠶的穿鑿附會以神設教的解釋。
【二三】「大昕之朝」,鄭玄註:「 季春朔日之朝也。」
(見陳壽祺輯校《尚書大傳》卷一)。
【二四】「硎」,這裡同「坑」,即今「坑」字。
「硎泉」,坑谷冷泉。
【二五】「□」,同「臘」。
【二六】「重卵」,指用桑枝支架著的幾層蠶卵紙。
「相齊」,外面的水要和甖中最上面的一層卵紙相齊。
【二七】「不成」,不如期孵化,指低一溫一 處理未達要求,蚖珍的二化蠶愛珍所產的卵,不能在第七天再孵化為愛蠶,要到明年才能出蟻。
【二八】「泥器口」,用泥塗封瓦器的口。
對蚖珍的低一溫一 處理,除應將甖子放在溪谷冷水中外,還要求上面有樹木遮蔭。
但無樹蔭時,也可以用泥塗封甖口,有時也能達到同樣的目的,這就是「三七日亦有成者」。
【二九】「臥」,眠;「生」,孵化;這裡是說蠶有三眠一化蠶和四眠二化蠶。
【三】朱祖榮《蠶桑問答》捲上: 「湖桑飼蠶,其絲光澤而少堅韌,亦可斟酌栽荊桑樹,於大眠後取葉間飼之,其絲則韌而有光矣。
或謂飼以湖桑,即不能飼以荊桑者非。」
【三一】「籬」,作屏障解釋,即指下文的「窗幃」,即窗簾。
【三二】「薪」,作為蠶簇用。
【三三】蠶架的直柱叫做「槌」,因為它是直立的,所以也叫「植」(上文引《月令》鄭註:「植,槌也。」
);蠶架的橫檔叫做「●」(下文引崔寔的話提到);掛橫檔於直柱上的繩套叫做「繯」(見《
方言》卷五)。
蠶箔擱在橫檔上。
一條直柱上有幾層橫檔,就可擱上幾層蠶箔。
「一槌得安十箔」,這是有十層橫檔的蠶架。
【三四】《神農本草經》「白蒿」下《重修政和證類本草》按語:「
別本注云:『葉似艾葉,上有白毛 □澀,俗呼為蓬蒿。
』」《圖經本草》:「白蒿,蓬蒿也。」
是蓬蒿即菊科的白蒿。
吳其浚以為蓬蒿是野同蒿,而白蒿是大蓬蒿,並說:「李時珍以同蒿菜為蓬蒿,殊誤」(見《植物名實圖考》卷四及卷一二)。
而《 要術》用作蠶簇的材料,應是Artemisia 屬的植物,不是茼蒿菜。
【三五】「鉤弋」,截取樹枝的椏□ 作成的鉤子。
「鶚爪」、「龍牙」,可能是同類異形的各種鉤子,也可能是梁端柱間的「梁下巴」之類。
【三六】「脫」,或然之詞,即「或者」、假設」。
【三七】「亭部」,亭長辦事的處所,亦指郵亭所在地。
當然這些都是荒唐可笑的迷信說法。
種榆【一】、白楊第四十六《爾雅》曰(一):「榆,白枌。」
注曰:「枌榆,先生葉,卻著莢;皮色白。」
《廣志》曰(二):「有姑榆,有朗榆。」
按今世有刺榆,木甚牢肕,可以為犢車材。
梜榆(三),可以為車轂及器物。
山榆,人【二】可以為蕪荑(四)【三】。
凡種榆者,宜種刺、梜(五)兩種,利益為多;其餘軟弱,例非佳木也。
榆性扇地,其一陰一下五穀不植【四】。
隨其高下廣狹,東西北三方,所扇各與樹等。
種者,宜於園地北畔,秋耕令熟,至春榆莢落時,收取,漫散,犁細●,勞之。
明年正月初,附地芟殺,以草覆上,放火燒之【五】。
一根上必十數條俱生,只留一根強者,余悉掐(六)去之。
一歲之中,長八九尺矣。
不燒則長遲也。
後年正月、二月,移栽之。
初生即移者,喜曲,故須叢林長之三年,乃移植。
初生三年,不用採葉,尤忌捋心(七);捋心則科茹不(八)長【六】,更須依法燒之,則依前茂矣。
不用●沐。
●者長而細,又多瘢痕;不● 雖短,粗而無病。
諺曰:「不●不沐,十年成轂(九)。」
言易粗也。
必欲●者,宜留二寸。
於□坑【七】中種者,以陳屋草布□中,散榆莢於草上,以土覆之。
燒亦如法。
陳草速朽(十),肥良勝糞。
無陳草者,用糞糞之亦佳。
不糞,雖生而瘦。
既栽移者,燒亦如法【八】也。
又種榆法:其於地畔種者,致雀損谷;既非叢林,率多曲戾。
不如割地一方種之。
其白土薄地不宜五穀者,唯宜榆及白榆(十一)。
地須近市。
賣柴、莢、葉,省功也。
梜榆、刺榆、凡榆【九】:三種色,別種之,勿令和雜。
梜榆,莢、葉味苦;凡榆,莢味甘,甘者春時將(十二)煮賣,是以須別也。
耕地收莢,一如前法。
先耕地作壟,然後散榆莢。
壟者看好【一】,料理又易。
五寸一莢,稀穊得中。
散訖,勞之。
榆生,共草俱長,未須料理。
明年正月,附地芟殺,放火燒之。
亦任生長,勿使棠杜康反(十三)近。
又至明年正月,斸去惡者,其一株上有七八根生者,悉皆斫去,唯留一根粗直好者。
三年春,可將莢、葉賣之。
五年之後,便堪作椽。
不梜者,即可斫賣。
一根十文。
梜(十四)者【一一】鏇作獨樂【一二】及盞。
一個三文。
十年之後,魁、□、瓶、榼【一三】,器皿,無所不任。
一□七文,一魁二十,瓶、榼各直一百文也。
十五年後,中為車轂及蒲桃 ●【一四】。
●一口,直三百。
車轂一具,直絹三匹。
其歲歲料簡(十五)●治之功,指柴僱人--十束雇一人--無業之人,爭來就作。
賣柴之利,已自無貲;歲出萬束,一束三文,則三十貫;莢葉在外也。
況諸器物,其利十倍。
於柴十倍,歲收三十萬。
斫後復生,不勞更種,所謂一勞永逸。
能種一頃,歲收千匹。
唯須一人守護、指揮、處分,既無牛、犁、種一子、人功之費,不慮水、旱、風、蟲之災,比之谷田,勞逸萬倍。
男女初生,各與小樹二十株,比至嫁娶,悉任車轂。
一樹三具,一具直絹三匹,成絹一百八十匹:娉財資遣,粗得充事。
《術》曰:「北方種榆九根,宜蠶桑,田谷好。
」
崔寔曰:「二月,榆莢成,及青收,干以為旨蓄。
「旨,美也;蓄,積也。
司部收青莢,小蒸曝之,至冬以釀酒,滑香,宜養老。
《
詩》云:『我有旨蓄,亦以御冬』 也。」
色變白,將落,可作●●。
隨節早晏,勿失其適。
「●,音牟;●,音頭:榆醬。
」」
白楊,一名「高飛」,一名「獨搖」。
性甚勁直,堪為屋材;折則折矣,終不曲撓(十六)。
一奴一孝切。
榆性軟,久無不曲,比之白楊,不如遠矣。
且天性(十七)多曲,條直者少;長又遲緩,積年方得。
凡屋材,松柏(十八)為上,白楊次之,榆為下也。
種白楊法:秋耕令熟。
至正月、二月中,以犁作壟,一壟之中,以犁逆順各一到,●【一五】中寬狹,正似(十九)蔥壟。
作訖,又以鍬掘底,一坑作小□(二十)【一六】。
斫取白楊枝,大如指、長三尺者,屈著壟中,以土壓上,令兩頭出土,向上直豎。
二尺一株。
明年正月中,●去惡枝,一畝三壟,一壟七百二十株【一七】,一株兩根,一畝四千三百二十株(二一)。
三年,中為蠶●【一八】。
都格反五年,任為屋椽。
十年,堪為棟樑。
以蠶●為率,一根五錢,一畝歲收二萬一千六百文。
柴及棟樑、椽柱在外。
歲種三十畝,三年九十畝。
一年賣三十畝,得錢六十四萬八千文。
週而復始,永世無窮。
比之農夫,勞逸萬倍。
去山遠者,實宜多種。
千根以上,所求必備。
(一) 見《爾雅.釋木》。
注為郭璞注。
正注文並同《要術》。
(二) 《太平御覽》卷九五六「榆 」引《廣志》作:「有姑榆,有郎榆。
郎榆,無莢,材又任車用,至善。
青●(按同蠡,是皮厚的意思)者出渤海東光,以供官。」
東光,今河北省東光縣。
(三) 「梜榆」,黃校、張校、明抄誤作「枌榆」,湖湘本訛作「
挾榆」,據院刻、金抄改正。
(四) 院刻、明抄作「荑」,金抄訛作「莢」(參看註釋【三】)。
(五) 「梜」,張校訛作「粉」,明抄、湖湘本訛作「挾」,據院刻、金抄改正。
(六) 《學津》本、漸西本作「掐 」,他本均誤作「掏」。
此字在他處院刻等所誤亦同,本書逕予改正,不再作校記。
又這條注文應在下文「長八九尺矣」下,而這個地位的注文,應是下面「不燒則長遲也」的一條,這二條注文顛倒錯了。
(七) 正文和注文的「捋心」,僅院刻如文,指摘頂芽;金抄誤作「特心」;湖湘本誤作 「采心」;黃校、明抄正文均誤作「捋之」,注文黃校不誤,明抄誤作「將心」。
(八) 「不」,明抄、湖湘本誤作 「太」,據院刻、金抄改正。
(九) 「轂」,明抄誤作「谷」,他本不誤。
(十) 院刻、金抄作「速朽」,指陳屋草腐爛得快,是正字;黃校、張校、明抄作「還根 」,是形近而訛。
(十一)「白榆」雖然就是「枌榆」 ,但賈氏稱之為「枌榆」,不稱「白榆」,而且在這裡也和下文「梜榆、刺榆、凡榆三種」不協調,黃麓森疑是「白楊」之誤。
應是「白楊」之誤。
(十二)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作「將」;黃校、張校作「捋」,雖似可通,實誤。
「 將」是「把它拿來」,魏晉南北朝文獻中常這樣用。
(十三)院刻、金抄作「棠(杜康反)」,《輯要》引同;黃校、明抄作「掌(止兩反)」 ,湖湘本作「長(止兩反)」。
按「棠」、「
掌」都是「□」的別體(不是棠梨、手掌),即「牚」字,現在寫作「□」;「□」,古本音「杜康反」(音堂)。
但「止兩反」讀為「
手掌」的「掌」,大誤。
湖湘本的 「長」,加木旁作「棖」也就是「
□」字。
參看卷四《插梨》篇註釋【二九】。
(十四)「梜」,明抄誤作「挾」,院刻、金抄、湖湘本不誤。
(十五)院刻、金抄作「料簡」,他本均作「科簡」。
「科簡」只是斫去科條,義同「●治 」,應以作「料簡」為是。
(十六)「折則折矣,終不曲撓」, 「折」,各本同,應有誤。
「折」與「曲撓」無別,講不通;如果作折斷講,用作樑柱,比「曲撓」更壞。
《植物名實圖考長編》卷二一「白楊」引《懸笥瑣探》: 「白楊……修直端美,用為寺觀材,久則疏裂,不如松柏材勁實也。」
則白楊久則析裂開坼,「折」應是「析 」或「坼」字之訛。
(十七)院刻、金抄、明抄作「天性 」;黃校、張校、湖湘本作「木性」。
(十八)「柏」,從黃校、明抄;金抄作「梅」,當誤;院刻模糊不清。
(十九)「似」下明抄、湖湘本有「 作」字,當系襲下文「作訖」而衍;院刻、金抄無,《輯要》引亦無,下文種《槐柳楸梓梧柞》篇:「●中寬狹,正似蔥壟」,亦無「作」字,故從院刻。
(二十)院刻、金抄作「□」,明抄、湖湘本作「塹」,二字同,但上文種榆作「□」,本書統一作「□」。
(二一)「株」,各本同,上文既稱 「一株兩根」,此處亦應作「根」。
【一】 本篇的「榆」,似指白榆。
下文所稱的「凡榆」,當亦指此。
吳其浚《植物名實圖考》卷三三「榆」:「今以有莢者為姑榆,無莢者為郎榆。
南方榆,秋深始結莢,不可食,即《拾遺》之榔榆也。
其有□(按即「刺」字)者為□榆,質堅。
其皮白者為枌榆,北方食之。」
「姑榆」即《爾雅.釋木》的「無姑」,是現在的大果榆,也叫「黃榆」。
先葉開花,春夏間結大翅果,產於北方。
其果實一陰一干或制醬後,現在中藥上還保存著「蕪荑紅」的名稱。
唐陳藏器《
本草拾遺》:「作醬食之,……此山榆仁也。」
大果榆現在徐州還稱「山榆」,則《要術》所稱「山榆人可以為蕪荑」,當即指本種。
榔榆,翅果小形,深秋成熟。
在本草書上陳藏器《本草拾遺》始著錄,稱:「 秋生莢,如北榆。
陶公只見榆作注(按指陶弘景《名醫別錄》,見下),為南土無榆也。」
刺榆,小枝具硬刺,花與葉同時展放。
果實呈歪錐形,背面具翅,初秋成熟。
木質堅硬緻密。
「枌榆」即《爾雅》的 「白枌」,即今白榆,三四月間,先葉開花,果莢春夏間成熟。
北方常以果莢和麵粉或小米粉蒸食;青莢蒸過曬乾可釀酒,老熟的可制醬。
《神農本草經》所著錄的 「榆皮」,一般的解釋是指本種的皮,而陶弘景《名醫別錄》則說「八月采實」,則所指各別,因此《唐本草》注說:「榆,三月實熟,尋則落矣,今稱『八月采實 』,恐本經(指《名醫別錄》)誤也。」
陳藏器《本草拾遺》明白指出:「榆莢,……四月收實,作醬,似蕪荑。
……一江一 東有刺榆,無大榆,……刺榆秋實,故陶錯誤也。」
據此,唐時一江一 東仍無春夏間結莢的榆,陳藏器因稱春夏間結莢者為「北榆」,並說「南土無榆」。
至吳其浚所見南方的榆,也還是榔榆。
【二】 果仁的「仁」,宋元以前均作「人」(段玉裁說),在《要術》中亦均作「人」。
【三】 《爾雅.釋木》:「無姑,其實夷。」
郭璞註:「無姑,姑榆也。
生山中,葉圓而厚,剝取皮,合漬之,其味辛香,所謂『無夷』。」
「 無夷」即由無姑的果實「夷」得名,後來加草頭作「蕪荑」。
因其果仁可制醬,故亦稱其醬為「蕪荑」。
但郭注作「葉圓而厚」,有誤。
據史游《急就篇》卷二「蕪荑」顏師古註:「無姑……生於山中,其莢圓厚,剝取樹皮,合漬而干之,成其辛味也。」
榆葉不圓,顏注作 「其莢圓厚」,郭注的「葉」是「莢」字被後人搞錯的,而且《爾雅》明說「其實夷」,郭注也只能對「莢」 作解釋,不應文不對題說葉不說莢。
又,《爾雅.釋草》有「莁荑,蔱蘠」,所指為草本,非此木本「蕪荑」 。
【四】 「植」,通「殖」。
《淮南子.主術訓》:「五穀繁植。」
【五】 「放火燒之」,方法與上篇引《泛勝之書》的割桑苗放火燒過相同,有促進新條生長迅速旺盛的作用。
元魯明善《農桑衣食撮要》「二月 」「種舊椹」條有類似記載。
《要術》對楮樹苗亦採用之,見下文《種穀楮》篇。
【六】 《易經》「既濟」:「繻,有衣袽。」
王弼註:「衣袽,所以塞舟漏也。」
「袽」 是破布爛絮之類,是塞船漏的雜亂東西。
竹上刮下來的竹皮叫「竹茹」,《名醫別錄》有「敗船茹」的藥,即是塞漏船的敗竹茹。
「袽」即「茹」字。
《要術》的特用口語以「茹」當「裹」字用,即由堵塞一義引申而來。
堵塞是用雜亂東西填塞下部,沒有一點空隙。
這裡「 科茹不長」也是下部叢脞過密的意思,即是說,小榆樹被摘去頂芽後,主幹長不高長不大,下部反而長出叢密的分枝,形成臃腫矮脞的樣子。
【七】 「□坑」,即溝坑。
【八】 「既栽移者,燒亦如法」,既經移植的「栽」,成活後也要照樣燒過。
【九】 「凡榆」,意謂「常榆」,即通常所指的榆,據注文「莢味甘,……春時將煮賣」 ,當指白榆。
【一】「看好」,整齊勻直。
【一一】「梜榆」,從「梜者」看來,此榆木特宜於作鏇作材,可供鏇成中空器物之用,小者如盞、碗,大者如魁、缸,在木理上有其特性,和刺榆、凡榆不同,所以有「梜者」、「不梜者」的分別。
但未詳是何種榆木。
【一二】「獨樂」,即「陀螺」,小孩玩具。
【一三】「魁」,《說文》:「羹斗也。」
即盛羹的大碗。
「榼」,《說文》:「酒器也。
」「□」即今「碗」字。
【一四】「●」,字書未收,當即「 瓨」字,現在寫作「缸」,《輯要》引即作「缸」。
【一五】「●」即「□」字,即今「 墑」字。
這裡指犁溝。
清祁寯藻《馬首農言.種植篇》:「今年耕墑,明年耕壟,則地力有餘矣。」
《方言篇》:「犁溝謂之墑,兩犁之間謂之壟。」
說明「墑」就是古所謂「畎」,也就是《要術》所稱的「●」,現在還稱理溝為「理墑」。
【一六】「又以鍬掘底,一坑作小□」 ,再在溝底掘稍深的坑,略作長形的小□坑形,以便於使白楊枝屈著溝底,使兩頭出土,向上豎起。
【一七】「一畝三壟,一壟七百二十株」,反映賈思勰當時的畝制是二百四十方步的長條畝,即□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一畝。
每步六尺,畝長一千四百四十尺,每二尺一株,一壟適得七百二十株。
「一畝三壟」,其間隔也是二尺,三壟合成一步的畝寬(《種槐柳楸梓梧柞篇》移栽楸苗:「方兩步一根,兩畝一行」,說明畝寬是一步)。
明董谷《碧裡雜存》捲上「 論畝」引當時農諺:「橫十五,豎十六,一畝田,穩穩足。」
同樣是二百四十方步為一畝,但畝形略近正方。
【一八】「●」,音摘,同「樀」,也寫作「●」、「●」,都和上篇引崔寔《四民月令》的「●」同字,即蠶架的橫檔木,亦稱「蠶椽」。
種棠第四十七《爾雅》曰(一):「杜,甘棠也。」
《郭璞》注曰:「今之杜梨。」
《詩》曰(二):「蔽芾甘棠。」
毛云:「甘棠,杜也。」
《詩義》疏云:「今棠梨,一名杜梨,如梨而小,甜酢可食也。」
《唐詩》曰(三):「有杕之杜。」
毛云:「杜,赤棠也。」
「
與白棠同,但有赤、白、美、惡。
子白色者為白棠,甘棠也,酢滑而美。
赤棠,子澀而酢,無味,俗語云: 『澀如杜』。
赤棠,木理赤,可作弓干。
(四)」
按今棠葉有中染絳者,有惟中染土紫【一】者;杜則全不用。
其實三種別(五)異,《爾雅》、毛、郭以為同,未詳也【二】。
棠熟時,收種之。
否則春月移栽。
八月初,天晴時,摘葉薄布,曬令干,可以染絳。
必候天晴時,少摘(六)葉,干之;復更摘。
慎勿頓收:若遇一陰一雨則浥,浥不堪染絳也。
成樹之後,歲收絹一匹。
亦可多種,利乃勝桑也。
(一) 見《爾雅.釋木》,無「也 」字。
郭璞注作:「今之杜棠。」
但《詩經.召南.甘棠》孔穎達疏引郭注同《要術》作「今之杜梨。」
(二) 見《詩經.召南.甘棠》。
毛《傳》文同。
「芾」音沸。
《
詩義疏》文與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有異,參看校記(四)。
(三) 見《詩經.唐風.杕杜》。
毛《傳》文同。
又「有杕之杜」句,並見《唐風.有杕之杜》及《小雅.杕杜》篇。
「杕」音第,生長茂盛的意思。
(四) 自「與白棠同」至「可作弓干」是《詩義疏》文,與《唐風.杕杜》孔穎達疏引陸璣《疏》文基本相同,陸《疏》起句作「赤棠與白棠同耳」,《要術》略去「赤棠」,逕承毛《傳》不重複。
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則作:「甘棠,今棠梨,一名杜梨,赤棠也,與白棠同耳,但子有赤白美惡…… 」,以下基本同《要術》引《詩義疏》,而「木理赤」 作「木理韌」。
(五) 院刻、金抄作「別」,明抄、湖湘本誤作「則」。
(六) 明抄作「●」,院刻、金抄、湖湘本作「摘」,字同,本書統一作「摘」。
【一】 「絳」,赤色。
「土紫」,紫褐色。
【二】 據上文《爾雅》、郭注、《詩經》毛《傳》、《詩義疏》等解釋,棠、杜顛來倒去,確實分不清,故賈氏有此說。
綜合歷史文獻資料,大體上是指棠、白棠為棠梨,杜、赤棠為杜梨。
參看卷四《插梨》篇註釋【一九】。
種穀楮【一】第四十八《說文》曰(一):「谷者,楮也。」
按今世人乃有名之曰「角楮」,非也。
蓋「角」 、「谷」聲相近,因訛耳。
其皮可以為紙者也。
楮宜澗谷間種之。
地欲極良。
秋上楮子熟時,多收,淨淘,曝令燥。
耕地令熟,二月耬耩之,和麻子漫散之,即勞。
秋冬仍留麻勿刈,為楮作暖。
若不和(二)麻子種,率(三)多凍死。
明年正月初,附地芟殺,放火燒之。
一歲即沒人。
不燒者瘦,而長亦遲。
三年便中斫。
未滿三年(四)者,皮薄不任用。
斫法:十二月為上,四月次之。
非此兩月而斫者,楮多枯死也。
每歲正月,常放火燒之。
自有干葉在地,足得火燃。
不燒則不滋茂也。
二月中,間斫去惡根。
斸者地熟楮科【二】,亦所(五)以留潤澤也。
移栽者,二月蒔【三】之。
亦三年一斫。
三年不斫者,徒失錢無益也。
指地賣者,省功而利少。
煮剝賣皮者,雖勞而利大。
其柴足以供燃。
自能造紙,其利又多。
種三十畝者,歲斫十畝,三年一遍,歲收絹百匹。
(一) 《說文》無「者」字。
按《說文》無「……者……也」例,「者」應是衍文。
(二) 「和」,明抄誤作「知」,他本不誤。
(三) 「率」,院刻、金抄、湖湘本等作「卒」,可以作「最後」、「終於」講,但應以作「大率」為長,故從黃校、明抄等及《輯要》引作「 率」。
(四) 「三年」,各本同;明抄作 「二年」,誤。
(五) 「所」,各本脫,據院刻、金抄補。
【一】 「榖」、「楮」《說文》互訓,即今桑科的構樹。
植物分類上過去有以日本構樹當楮而以Broussonetia papyrifera Vent. 當谷的。
日本構樹產於日本和朝鮮,我國尚未發現。
【二】 「科」,指枝葉繁茂。
【三】 「蒔」指移栽,《要術》中常見。
漆(一)第四十九凡漆器,不問真偽,過(二)客之後,皆須以水淨洗,置床 箔上,於日中半日許曝之使干,下晡【一】乃收(三),則堅牢耐久。
若不即洗者,鹽醋浸潤,氣徹則皺,器便壞矣。
其朱裡【二】者,仰而曝之--朱本和油,性潤耐日故。
盛夏連雨,土氣蒸熱,什器之屬,雖不經夏用,六七月中,各須一曝使干。
世人見漆器暫在日中,恐其炙壞,合著【三】一陰一潤之地,雖欲愛慎,朽(四)敗更速矣。
凡木畫、服玩【四】、箱、枕之屬,入五月(五),盡七月、九月中,每經雨,以布纏指,揩令熱徹,膠不動作【五】,光淨耐久。
若不揩拭者,地氣蒸熱,遍上生衣【六】,厚潤徹膠便皺,動處起發,颯然破矣。
(一) 本篇篇題院刻、金抄、明抄均僅一「漆」字,但卷首總目則作「種漆」;他本均據總目在此處加此「種」字。
但本篇所記僅是收貯和保存漆器的方法,並無「種」法記載。
這個矛盾,可能是今本《
要術》有脫漏,也可能賈氏原擬編寫種法而未能寫上。
茲仍院刻之舊。
又所有「漆」字,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均訛作「●」,他本作「漆 」,是。
(二) 院刻、金抄、黃校、張校、明抄作「過」,他本作「送」。
(三) 「收」,院刻、金抄誤作「 枚」,據明抄、湖湘本改正。
(四) 「朽」,院刻、金抄、湖湘本訛作「杇」,據明抄改正。
(五) 「入五月」以下,原作雙行小字,但這是正文,茲改為大字。
【一】 「下晡」,日將落時。
【二】 「朱裡」,硃砂漆裡。
【三】 「合著」,倒●著。
【四】 「木畫」,指漆畫。
《後漢書.五行志》:「婦女始嫁,至作漆畫,五采為系。」
「玩」,通作「玩」,「服玩」,這裡指一精一美玩好的小件漆器。
【五】 「動」,走動,走樣,變質。
酒變酸,顏色褪落,《要術》均稱之為「動」。
「動作」,開始變動。
再走動,便起皺。
皺的地方高起,一碰就破(「動處起發,颯然破矣」)。
【六】 「生衣」,上霉。
種(一)槐、柳、楸、梓、梧、柞第五十《爾雅》曰(二):「守宮槐,葉晝聶宵炕(三)。」
注曰:「
槐葉晝日(四)聶合而夜炕布者名『守宮』。」
《孫炎》曰:「炕,張也。」
槐【一】子熟時,多收,擘取數曝,勿令蟲生。
五月夏至前十餘日,以水浸之,如浸麻子法也。
六七日,當芽生。
好雨種麻時,和麻子撒之。
當年之中,即與麻齊。
麻熟刈去,獨留槐。
槐既細長,不能自立,根別【二】豎木,以繩攔之。
冬天多風雨,繩攔宜以茅裹(五);不則傷皮,成痕瘢也。
明年斸地令熟,還於槐下種麻。
脅槐令長。
三年正月,移而植之,亭亭條直,千百若一。
所謂「蓬生麻中,不扶自直。
(六)」若隨宜取栽,非直長遲,樹亦曲惡。
宜於園中割地種之。
若園好,未移之間,妨廢耕墾也。
種柳:正月、二月中,取弱柳【三】枝,大如臂,長一尺半,燒下頭二三寸,埋之令沒,常足水以澆之。
必數條俱生,留一根茂者,余悉掐去。
別豎一柱以為依主【四】,每一尺以長繩柱攔之。
若不攔(七),必為風所摧(八),不能自立。
一年中,即高一丈餘。
其旁生枝葉,即掐去,令直聳上。
高下任人,取足,便掐去正心,即四散下垂,婀娜可愛。
若不掐心,則枝不四散,或斜或曲,生亦不佳也。
六七月中,取春生少枝【五】種,則長倍疾。
少枝葉青氣(九)壯,故長疾也。
楊柳【六】:下田停水之處,不得五穀者,可以種柳。
八九月中水盡,燥濕得所時,急耕則【七】●楱之。
至明年四月,又耕熟,勿令有塊,即作●【八】壟:一畝三壟,一壟之中,逆順各一到,●中寬狹,正似蔥壟。
從五月初,盡七月末,每天雨時,即觸雨折取春生少枝、長一尺以上者,插著壟中,二尺一根。
數日即生。
少枝長疾,三歲成椽。
比如余木,雖微脆,亦足堪事。
一畝二千一百六十根【九】,三十畝六萬四千八百根。
根直八錢,合收錢五十一萬八千四百文。
百樹得柴一載,合柴六百四十八載。
載直錢一百文,柴合收錢六萬四千八百文。
都合收錢五十八萬三千二百文。
歲種三十畝,三年種九十畝;歲賣三十畝,終歲無窮。
憑柳【一】,可以為楯、車輞【一一】、雜材及枕。
《術》曰:「正月旦取楊柳枝著戶上,百鬼不入家。」
種箕柳【一二】法:山澗河旁及下田不得五穀之處,水盡干時,熟耕數遍。
至春凍釋,於山陂河坎之旁,刈取箕柳,三寸截之,漫散即勞。
勞訖,引水停之。
至秋,任為簸箕。
五條一錢,一畝歲收萬錢。
山柳赤而脆,河柳白而肕(十)。
《陶朱公術》曰:「種柳千樹則足柴。
十年之後,髡一樹,得一載,歲髡二百樹,五年一周。」
楸、梓:《詩義疏》曰(十一):「梓,楸(十二)之疏理色白而生子者為梓。」
《說文》曰(十三):「檟,楸也。」
然則楸、梓二木,相類者也。
白色有角者名為梓。
以(十四)楸有角者名為「角楸」,或名「子楸」;黃色無子者為「柳楸」,世人見其木黃,呼為「荊黃楸【一三】」也。
亦宜割地一方種之。
梓、楸各別,無令和雜。
種梓法:秋,耕地令熟。
秋末初冬,梓角熟時,摘取曝干,打取子。
耕地作壟,漫散即再勞之。
明年春,生。
有草拔令去,勿使荒沒。
後年正月間,斸移之,方兩步一樹。
此樹須大,不得穊栽。
楸既(十五)無子,可於大樹四面掘坑取栽移之【一四】。
亦方兩步一根,兩畝一行【一五】。
一行百二十樹(十六),五行合六百樹。
十年後,一樹千錢,柴在外。
車板、盤合【一六】、樂器,所在任用。
以為棺材,勝於柏松(十七)。
《術》曰:「西方種楸九根,延年,百病除。」
《雜五行書》曰:「捨西種梓楸各五根,令子孫孝順,口舌消滅也(十八)。」
梧桐:《爾雅》曰(十九):「榮,桐木。」
注云:「即梧桐也。」
又曰:「櫬,梧。」
注云:「今梧桐。」
是知榮、桐、櫬、梧,皆梧桐也。
桐葉花而不實者曰白桐。
實而皮青者曰梧桐,按今人以其皮青,號曰 「青桐【一七】」也。
青桐,九月收子。
二三月中,作一步圓畦種之。
方、大則難裹,所以須圓、小。
治畦下水,一如葵法。
五寸下一子,少【一八】與熟糞和土覆之。
生後數澆令潤澤。
此木宜濕故也。
當歲即高一丈。
至冬,豎草於樹間令滿,外復以草圍之,以葛十道束置【一九】。
不然則凍死也。
明年三月中,移植於廳齋(二十)之前,華淨妍雅,極為可愛。
後年冬,不復須裹。
成樹之後,樹別下子一石。
子於葉上生(二一),多者五六,少者二三也。
炒食甚美。
味似菱芡,多啖亦無妨也。
白桐無子,冬結似子者,乃是明年之花房【二】。
亦繞大樹掘坑,取栽移之。
成樹之後,任為樂器。
青桐則不中用。
於山石之間生者,樂器則鳴(二二)。
【二一】
青、白二材,並堪車板、盤合、木屧【二二】等用。
柞【二三】:《爾雅》曰(二三):「栩,杼也。」
注云:「柞樹。」
按俗人呼杼為橡子,以橡殼為「杼斗」,以剜剜(二四)似斗故也。
橡子儉歲可食,以為飯;豐年放豬食之,可以致肥也。
宜於山阜之曲,三遍熟耕,漫散橡子,即再勞之。
生則薅治,常令淨潔(二五)。
一定不移【二四】。
十年,中椽,可雜用。
一根直十文。
二十歲,中屋槫(二六),一根直百錢。
柴在外。
斫去尋生,料理還復。
凡為傢俱者,前件木,皆所宜種。
十歲之後,無求不給。
(一) 「種」,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卷首總目有,此處無,茲據總目加。
(二) 見《爾雅.釋木》,文同。
注是郭璞注,「名守宮」作「名為守宮槐」。
孫炎,亦《爾雅》注者。
「聶」音摺,合攏的意思。
(三) 「宵炕」,金抄作「●炕」 ,黃校、張校作「宵坑」,明抄作「●坑」,均誤,據院刻、湖湘本及《爾雅》原文改正。
下文末一「炕」字,黃校、張校、明抄仍誤作「坑」。
(四) 「日」,院刻、金抄、明抄誤作「曰」,據湖湘本及《爾雅》郭注改正。
(五) 「裹」,明抄誤作「裡」。
(六) 《大戴禮記.曾子制言上》篇及《勸學》篇均有「蓬生麻中,不扶自直」句。
《荀子.勸學》篇亦有,「自」作「而」。
(七) 「攔」,明抄誤作「爛」。
又本篇各「攔」字原均作「欄」,字同,《要術》中二字互見,本書統一從今寫作「攔」。
(八) 「摧」,明抄、湖湘本誤作 「推」,據院刻、金抄改正。
(九) 院刻、金抄作「氣」,唐韓鄂《四時纂要》「六月」篇采《
要術》同;黃校、張校、明抄作「 而」,湖湘本誤作「無」。
「氣壯」指生活力強,茲從院刻。
(十) 「肕」,明抄、湖湘本同;《輯要》引作「韌」,字同;院刻誤作「明」,金抄誤作「門」。
(十一)《詩義疏》文《太平御覽》未引。
《詩經.鄘風.定之方中》孔穎達疏引陸璣《疏》同《詩義疏》,惟起句作「梓者」,與「楸」字分開,更好。
(十二)「梓,楸」,院刻、金抄如文,《輯要》引同;他本均倒作「楸梓」,大誤。
《詩經.定之方中》孔穎達疏引陸璣《疏》作「梓者,楸之疏理」云云,起句有「者」字,所指甚明。
(十三)「檟,楸也」,《說文》同。
「檟」,音賈,字亦作「檟」。
《說文》又稱:「梓,楸也。」
「楸,梓也。」
二者互訓。
(十四)院刻、金抄、明抄作「以」 ,他本及《輯要》引作「似」。
「以楸」是在楸中分出來,「似楸」則不是楸,《要術》明說栽楸,應以兩宋本作「以」為正。
(十五)「既」,張校、湖湘本、《津逮》本誤作「即」,湖湘本、《津逮》本並脫上面「 楸」字,據院刻、金抄、黃校、明抄等補正。
(十六)院刻、金抄作「樹」,明抄作「株」,湖湘本等連下文「六百樹」的「樹」,並作 「株」。
(十七)院刻、金抄作「柏松」,他本及《輯要》引均作「松柏」。
又「勝於柏松」四字,除《學津》本從《輯要》引改為大字外,他本均作雙行小注,茲改為大字正文。
(十八)後二句除《學津》本改為大字正文外,他本均作雙行小字,茲改為大字。
(十九)引《爾雅》兩條,均見《釋木》,文同。
注文均郭璞注,無「也」字。
(二十)「齋」,古多作「齊」。
這裡廳齋,院刻、金抄亦作「齊」,他本均作「齋」,茲從他本作今寫。
(二一)「子於葉上生」,各本同,惟《輯要》引「葉」作「包」,學津本、漸西本從之。
按梧桐花後結成蓇葖果,長約七至十厘米,有四至五片果瓣,在沒有完全成熟時即開裂,果瓣膜質,成葉片狀,種一子即著生於果瓣的邊緣。
因此,古人就誤認為「子於葉上生」。
作「包上生」當然比較合適,但唐韓鄂《四時纂要》「二月」篇亦作「葉」(該書實采自《要術》),說明是《輯要》改的,故仍院刻之舊。
(二二)「樂器則鳴」,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同,「鳴」指有優美悅耳的音響。
《初學記》卷二八及《太平御覽》卷九五六「桐」引《要術》作「為樂器則鳴」;《輯要》改作「作樂器尤佳」。
(二三)見《爾雅.釋木》,無「也 」字。
「曰」,各本作「雲」,此從明抄。
注文同郭璞注。
(二四)「剜剜」,各本同,是凹陷如斗形的形容口語。
《輯要》引作「成剜」,當系以意改。
日譯本分開讀成:「以橡殼為杼,斗以剜,剜以斗故也」,並說末一「以」字是根據院刻來的,其實院刻、金抄仍作「似」。
「杼斗」、「橡斗」都是橡殼的俗名,二字分不開。
(二五)院刻、金抄作「潔」,湖湘本等作「潔」,字同。
《要術》中二字互用,本書統一作「潔」。
(二六)「槫」,除《津逮》本作「 樽」外,他本均同,《輯要》引亦同。
「樽」固然明顯是錯字,「槫」音一團一 ,字書解釋,於此不協,亦誤。
吾點校記:「疑本『●』字,音辟,《說文》:『壁柱也。
』亦作『欂』。」
唐韓鄂《四時纂要》「二月」篇采《要術》作「棟」。
應是「●」或「棟」字之誤。
【一】 槐是 Sophora japonica L. 。
【二】 「別」,各別;「根別」,每一根。
【三】 「弱柳」,指垂柳(亦名水柳),即上文「種柳」的「柳」,亦即通常所稱的柳。
唐陳藏器《本草拾遺》:「柳,……一江一 東人通名楊柳,北人都不言楊。」
說明北方只稱為「柳」。
宋蘇頌《圖經本草》:「今人謂柳為楊柳,非也
分類:未分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