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易數
卷二 體用生剋篇之二
體用生剋篇之二
天時佔第一
凡占天時,不分體用,全觀諸卦,詳推五行。
離多主晴,坎多主雨,坤乃一陰一晦,乾主晴明,震多則春夏雷轟,巽多則四時風烈,艮多則久雨必晴,兌多則不雨亦一陰一。
夏占離多而無坎,則亢旱炎炎。
冬占坎多而無離,則雨雪飄飄。
全觀諸卦者,謂互變卦。
五行屬離屬火,主晴;坎為水,主雨;坤為地氣,主一陰一;乾為天,主晴明;震為雷,巽為風,秋冬震多無制,亦有非常之雷,有巽佐之,則為風撼雷動之應;艮為山雲之氣,若雨久,得艮則當止。
艮者,止也,亦土克水之義。
兌為澤,故不雨亦一陰一。
夫以造化之辨固難測,理數之妙亦可憑,是以乾象乎天,四時晴明;坤體乎地,一氣慘然。
乾、坤兩同,晴雨時變。
坤、艮兩並,一陰一晦不常。
卜數有一陽一有一陰一,卦象有奇有偶。
一陰一雨一陽一晴,奇偶暗重。
坤為老一陰一之極,久晴必雨;乾為老一陽一之極,久雨必晴。
若逢重坎重離,亦日時晴時雨。
坎為水,必雨;離為火,必晴。
乾、兌為金,秋明晴;坎之水,冬雪凜冽;坤、艮之土,春雨澤,夏火炎蒸。
《易》曰:「雲從龍,風從虎」。
又曰:「艮為雲,巽為風。」
艮、巽重逢,風雲際會,飛沙走石,蔽日藏山,不以四時,不必二用。
坎在艮上,布霧興雲,若在兌上,凝霜作雪。
乾、兌為霜雪雹霰,離火為日電虹霓。
離為電,震為雷,重會而雷電俱作。
坎為雨,巽為風,相逢而風雨驟興。
震卦重逢,雷驚百里。
坎爻疊見,潤澤九垓。
故卦體之兩逢,亦爻象之總斷。
地天泰,水天需,昏蒙之象。
天地否,水地比,黑暗之形。
爻純離,夏必旱,四季皆晴。
爻純坎,冬必寒,四時必雨。
久雨不晴,逢艮必止。
久晴不雨,得此亦然。
又若水火既濟、火水未濟,四時不測風雲;風澤中孚,澤風大過,三冬必然雨雪。
水山蹇,山水蒙,百步必須執蓋。
地風升,風地觀,四時不可行船。
離在艮上,暮雨朝晴,離互艮宮,暮晴朝雨。
巽、坎互離,虹霞乃見,巽、離互坎,造化亦同。
又須推測四時,不可執迷一理。
震、離為電、為雷,應在夏天,乾、兌為霜、為雪,驗於冬月。
天地之理大矣哉!得斯文者,當敬寶之。
人事佔第二
人事之占,詳觀體用。
體卦為主,用卦為賓。
用克體不宜,體克用則吉。
用生體有進益之喜,體生用有耗失之患。
體用比和,謀為吉利。
更詳觀互卦、變卦,以斷吉凶;復究盛衰,以明休咎。
人事之占,則以全體用總章向決吉凶。
若有生體之卦,即看前章八卦中生體之卦有何吉;又看克體之卦有何凶,即看前章克體之卦。
無生剋,止斷本卦。
家宅佔第三
凡占家宅,以體為主,用為家宅。
體克用,則家宅多吉,用克體,則家宅多凶。
體生用,多耗散,或防失盜之憂。
用生體,多進益,或有饋送之喜。
體用比和,家宅安穩。
如有生體之卦,即以前章人事占斷之。
屋舍佔第四
凡占屋舍,以體為主,用為屋舍。
體克用,居之吉,用克體,居之凶。
體生用,主資財衰退;用生體,則門戶興隆。
體用比和,自然安穩。
婚姻佔第五
占婚姻以體為主,用為婚姻。
用生體,婚易成,或因婚有得;體生用,婚難成,或因婚有失。
體克用,可成但成之遲;用克體,不可成,成亦有害。
體用比和,婚姻吉利。
占婚,體為所佔之家,用為所婚之家。
體卦旺,則此家門戶勝;用卦旺,則彼家資盛。
生體,則得婚姻之財;或彼有相就之意;體生,則無嫁奩之資,或此去求婚方諧。
若體用比和,則彼此相就,良配無疑。
乾:端正而長
坎:邪一婬一、黑色、嫉妒、奢侈
艮:色黃多巧
震:美貌難犯
巽:發少稀疏,醜陋心貪
離:短赤色,一性一不常
坤:貌醜,大腹而黃
兌:高長,語話喜悅,白色
生產佔第六
占生產,以體為母,用為生。
體用俱宜乘旺,不宜乘衰。
宜相生,不宜相剋。
體克用不利於子;用克體不利於母。
體克用而用卦衰,則子難完;用克體而體卦衰,則母難保。
用生體,利於母;體生用,利於子。
體用比和,生育順快。
若欲辨其男一女,當於前卦審之。
一陽一卦一陽一爻多者則生男,一陰一卦一陰一爻多者生女。
一陰一陽一卦爻相生,則察所佔左右人之奇偶以證之。
如欲決其日辰,則以用卦之氣數參決之。
所謂卦之氣數者,即看何為用卦,於八卦時序之類次之。
飲食佔第七
凡占飲食,以體為主,用為飲食。
用生體,飲食必豐;體生用,飲食難就。
體克用,則飲食有阻;用克體,飲食必無。
體用比和,飲食豐足。
又卦中有坎則有酒,有兌則有食。
無坎無兌,則皆無。
兌、坎生體,酒肉醉飽。
欲知所食何物,以飲食推之。
欲知席上何人,以互卦人事推之。
飲食人事類者,即前八卦內萬物屬類是也。
求謀佔第八
占求謀,以體為主,用為所謀之事。
體克用,謀雖可成,但成遲。
用克體,求謀不成,謀亦有害。
用生體。
不謀而成;體生用,多謀少遂。
體用比和,求謀稱意。
求名佔第九
凡占求名,以體為主,用為名。
體克用,名可成,但成遲。
用克體,名不可成。
體生用,名不可就,或因名有喪。
用生體,名易成,或因名有得。
體用比和,功名稱意。
欲知名成之日,生體之卦氣詳之。
欲知職任之處,變卦之方道決之。
若無克體之卦,則名易就,止看卦體時序之類,以定日期。
若在任占卜,最忌見克體之卦,如卦有克體者,即居官見禍,輕則上司責罰,重則削官退居。
其日期,看克體之卦氣者,於八卦所屬時序類中斷之。
求財佔第十
占求財,以體為主,以用為財。
體克用,有財;用克體,無財。
體生用,財有損耗之憂;用生體,財有進益之喜。
體用比和,財利快意。
欲知得財之日,生體之卦氣定之。
欲知破財之日,克體卦氣定之。
又若卦中有體克用之卦,及生體之卦,則有財,此卦氣即見財之日。
若卦中有克體之卦,及體生用之卦,即破財,此卦氣破財之日。
交易佔第十一
占交易,以體為主,用為財。
體克用,有財;用克體,不成。
體生用,難成,或因交易有失。
用生體,即成,成必有財。
體用比和,易成。
出行佔第十二
占出行,以體為主,用為所行之應。
體克用,可行,所至多得意。
用克體,出則有禍。
體生用,出行有破耗之失;用生體,有意外之財。
體用比和,出行順快。
又凡出行,體宜乘旺,諸卦宜生體。
體卦乾、震多,主動。
坤、艮多,不動。
巽宜舟行,離宜陸行。
坎妨失脫,兌主紛爭。
行人佔第十三
占行人,以體為主,用為行人。
體克用,行人歸遲;用克體,行人不歸。
體生用,行人未歸;用生體,行人即歸。
體用比和,歸期不日矣。
又以用卦看行人在外之情況。
逢生,在外順快;逢衰受克,在外災殃。
震多不寧,艮多有阻。
坎有險難,兌主紛爭。
謁見佔第十四
占謁見,以體為主,用為所見之人。
體克用,可見;用克體,不見。
體生用,難見,見之而無益;用生體,可見,見之且有得。
體用比和,歡然相見。
失物佔第十五
占失物,以體為主,用為失物。
體克用,可尋遲得;用克體,不可尋。
體生用,物難見;用生體,物易尋。
體用比和,物不失矣。
又以變卦為失物之所在。
如變是乾,則覓於西北或公榭樓閣之所,或金石之傍,或圓器之中,或高一亢之地。
變卦是坤,則覓於西南方,或田野之所,或倉稟之處,或稼穡之處,或土窖一穴一藏之所,或瓦器方器之中。
震則尋於東方,或山林之所,或叢棘之內,鐘鼓之傍,或鬧市之地,或大途之所。
巽則尋於東南方,或山林之所,或寺觀之地,或菜蔬之園,或舟居之間,或木器之內。
坎則尋於北方,多藏於水邊或溪井溝渠之處,或酒醋之邊,或魚鹽之地。
離則尋於南方,或皰廚之間,或爐冶之傍,或在明窗,或遺虛室,或在文書之側,或在煙火之地。
艮則尋於東北方,或山林之內,或近路邊,或岩石傍,或藏土一穴一。
兌則尋於西方,或居澤畔,或敗垣破壁之內,或廢井缺沼之中。
疾病佔第十六
凡占疾病,以體為病人,用為病症。
體卦宜旺不宜衰,體宜逢生,不宜見克。
用宜生體,不宜克體。
體克用,病易安;體生用,病難癒。
體克用者,勿藥有喜;用克體者,雖藥無功。
若體逢克而乘旺,猶為庶幾。
體遇克而更衰,斷無存日。
欲知凶中有救,生體之卦存焉。
體生用者,遷延難好;用生體者,即愈。
體用比和,疾病易安。
若究和平之日,主卦決之。
若詳危厄之期,克體之卦定之。
若論醫藥之屬,當看生體之卦。
如離卦生體,宜服熱藥;坎卦生體,宜服冷藥,如艮溫補;乾、兌涼藥是也。
又有信鬼神之說,雖非《易》道,然不可謂《易》道之不該。
姑以理推之。
如卦有克體者,即可測其鬼神。
乾卦克體,主有西北方之神,或兵刀之鬼,或天行時氣,或乘正之邪神。
坤則西南之神,或曠野之鬼,或連親之鬼,或水土裡社之神,或犯方隅,或無主之祟。
震則東方之神,或木下之神,或妖怪百端,或影響時見。
巽則東南之鬼,或自縊戕生,或枷鎖致命。
坎則北方之鬼,或水旁之神,或沒溺而亡,或血疾之鬼。
離則南方之鬼,或猛勇之神,或犯灶司,或得衍於香火,或焚燒之鬼。
或遇熱病而亡。
艮則東北之神,或是山林之祟,或山魈木客,或土怪石一精一。
兌則西方之神,或陣亡之鬼,或廢疾之鬼,或刎頸戕生之鬼。
卦中無克體之卦者,不必論之。
又問乾上坤下,占病如何斷,堯夫曰:「乾上坤下第一爻動,便是生體之義。
變為震木,互見巽艮,俱是生成之義,是謂不災,逢生之日即愈。」
又問:「第二爻動如何?」
曰:「是變為坎水,乃洩體敗金之義。
金入水鄉,互見巽、離,乃為風火扇爐,俱為克體之義。
更看占時外應如何,即為焚一屍一之象,斷之死無疑矣。
以春夏秋冬四季推之,更見詳理。」
又曰:「第三爻動,坤變艮土,俱在生體之義,不問互卦,亦斷其吉無疑。」
又曰:「第四爻動,乾變巽木,金木俱有克體之義,互吉亦凶。
木有扛一屍一之義,金為磚槨之推。
是必定之推,必定之理。」
又曰:「第五爻動,乾變離,反能生體,互變俱生體,是其吉無疑。
更有吉兆則愈吉。
其斷明矣。」
又曰:「第六爻動,乾變兌,則能洩體,互見巽、艮,一凶一吉,其病非死必危。
亦宜看兆吉凶,吉則言吉,凶則言凶。
此斷甚明。
余卦皆仿此斷,則心易無不驗矣。」
官訟佔第十七
占官訟,以體為主,用為對辭之人與官訟之應。
體卦宜旺,用卦宜衰。
體宜用生,不宜生用。
宜生體,不宜克體。
是故體克用者,已勝人;用克體者,人勝己。
體生用,非為失理,或因官有所喪;用生體,不止得理,或因訟有所得。
體用比和,官訟最吉。
非但扶持之力,必有主和之義。
墳墓佔第十八
占墳墓以體為主,用為墳墓。
體克用,葬之吉;用克體,葬之凶。
體生用,葬之主運退;用生體,葬之主興隆,有蔭益後嗣。
體用比和,乃為吉地。
大宜葬,葬之吉昌。
上為用體之訣,始發十八章占例,以示後學之法則。
然庶務之多,豈止十八占而已乎!然此十八占,乃大事之切要者,占者以類而推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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