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卷11 志第1 志序 歷上:至於楚《書》、鄭《志》、晉《乘》、楚《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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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卷11 志第1 志序 歷上

宋書

卷11 志第1 志序 歷上

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則《春秋》是也,言則《尚書》是也。

至於楚《書》、鄭《志》、晉《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於後。

司馬遷制一家之言,始區別名題。

至乎禮儀刑政,有所不盡;乃於紀傳之外,創立八書。

片文只事,鴻纖備舉。

班氏因之,一靡一違前式,網羅一代,條流遂廣。

《律歷》、《禮樂》,其名不變,以《天官》為《天文》,改《封禪》為《郊祀》,易《貨殖》、《平准》之稱,革《河渠》、《溝洫》之名;綴孫卿之辭,以述《刑法》;采孟軻之書,用序《食貨》。

劉向《鴻範》,始自《春秋》;劉歆《七略》,儒墨異部,硃贛博采風謠,尤為詳洽。

固並因仍,以為三志。

而《禮樂》疏簡,所漏者多,典章事數,百不記一。

《天文》雖為該舉,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說,紛然莫辨。

是故蔡邕於朔方上書,謂宜載述者也。

漢興,接秦坑儒之後,典墳殘缺,耆生碩老,常以亡逸為慮。

劉歆《七略》,固之《藝文》,蓋為此也。

河自龍門東注,橫被中國,每漂決所漸,寄重災深,堤築之功,勞役天下。

且關、洛高塏,地少川源,是故鎬、酆、潦、潏,鹹入禮典。

漳、滏、鄭、白之饒,溝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國以為天,《溝洫》立志,亦其宜也。

世殊事改,於今可得而略。

竊以班氏《律歷》,前事已詳,自楊偉改創《景初》,而《魏書》闕志。

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議回改。

自魏至宋,宜入今書。

班固《禮樂》、《郊祀》,馬彪《祭祀》、《禮儀》,蔡邕《朝會》,董巴《輿服》,並各立志。

夫禮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饗,匪雲別事,旗章服物,非禮而何?今總而裁之,同謂《禮志》。

《刑法》、《食貨》,前說已該,隨流派別,附之紀傳。

《樂經》殘缺,其來已遠。

班氏所述,止抄舉《樂記》;馬彪《後書》,又不備續。

至於八音眾器,並不見書,雖略見《世本》,所闕猶眾。

爰及《雅》《鄭》,謳謠之節,一皆屏落,曾無概見。

郊廟樂章,每隨世改,雅聲舊典,鹹有遺文。

又案今鼓吹鐃歌,雖有章曲,樂人傳習,口相師祖,所務者聲,不先訓以義。

今樂府鐃歌,校漢、魏舊曲,曲名時同,文字永異,尋文求義,無一可了。

不知今之鐃章,何代曲也。

今《志》自郊廟以下,凡諸樂章,非一婬一哇之辭,並皆詳載。

《天文》、《五行》,自馬彪以後,無復記錄。

何書自黃初之始,徐志肇義熙之元。

今以魏接漢,式遵何氏。

然則自漢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順帝升明二年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無差。

聖帝哲王,鹹有瑞命之紀。

蓋所以神明寶位,幽贊禎符,欲使逐鹿弭謀,窺覬不作,握河括地,綠文赤字之書,言之詳矣。

爰逮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硃草白烏之瑞,斯固不可誣也。

若夫衰世德爽,而嘉應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難以數推。

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蝕之災不弭;百靈鹹順,而懸象之應獨違。

今立《符瑞志》,以補前史之闕。

地理參差,事難該辨,魏晉以來,遷徙百計,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或昨屬荊、豫,今隸司、兗,朝為零、桂之士,夕為廬、九之民。

去來紛擾,無暫止息,版籍為之渾淆,職方所不能記。

自戎狄內侮,有晉東遷,中土遺氓,播徙江外,幽、並、冀、雍、兗、豫、青、徐之境,幽淪寇逆。

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於荊、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

人佇鴻雁之歌,士蓄懷本之念,莫不各樹邦邑,思復舊井。

既而民單戶約,不可獨建,故魏邦而有韓邑,齊縣而有趙民。

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遷流,迄無定托,邦名邑號,難或詳書。

大宋受命,重啟邊隙,淮北五州,翦為寇境,其或奔亡播遷,復立郡縣,斯則元嘉、泰始,同名異實。

今以班固、馬彪二志,晉、宋《起居》,凡諸記注,悉加推討,隨條辨析,使悉該詳。

百官置省,備有前說,尋源討流,於事為易。

元嘉中,東海何承天受詔纂《宋書》,其志十五篇,以續馬彪《漢志》,其證引該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馬遷共為一家者也。

其有漏闕,及何氏後事,備加搜采,隨就補綴焉。

淵流浩漫,非孤學所盡;足蹇途遙,豈短策能運。

雖斟酌前史,備睹姘嗤,而一愛一嗜異情,取捨殊意,每含豪握簡,杼軸忘餐,終亦不足與班、左並馳,董、南齊轡。

庶為後之君子,削稿而已焉。

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阮隃之一陰一,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

制十二管,以聽鳳鳴,以定律呂。

夫聲有清濁,故協以宮商;形有長短,故檢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觔斗;質有累重,故平以鈞石。

故《虞書》曰:「乃同律、度、量、衡。」

然則律呂、宮商之所由生也。

夫樂有器有文,有情有官。

鐘鼓干戚,樂之器也;屈伸舒疾,樂之文也;「論倫無患,樂之情也;欣喜歡一愛一,樂之官也。」

「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廣樂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氣盛而化神,和順積中,而英華發外。」

故曰:「樂者,心之動也;聲者,樂之象也。」

《周禮》曰:「乃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

乃奏太蔟,歌應鐘,舞《咸池》,以祭地祇。」

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樂。

又曰:「圜鍾為宮,黃鐘為徵,姑洗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

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

地祇人鬼,禮亦如之。

其可以感物興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於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

故黃鐘之數六,分而為雌雄十二鐘。

鍾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鐘之實。

故黃鐘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鐘。

林鍾之數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

太蔟之數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呂。

南呂之數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

姑洗之數六十四,主三月,下生應鐘。

應鍾之數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賓。

蕤賓之數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呂。

大呂之數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則。

夷則之數五十,主七月,上生夾鐘。

夾鍾之數六十七,主二月,下生無射。

無射之數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呂。

中呂之數六十,主四月,極不生。

(極不生,鍾律不能復相生。

)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應鐘,不比於正音,故為和。

(姑洗三月,應鍾十月,不與正音比效為和。

和,徙聲也。

)應鍾生蕤賓,蕤賓不比於正音,故為繆。

(繆,音相干也。

周律故有繆、和,為武王伐紂七音也。

)日冬至,音比林鍾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鐘浸以清,以十二月律應二十四時。

甲子,中呂之徵也;丙子,夾鍾之羽也;戊子,黃鐘之宮也;庚子,無射之商也;壬子,夷則之角也。」

「古人為度量輕重,皆生乎天道。

黃鐘之律長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二十七,故幅廣二尺七寸,古之制也。

音以八相生,故人長八尺,尋自倍,故八尺而為尋。

有形即有聲,音之數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為匹。

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為制。

秋分而禾票定,(票,禾穗芒也。

)票定而禾孰。

律之數十二,故十二票而當一粟,十粟而當一寸。

律以當辰,音以當日。

日之數十,故十寸而為尺,十尺為丈。

其以為重,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銖而當半兩。

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銖而當一兩。

天有四時,以成一歲,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兩而一斤。

三月而一時,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為一鈞。

四時而一歲,故四鈞而一石。」

「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

故律歷之數,天地之道也。

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揚子雲曰:「聲生於日,(謂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徵,丁壬為羽,戊癸為宮。

)律生於辰,(謂子為黃鐘,丑為大呂之屬。

)聲以情質,(質,正也。

各以其行本情為正也。

)律以和聲,(當以律管鍾均,和其清濁之一聲。

)聲律相協,而八音生。

(協,和。

)宮、商、角、徵、羽,謂之五聲。

金、石、匏、革、絲、竹、土、木,謂之八音。

聲和音諧,是謂五樂。」

夫一陰一陽一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鍾律,權土炭,效一陰一陽一。

冬至一陽一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炭輕而衡仰。

夏至一陰一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而衡低。

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

太史令封上。

效則和,否則占。

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周密,布緹幔。

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

以葭莩灰布其內端,案歷而候之。

氣至者灰動,其為氣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

唯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

取弘農宜一陽一縣金門山竹為管,河內葭莩為灰。

三代陵遲,音律失度。

漢興,北平侯張蒼始定律歷。

孝武之世,置協律之官。

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數,受學於小黃令焦延壽。

其下生、上生,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

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終於南事,而六十律畢矣。

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

宓羲作《易》,紀一陽一氣之初,以為律法。

建日冬至之一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

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統一日。

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焉。

《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

此之謂也。

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一陰一陽一寒暖風雨之占於是生焉。

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

准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

房言律詳,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

《續漢志》具載其律準度數。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詔候鍾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准調音者,故待詔嚴嵩具以准法教子男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

詔曰:「嵩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

不得依托父學,以聾為聰。

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為能傳嵩學耳。」

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

靈帝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准意,光等不知。

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

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

其可以相傳者,唯候氣而已。

(表略)

論曰:律呂相生,皆三分而損益之。

先儒推十二律,從子至亥,每三之,凡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約之,是為上生。

故《漢志》云:三分損一,下生林鐘,三分益一,上生太蔟。

無射既上生中呂,則中呂又當上生黃鐘,然後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

今上生不及黃鐘實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約實一千九百六十八為一分,此則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豈得還為宮乎?凡三分益一為上生,三分損一為下生,此其大略,猶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

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至於南事,為六十律,竟復不合,彌益其疏。

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呂本源,徒訓角為觸,徵為祉,一陽一氣施種於黃鐘,如斯之屬,空煩其文,而為辭費。

又推九六,欲符劉歆三統之數,假托非類,以飾其說,皆孟堅之妄矣。

蔡邕從朔方上書,雲《前漢志》但載十律,不及六十。

六律尺寸相生,司馬彪皆已志之。

漢末,亡失雅樂。

黃初中,鑄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

協律都尉杜夔令玉鑄鐘,其聲清濁,多不如法。

數毀改作,玉甚厭之,謂夔清濁任意。

更相訴白於魏王。

魏王取玉所鑄鐘,雜錯更試,然後知夔為一精一,於是罪玉及諸子,皆為養馬主。

晉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勖、中書令張華,出御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樂郎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也。

問協律中郎將列和,辭:「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

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得均合。

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

凡絃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樂也,以振風蕩俗,饗神佐賢,必協律呂之和,以節八音之中。

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敘,清濁有宜。

故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此經傳記籍可得而知者也。

如和對辭,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而作,不由曲度。

考以正律,皆不相應,吹其聲均,多不諧合。

又辭:『先師傳笛,別其清濁,直以長短,工人裁製,舊不依律。

』是為作笛無法。

而知寫笛造律,又令琴瑟歌詠,從之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憲於後者也。

謹條牒諸律,問和意狀如左。

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聲均調和,器用便利。

講肄彈擊,必合律呂,況乎宴饗萬國,奏之廟堂者哉!雖伶、夔曠遠,至音難一精一,猶宜刑古昔,以求厥衷,合於經禮,於制為詳。

若可施用,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太樂、樂府施行。

平議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

其御府笛正聲下徵各一具,皆銘題作者姓名。

其餘無所施用,還付御府毀。」

奏可。

勖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

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令當復取其下徵之一聲;於法,聲濁者笛當長,計其尺寸,乃五尺有餘,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諸孔,雖不校試,意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

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賓,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

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餘。

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

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

然後令郝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

和乃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令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

郝生、魯基、種整、硃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

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不?孔調與不調,以何檢知?」

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

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但吹取鳴者,初不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

案《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一聲,是故造鐘磬者,先依律調之,然後施於廂懸。

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鐘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

至於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鐘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絃歌皆從笛為正。

是為笛猶鐘磬,宜必合於律呂。

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不知其皆應何律?調與不調,無以檢正。

唯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

輒令部郎劉秀、鄧昊、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

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像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

和辭:「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

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

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

漢、魏相傳,施行皆然。」

案《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鐘;歌大呂,乃奏太蔟,歌應鐘,皆以律呂之義,紀歌奏清濁。

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

部郎劉秀、鄧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

《周語》曰:「無射所以宣佈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應黃鐘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鐘。」

《周語》曰:「黃鐘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

是則歌奏之義,當合經禮,考之古典,於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始。」

《周禮》載六律六同。

《禮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劉歆、班固纂《律歷志》,亦紀十二律。

唯京房始創六十律,至章帝時,其法已亡;蔡邕雖追古作,其言亦曰:「今無能為者。」

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於樂。

謹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側,如別。

省圖,不如視笛之了,故復重作蕤賓伏孔笛。

其制云:

黃鐘之笛,正聲應黃鐘,下徵應林鐘,長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

(《周語》曰:「黃鐘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

主聲調法,以黃鐘為宮,則姑洗為角。

翕笛之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鐘之笛也。

其宮聲正而不倍。

故曰正聲。

)正聲調法,黃鐘為宮,(第一孔。

)應鍾為變宮,(第二孔。

)南呂為羽,(第三孔。

)林鍾為徵,(第四孔。

)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

)姑洗為角,(笛體中聲。

)太蔟為商。

(笛後出孔也。

商聲濁於角,當在角下,而角聲以在體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宮上,清於宮也。

然則宮商正也,余聲皆倍也。

是故從宮以下,孔轉下轉濁也。

此章說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

下章說律呂相生,笛之制也。

)正聲調法,黃鐘為宮,(作黃鐘之笛,將求宮孔,以姑洗及黃鐘律從笛首下度之,盡二律之長而為孔,則得宮聲也。

)宮生徵,黃鐘生林鍾也。

(以林鍾之律從宮孔下度之,盡律作孔,則得徵聲也。

)徵生商,林鍾生太蔟也。

(以太蔟律從徵孔上度之,盡律以為孔,則得商聲也。

)商生羽,太蔟生南呂也。

(以南呂律度從角孔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羽聲也。

)羽生角,南呂生姑洗也。

(以姑洗律從羽孔上行度之,盡律而為孔,則得角聲也。

然則出於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

從羽孔下行度之,盡律而為孔,亦得角聲,出於附商孔之下,則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

推而下之,復倍其均,是以角聲在笛體中,古之制也。

音家舊法,雖一部再倍,但令均同。

適足為唱和之一聲,無害於曲均故也。

《周語》曰:匏竹利制,議宜,謂便於事用從宜者也。

)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鍾也。

(上句所謂當為角孔而出商下者,墨點識之,以應律也。

從此點下行度之,為孔則得變宮之一聲也。

)變宮生變徵,應鍾生蕤賓也。

(以蕤賓律從變宮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徵之一聲。

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宮為主。

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者也。

)下徵調法,林鍾為宮,(第四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徵。

徵清當在宮上,用笛之宜,倍令濁下,故曰下徵。

下徵更為宮者,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者。

然則正聲調清,下徵調濁也。

)南呂為商,(第三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羽,今為下徵之商。

)應鍾為角,(第二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

)黃鐘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鍾為宮,大呂當變徵。

而黃鐘笛本無大呂之一聲,故假用黃鐘以為變徵也。

假用之法:當變徵之一聲,則俱發黃鐘及太蔟、應鍾三孔。

黃鐘應濁而太蔟清,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而微磑擭之,則得大呂變徵之一聲矣。

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

太蔟為徵,(笛後出孔,本正聲之商,今為下徵之徵。

)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也。

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也。

)蕤賓為變宮,(附孔是也。

本正聲之變徵也,今為下徵之變宮也。

然則正聲之調,孔轉下轉濁;下徵之調,孔轉上轉清也。

)清角之調:以姑洗為宮,(即是笛體中翕聲也,於正聲為角,於下徵為羽。

清角之調,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

唯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

)蕤賓為商,(正也。

)林鍾為角,(非正也。

)南呂為變徵,(非正也。

)應鍾為徵,(正也。

)黃鐘為羽,(非正也。

)太蔟為變宮。

(非正也。

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應,余四聲非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體用角律,其長者八之,(蕤賓、林鍾也。

)短者四之,(其餘十笛,皆四角也。

)空中實容,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

若長短大小不合於此,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

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齊,必不得已,取其聲均合。

)三宮(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

)二十一變也。

(宮有七聲,錯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

諸笛例皆一也。

)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於商上者也。

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

三曰變宮,近於宮孔,倍令下者也。

四曰變徵,遠於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於琴徵也。

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進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隱而不見,故曰伏孔。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

(《周語》曰:「元間大呂,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

(《周語》曰:「太蔟所以金奏,贊一陽一出滯也。」

夾鍾之笛:正聲應夾鐘,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

(《周語》曰:「二間夾鐘,出四隙之細也。」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鐘,長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

(《周語》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

(《周語》曰:「蕤賓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

變宮近孔,故倍半令下,便於用也。

林鍾亦如之。

林鍾之笛:正聲應林鐘,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

(《周語》曰:「四間林鐘,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鐘,長三尺六寸。

(《周語》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州,平民無貳也。」

變宮之法,亦如蕤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應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

(《周語》曰:「五間南呂,贊一陽一秀也。」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

(《周語》曰:「無射所以宣佈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應鍾之笛:正聲應應鐘,下徵應蕤賓,長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

(《周語》曰:「六間應鐘,均利器用,俾應復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乖錯。

始知後漢至魏,尺度漸長於古四分有餘。

夔依為律呂,故致失韻。

乃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更積黍起度,以鑄新律。

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釐。

又漢世故鐘,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

初,勖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鐸於牛,其聲甚韻。

至是搜得此鐸,以調律呂焉。

晉武帝以勖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

散騎侍郎阮鹹譏其聲高,非興國之音。

鹹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勖尺四分,時人鹹服其妙。

元康中,裴頠以為醫方民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

不見省。

黃鐘箱笛,晉時三尺八寸。

元嘉九年,太樂令鍾宗之減為三尺七寸。

十四年,治書令吏奚縱又減五分,為三尺六寸五分。

(列和云:「東箱長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晉時三尺七寸,宗之減為三尺三寸七分,縱又減一寸一分,為三尺二寸六分。

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宗之減為二尺九寸七分,縱又減五分,為二尺九寸二分。

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宗之減為二尺六寸,縱又減二分,為二尺五寸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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