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證釋》河圖:天一生水地六成之地二生火天七成之天三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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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河圖

易經證釋

河圖

天一生水地六成之地二生火天七成之

天三生木地八成之地四生金天九成之

天五生土地十成之

孔子《宣聖講義》

易傳曰河出圖。

洛出書。

聖人則之。

此言洛書所由來也。

天地之間。

運行者氣。

紀量者數。

顯示者象。

而主其中御之以合度者道。

道兼神形。

氣數則神之見也。

象則形之呈也。

凡天文地理。

可紀可指可名者。

皆不外此三類。

而皆不離乎道。

者。

天地自然氣數所賦。

而成其自然之象也。

蓋天地既奠。

神形全具。

有其氣者有其數。

有其數者有其象。

之出。

以象之顯也。

其象之所示則數也。

其數之所在則氣也。

氣有一陰一陽一。

名曰兩儀。

言既生成之後。

必有此兩者之質。

以為其成物之本也。

兩儀化合。

遂分為水火木金土五者之氣。

名曰五行。

言兩儀既化。

必有是五者流行其間。

以辨其一性一而別其類。

亦物之始成所秉者也。

兩儀既見。

五行乃名。

二五構一精一。

萬有始生。

此屬天地萬物生生之本。

莫之能外者也。

五行之氣。

因二為五。

雖五仍二。

然言其本質。

必自五者始。

後人或雲為四。

或雲為三。

其意大同。

究不若別之為五。

適合天地自然之氣與數。

試證之。

可見其旨矣。

之中。

點畫成象。

自一至十。

各相連而不混。

相離而不乖。

其數之自然。

足見其氣之自在也。

氣之動也。

以二氣之分合而後化。

故生成之數。

必屬於天地。

天地者。

二氣之所生也。

物之生化。

以五者為類。

而水火木金土。

以辨以名。

以成其五行。

水火木金土者。

五行之所主也。

故之數。

生成自天地。

而名類止於水火木金土。

而天下萬物莫不盡於是。

是故之象。

即天地生化終始之圖。

其氣與數。

即天下萬有分合變化之本。

斯所以為天道之所見也。

而聖人則之。

因以明天道。

以立天下萬物有生成變化之規。

而述之為易。

則者易之所自仿也。

易傳曰。

天一地二。

天三地四。

天五地六。

天七地八。

天九地十。

天數五。

地數五。

五位相得而各有合。

天數二十有五。

地數三十。

天地之數五十有五雲者。

即中之數也。

以天地統全數。

以水火木金土分配各數。

而建立天地萬物萬數之本。

以明天下之物。

莫不有數。

莫非生成於天地。

而得其氣與數以成其氣數。

自言之。

則氣數者自然成形。

自物言之。

則氣與數皆出自天地。

蓋天地亦在此氣數中也。

未有天地。

氣數已具。

既有天地。

氣數周流。

以成萬物。

故氣數者。

自天地以下。

莫之能外也。

今言氣數溯始於天地。

蓋自有象言之。

即自天地建立以後。

而推溯萬物生化所本。

萬有氣數所由而已。

圖中自天一至地十。

為數之根本。

亦生成之根源。

天一生水。

地六成之。

則言水之生成之由來。

以天之一。

合地之六。

而後水之生成始全。

分之則水者得天之一以生。

地之六以成。

天生地成。

是其氣之備天地也。

天一地六。

是其數之賅天地也。

而水以成。

此五行之一所自生也。

火也木也金土也亦然。

而土為其中心。

故五十在中。

水火木金四者。

皆依乎土以立也。

如一加五為六。

故水為一六。

二加五為七。

故火為二七。

三加五為八。

故木為三八。

四加五為九。

故金為四九。

土則五加五為十。

故土為五十。

此數所自合也。

天之數五。

一三五七九。

地之數五。

二四六八十。

生之數五。

一二三四五。

成之數五。

六七八九十。

其分也皆五。

五則中央之數。

中而不偏。

動而能和。

中和天地之道。

土之德也。

故五行皆以五為其根。

皆麗於土以為生。

此自然之序也。

天數之累為二十五。

即一三五七九之和也。

地數累為三十。

即二四六八十之和也。

二者雖分各半而數異。

則即生有形之後。

得天者不足。

地者有餘也。

天地之總和五十有五。

即二十五加三十。

以成天地生成全數。

為大衍之數而余五。

五即中央之數。

二氣之全。

五行之本。

為天地數之妙用。

即之中。

天地之心也。

明此五數之妙用。

則通天地之數。

直見天地之心。

而萬物生化之序。

無不明矣。

故一至十者。

天地生成之數根。

而五者。

天地生成數之中極。

此四列各數。

而獨以五十建立中極。

其旨趣之微妙。

有不盡矣。

五位相得各有合者。

言數各五而必合。

始能致生化之用。

如一天數也。

生數也。

六地數也。

成數也。

二數合而後水以成。

以合則前數化。

新數成。

一六既合。

天地之氣已化。

而水乃成。

此由數之合也。

水之成分。

得天之一。

地之六。

故水中所含者屬天者一。

屬地者六。

天地既化。

水數乃見。

凡五行之生化皆然。

皆由二氣之合也。

五行亦有合矣。

如水與木,木與火、火與土、土與金、金與水。

各以其合而生化萬物。

則各以其數之合。

而生成新數。

故變化至無窮焉。

然二氣之合與分。

恆相得。

五行則或得或否。

如水與火、火與金、金與木、木與土、土與水、皆相害相制而不相得。

則數之因亦有相消相除相加相乘之異。

其相得也。

則生成之。

其制害也。

則克化之。

由其數驗之可知者也。

故天一與地六一合。

一一陰一一一陽一。

合乎道也。

若天一與地二。

則不則生成矣。

若天一與天三。

更無所生成。

以其不相得而不能合也。

故生化之序。

必因相得而後合。

合則生成之功見。

不得則相反。

反則變化之數成。

故天一至地十之數。

實包舉天下生成變化之數。

以至無盡。

不可紀極。

而莫外於合否二字。

由是可見天地造化之源。

萬物生成變化之序。

皆在中。

展轉推求。

以窮其氣數所至。

則無不知之。

如天一地十之數。

實數之根。

二氣者氣之本。

五行者萬物生成之本。

皆造化之始基。

天地人物之原質。

由一而二而三。

而後萬物以生以成。

其道固昭昭矣。

二者兩儀。

三者兩儀合化五行是也。

二五構一精一。

妙合而凝。

天地因縕。

萬物化醇。

此由三而生萬物也。

故天地之數。

生成之本數也。

五行分合之數。

萬物所自生化之本也。

由其位言之。

則按乎天地之定序。

南北東西方位。

而相得者也。

故一六以水居北。

三八以木居東。

二七以火居南。

四九以金居西。

五十以土建立中極。

以應四方而通天地。

此地為世界中心。

憑之以測天地之生長萬物。

所謂極也。

天地之極。

即數之中。

即五也。

言五十。

洛書則僅言五。

以五已足賅十。

十即二五。

天地根數。

只存純數。

不必及其餘盈。

故言五而土之數已足。

不似水之必兼一六也。

其所合也。

往往因其生化見之。

故一六之合。

二七之合。

皆孚自然之序。

而五與二五之十。

尤可見矣。

若言五則十已見。

雖三五四五。

仍不失其五。

故不必徵於成數。

而已知土之數之為十五。

蓋以天之五。

地之十。

合而言之為十五。

去其十仍存五。

此五數示土已足。

其數雖一而內藏十矣。

此為言數者所當知也。

之數。

以二數合而成一象。

故十數合為五。

以成水火木金土,

唯其合也。

有變化見焉。

以六為成數之始。

又地數也。

九為天數之終。

又成數也。

二數實天地之主數。

故易乾用九。

坤用六。

乾天也。

一陽一也。

坤地也。

一陰一也。

一陽一數用九。

一陰一數用六。

此中亦有自然之序存焉。

試就觀之,自北之一陽一數一始。

轉東之三。

南之七。

西之九。

與中央之五。

其次自然順行。

為一三五七九。

是一陽一數始一終九。

九則一陽一氣已極。

曰老一陽一。

亦曰純一陽一。

故乾取之為用。

再就圖之一陰一數觀之一陽一終則一陰一始。

一陽一數終於西之九。

即交於同方之四。

一陰一數自四始。

轉而南之二。

東之八。

北之六。

合中央之十。

其次亦自然逆行。

為四二十八六。

是一陰一數始四終六。

以六為至一陰一。

一陰一氣亦極於六。

故一陰一數用六。

以與一陽一九相接而正相得。

蓋以圖平列其數觀之。

一陽一之數自一至九。

一陰一之數自四至六。

自成一環。

不待移易。

一陽一氣方終。

一陰一氣即起。

一陰一氣甫盡。

一陽一氣即伸。

一陽一老於西而一陰一即始於西。

一陰一極於北而一陽一即始於北。

二者相環相合。

以成五行。

周流無盡。

以遂其生生不息之道。

而天地以立。

萬有以生。

一切事物。

於以循環變化。

此則大氣自然之序。

大道自存之規。

莫之為而為。

莫之致而至者也。

唯聖人則之。

而制為易以象其度。

而因一陰一陽一之盡。

知乾坤之用在九與六。

故取九六以代乾坤。

全易無非由乾坤生。

則全易之數無非自九六出。

九在易即一。

六在易即。

與即九與六。

故卦中有者。

名曰九。

如初九、九二、九三、九四、九五、上九、是也。

卦中有一者。

名日六。

如初六。

六二、六三、六一四、六五、上六、是也。

人不知九六之來自之數。

而不明用九用六。

與一之為九。

之為六何義。

實由不習。

遂不解九六之為一陽一陰一之主數。

一陽一主九。

一陰一主六。

唯中已明示之。

易雖言九六。

未指所出。

後人莫能解。

故者。

全易所本。

欲明易象而忘。

宜其惝怳於文字間。

而不得聖人取象之旨趣矣。

之數。

因一陰一陽一之分合變化無盡。

而萬物之氣數由此以見。

全易卦爻皆由此推移轉變而來。

以象天下萬物萬事。

其始則仍是二氣五形而已。

圖中之象雖寥寥。

而生化之物不可紀極。

不僅此也。

就圖數之次序。

而推及其未來與其過去。

則天地未生之前。

與世界變遷之例。

皆可由此數以得之。

蓋數者推之千萬無盡也。

加減乘除而已。

或分、或合、或奇、或偶、各致其用。

用無窮則所生化亦無窮。

要在知其用耳。

乾坤用九六為天地大用。

亦數之總綱。

由九六而生化者不可紀極。

而不外乎中極。

此圖中以五為中心也。

試就一陰一陽一各數直列之。

一三五七九與四二十八六。

兩者相偶而加之。

其和皆五。

此即天地之心。

為一陰一陽一二數之中極。

亦一陰一陽一二氣之中和。

天以此立極。

世以此立樞。

萬物以此為紐。

故並育不害。

並行不悖。

並生存往復不失其序。

此神之所存。

道之所見。

而為易之中極者也。

故一陽一者順行而奇。

一陰一者逆行而偶。

而皆集於中五、以為主宰之區。

以行鬼神。

而通變化。

此所謂位之相得而有合者。

以其建中立極。

而不失其次也。

言數本乎氣。

通乎道實天地之一精一華。

自然流露。

而垂象於人。

以示其例。

非偶然所值者。

亦非怪誕難稽者。

聖人則之。

而易象以成。

言道者之所宗。

言數者之所本。

即一切方術。

亦莫不由是以為推衍之準。

實人文所自始也。

聖人在世感於天神。

而圖乃見。

圖為聖人出也。

故欲深究圖之妙義。

必自聖人所作之易求之。

易者依圖為象。

推衍其用。

其例固繁。

而其初則之所見而已。

分類:易經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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