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易數》卷一 象數易理篇之一: 卷一象數易理篇之一乾,一;兌,二;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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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易數》卷一 象數易理篇之一

梅花易數

卷一 象數易理篇之一

卷一

象數易理篇之一

周易卦數

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

五行生剋

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

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

八宮所屬五行

乾、兌,金;坤、艮,土;震、巽,木;坎,水;離,火。

卦氣旺

震、巽木旺於春,離火旺於夏,乾、兌金旺於秋,坎水旺於冬,坤、艮土旺於辰戌丑未月。

卦氣衰

春坤、艮,夏乾、兌,秋震、巽,冬離,辰戌丑未坎。

十天干

甲乙東方木,丙丁南方火,戊己中央土,庚辛西方金,壬癸北方水。

十二地支

子水鼠,丑土牛,寅木虎,卯木兔,辰土龍,巳火蛇,午火馬,未土羊,申猴金,酉金雞,戌土犬,亥水豬。

八卦象例

乾三連,坤六斷,震仰盂,艮覆碗,離中虛,坎中滿,兌上缺,巽下斷。

占法

《易》中秘密窮天地,造化天機洩未然。

中有神明司禍福,從來切莫教輕傳。

玩法

一物從來有一身,一身還有一乾坤。

能知萬物備於我,肯把三才別立根。

天向一中分造化,人於心上起經綸。

仙人亦有兩般話,道不虛傳只在人。

卦以八除

凡起卦不問數多少,即以此數作卦數,過八數即以八數遞除。

一八除不盡,再除二八,三八,直至除盡,以餘數作卦。

如得八數整,即坤卦,更不必除也。

爻以六除

凡起動爻,以重卦總數除六,以餘數作動爻。

如不滿六,止用此數為動爻,不必再除。

如過六數,則除之一六,不盡再除二六、三六,直至除盡,以餘數作動爻。

若一爻動,則看此一爻,是一陽一爻則變一陰一爻,一陰一爻則變一陽一爻。

取爻當以時加之。

互卦起例

互卦只用八卦,不必取六十四卦名。

互卦以重卦去了初爻及第六爻,以中間四爻分作兩卦,看得何卦。

又云:乾坤無互,互其變卦。

年月日時起例

年月日為上卦。

年月日加時總數為下卦。

又以年月日時總數取爻。

如子年一數,丑年二數,直至亥年十二數。

月如正月一數,直至十二月,亦作十二數。

日數如初一一數,直至三十日,為三十數。

以上年月日共計幾數,以八除之,以餘數作卦。

如子時一數直至亥時十二數,就將年月日數加時之數,總計幾數,以八除之,餘數作下卦;以六除,餘數作動爻。

物數占例

凡見有可數之物,即以此數起作上卦,以時數配作下卦。

即以卦數並時數總除六取動爻。

聲音占例

凡聞聲音,數得幾數,起作上卦,加時數配作下卦。

又以聲音,如聞動物鳴叫之一聲,或聞人敲擊之一聲,皆可作數起卦。

字占

凡見字數如停勻,即平分一半為上卦,一半為下卦。

如字數不勻,即少一字為上卦,取天輕清之義,以多一字為下卦,取地重濁之義。

一字占至十一字占

一字為太極未判。

如草書,混沌不明,不可得卦。

如楷書,則取其字畫,以左為一陽一畫,右為一陰一畫。

居左者看幾數,取為上卦。

居右者看幾數,取為下卦。

又以一字之一陰一陽一,全畫取爻。

「彳」、「」,此為左者;「一」、「乙」、「、」此為右者。

二字為兩儀平分。

以一字為上卦,一字為下卦。

三字為三才。

以一字為上卦,二字為下卦。

四字為四象。

平分上下為卦。

又四字以上,不必數畫數,只以平仄聲音調之。

平聲為一數,上聲為二數,去聲為三數,入聲為四數。

五字為五行。

以二字為上卦,三字為下卦。

六字為六爻之集。

平分上下為卦。

七字為齊七政。

以三字為上卦,四字為下卦。

八字為八卦定位。

平分上下為卦。

九字為九疇之義。

以四字為上卦,五字為下卦。

十字為成數。

平分上下為卦。

十一字以上至於百字,皆可起卦。

但十一字以上,又不用平仄聲音調之,止用字數。

如字數均平,則以半為上卦,以半為下卦。

又合二卦總數取爻。

丈尺占

丈尺之物,以丈數為上卦,尺數為下卦。

合丈尺之數取爻。

寸數不用。

尺寸占

以尺數為上卦,寸數為下卦。

合尺寸之數加時取爻。

分數不用。

為人占

凡為人占,其例不一。

或聽語聲起卦,或觀其人品,或取諸身,或取諸物,或因其服色,觸其外物,或以年月日時,或以書寫來意。

又聽其語聲者,如或一句,即如其字數分之起卦,如說兩句,即用先一句為上卦,後一句為下卦。

語多,則但用初聽一句,或末後所聞一句。

余句不用。

觀其人品者,如老人為乾,少女為兌之類。

取諸其身者,如頭動為乾,足動為震,目動為離之類。

取諸其物者,如人手中偶有何物,如金玉及圓物之屬為乾,土瓦及方物之屬為坤之類。

因其服色者,如其人青衣為震,赤衣為離之類。

觸其外物者,起卦之時見水為坎卦,見火為離卦之類。

年月日時,如觀梅之類推之。

書寫來意者。

其人來佔,或寫來意,則以其字佔之。

自己占

凡自己欲佔,以年月日時或聞有聲音,或觀當時有所觸之外物,皆可起卦。

以上三例,與前章為人占類法同。

占動物

凡占群物之動,不可起卦。

如見一物,則就以此物為上卦,物來之方位為下卦。

合物卦數及方位卦數,加時數取爻,以此數總斷其物,如後天占牛鳴雞叫之類。

又凡牛馬犬豕之類,初生,則以初生年月日時佔之。

又可置買此物,亦可以初置買之時推之。

占靜物

凡占靜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

若至屋宅、樹木之類,則屋宅初創之時,樹木初置之時,皆可起卦。

至於器物,則置成之時可占,如枕、椅之類是矣。

余則無故不佔。

若觀梅,則見雀爭枝墜地而占。

牡丹,則見有問而占。

茂樹,則枝枯自墜而後占也。

分類:易經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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