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繚子
重刑令第十三
本篇主要論述以重刑來維護戰場紀律的問題。
它主張對戰敗、投降、臨陣脫逃等行為處以重刑,以達到「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堅」的目的。
反映了當時的統治階級只有靠酷刑來驅使人民從事戰爭。
67、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
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一女公於官。
自百人已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
身死家殘,男一女公於官。
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敵。
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
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堅矣。
【譯文】
統轄千人以上的將領,若有作戰失敗,守城投降,擅離防地,棄軍逃跑的,叫做國賊。
對這種人要處死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挖掘他的祖墳,把一屍一骨暴露在大街上示眾,全家男一女收入官府作為奴隸。
統轄百人以上的官吏,若有作戰失敗,守城投降,擅離防地,棄軍逃跑的,叫做軍賊。
對這種人要處死抄家,把全家男一女收入官府作奴隸。
這樣就會使全軍將士對內畏懼重刑,對外輕視敵人了。
所以從前英明的君主,都是首先中明法令,然後使用重刑。
刑罰重則人心畏刑,人心畏刑就會堅強對敵了。
分類:諸子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