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易數
卷二 體用生剋篇之四
體用生剋篇之四
十應奧論
十應固出於三要,而妙乎三要。
但以耳目所得,如見吉兆而終須吉,若逢凶讖不免乎凶,理之自然也。
然以此而遇吉凶,亦有未然者也。
黃金白銀,為世之寶,三要得之,必以為祥。
十應之決,遇金有不吉者,利刃銳兵,世謂凶器,三要得之,亦以為凶;十應之說,遇兵刃反有吉者。
又若占產見少男,三要得之為生子之喜,十應見少男則凶。
占病遇棺,三要佔之必死;十應以為有生意。
例多若此,是占卜物者,不可無應也。
十應目論
十應並以體卦為主,諸用卦為用。
每以內分外體,用卦參觀為妙。
內卦不吉而外卦又吉,可以解其不吉;內卦吉而外卦不吉,反破其吉。
若內外卦全吉,則斷然吉。
全凶則斷然凶。
其內吉外凶,內凶外吉,又須詳理以斷吉凶,慎不可膠柱鼓瑟也。
外卦十應之目,則有天時、地理及寫字等,其十一類之應,並以體卦為主,而隨其所應以為用也。
復明天時之應
如天無雲翳,明朗之際,為乾之時。
乾、兌為體,則比和而吉;坎為體,則逢生而大吉。
坤、艮為體,則洩氣。
震、巽為體,則見克而不吉矣。
晴霽日中,為離之時,坤、兌為體則吉。
雨雪為坎之時,震、巽為體則吉,離為體則不吉。
雷風為震、巽之時,離為體則吉,坤、艮為體則不吉。
此天時之應也。
復明地理之應
茂樹秀竹,為震之地。
離與震、巽為體則吉,坤、艮為體則凶。
江湖、河池、川澤、溪澗為坎之地,震、巽與坎為體則吉,而離為體則不吉。
窯灶之地為離,坤、艮並離為體則吉,而乾、兌為體則不吉。
巖一穴一之地為艮、乾、兌與艮為體則吉,坎為體則不吉。
此地理之應也。
復明人事之應
人事有論卦象五行者,有不論卦象五行者。
論卦象,則老人屬乾,老婦屬坤,艮為少男,兌為少女之類。
五行生剋,比和之理,與前天時、地理之卦同斷。
其不分卦象五行者,則以人事之紛,了見雜出,有吉有凶,此應則隨其吉凶而為之兆也。
又觀其事則亦為某人。
此人事之應也。
復明時令之應
時令不必論卦象,但詳其令,月日值之五行衰旺之氣。
旺者,如寅卯之月日則木旺,巳午之月日火旺,申酉之月日金旺,亥子之月日水旺,辰戌丑未之月日土旺。
衰者,如木旺則土衰,土旺則水衰,水旺火衰,火旺則金衰,金旺則木衰。
是故生體卦氣,宜值時之旺氣,不宜衰氣。
如克體卦氣,則宜乘衰。
此時令之應也。
復明方卦之應
即分方之卦。
如離南、坎北、震東、兌西、巽東南、乾西北、艮東北、坤西南類也。
論吉凶者,看來佔之人在何卦位,而以用卦參詳。
如坎為用卦,宜在坎與震、巽之位,在離則不吉。
離為用卦,宜在離與坤、艮之位,在乾、兌二位則不吉矣。
蓋宜在本卦之方,為用卦生之方,不宜受用卦克也。
若夫氣在之卦所在之方,又當審之。
如水從坎來,為坎卦氣旺。
水從坤、艮來,則坎之卦氣衰。
火從南來,為離卦氣旺,如從北來,則離之卦氣衰。
余皆仿此。
大抵本卦之方,生為旺,受克為衰。
宜以體卦參之。
生體卦氣,宜受旺方;克體卦氣,宜受克方。
此方卦之應也。
又震、巽之方,不論坤、艮。
坤、艮之方不論坎。
坎方不論離。
離方不論乾。
乾、兌之方,不論震、巽。
以其寓卦受方卦之克也。
復明動物之應
動物有論卦象者。
乾為馬,坤為牛,震為龍,巽為雞,坎為豕,離為雉,艮為狗,兌為羊,又螺蚌龜鱉為離之象,魚類為坎之屬,此動物之卦,以體詳與。
又不論卦象五行者,如烏鴉報災,靈鵲報喜,漁雁主有書信,蛇蟲防有毒害,雞唱為家音,馬嘶為動意。
此動物之應也。
復明靜物之應
器物之類,有論卦象者。
如水屬坎,火屬離,水之氣屬震、巽,金之氣屬乾、兌,土之氣屬坤、艮,為體卦,要參詳。
其不分卦象者,但觀其器物之兆,如物之圓者,事成;器之缺者,事敗。
又詳其器物是何物,如筆硯主文書之事,袍笏主官職之事,樽俎之具有宴集,枷鎖之具防官災。
百端不一,審其物器。
此靜物之應也。
復明言語之應
聞人言語,不論卦象,但詳其所言之事緒而占卜之。
應聞吉語則吉,聞凶語則凶,若聞鬧叢言語喧集,難以決斷。
若定人少之處,或言語可辨其事緒,則審其所言何事,心領而意會之。
如說朝廷遷選,可以求名;論江湖州郡,主出行;言爭訟之事,主官司;言喜慶之事,利婚姻。
事緒不一,隨所聞以依之。
此言語之應也。
復明聲音之應
耳所聞之一聲音而論卦象,則雷為震,風聲為巽,雨聲為坎,水聲為坎,鼓拍槌拆之一聲出於木者,皆屬震、巽,鐘聲、鈴鐃之一聲出於金者,皆屬乾、兌。
此聲音之論卦象。
若為體,參詳決之,如聞聲音有歡笑之一聲,主有喜;悲愁之一聲,主有憂;歌唱之一聲,主快樂;怒號之一聲,主爭喧。
至若物聲,則鴉聲報災,鵲聲傳喜,鴻雁聲主遠信,雞鳧之一聲為佳音。
此類推聲音之應也。
復明五色之應
五色不論卦象,但以所見之色推五行。
青碧綠色屬木,紅紫赤色屬火,白屬金,黑屬水,黃屬土。
外應之五行,詳於內卦。
體用生剋、比和,吉凶可見。
此五色之應也。
復明寫字之應
淡中濃墨名為淬,濃墨中間薄似雲,點畫誤書名鬼筆,定知賊在暗中纏。
涕為流淚防喪服,定主憂驚夢裡眠。
鬼筆誤書防竊盜,定知方位與通傳。
此寫字之應驗也。
遺論
萬物卦數,本由於《易》。
今觀此書,止用五行生剋之理。
十應三要之訣,例不同《易》,何也?蓋未有《易》書,先有《易》理。
《易》書作於四聖之後,《易》理著於四聖之先。
人心皆有《易》理,則於《易》也,占卜無所用卦,卦即《易》也。
若得《易》卦爻,觀其爻辭,以斷吉凶悔吝,更為妙也,未嘗不用《易》。
又觀寓物卦數,起例之篇,止用內卦,不用外卦,何也?蓋泛泛起卦之訣,十應為傳授之訣。
若觀梅例曰「今日觀梅得革,知女折花,有傷股」,明日觀梅得革,亦謂女子折花,可乎?占牡丹例曰:「今日算牡丹為馬踐毀」,異日算牡丹亦為馬所踐,可乎?是必明其理。
又於地風升卦,無飲食之兆而知有人相請。
此要外應訣之。
體用
凡占卜成卦,即畫成三重:本卦、互卦、變卦也。
使於本卦分體用,此一體一用也。
以卦五行明生剋比和之理,此一用卦。
最切看互卦變卦,互變亦用也。
此內之體用也。
又次看應卦,亦用也。
此合內外之體用也。
然則不止一體一用,所謂體一用百也。
生剋即分體用,則論生剋。
生體則吉,克體則凶,比和則吉,不必論矣。
生體多者則愈吉,克體多者則愈凶。
然此卦生體,諸卦有克此卦者,彼滅其吉。
此卦克體,諸卦又有克此卦者,稍解其窮。
有生此卦者吉,有克此卦者凶。
此體用之生剋,然卦之生剋,有不論體用者。
如占天時,有震則有雷,有巽則有風,逢坎則有雨,逢離則晴。
此一定之理。
又有不然者,如論卦中乾、兌多,則震無雷,巽亦無風,又必有此訣也,皆隱然外卦之意。
如觀梅有女折花,算牡丹有馬踐,地風升有飲食兆。
此又非外應之兆不能決也。
體用論
心易寓物之用,以體為主。
然人如一體一用之常,不知一體百用之變。
並體之變,全卦為內,卦內亦不知一用,而互變皆用也。
三要十應之卦,外卦也,外亦不一,無非用也。
學寓物者,得體用以為至術,十應則罕有之,後則三要以為全術。
且謂體用自體用,三要自三要,遂以體用決吉凶,以三要為吉凶之兆。
孰知三要、十應、體用之致?嗚乎!體用不可無三要,十應不可無體用。
體用、三要、十應,理無間然也。
如此者,是謂心易之全術,而可以盡佔卜之道也。
又如乾、兌多則巽無風;坤、艮多則坎無雨;坎多,則離亦不晴。
蓋以乾、兌之金,克震、巽之木;坤、艮之土,克坎水;坎水克離火也。
此又須通變而推驗之。
又若占飲食,有坎則有酒,有兌則有食。
如遇坤、艮,則坎亦無酒,離值則兌亦無食。
余皆可以類推。
故舉此二類,為心易生剋之例耳。
衰旺論
既明生剋,當看衰旺。
旺者,如春震、巽木,夏離火,秋乾、兌金,冬坎水,四季之月坤、艮土是也。
衰者,如春坤、艮,夏乾、兌,秋震、巽,冬離,四季之月坎是也。
凡占卜,體卦宜盛旺。
氣旺而又逢生則吉,重遇克則凶。
若體衰而逢克,則其凶甚矣。
體衰而有生體之卦,則衰稍解。
大抵體之卦宜旺,生體之卦氣亦宜旺。
克體之卦氣宜衰。
此心易論衰旺之訣也。
內外論
凡占卜,體用為內,諸應卦為外卦,此占卜之例也。
諸應卦與三要之應,與十應之應,必合內外卦而斷之也。
苟不知合內外卦為斷,謂體用自體用,三要十應自三要十應,如此則鮮見其有驗者。
然十應罕有知者,如前「奧論」云:金銀為世寶,三要為吉者,若震、巽為體,則金克木,反為不吉。
兵刃為世凶,三要為凶者,若坎為體,則金生水,反為不凶。
占產見男子,謂有生子兆,設坎為體,少男為艮土,土克水,產反不吉。
占疾見棺必死,若遇離體,則木生火而反吉。
似此之類,則內卦不可無外卦,外卦不可無內卦。
占卜之一精一者,無非合內外之道也。
動靜
凡占決,雖明動靜之機,然有理之常,有事之變。
一陽一動而一陰一靜,一動一靜者,理之常;此靜而彼動,一靜百動者,事之變也。
天下之事物,紛紛群動。
我則以一靜而待之。
事物之動,各有其端,我則以一靜而測之。
不動不佔,不因事不佔。
占卜之際,察其群物之事,物動而凶者,兆吾卦之凶;物動而吉者,兆吾卦之吉。
然於鬧喧市纏之地,人物雜擾,群物滿前,何事拓何物為吉?吾占卜之應,此又推乎理而合其事。
蓋於群動之中,或觀其身臨吾耳目之近者,可以先見者,或以群事分明者,或吾之一念所在者,此發佔之所用。
若求名,則於群動之中,或於官府,或有文書及袍笏儀衛之物,則為得官之應。
若占訟事,而忽逢笞杖枷鎖之具,則訟終不吉。
占病而不見衰麻棺槨之物者,病當無恙。
凡此,所謂事事相關,物物相應,是以驗吾占卦之切要也。
至若坐則應遲,行則應速,走則愈速,臥則愈遲,此則察其動之端也。
吾心本靜,人來占卜,起念以應之,即動也。
以此動而測彼動,於此之念而求彼之驗,誠而神知之。
知此者,可以知動靜之機矣。
向背
凡占卜求應,必須審其向背。
向者,為事物之應,相向而來。
背者,謂事物之應,相背而去也。
如鴉報災,鴉飛適來,其災將至;鴉飛而去,則災已過去也。
如鵲報喜,鵲飛適來,其喜將至;鵲飛已去,則喜已過去也。
至於外應之卦皆然。
其克體之卦,器物方來,其禍將至,去則禍散。
其生體之卦,器物方來則吉,去則吉已過矣。
其他應兆皆然。
此為占卦向背至當理也。
靜占
凡佔在靜室,無所聞見,則無外卦,即不論外卦。
但以全卦年月日值五行衰旺之氣,以體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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