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易數》卷二 體用生剋篇之二:天時佔第一凡占天時,不分體用,全觀諸卦,詳推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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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易數》卷二 體用生剋篇之二

梅花易數

卷二 體用生剋篇之二

體用生剋篇之二

天時佔第一

凡占天時,不分體用,全觀諸卦,詳推五行。

離多主晴,坎多主雨,坤乃一陰一晦,乾主晴明,震多則春夏雷轟,巽多則四時風烈,艮多則久雨必晴,兌多則不雨亦一陰一。

夏占離多而無坎,則亢旱炎炎。

冬占坎多而無離,則雨雪飄飄。

全觀諸卦者,謂互變卦。

五行屬離屬火,主晴;坎為水,主雨;坤為地氣,主一陰一;乾為天,主晴明;震為雷,巽為風,秋冬震多無制,亦有非常之雷,有巽佐之,則為風撼雷動之應;艮為山雲之氣,若雨久,得艮則當止。

艮者,止也,亦土克水之義。

兌為澤,故不雨亦一陰一。

夫以造化之辨固難測,理數之妙亦可憑,是以乾象乎天,四時晴明;坤體乎地,一氣慘然。

乾、坤兩同,晴雨時變。

坤、艮兩並,一陰一晦不常。

卜數有一陽一有一陰一,卦象有奇有偶。

一陰一雨一陽一晴,奇偶暗重。

坤為老一陰一之極,久晴必雨;乾為老一陽一之極,久雨必晴。

若逢重坎重離,亦日時晴時雨。

坎為水,必雨;離為火,必晴。

乾、兌為金,秋明晴;坎之水,冬雪凜冽;坤、艮之土,春雨澤,夏火炎蒸。

《易》曰:「雲從龍,風從虎」。

又曰:「艮為雲,巽為風。」

艮、巽重逢,風雲際會,飛沙走石,蔽日藏山,不以四時,不必二用。

坎在艮上,布霧興雲,若在兌上,凝霜作雪。

乾、兌為霜雪雹霰,離火為日電虹霓。

離為電,震為雷,重會而雷電俱作。

坎為雨,巽為風,相逢而風雨驟興。

震卦重逢,雷驚百里。

坎爻疊見,潤澤九垓。

故卦體之兩逢,亦爻象之總斷。

地天泰,水天需,昏蒙之象。

天地否,水地比,黑暗之形。

爻純離,夏必旱,四季皆晴。

爻純坎,冬必寒,四時必雨。

久雨不晴,逢艮必止。

久晴不雨,得此亦然。

又若水火既濟、火水未濟,四時不測風雲;風澤中孚,澤風大過,三冬必然雨雪。

水山蹇,山水蒙,百步必須執蓋。

地風升,風地觀,四時不可行船。

離在艮上,暮雨朝晴,離互艮宮,暮晴朝雨。

巽、坎互離,虹霞乃見,巽、離互坎,造化亦同。

又須推測四時,不可執迷一理。

震、離為電、為雷,應在夏天,乾、兌為霜、為雪,驗於冬月。

天地之理大矣哉!得斯文者,當敬寶之。

人事佔第二

人事之占,詳觀體用。

體卦為主,用卦為賓。

用克體不宜,體克用則吉。

用生體有進益之喜,體生用有耗失之患。

體用比和,謀為吉利。

更詳觀互卦、變卦,以斷吉凶;復究盛衰,以明休咎。

人事之占,則以全體用總章向決吉凶。

若有生體之卦,即看前章八卦中生體之卦有何吉;又看克體之卦有何凶,即看前章克體之卦。

無生剋,止斷本卦。

家宅佔第三

凡占家宅,以體為主,用為家宅。

體克用,則家宅多吉,用克體,則家宅多凶。

體生用,多耗散,或防失盜之憂。

用生體,多進益,或有饋送之喜。

體用比和,家宅安穩。

如有生體之卦,即以前章人事占斷之。

屋舍佔第四

凡占屋舍,以體為主,用為屋舍。

體克用,居之吉,用克體,居之凶。

體生用,主資財衰退;用生體,則門戶興隆。

體用比和,自然安穩。

婚姻佔第五

占婚姻以體為主,用為婚姻。

用生體,婚易成,或因婚有得;體生用,婚難成,或因婚有失。

體克用,可成但成之遲;用克體,不可成,成亦有害。

體用比和,婚姻吉利。

占婚,體為所佔之家,用為所婚之家。

體卦旺,則此家門戶勝;用卦旺,則彼家資盛。

生體,則得婚姻之財;或彼有相就之意;體生,則無嫁奩之資,或此去求婚方諧。

若體用比和,則彼此相就,良配無疑。

乾:端正而長

坎:邪一婬一、黑色、嫉妒、奢侈

艮:色黃多巧

震:美貌難犯

巽:發少稀疏,醜陋心貪

離:短赤色,一性一不常

坤:貌醜,大腹而黃

兌:高長,語話喜悅,白色

生產佔第六

占生產,以體為母,用為生。

體用俱宜乘旺,不宜乘衰。

宜相生,不宜相剋。

體克用不利於子;用克體不利於母。

體克用而用卦衰,則子難完;用克體而體卦衰,則母難保。

用生體,利於母;體生用,利於子。

體用比和,生育順快。

若欲辨其男一女,當於前卦審之。

一陽一卦一陽一爻多者則生男,一陰一卦一陰一爻多者生女。

一陰一陽一卦爻相生,則察所佔左右人之奇偶以證之。

如欲決其日辰,則以用卦之氣數參決之。

所謂卦之氣數者,即看何為用卦,於八卦時序之類次之。

飲食佔第七

凡占飲食,以體為主,用為飲食。

用生體,飲食必豐;體生用,飲食難就。

體克用,則飲食有阻;用克體,飲食必無。

體用比和,飲食豐足。

又卦中有坎則有酒,有兌則有食。

無坎無兌,則皆無。

兌、坎生體,酒肉醉飽。

欲知所食何物,以飲食推之。

欲知席上何人,以互卦人事推之。

飲食人事類者,即前八卦內萬物屬類是也。

求謀佔第八

占求謀,以體為主,用為所謀之事。

體克用,謀雖可成,但成遲。

用克體,求謀不成,謀亦有害。

用生體。

不謀而成;體生用,多謀少遂。

體用比和,求謀稱意。

求名佔第九

凡占求名,以體為主,用為名。

體克用,名可成,但成遲。

用克體,名不可成。

體生用,名不可就,或因名有喪。

用生體,名易成,或因名有得。

體用比和,功名稱意。

欲知名成之日,生體之卦氣詳之。

欲知職任之處,變卦之方道決之。

若無克體之卦,則名易就,止看卦體時序之類,以定日期。

若在任占卜,最忌見克體之卦,如卦有克體者,即居官見禍,輕則上司責罰,重則削官退居。

其日期,看克體之卦氣者,於八卦所屬時序類中斷之。

求財佔第十

占求財,以體為主,以用為財。

體克用,有財;用克體,無財。

體生用,財有損耗之憂;用生體,財有進益之喜。

體用比和,財利快意。

欲知得財之日,生體之卦氣定之。

欲知破財之日,克體卦氣定之。

又若卦中有體克用之卦,及生體之卦,則有財,此卦氣即見財之日。

若卦中有克體之卦,及體生用之卦,即破財,此卦氣破財之日。

交易佔第十一

占交易,以體為主,用為財。

體克用,有財;用克體,不成。

體生用,難成,或因交易有失。

用生體,即成,成必有財。

體用比和,易成。

出行佔第十二

占出行,以體為主,用為所行之應。

體克用,可行,所至多得意。

用克體,出則有禍。

體生用,出行有破耗之失;用生體,有意外之財。

體用比和,出行順快。

又凡出行,體宜乘旺,諸卦宜生體。

體卦乾、震多,主動。

坤、艮多,不動。

巽宜舟行,離宜陸行。

坎妨失脫,兌主紛爭。

行人佔第十三

占行人,以體為主,用為行人。

體克用,行人歸遲;用克體,行人不歸。

體生用,行人未歸;用生體,行人即歸。

體用比和,歸期不日矣。

又以用卦看行人在外之情況。

逢生,在外順快;逢衰受克,在外災殃。

震多不寧,艮多有阻。

坎有險難,兌主紛爭。

謁見佔第十四

占謁見,以體為主,用為所見之人。

體克用,可見;用克體,不見。

體生用,難見,見之而無益;用生體,可見,見之且有得。

體用比和,歡然相見。

失物佔第十五

占失物,以體為主,用為失物。

體克用,可尋遲得;用克體,不可尋。

體生用,物難見;用生體,物易尋。

體用比和,物不失矣。

又以變卦為失物之所在。

如變是乾,則覓於西北或公榭樓閣之所,或金石之傍,或圓器之中,或高一亢之地。

變卦是坤,則覓於西南方,或田野之所,或倉稟之處,或稼穡之處,或土窖一穴一藏之所,或瓦器方器之中。

震則尋於東方,或山林之所,或叢棘之內,鐘鼓之傍,或鬧市之地,或大途之所。

巽則尋於東南方,或山林之所,或寺觀之地,或菜蔬之園,或舟居之間,或木器之內。

坎則尋於北方,多藏於水邊或溪井溝渠之處,或酒醋之邊,或魚鹽之地。

離則尋於南方,或皰廚之間,或爐冶之傍,或在明窗,或遺虛室,或在文書之側,或在煙火之地。

艮則尋於東北方,或山林之內,或近路邊,或岩石傍,或藏土一穴一。

兌則尋於西方,或居澤畔,或敗垣破壁之內,或廢井缺沼之中。

疾病佔第十六

凡占疾病,以體為病人,用為病症。

體卦宜旺不宜衰,體宜逢生,不宜見克。

用宜生體,不宜克體。

體克用,病易安;體生用,病難癒。

體克用者,勿藥有喜;用克體者,雖藥無功。

若體逢克而乘旺,猶為庶幾。

體遇克而更衰,斷無存日。

欲知凶中有救,生體之卦存焉。

體生用者,遷延難好;用生體者,即愈。

體用比和,疾病易安。

若究和平之日,主卦決之。

若詳危厄之期,克體之卦定之。

若論醫藥之屬,當看生體之卦。

如離卦生體,宜服熱藥;坎卦生體,宜服冷藥,如艮溫補;乾、兌涼藥是也。

又有信鬼神之說,雖非《易》道,然不可謂《易》道之不該。

姑以理推之。

如卦有克體者,即可測其鬼神。

乾卦克體,主有西北方之神,或兵刀之鬼,或天行時氣,或乘正之邪神。

坤則西南之神,或曠野之鬼,或連親之鬼,或水土裡社之神,或犯方隅,或無主之祟。

震則東方之神,或木下之神,或妖怪百端,或影響時見。

巽則東南之鬼,或自縊戕生,或枷鎖致命。

坎則北方之鬼,或水旁之神,或沒溺而亡,或血疾之鬼。

離則南方之鬼,或猛勇之神,或犯灶司,或得衍於香火,或焚燒之鬼。

或遇熱病而亡。

艮則東北之神,或是山林之祟,或山魈木客,或土怪石一精一。

兌則西方之神,或陣亡之鬼,或廢疾之鬼,或刎頸戕生之鬼。

卦中無克體之卦者,不必論之。

又問乾上坤下,占病如何斷,堯夫曰:「乾上坤下第一爻動,便是生體之義。

變為震木,互見巽艮,俱是生成之義,是謂不災,逢生之日即愈。」

又問:「第二爻動如何?」

曰:「是變為坎水,乃洩體敗金之義。

金入水鄉,互見巽、離,乃為風火扇爐,俱為克體之義。

更看占時外應如何,即為焚一屍一之象,斷之死無疑矣。

以春夏秋冬四季推之,更見詳理。」

又曰:「第三爻動,坤變艮土,俱在生體之義,不問互卦,亦斷其吉無疑。」

又曰:「第四爻動,乾變巽木,金木俱有克體之義,互吉亦凶。

木有扛一屍一之義,金為磚槨之推。

是必定之推,必定之理。」

又曰:「第五爻動,乾變離,反能生體,互變俱生體,是其吉無疑。

更有吉兆則愈吉。

其斷明矣。」

又曰:「第六爻動,乾變兌,則能洩體,互見巽、艮,一凶一吉,其病非死必危。

亦宜看兆吉凶,吉則言吉,凶則言凶。

此斷甚明。

余卦皆仿此斷,則心易無不驗矣。」

官訟佔第十七

占官訟,以體為主,用為對辭之人與官訟之應。

體卦宜旺,用卦宜衰。

體宜用生,不宜生用。

宜生體,不宜克體。

是故體克用者,已勝人;用克體者,人勝己。

體生用,非為失理,或因官有所喪;用生體,不止得理,或因訟有所得。

體用比和,官訟最吉。

非但扶持之力,必有主和之義。

墳墓佔第十八

占墳墓以體為主,用為墳墓。

體克用,葬之吉;用克體,葬之凶。

體生用,葬之主運退;用生體,葬之主興隆,有蔭益後嗣。

體用比和,乃為吉地。

大宜葬,葬之吉昌。

上為用體之訣,始發十八章占例,以示後學之法則。

然庶務之多,豈止十八占而已乎!然此十八占,乃大事之切要者,占者以類而推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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