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明中國古代史
第八章 明清 第一節 明朝
第八章 明清(鴉片戰爭前)
(1368—1840)
第一節 明朝
(1368—1644)
一、制度與律令
1.中央機構
六部 在中央機構方面,朱元璋建國之初,仍沿襲元制,設立中書省,綜理政務。
中書省有左、右丞相(正一品),左、右丞(正二品)等官。
中書省下置六部,六部各有尚書(正三品)、侍郎(正四品)。
這時六部是中書省的機構,尚書不過是丞相的屬員,丞相大權獨攬,位處皇帝一人之下,百官之上。
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丞相胡惟庸專權攬政,且欲謀反,朱元璋殺胡惟庸,廢除中書省及丞相,並且規定以後子孫不准設丞相,臣下有奏請者處以極刑。
這個規定永為後人遵守。
朱元璋廢掉中書省和丞相後,即提高六部的地位,升尚書為正二品,侍郎為正三品,委大政於六部,由六部分理天下庶務。
由此六部尚書之上更無首長,六部各不相屬,六部尚書平列,上面總其成者是皇帝。
明政一府經過這樣的改革,一切大權就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出現了絕對君主獨一裁的政治體制。
六部是中央政一府中最重要的機構。
六部各有尚書、侍郎,皆為堂上官,下設各司,以理事務,都稱某某清吏司,每司有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皆為司官、屬官。
吏部為六部之首,因掌用人一大權,在六部中權最重。
吏部主管文官的考核與任免,下設四個清吏司,其中最重要的是文選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
文官的考核與任免,即由這兩個司的司官贊理尚書進行。
六部中權重的,吏部以外,便是兵部。
兵部主管軍隊調遣、武官及士官的陞遷。
有關軍事的會議,也由兵部主持。
明朝中後期,兵部尚書、侍郎常出外督師,參贊軍務,甚至協理京營戎政,兼領禁軍。
兵部也下設四個清吏司,其中以武選清吏司最為重要。
凡武官、士官的選用以及罷黜,皆歸武選司。
戶部主管土地、戶口、賦稅、俸餉、糧倉、錢庫、鑄錢等等,其中主要是徵收賦稅。
戶部因為事務繁重,按省下設十三個清吏司,各管一省之事。
刑部主管天下刑政,審定和執行律例,判案定罪,管理囚犯。
因為訟事繁重,也按省分為十三個清吏司,各管一省刑政。
刑部在六部中的權力較小,受到很多制約。
首先大獄要由三法司審理,稱為「三司會審」。
所謂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凡有大獄發生,由刑部負責審理,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又有朝審、大審、熱審。
朝審是每年霜降後,由公、侯、伯和三法司會審重囚,由吏部尚書主筆,有時大學士也參與。
大審是由皇帝派宦官一員會同三法司長官,在大理寺審錄罪囚,每五年舉行一次,宦官居中坐大理寺大堂,刑部尚書等只能在旁列侍。
熱審是每年盛暑時在京師審錄輕罪囚犯,或釋放,或減罪等。
此外,又有特殊司法機關廠(東廠)、衛(錦衣衛)掌管詔獄,最為殘酷,可以胡作非為,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禮部主管禮儀、祭祀、學校、朝貢、宴會等,也分四個司,事情也很多。
工部主管修建宮殿、衙署、陵墓,以及開採、織造、治河、屯田等,也分為四個司,是容易貪一污的部門。
內閣 皇帝日理萬機,總得有輔佐的人。
因此,朱元璋廢丞相後,便設置殿(華蓋殿、武英殿等)、閣(文淵閣、東閣)大學士,皆為正五品,使侍左右,備顧問,並不參預機務,不過是皇帝的私人秘書,僅承旨辦事而已。
明成祖即位以後,則特簡解縉、胡廣、楊榮等七人入直文淵閣,得以參預機務,稱為內閣學士,漸升為大學士。
內閣之名及閣臣參預機務自此始。
但這時內閣仍是皇帝的秘書處,入閣者官位並不高,僅是六、七品的小辟,有的升至大學士,也不過是五品官,而且不設置屬官,不得干預諸衙門職掌,諸衙門奏事也不通告他們。
閣臣雖說參預機務,僅備顧問而已,凡事不能有所參決,皆由皇帝決定。
以後仁宗、宣宗時,閣臣逐漸進官,進至尚書、侍郎等。
從這之後,閣臣的官銜一般是六部尚書、侍郎兼殿閣大學士,這樣他們的地位就高起來了。
另外,內閣的職權也在發生變化。
宣宗常到內閣,命閣臣票擬。
特別到英宗時,小皇帝九歲即位,不能處理國事,凡章奏皆由閣臣票擬呈進,以後內閣票擬遂成為制度。
所謂票擬,即是一切內外章奏送到內閣,由閣臣代替皇帝先看,提出處理意見,墨書在一張小票(紙條)上,附貼在章奏上,呈進皇帝。
皇帝看過之後,把小票撕了,親用紅筆寫批在章奏上,這叫作批紅。
內閣票擬經皇帝批紅之後,就變成正式諭旨發下。
內閣票擬必經皇帝批示才有效,決定權還是在皇帝那裡,然而很能左右皇帝的決定,所以票擬極其重要,這是內閣最大的權力所在。
自從內閣職在票擬之後,內閣之權日重,大學士雖無宰相之名,卻有宰相之實。
為避宰相之名,統稱為輔臣,有首輔、次輔、群輔之分。
票擬即由首輔執筆,其他輔臣不過參論而已。
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 中央還設有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機構,以管理軍事、監察、刑法等事。
五府是軍事機關,即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
明初原設大都督府,節制天下兵馬,大都督成為全國最高的軍事長官。
後來朱元璋覺得大都督府的權力太大,即將大都督府分為五府,使之分別統領在京及在外的軍隊。
設左、右都督(正一品)為各府的長官,以治理府事。
五軍都督府與兵部共掌兵權。
兵部是任命將領、發佈調遣命令的機構(調兵必須奉旨),但不直接統率軍隊。
五軍都督府則是主管軍籍和軍政的機構,雖然分領在京及在各地的軍隊,但不能自己調遣軍隊及任命將領。
這二者互相鉗制,又都不能指揮軍隊,以使最高統一指揮權一操一於皇帝手中。
但是明成祖永樂以後,有關兵事大權盡遍兵部,而五府不過徒擁虛名而已。
都察院為明代所創設,把歷代相沿的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但不完全承襲歷代的御史台制。
都察院是監察機關,長官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
其下設有十三道(按省分為十三道)監察御史(正七品),共計一百一十人。
都御史與六部尚書平行,合稱七卿。
都御史一操一彈劾及建言之權,關於官吏的考察升降,則會同吏部進行,關於重大刑獄,則會同刑部、大理寺審理。
監察御史官品雖低,但權勢很大,對王公大臣都有權加以糾劾。
尤其監察御史在外稽察州縣,則稱為巡按,代表天子出巡,權力極大,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另外,在監察方面,朱元璋又按六部的建制,設立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給事中(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從七品)、給事中(從七品)等官,共五十餘人。
這六科是獨立的,其職在分別稽察六部事務,六部有違失,可以駁正。
給事中與監察御史合稱為科道官。
給事中權力很大,一是有封駁權,詔令有不當者,可以封還;一是有劾奏權,如官員有違法事實,可以劾奏;一是有論事權,朝政有失,可以上疏匡正。
大理寺是司法機關,主管複審大案,平反冤獄,長官為大理寺卿(正三品)。
凡刑部、都察院問過案件,皆移送大理寺複審,聽候指駁。
通政司是明代創設的,掌收內外一切章奏、封駁和臣民密封申訴之件。
長官為通政使(正三品)。
朱元璋認為政務如水,應當使之常通,即下情上達之意,所以這個機關以通政為名。
2.地方制度
盛道、府、縣 地方行政制度為盛府、縣三級制。
明初仍沿元制,在各地設行中書省,在各行省設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等官。
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書省為承宣佈政使司(習慣上仍稱為省),簡稱為布政司。
這不僅是名稱的改變,而意義實有不同。
元朝的行中書省職權太大,幾乎無所不統,而布政司的職權則僅限於掌管民政、財政。
到宣德三年(1428年),全國除南北兩京外,共有十三個布政司,即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江西、湖廣、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終明之世不變。
布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從二品),又設左、右參政(從三品),左、右參議(從四品),均無定員。
布政使俗稱為藩司或藩台,掌管民政與財政,實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權重位尊。
參政、參議掌管各道事務,詳見於下。
各省除布政司外,又有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合稱為三司。
按察司掌管司法和監察,設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又設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品),均無定員。
按察使不僅主管一省刑獄,也兼有糾劾官吏之責,俗稱為按台或臬台。
副使、僉事的職務是分道管事,詳見於下。
都司掌管軍政,設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二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四人(正三品)。
都指揮使的官品高於布、按二司,號稱為二品大帥,凡有聯名公文,序銜皆在二司官之上。
三司在省裡是平行的,彼此不相統屬,各同中央有關部門發生聯繫。
如布政司與六部發生聯繫,也與都察院有聯繫。
按察司聽命於刑部、都察院,都司聽命於兵部及五府。
這樣,三司分權鼎立,可以防止地方權力過大,形成獨立局面。
但事無總統,又有運轉不靈之弊。
所以明中期以後,朝廷紛紛派部院大臣出任總督、巡撫各差,以駕於三司之上。
這些總督、巡撫並非官名,只是一種差遣。
但日久之後,也變成定制,到清代便把總督、巡撫作為一省的最高長官。
省以下有道的設置,但道是監察區,不是行政區。
道的情況比較複雜,主要有分守道與分巡道兩種。
凡由布政司的佐官左右參政、參議分理各道錢糧的,稱為分守道。
各省分道數目不等,全國共有六十道。
凡由按察司的佐官副使、僉事分理各道刑名的,稱為分巡道。
各省分道數目不等,全國共有六十九道。
省以下的行政單位為府,直隸於布政司。
全國共有府一百五十九個。
府有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俗稱司馬,正五品)、通判(俗稱別駕,正六品)無定員,推官一人(俗稱司理或司李,正七品)。
知府掌一府之政,在明初很受重視,知府到任,多由皇帝賜給敕書,以加強威權。
同知、通判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
推官掌理刑名。
但兩京府的組織不同,在府之上,沒有布政使。
北京稱為順天府,設府尹一人(正三品),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通判六人(後減為三人,正六品),推官一人(從六品),等等。
南京稱為應天府,設官同於順天府。
府以下為縣,全國共有縣一千一百七十一個。
縣有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
知縣掌一縣之政。
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巡捕之事。
州 另外,還有州的設置,全國共有二百三十四州。
州分為直隸州(隸於布政司)和散州(隸於府),直隸州地位同府,散州地位同縣,但州官品秩皆相同。
州有知州一人(從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無定員。
知州掌一州之政,同知掌清軍或兼巡捕,判官督糧、管馬、捕盜、治農、管河等事。
3.衛所制度
明朝的軍隊的基層組織分為衛、所兩級,叫做「衛所制度」。
大致五千六百人為一衛,稱為衛指揮使司,衛的長官是指揮使(正三品)。
一衛轄有五個千戶所,每千戶所一千一百二十人,設千戶一人(正五品)。
千戶所轄有十個百戶所,每百戶所一百一十二人,設百戶一人(正六品)。
百戶所轄有總旗二,小旗十。
約五十人為一總旗,一個總旗領五個小旗,約十人為一小旗。
衛、所遍佈全國各地,自京師至府、縣皆有衛、所。
衛隸屬於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司又分隸於五軍都督府,並聽命於兵部。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統計,全國衛、所兵數有一百二十餘萬。
永樂以後,衛、所兵數達到二百七十餘萬。
為保證軍隊的兵源及供給,明初又實行軍戶和屯田制度。
凡軍士都是世襲的,單獨編戶籍,叫作軍戶。
全國軍戶約有二百萬家,佔全國戶數很大的比例。
凡各地衛、所皆實行屯田,以保證軍餉的供一應。
軍士分為屯田與守城兩部分,屯田者專事耕墾,供一應軍糧;守城者專務防守一操一練。
軍士守城與屯種的比例,大致是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
明初一個時期之內,幾乎無軍不屯,軍隊大體能夠屯田自養,屯田收入成為軍餉的主要來源,這就使國家免去養兵之費,大大減輕了人民的負擔。
遇有戰事發生,則由兵部奉旨調衛、所兵,臨時命將充總兵官,發給印信,統兵出征。
戰事結束,總兵官交還印信,兵士回到衛、所。
這樣將不專軍,軍無私將,而軍權集於中央。
4.明律與《大誥》
《大明律》 朱元璋自稱吳王時起,即命人議定律例。
在洪武六年(1373年),又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於次年初成書。
此後《大明律》幾經修定,於洪武三十年(1397年)頒行天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律,是依據唐律及明初實際情況寫成的。
全書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條,改變唐律的篇目,分為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律。
《大明律》的刑名有五,即笞、杖、徒、流、死。
但五刑之外,又有凌遲、刺字、充軍等刑。
《大明律》的主要內容是從各方面來維護封建社會秩序和封建統治制度。
如為了鎮壓反抗、冒犯皇權及觸犯綱常名教的行為,《大明律》把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定為十惡,凡犯十惡之條者皆從重治罪,並且遇赦不赦。
又如為了鞏固君主專制制度,《大明律》專設「一奸一黨一」一條,用以禁治大臣結一黨一弄權。
又如為了保障封建國家的賦役剝削,《大明律》對於隱匿戶口及田產以逃避賦役者,莫不加以處罰。
此外,《大明律》還規定了各階級和各等級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
如有所謂「八議」之條,即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議兵,用以優待皇親國戚及勳貴顯宦之家。
凡在「八議」者犯法,官吏不得擅自勾問,只能奏聞請旨。
若奉旨推問,則開列應得之罪,由皇帝裁決。
又如規定主人犯罪,奴婢不得首告。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家長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家長者則絞,罵家長者亦絞。
若家長不告官府而毆死有罪奴婢者,僅杖一百,如果殺死無罪奴婢者,也只杖六十、徒一年。
凡雇工人毆家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家長者絞,毆死家長者斬,故意殺家長者凌遲處死。
若家長毆雇工人未折傷者勿論,折傷雇工人者較凡人減罪三等,毆死雇工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殺雇工人者絞,過失殺雇工人者勿論。
《大誥》 明初的法律除《大明律》外,還有朱元璋所親撰的《大誥》三編。
朱元璋於洪武十八年(1385年)作《大誥》七十四條,又於次年作《大誥續編》八十七條及《大誥三編》四十三條,皆頒示於天下學宮,作為師生必讀的教本。
並且規定一切軍民也必須熟觀,要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等罪,可以減罪一等;如果沒有此本,則加罪一等。
此令一出,於是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十九萬餘人,朱元璋皆賜錢遣歸。
《大誥》三編的主要內容是列舉明政一府用嚴刑峻法所處理的種種案件。
凡所列凌遲、梟首、族誅等案件不只千百,而斬首以下等案件則至萬餘,這些案件大都出自朱元璋的親裁。
朱元璋決斷這些案件,多是法外用刑,用刑要較《大明律》重得多。
《大誥》三編中有種種酷刑,如有族誅、凌遲、梟首、挑筋、去指、斷手、砍腳等,不下三十餘種。
朱元璋頒行《大誥》三編的目的,即在於公佈一系列酷刑案件,用以威懾及警戒臣民,使之安分守己,不敢輕易犯法。
《大誥》三編是朱元璋用嚴刑峻法治理臣民的記錄,也是朱元璋推行專制主義的一種手段。
二、「分封」與「靖難」
明初的分封 朱元璋為鞏固朱家王朝的統治,既大力推行中央集權制度,又實行與中央集權制相矛盾的政策,即分封諸皇子為王,用他們「屏藩王室」。
朱元璋實行分封制度的目的,一是在於加強對北方蒙古馬隊的防禦,一是為了防止朝廷中一奸一臣篡奪皇位。
朱元璋共有二十六子,除一子為皇太子、另一子出生不久即死外,先後分封二十四子為王,又分封一個從孫為王,共有二十五王,使之出鎮全國各地。
一部分鎮守北方以防蒙古貴族的侵擾。
如燕王朱棣鎮守北平(今北京),寧王朱權鎮守大寧(今內蒙古寧城縣西大名城),谷王朱橞鎮守宣府(今河北宣化),遼王朱植鎮守廣寧(今遼寧北鎮),代王朱桂鎮守大同,晉王朱鎮守太原,慶王朱■(zhān占)鎮守寧夏(今銀川市),秦王朱樉鎮守西安,肅王朱柍鎮守甘州(今甘肅張掖),稱為「守邊」九王。
其他諸王分駐內地。
為了使諸王發揮作用,朱元璋規定各王府均設親王護衛指揮使司,共三護衛,甲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一萬九千人。
在諸王中,以北方諸王的勢力最大。
如寧王有甲士八萬,戰車六千。
燕王和晉王權力尤高,如中央派來的宋國公馮勝、穎國公傅友德等均受其節制,甚至朱元璋允許此二王擴展其軍事勢力,軍中事大者方才奏聞。
為防朝廷中一奸一臣篡位,朱元璋規定諸王可以移文中央索取一奸一臣,必要時得以「奉天子密詔」領兵「靖難」。
為防止諸王跋扈難制,朱元璋又允許以後皇帝在必要時可以下令「削藩」。
朱元璋以為事可萬全了,但分封制度卻造成分裂和割據,引起骨肉相殘。
朱元璋一死,分封之禍就降臨了。
靖難之變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朱元璋死,因太子朱標早死,皇太孫朱允炆繼位,年號建文,是為建文帝。
建文帝即位後,即與親信大臣齊泰,黃子澄等密謀削藩,決定先削那些力量較小的藩王,於是首先襲執周王朱炆(燕王朱棣的同母弟),把他廢為庶人,又拘代王朱桂於大同,囚齊王朱炆於京師,湘王朱柏自一焚死。
與此同時,也在北平周圍及城內部署兵力,又以防邊為名,把燕王的護衛一精一兵調出塞外戍守,準備削除燕王。
建文帝以為準備停當了,便秘密下令擒拿燕王,但是沒有成功,燕王朱棣即起兵南下。
這時建文帝已無大將可用,因為元功宿將早已被朱元璋除掉,只好起用倖存的老將耿炳文統兵北伐,又派紈褲子弟李景隆繼續討伐,均被朱棣打得大敗。
戰爭歷時四年(1399—1402年),結果朱棣得勝,佔領南京,即皇帝位,年號永樂,是為明成祖。
建文帝下落不明,或說於宮中自一焚死,或說由地道逃去,隱藏於雲、貴一帶為僧。
明成祖削藩 明成祖即位以後,繼續執行朱元璋的鞏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策。
他接受「靖難」的教訓,首先積極進行削藩。
在北方一操一兵一柄一的諸王,有的被遷至南方,如寧王被徙於南昌;有的被削去護衛,如代王、遼王;有的被廢為庶人,如齊王、谷王,從此諸王的勢力大為削弱了,軍政大權更集中於皇帝。
他又於永樂十九年(1421年),把都城從南京遷到北京。
遷都北京有利於鞏固北部邊防,又能進一步控制東北地區。
三、明初對邊疆地區的經營
經營蒙古地區 明朝初年,蒙古分裂為韃靼、瓦剌和兀良哈三大部。
韃靼部居住在今鄂嫩河、克魯倫河以及貝加爾湖一帶。
瓦剌部居住在今科布多河、額爾齊斯河和準噶爾盆地一帶。
兀良哈部居住在今興安嶺以東,松花江以西,呼倫湖以南,西剌木倫河以北。
永樂時,韃靼和瓦剌不斷興兵南侵,因而明成祖曾先後五次率兵親征,給予了沉重打擊。
元朝被推翻以後,元朝皇族退回蒙古草原,起初仍保持元朝國號,繼帝位者仍稱皇帝,歷史上叫作北元。
到建文四年(1402年),始廢除元朝國號,改稱韃靼,皇帝改稱可汗。
永樂七年(1409年),明朝遣使與韃靼通好,被韃靼殺死。
明即派兵討伐韃靼,被韃靼擊敗。
次年,明成祖親率五十萬大軍第一次北征,在今鄂嫩河沿岸擊敗韃靼主力軍,韃靼歸降明朝。
明封韃靼首領阿魯台為和寧王。
瓦剌與韃靼矛盾嚴重,曾攻殺韃靼可汗。
後又準備進攻明朝。
明成祖於永樂十二年(1414年)第二次北征,大敗瓦剌軍於忽蘭忽失溫(今烏蘭巴托東。
瓦剌請降,明封其首領脫歡為順寧王。
韃靼後來又興兵南下侵犯明的邊區,明成祖連續北征,韃靼也都北撤,未發生戰鬥。
明成祖第五次親征,是在永樂二十二年(1424年),他病死於歸途中。
明成祖五次北征,打敗了韃靼和瓦剌,鞏固了明朝的北部邊防。
兀良哈部在洪武時歸附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在其居地設置朵顏、福余、泰寧三衛指揮使司,任用其首領為指揮使。
又封兒子朱權為寧王,鎮守大寧,以控制兀良哈三衛1。
明成祖發動靖難之變時,恐寧王在後扼制,即脅迫寧王入關,又借用兀良哈三衛兵從征南京。
明成祖即位以後,遷寧王於南昌,因為兀良哈兵從征有功,便把大寧割給兀良哈,仍為三衛。
把大寧地方割讓,是明成祖的一大失策。
明成祖以後,兀良哈三衛不斷南遷,遷徙到今遼河以西地區,一方面和明朝互市貿易,一方面對明朝叛服無常,不時入邊抄掠,成為明朝北部邊境的不安定因素。
奴兒干都司 在東北地區,主要居住著女真族。
明朝初年。
女真族分為建州女真、海西女真、野人女真三大部。
為加強對東北地區的管理,先是明太祖設立遼東都指揮使司,用以控制女真各部。
以後明成祖於永樂二年(1404年)在黑龍江口特林地方,設置奴兒干衛。
永樂七年(1409年),又在特林設置奴兒干都指揮使司(簡稱奴兒干都司),下設許多衛、所,統轄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江流域及庫頁島的廣大地區。
明成祖以後,奴兒干都司所轄衛、所增加到一百八十四衛、二十所,以後又增加到三百八十四衛、二十四所。
從永樂九年(1411年)至宣德八年(1433年),明成祖及宣德皇帝先後派遣太監亦失哈等多次巡視奴兒干地區,並在特林修建永寧寺,先後立有《敕修永寧寺記》和《重建永寧寺記》兩塊石碑,記述了奴兒干都司創建的經過及亦失哈等來此巡視的情形。
對西藏的管理 西藏在明代稱為烏斯藏,是藏族居住的地區。
洪武時,明朝在西藏設立兩個都指揮使司,即烏斯藏都指揮使司及朵甘衛都指揮使司,又設有指揮使司、宣慰使司、招討使司、萬戶府、千戶所等機構,綜理軍民事務。
永樂時,明朝還修了從雅州(今四川雅安)到烏斯藏的驛道,設置了驛站,大為便利了西藏與內地的交通。
西藏盛行喇嘛教,喇嘛教分為許多派別,其中主要是紅教和黃教。
紅教最先興起,在元代勢力很盛,成為西藏最大的教派。
明朝永樂年間,青海藏族僧侶宗喀巴在西藏另創黃教。
黃教興起以後,紅教就逐漸衰落下去。
永樂時,宗喀巴的弟子釋迦也失來京朝見,被封為「大國師」。
宣德時,釋迦也失再度來京,又被封為「大慈法王」。
西藏與中原王朝的關係更加密切。
西南地區的土司制度 明朝在西南苗、瑤、壯、彝、傣等族聚居地區,仍沿襲元朝的土司制度,設立土官統治,任用當地少數民族的頭人做土官。
如湖廣(今湖南、湖北)、四川、雲南、貴州、廣西等省皆有若乾土官。
土官的機構有宣慰使司、宣撫使司、安一撫使司、招討使司、長官司、蠻夷長官司等,設置宣慰使、宣撫使、安一撫使、招討使、長官等官。
此外,又有土府、土州、土縣等,設官同於一般府州縣。
凡土官機構或隸於布政司,或隸於都司,或隸於行都司。
土官一般是世襲的,流官較少,容易形成割據勢力。
有些土官圖謀割據稱雄,時常叛亂。
明朝在平定叛亂後,往往把亂區的土司廢掉,改設流官,這叫作「改土歸流」。
四、明初社會經濟的恢復與發展
1.恢復與發展農業的措施
在恢復與發展農業生產上,明初統治者採取了若干措施。
獎勵墾荒與實行屯田 元末戰亂之後,明初荒田很多,人民流亡未歸。
朱元璋即位後,首先下令各地流亡人民還鄉生產,還鄉者皆免稅三年,量力開墾土地,如果現在農戶丁少原來田多,不得依前占田。
如果現在丁多原來田少,地方官驗丁撥給荒田。
凡各處荒田均聽民開墾作為己業;若原業主歸來,地方官於附近荒田內撥補給土地。
朱元璋晚年又下令,凡山東、河南、河北、陝西各處新墾荒地,都「永不起科」1。
此外,又大興屯田。
屯田有民屯、軍屯、商屯三種,其中以軍屯規模最大。
民屯是由政一府組織人民屯田,如移民屯種、募民屯種等等。
洪武年間,明政一府曾不斷地把狹鄉(人多地少的地方)人民大量地向寬鄉(人少地多的地方)遷移,這是移民屯種。
又明政一府曾在北方府縣近城荒地上,招募農民開墾,每人給田十五畝,又給地二畝種菜,這是募民屯種。
民屯與一般的墾荒不同。
一般墾荒是人民自行開墾,所墾田為人民自有。
而民屯是有一定的組織,由官督民耕種,土地屬於官田,人民是官府的佃戶。
軍屯是令軍隊屯田,積穀自給,以減少政一府的軍費開支。
明初各地衛、所兵士皆分為屯田與守城兩部分,大致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
當時全國軍隊基本上可以實現屯田自給,屯田總額達到六十餘萬頃,所生產的糧食十分可觀。
商屯是由鹽商所舉辦的屯田。
明初為了解決邊地軍糧問題,即利用食鹽國家專一賣制度,規定鹽商運糧到邊地以充軍糧,可以換取政一府的鹽引(販鹽執照),然後持鹽引到指定的鹽場領鹽,再到指定的地區販賣,這叫作「開中」。
以後商人為免去運糧的麻煩及費用,便在邊地僱人屯田,就地繳糧,換取鹽引,此即所謂商屯。
商屯在明初對於供一應軍糧及開墾邊地,都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鼓勵種植桑棉 明初朱元璋規定全國農民有田五畝至十畝者,栽種桑、麻、棉各半畝,十畝以上者加倍。
凡不種桑者,要交納絹一匹;不種麻者,交納麻布一匹;不種棉者,交納棉布一匹。
到洪武末年,又下令各地農民能再多種棉花,則蠲免賦稅。
又下令山東、河南農民,此後凡種植桑棗果樹,都永不起科。
從此棉花的種植與使用普遍起來,不僅發展了農業生產,也促進了紡織業的發展。
興修水利 朱元璋即位後,即命所在官吏陳奏有關水利事宜,並派官員分赴各地,乘農民農隙之時,督修水利。
據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統計,全國各處所開塘堰凡四萬九百八十七處,浚河四千一百六十二處,修建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處1。
明成祖時繼續興修水利,如戶部尚書夏原吉疏浚吳淞江,使蘇、松農田大得其利。
又工部尚書宋禮督開山東境內的會通河,並且建閘調節水量,不僅溝通了南北大運河,而且使許多農田獲得灌溉之利。
在上述措施之下,明初的荒地無不得到開墾。
據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統計,天下土田共八百五十餘萬頃,比元末增長了四倍有餘。
糧食的產量也大為增加,這從明政一府稅糧的增長上反映出來,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天下稅糧二千八十餘萬石,而到洪武二十六年,稅糧則增加到三千二百餘萬石,和元代歲糧總數一千二百餘萬石相較,約多出一倍半。
2.改革工匠制度
在手工業生產方面,工匠制度也有所變革。
明初對工匠的管理,仍然沿用元朝的匠戶制度,即把工匠編入專門的匠籍,不准隨便脫離匠籍改業。
但元朝的匠戶完全沒有自一由,終年被勒令從事於官手工業品的製造,而明代的匠戶則得到了相對的自一由,應役時間大為縮短。
明代工匠分為輪班工匠和住坐工匠兩種。
輪班工匠隸屬於工部,是各地輪流赴京上工的工匠。
工匠輪班制開始於洪武十九年(1386年),規定各地工匠輪班到京師服役,每三年一班,期限為三個月,服役完畢即回家。
除班期外,其餘時間均歸自己支配。
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各地工匠輪班辦法又有改變,有的五年一班,有的四年一班,有的三年一班,有的二年一班,有的一年一班。
在這種新辦法下,五年、四年、三年一班者,可得數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也可得一年休息。
唯獨苦了一年一班者,往返奔走於道路,沒有休息之日。
到景泰五年(1454年),全國輪班工匠又一律改為四年一班,此後終明之世不變。
輪班工匠完全是無償服役,不僅上工之日沒有代價,連往返京師的盤費也要自負。
輪班工匠佔據工匠的絕大部分,據1393年統計,共有二十三萬二千八十九人。
住坐工匠是固定在京師工作的工匠,主要為皇家從事生產,隸屬於內府內官監(宦官二十四衙門之一),但其匠籍管理及徵調仍歸工部。
住坐工匠的名稱始於永樂年間。
住坐工匠每月上工十日,其餘二十日自一由支配,並且享有一定待遇,一般每月支米三斗。
明代的工匠制度仍是一種勞役制,但卻給了工匠一定的自一由,這對手工業的發展是有利的。
五、明中期社會矛盾的發展與張居正改革
1.政治腐敗
宦官專權 明中期以後,政治日趨腐敗,導致宦官專權的局面。
而宦官專權的結果,更加重了政治的腐敗。
明太祖朱元璋鑒於漢、唐宦官專權之禍,曾嚴厲禁止宦官干政。
明成祖朱棣即位以後,開始信任宦官,不僅給以出使、專征、監軍之權,而且設立「東廠」特務機構,由親信宦官掌管,由此開了宦官干政之端。
明代宦官專權,自英宗時王振始。
英宗即位時九歲,還不懂事,對宦官王振言無不從,呼為「先生」而不稱名。
當時王振掌司禮監,依仗皇帝一寵一信,權在內閣之上,群臣爭相阿附,政治日漸敗壞,內外官吏莫不貪殘,賄賂公行。
凡朝覲官來見王振,必獻百金為禮。
王振先後擅權七年,家產計有金銀六十餘庫,皆由內外官吏所奉獻,其時政以賄成可以想見。
明英宗死後,兒子憲宗即位。
憲宗信任宦官,在東廠之外另設西廠,命宦官汪直掌管,所領官校倍於東廠,掌東廠太監尚銘聽其指揮,錦衣衛千戶吳緩為其爪牙,權勢遠在東廠及錦衣衛之上。
汪直利用職權,屢興大獄,任意捕殺臣民,冤死者不計其數。
明憲宗死後,兒子孝宗即位。
孝宗注意勤政,政治比較清明。
但孝宗死後,兒子武宗即位,年十五歲,信用宦官。
得一寵一的宦官有劉瑾、馬永成、邱聚、谷大用等八人,謂之八一黨一,又號稱八虎,而劉瑾最為跋扈。
時劉瑾掌司禮監,邱聚掌東廠,谷大用掌西廠,互為聲援,勢傾中外。
劉瑾又矯詔設立內廠,由自己管領,比東、西廠更殘酷。
劉瑾先後專權五年,完全侵奪了內閣權力,朝廷大政不由內閣,而在劉瑾私寓辦理。
當時內外所進章奏有紅、白二本(按紙色區分),先送劉瑾者,號紅本;然後上通政司者,號白本。
劉瑾又矯詔令吏、兵二部,凡遇進退文武官員,必先於劉瑾處詳議。
因而,吏、兵二部用人之權,也由劉瑾所一操一縱。
劉瑾專權時期,整個明朝官僚集一團一貪一污成風,吏治敗壞到了極點。
劉瑾的家財有金一千二百餘萬兩,銀二億五千餘萬兩,只此銀子一項即相當於明朝六十年的國稅收入。
土木之變與北京保衛戰 英宗正統初年,蒙古瓦剌部強盛起來,其首領脫歡統一了瓦剌和韃靼兩大部,擁立原來元朝皇室後裔脫脫不花為可汗,自稱丞相。
正統四年(1439年),脫歡死,其子也先繼位,自稱太師淮王。
當時脫脫不花僅是名義上的可汗,實際上瓦剌和韃靼兩大部的統治權完全一操一在也先手裡。
也先不僅征服了北方蒙古諸部,又西攻哈密,控制西域要道,東破兀良哈三衛,侵擾遼東,威脅朝鮮,日漸跋扈,成為明朝北方嚴重的邊患。
正統十四年(1449年)七月,也先率軍大舉南下,攻掠大同。
邊報傳至京師,王振不作充分準備,即挾英宗領兵五十萬親征。
大軍離京之後,北出居庸關,向大同進發。
大軍未至大同,兵士已乏糧,飢寒交迫,死者滿路。
八月初,大軍抵達大同,王振得報前線各軍屢敗,因而懼不敢戰,又立即折回,回師至土木堡(河北懷來境),被瓦剌軍追上,兵士死傷過半,英宗被俘,王振被護衛將軍樊忠用錘打死,此即所謂「土木之變」。
土木堡的敗訊傳來,舉朝大震,群臣聚哭,莫知所措。
有人主張遷都南京,以避瓦剌的兵鋒。
兵部侍郎于謙怒斥南遷之論,主張固守京師。
他急調軍隊赴京師守衛,又轉運通州倉糧入京以備守城。
于謙升為兵部尚書,他與大臣擁立英宗弟郕王朱祁鈺為帝(景泰帝),以穩定人心,全力抗敵。
果然,不久瓦剌也先挾持英宗直一逼一北京城下,以英宗在手要挾明朝。
于謙調二十二萬大軍分佈於京師九門之外,他親自率兵在德勝門外,然後關閉各城門,以示背城決以死戰。
瓦剌軍主力進攻德勝門,被打得大敗,也先之弟戰死。
攻其他城門亦失敗,也先只有挾英宗退走。
英宗在也先手中已無多大用處,於景泰元年(1450年)八月,被放回。
這次北京保衛戰的勝利和英宗的放回,于謙有巨大的功勞。
英宗歸來之後,朝廷出現了策劃英宗復辟的一陰一謀活動。
景泰八年(1457年)正月,景泰帝病危,將軍石亨、官僚徐有貞等勾結宦官曹吉祥發動「奪門之變」1,擁英宗復位。
強加于謙以「謀逆罪」而誅殺。
宦官掌大權,正直官吏多被殺害、貶逐,政治更加腐敗。
世宗修道與嚴嵩當國 明朝中期,世宗的年號是嘉靖,他在位四十五年,雖不重用宦官,但崇奉道教所給政治造成的危害十分嚴重。
他信用方士,妄求長生,欲成神仙,登位不久,即於宮中,日事禱祀。
先是召道士邵元節入京,封為真一人,拜為禮部尚書,一寵一信十五、六年。
邵元節死後,又大一寵一方士陶仲文,也封為真一人,授為禮部尚書,並加三孤(少師、少傅、少保)銜,給予伯爵,恩遇二十年。
自嘉靖十三年(1534年)後,世宗即不視朝。
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乾清宮裡發生宮婢之變,楊金英等宮女十餘人,趁世宗熟睡之際,企圖把他勒死,但未成功,均被處死。
自此之後,世宗遂移居西苑,不入宮內,益求長生,日夜禱祀。
世宗專意修道,喜好青詞。
青詞是道士寫在青籐紙上的禱詞,用來焚化祭天。
凡進青詞中意者,便能入閣,稱為青詞宰相。
凡輔臣必須力贊修道,並且善寫青詞,才能得到信任,否則便失帝意而去。
世宗又獨斷自是,拒諫護短,因而直言敢諫者無所容身,只有阿意順旨者能專一寵一固位。
所以世宗一朝,正直的大臣日少,一奸一佞之徒日多,以致內閣中傾軋,首輔之爭激烈,終至造成一奸一相一柄一國。
嚴嵩在嘉靖年間為首輔最久,影響政治也最大。
他做了很多壞事,害了不少好人,成為有名的一奸一相。
嚴嵩無他才略,惟一意媚帝,用心供奉青詞,並盡力至西苑,勤謹伺候。
尤善揣帝意,利用世宗護短的一毛一病,因事挑一動帝怒,以傾陷他人。
凡攻嚴嵩者,均被嚴嵩報復,不是得罪而去,便是被置死地。
嚴嵩竊權謀私,賣官受賄,引用私人遍居要地,四方官員爭進賄賂,先後專一政十四年始敗,弄得政治極端黑暗,邊防松一弛不堪。
庚戌之變 嚴嵩當權之際,邊患嚴重。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六月,蒙古俺答率軍犯大同。
大同總兵仇鸞重賂俺答,請求勿攻大同,移攻他處。
八月,俺答遂引兵東去,自古北口入犯,長驅至通州,直抵北京城下。
時勤王兵四集,仇鸞也領兵來。
明世宗即拜仇鸞為大將軍,節制諸路兵馬。
兵部尚書丁汝夔請問嚴嵩如何戰守。
嚴篙說塞上打仗,敗了可以掩飾,京郊打仗,敗了不可掩飾,俺答不過是掠食賊,飽了自然便去。
因而丁汝夔會意,戒諸將勿輕舉。
諸將皆堅壁不戰,不發一矢。
於是俺答兵在城外自一由焚掠,凡一騷一擾八日,於飽掠之後,仍由古北口退去。
事後,嚴嵩又殺執行他的命令的丁汝夔以塞責。
因這年是庚戌年,史稱「庚戌之變」。
2.土地兼併與賦稅加重
土地兼併 明中期以來,土地兼併日趨劇烈,皇室、功臣、貴戚、官僚以及地主富戶,無不大肆掠奪土地,造成土地佔有日益集中的現象。
皇室佔地,稱為皇莊。
明成祖朱棣為燕王時,曾在北平宛平縣建立王莊,即帝位後改稱皇莊。
仁宗洪熙時,立有仁壽宮莊,又有清寧宮莊和未央宮莊。
憲宗即位以後,沒收太監曹吉祥在順義縣的土地,作為宮中莊田。
後來皇莊越來越多。
孝宗弘治時,京畿已有皇莊五處,共佔地一萬二千八百餘頃。
武宗正德時,先是京畿皇莊有數十處,共佔地三萬七千五百餘頃,以後皇莊又增加到三百多處,佔地當然更多。
至於諸王及勳戚所佔有的莊田,又遠超過皇莊之數。
諸王及勳戚通過種種方式獲得土地,其中一種是皇帝賜田。
明初賜田之制,親王不過千頃,勳戚大臣不過百頃。
宣宗宣德以後,親王及勳戚即逐漸通過「奏乞」和「投獻」的方式,得到逾額的土地。
所謂「奏乞」,即是向皇帝要土地,每指某處為「空地」、「荒地」,某處為「閒地」,「退灘地」,取得皇帝允許,便可佔為己有,實則以這些名義,強佔官民田地。
所謂「投獻」,本是指民人將己業自動獻給貴族,或因不勝賦役負擔,或者為求得庇護,而這樣做。
但是實際上,投獻者多為豪強一姦一滑之徒,所獻並非己業,而將官民田地隨意捏作「空閒」交給貴族。
明中葉以來,所謂「奏乞」、「投獻」不絕於書,諸王及勳戚的莊田不斷增廣。
同時,諸王及勳戚並不以「奏乞」、「投獻」土地為滿足,又對官民田地直接加以侵佔,這類情形更是多見。
諸王及勳戚的莊田散佈在好多省份,占田總面積極大,如嘉靖年間統計,僅北京附近一帶的各類莊田,即達二十萬九百餘頃。
皇室勳戚之外,一般官僚地主也在大量吞併土地。
如嘉靖時首輔嚴嵩有許多良田,遍佈江西數郡,又廣置良田美宅於南京、揚州,凡數十處。
隨著土地兼併的發展,軍屯制度也逐漸破壞了,屯田不是被佔於衛所將校,便是被佔於豪強地主。
如宣宗宣德時,鎮守寧夏的寧一陽一侯陳懋私役軍士種田三千餘頃。
憲宗成化時,大同、宣府等處土地數十萬頃,全為豪強所佔。
由於失掉屯田,兵士無以為生,便紛紛逃亡。
據正統三年(1438年)統計,逃軍積數已達一百二十餘萬。
至弘治、正德年間,天下軍屯已是名存實亡了。
土地兼併發展的結果,明政一府所掌握的土地數字大大減少。
明初全國土地總數為八百五十餘萬頃,而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則只有四百二十餘萬頃,減少了一半,這些土地均被官僚地主兼併隱占而去,因而土地問題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賦稅繁重 明代中期,賦稅日益加重。
明初「永不起科」的田地,這時也全部徵收賦稅。
明初賦稅主要是征米麥,稱為本色。
其他折征之物,稱為折色。
從正統元年(1436年)開始,明政一府把江南的賦稅一概折銀徵收,規定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四石折銀一兩,共四百餘萬石折成百餘萬兩,稱之為金花銀。
但到了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銀米准折率大變,每糧一石征銀一兩,這樣人民的負擔無形中增加了三倍。
嘉靖三十年(1551年),明政一府又開始實行「加派」,在南直隸、浙江等地加派賦銀一百二十萬兩。
此後不久,又在江南地區加派役銀四十萬兩,稱為「提編」。
在賦稅加重中,江浙官田的賦稅尤重。
自明朝初年,這一地區的官田賦稅即重,完全按照私人地租的數額徵收稅糧。
特別是明成祖遷都北京以後,又有許多要轉輸到北京交納運輸的消耗和費用均由人民承擔。
所以,這一地區除正額稅糧外,尚有耗米之征,加耗米往往「以一征三」。
如永樂時蘇州官田糧總額二百七十餘萬石,而加耗之後達到八百餘萬石。
在重額稅糧的壓搾下,農民不斷破產失業。
3.農民起義
明中期以來,流民已達數百萬,散佈至十餘剩後來相繼爆發了農民起義。
起義軍主要有如下幾支。
葉宗留、鄧茂七起義 葉宗留,浙江慶元人,早在正統七年(1442年),便結聚千餘人,進入浙、閩、贛交界山區采銀礦。
這裡是封禁山區,葉宗留等被官軍追捕,後出沒於浙江、福建、江西邊境地區,劫殺豪富,勢力日盛。
鄧茂七,福建沙縣佃農,正統十三年(1448年),率眾殺掉知縣起義,自稱「剷平王」,連下二十餘縣,並進圍延平府(今福建南平市),隊伍很快發展到十餘萬人。
但後來這兩支起義軍都為官軍擊敗,葉宗留、鄧茂七相繼戰死。
劉通、李原起義 這次起義發生在川、陝、豫、鄂四省交界的荊襄山區。
這裡自明初以來屬於禁山,人民被嚴禁流入。
但四方破產的農民仍然冒禁不斷流來墾荒開礦。
到成化時,這裡已彙集流民達一百五十萬人以上。
成化元年(1465年),荊襄流民在劉通(又名趙千斤)、石龍(又名石和尚)等領導下發動了起義,聚眾數萬。
官軍前來鎮壓,劉通被擒殺。
石龍率殘部退入四川,後亦被殺,起義失敗。
成化六年(1470年),荊襄流民又在劉通的部下李原(綽號李鬍子)等人的領導下,再度揭起義旗,眾至百萬。
明政一府調動大軍二十五萬,分兵八路圍攻起義軍。
次年,李原等兵敗被俘,解送北京處死。
至此,荊襄流民起義完全被鎮壓下去了。
劉六、楊虎起義 劉六(劉一寵一)、劉七(劉宸),河北文安人。
楊虎,河北交河人。
他們最初是劫富濟貧,被稱為「響馬盜」,後於正德五年(1510年)十月,在霸州(今霸縣)舉行起義,有眾數千人。
文安縣生員趙鐩也加入農民軍中。
次年,農民軍擴大到數萬人,分為兩支活動。
劉六、劉七、齊彥名等為一支,主要在山東、河北一帶活動;楊虎、劉惠(又稱劉三)、趙鐩(綽號趙風子)等為一支,主要在河南一帶活動。
楊虎一支先是在渡小黃河(黃河故道)時,受到明軍襲擊,楊虎不幸翻船溺死,眾推劉惠為首,趙鐩為副。
劉六一支曾三次威脅京師,有五、六萬人,正德七年,明政一府大舉鎮壓農民軍,劉惠與趙鐩相繼死去,河南農民軍失敗。
劉六等勢力孤單,遂走湖北,在黃州(湖北黃岡)兵敗,投水而死。
劉七與齊彥名奪舟入江,順流東下,直至南通州(江蘇南通市)。
後,齊彥名戰死,劉七也中箭溺死。
劉六、楊虎所領導的農民起義,至此失敗。
4.張居正改革
明朝鎮壓了農民起義後,各種社會矛盾依然存在,並且在繼續發展。
在這種情況之下,出現了張居正的改革,以求緩和社會矛盾,挽救明朝的統治。
張居正(1525—1582年),字叔大,號太岳,湖北江陵人。
隆慶元年(1567年)入內閣,隆慶六年(1572年)為內閣首輔。
為內閣首輔時,隆慶皇帝已死,新即位的萬曆皇帝年僅十歲。
張居正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政治家,自出任內閣首輔,先後執政十年,盡力輔佐小皇帝,以天下為己任,實行種種改革,比較重要的有下列幾項:
整頓吏治 在整頓吏治方面,張居正提出有名的「考成法」,規定六部、都察院各衙門,凡屬應辦的公事,都要根據事情緩急,立定期限辦理,設置文簿登記存照,依限辦完註銷。
又另造文冊二本,一本送六科(六部的監察機關)備註,實行一件,註銷一件;一本送內閣查考。
若地方撫(巡撫)、按(巡按)行一事遲延,則部院糾舉;部院註銷文冊有弊,則六科糾舉;六科奏報不實,則內閣糾舉。
明朝本有考核成憲,但年久因循,虛應故事,已成空文。
張居正的為政方針是:「尊主權,課吏職,行賞罰,一號令」。
和「強公室,杜私門」。
1考成法實施以後,法必遵行,言必有效,一時大小辟員皆不敢玩忽職守,一切政令「雖萬里外,朝下而夕奉行」2,往昔因循苟且之風為之一變,行政效率大為提高。
整飭邊防 在整飭邊防方面,張居正支持王崇古的建議,改善同蒙古的關係,封蒙古俺答汗為順義王,命名其城為歸化城(今呼和浩特),並在大同等地設立茶馬互市,與蒙古進行貿易。
又調抗倭名將戚繼光鎮守薊門,用李成梁鎮守遼東。
俺答受封以後,約束各部不來犯邊,於是西北邊塞安寧,二十餘年沒有戰爭。
戚繼光在薊門十六年,因受張居正倚重,得以展佈才能,經營規劃,守備強國,邊境無事。
李成梁在遼東屢戰卻敵,多所立功,至封伯爵。
興修水利 在興修水利方面,張居正用治河專家潘季馴治理黃河、淮河,使河永不再入淮,大大減少了水災,保障了農業生產,多年棄地得以變為良田。
清丈田地 清丈田地是整頓賦役的一項措施。
明中葉以來,官僚貴族及豪強地主大量佔有田地,又以種種手段,隱瞞田地與人口,逃避賦稅和徭役。
相反,小民不但不能逃避賦役,而且官僚地主所逃的賦役,官府還要灑派小民負擔。
因而,「小民稅存而產去,大戶有田而無糧」3,賦役不均是個嚴重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張居正提出在全國清丈田地,凡各府、州、縣的勳戚莊田、民田、屯田、職田等等,一律重新丈量。
此項工作由戶部尚書張學顏主持進行,開始於萬曆六年(1578年),告竣於萬曆九年(1581年)。
田地清丈的結果,總計全國田地為七百零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比弘治時增加了三百多萬頃。
這個數字有浮誇之處,因為有些官吏改用小杯丈量田地,以求增加田額。
但這個數字中確有增加的部分,即清查出了一部分豪強地主隱瞞的田地,有利於抑制地主逃稅現象,改變賦稅不均狀況。
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是整頓賦役的最重要的措施,主要是解決「役」的徵收問題。
明初的賦役制度是賦和役分別徵收。
賦是以土地為對象徵收的,按田畝計算;役是以人為對象徵收的,又分為按戶和按丁徵收兩種。
按戶所征的役,叫作裡甲,按丁所征的役,叫作均徭。
在徵收的內容上,主要是徵收實物和勞役,實物和勞役折銀的只是小量的。
這種賦役制度是和商品經濟的不發展相聯繫的。
在封建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之下,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政一府所需要的各種物資和勞役,不能通過市場交換來滿足,只有直接向人民征齲但是明中葉以後的社會經濟情況有所變化,一是土地兼併在猛烈地發展,一是商品經濟在迅速地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舊的賦役制度不能不改變,一條鞭法便應運而生。
在嘉靖十年(1531年)時就出現了一條鞭法,當時只在局部地區推行。
到了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把一條鞭法作為全國通行的制度,大力推廣。
不久,一條鞭法就在全國普遍實行了。
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征銀,官為分解,雇役應付。」
1可以概括為如下幾點:第一,一概征銀,田賦和力役都折銀徵收。
這樣就取消了力役,由政一府僱人充役。
第二,把一部分力役攤入田賦徵收。
把過去按戶按丁徵收的力役改為折銀徵收,稱為戶丁銀。
有的地方將戶丁銀全部攤入田賦徵收;有的地方將戶丁銀的大部分攤入田賦徵收,小部分仍然按丁徵收;有的地方將戶丁銀的大部分仍然按丁徵收,而小部分攤入田賦徵收;有的地方則將戶丁銀按田賦和按丁平均分配。
總之,一條鞭法還沒有把力役全部攤入田賦,只是部分地攤入田賦。
第三,歸並和簡化徵收項目,統一編派。
把過去對各州縣徵收的夏稅、秋糧、裡甲、均徭、雜役以及加派的貢納等項統統折成銀兩,合併為一個總數,一部分按丁攤派,一部分按田賦攤派。
第四,賦役的徵收解運,由過去的民收民解(即由裡甲辦理),改為官收官解(即由地方政一府辦理)。
一條鞭法主要有三點進步意義:第一,將力役部分地攤入田賦,有利於減輕農民的負擔。
因為在封建社會裡,土地的多數總是在地主一方,而戶丁的多數總是在農民一方,現在把戶丁銀的一部分攤入田賦徵收,自然就相對地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第二,把力役改為折銀,這就使農民擺脫了一部分封建國家的勞役束縛,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有所松一弛。
第三,賦役一概征銀,這就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又反轉來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六、明中後期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資本主義萌芽
1.農業與手工業的發展
農業 在農業方面,這時水稻產量較前有了提高,一般稻田畝產二石到三石,個別地區達到五、六石。
這時有玉米、蕃薯等高產作物自外國傳入。
玉米(又稱玉蜀黍)的原產地是美洲,在十六世紀,由幾條渠道傳入我國。
到了明朝末年,玉米的種植已達十餘省,如有浙江、福建、雲南、廣東、廣西、貴州、四川、陝西、甘肅、山東、河南、河北等地。
蕃薯(又稱紅薯,俗稱地瓜)的原產地也是美洲,大約在萬曆年間,分別由菲律賓、越南、緬甸傳入我國。
首先種植蕃薯的是福建、廣東和雲南,不久浙江也引進蕃薯,此後蕃薯的種植逐漸推廣。
蕃薯產量很高,每畝可得數千斤,所以傳佈很快。
這時農業經濟作物的種植面積在日益擴大。
棉花的種植已「遍佈於天下,地無南北皆宜之。」
1江蘇的松江以及河南、河北、山東、山西、陝西的一些地方,已經成為著名的產棉區。
松江有地二百萬畝,大半植棉,棉田不下百萬畝。
美洲的煙草在明中後期由菲律賓傳入,先傳至福建、廣東,以後漸及長江流域等地。
到了明朝末年,北方也多種植煙草。
美洲的花生在明中後期也傳入我國,種植於江蘇、福建、浙江等地。
花生是重要的油料作物,它的傳入有很大意義。
又桑樹、甘蔗以及藍靛(一種深藍色染料作物)的種植也很興旺,浙江湖州和四川閬中都是種植桑業中心,福建和廣東盛產甘蔗,四川和浙江也產甘蔗,福建和江西則是藍靛種植最多的地方。
手工業 在手工業方面,紡織業、冶鐵業、制瓷業等有了新的發展。
這時棉紡織業已成為非常普遍的家庭手工業。
松江地區的棉紡織業最為發達,浙江嘉善縣的紡紗織布也很有名,當時有「買不盡松江布,收不盡魏塘(嘉善縣治所)紗」之謠2。
棉紡織業的生產工具也大有改進。
如去籽用攪車,工效大為提高,使用句容式攪車生產,一人可抵原來四人。
使用太倉式攪車生產,兩人可抵原來八人。
彈弓原來是竹弓繩弦,這時改為木弓蠟絲絃,振動力加大了。
元代的紡車僅有三個錠子,這時的紡車有四個錠子,甚至江西樂安的紡車有五個錠子。
絲織業也比以前更加發展。
蘇、杭二府是全國絲織業的中心區,山西潞安府的絲織業也聞名全國。
這時用的織機有腰機和提花機。
最值得稱道的是提花機,它的結構複雜,提花技術巧變百出,能夠織出各種繁雜的花紋,鮮艷美觀。
這時冶鐵技術有突出的進步。
煉鐵不僅普遍用煤,而且使用焦炭。
鼓風已經應用裝有活一塞、活門的木風箱,這是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鼓風工具。
煉鐵爐的容量也增大了,如河北遵化的大鐵爐,高一丈三尺,每爐可容礦砂二千多斤。
這時制瓷業,尤其是景德鎮的制瓷業,技術多有革新。
如瓷器施釉法改進了,用吹釉法代替蘸釉法,施釉更加均勻光澤。
彩色瓷器也發展了,明初已有一精一美的青花瓷,這時又有斗彩(釉上釉下爭美)、五彩(多種顏色)等新產品,這就為清代彩瓷的發展奠定了基矗這時印刷業也有進步,已經應用銅活字印書了。
2.商品經濟的發展
在農業和手工業生產水平提高的基礎上,明中葉以後,商品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已經超過了以前任何時期。
商品經濟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農產品和手工業品商品化 這時糧食、棉花、生絲、食鹽、煙草、綢緞、棉布、瓷器及其他各種手工藝品都成為主要的商品,其中松江的棉布「衣被天下」,蘇州的綾羅紗緞「轉貿四方」,景德鎮的瓷器在全國東西南北「無所不至」。
工商業城市的繁榮 這時全國一性一的工商業城市,首推北京與南京,人口皆在百萬以上。
手工業發達的城市,如松江是棉織業的中心,蘇、杭二州是絲織業的中心,蕪湖是染業的中心,鉛山(今屬江西)是造紙業的中心,景德鎮是擁有數十萬人的瓷都。
此外,浙江的湖州、山西的潞安和西北的蘭州等地,都是紡織業的中心。
山西的平一陽一、河北的遵化、廣東的佛山,都是冶鐵業的中心。
至於商業大城市更是多到三十餘,散佈在長江兩岸、運河兩岸、東南沿海及其他地區。
北方的工商業城市比較少,南方則佔了絕大多數。
明代城市經濟的發展,顯然是南北不平衡的。
商業資本的活躍 由於工商業的發展,商業資本也非常活躍,在全國出現了更多的商人,他們在各地設立會館,組織各種商幫。
其中最多的是徽商,其次是晉商、江右商,再次是閩商、粵商、吳越商、關陝商。
他們之中大多數都是中小商人,但也有擁資數萬、數十萬至百萬的大商人,這些商人販賣各種農產品及手工業產品。
以銀為貨幣 隨著工商業的發達,銀代替了錢、鈔(紙幣),成為市場上流通的主要貨幣。
這時朝野上下普遍用銀。
民間不僅大的交易用銀,小的交易也都用碎銀。
明政一府的田賦、徭役,工商業稅、海關稅乃至官吏俸祿、國庫開支,也大都是以銀折價,以銀計算。
3.資本主義萌芽
所謂資本主義萌芽,即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開始產生,當然還很微弱,只是在封建社會內部稀疏地存在著。
明代後期,資本主義萌芽已在某些地方某些手工業中出現,如在蘇州絲織業中最為明顯。
當時,蘇州是江南絲織業的中心,已經出現了很多機戶,專以機織為生,並且存在著機戶僱傭機工從事生產的情況。
這裡的機戶有多少不詳,但知總共使用機工數千人之多。
這些機工「得業則生,失業則死」,已是完全沒有產業的人,專賴出賣勞動力為生。
他們都是「自食其力之良民」,即是具有人身自一由的人。
機戶與機工的關係「機戶出資,機工出力」,這顯然是一種新的自一由僱傭關係。
在這種僱傭關係之下,如果有的機戶雇工較多,擴大了生產,那便是資本主義的經營了。
明人馮夢龍在小說《醒世恆言》中,寫了一個施復發家致富的故事。
施復是嘉靖年間蘇州盛澤鎮上的小機戶,夫妻兩口辛勤經營,原本只有一張織綢機,後來擴大到了三四十張織綢機。
象施復這樣的機戶,可以稱得上是工場手工業主了。
施復雖是小說裡的人物,但他的發家故事卻來源於當時的現實社會。
實際施複式的人物,也的確見於當時的明代社會。
如明人張瀚在《松窗夢語》中,記其祖上在成化末年,由購機一張增至二十餘張,這也是工場手工業主。
張瀚祖上的發家是在杭州,這說明在杭州的絲織業中,也有工場手工業出現。
總之,明代後期,在蘇、杭,特別是在蘇州的絲織業中,已有資本主義的工場手工業出現。
此外,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也見之於其他手工業部門。
如在松江棉布襪製造業中,即存在著包買商形式的資本主義經營。
自萬曆以來,這裡有暑襪店百餘家,店主將料分發給當地「男婦」,令其為之生產暑襪,諸「男婦」各回家中做成暑襪,然後從店中領取報酬。
暑襪店的店主顯然是包買商,諸「男婦」變成在自己家中替店主生產的僱傭工人。
在浙江嘉興縣石門鎮的搾油業中,也有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記載。
該鎮有油坊二十家,共有雇工八百餘人,平均每家四十餘人,對雇工按日計工資。
這樣的油坊可以看作資本主義一性一質的工場手工業了。
又在廣東韶州、惠州等處的冶鐵業中,也有資本主義一性一質的經營方式。
在雲南的銅礦業中,也存在著資本主義一性一質的生產。
明代後期出現的資本主義萌芽,還只是個別的零散的現象。
盡避如此,封建社會內部畢竟出現了屬未來社會的新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萌芽,這表明當時的社會已經處在封建制社會的末期了。
七、明朝的對外關係
1.鄭和 下 西 洋
鄭和原姓馬,小字三寶,雲南昆明州(今晉寧)人,回族,世奉伊斯蘭教。
十二歲入燕王朱棣藩邸,為宦者。
朱棣稱帝后,升為內官監太監,賜姓鄭。
世稱「三保(三寶)太監」。
鄭和有才能,又是伊斯蘭教徒,時南洋諸國多奉伊斯蘭教,因之成祖欲遣人前往,鄭和便入眩明代以婆羅洲(今加裡曼丹)以東為東洋,以西為西洋。
鄭和所到之處大都在婆羅洲以西,所以稱為鄭和下西洋。
下西洋的原因 明成祖命鄭和下西洋的原因,主要是為了宣揚明朝的國威,擴大明朝在海外的政治影響,招致各國來朝來貢。
其次,也是為了發展海外貿易,尤其是朝貢貿易,讓各國以朝貢的形式來中國做買賣。
或說鄭和航行的目的在於追尋建文帝的蹤跡。
當然建文帝的下落不明,在明成祖不能沒有疑問,使鄭和兼有這樣的動機也未可定,然而這決不是鄭和下西洋的主要目的。
下西洋的經過 鄭和奉命出使西洋,從永樂三年(1405年)至宣德八年(1433年),凡七次。
第一次在永樂三年(1405年)冬至永樂五年(1407年)九月,第二次在永樂五年冬至永樂七年(1409年)夏末,第三次在永樂七年九月至永樂九年(1411年)六月,第四次在永樂十一年(1413年)冬至永樂十三年(1415年)七月,第五次在永樂十五年(1417年)冬至永樂十七年(1419年)七月,第六次在永樂十九年(1421年)春至永樂二十年(1442年)八月,第七次在宣德六年(1431年)十二月至宣德八年(1433年)七月。
鄭和船隊所到的主要地方有:渤泥(今加裡曼丹)、滿剌加(今馬來半島南端馬六甲)、彭亨(在今馬來半島)、蘇門答臘、舊港(今蘇門答臘島巨港)、三佛齊(今巨港一帶)、爪哇、蘇祿(今菲律賓蘇祿群島)、占城(今越南中部),真臘(今柬埔寨)、暹羅(今泰國)、榜葛刺(今孟加拉)、古裡(今印度西海岸科澤科德)、小梆蘭(今印度西海岸)、錫蘭山(今斯里蘭卡)、溜山(今馬爾代夫群島)、忽魯謨斯(今霍爾木茲,屬伊朗)、阿丹(今亞丁)、天方(今麥加)、木骨都束(今非洲東岸,索馬裡摩加迪沙),卜剌哇(今索馬裡的布臘瓦)、竹步(今索馬裡的朱巴河口一帶)、麻林(今肯尼亞的馬林迪)。
總之,從1405到1433年,鄭和率領船隊七下西洋,前後二十餘年,經歷了亞非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最遠處到達了紅海的海口和非洲東岸,並且越過了赤道。
下西洋的意義 鄭和下西洋是人類征服海洋的壯舉,有著偉大的意義。
第一,鄭和下西洋在世界航海事業上,做出了巨大貢獻。
鄭和下西洋發生在地理大發現之前,開始於1405年,這比哥倫布在1492年到美洲要早八十七年,比迪亞士在1487年發現好望角要早八十二年,比達·伽馬在1498年到達印度卡裡庫特要早九十三年,比麥哲倫在1521年到達菲律賓要早一百一十六年。
鄭和下西洋的規模是無與倫比的。
如第一次下西洋時,有大型寶船六十二艘,官兵二萬七千八百餘人。
第三
分類: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