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語
五刑解
【原文】
冉有問於孔子曰:「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信乎?」孔子曰:「聖人之設防,貴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為至治也.凡夫之為一姦一邪竊盜,一靡一法妄行者,生於不足,不足生於無度,無度則小者偷盜,大者侈一靡一,各不知節.是以上有制度,則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則不犯.故雖有一姦一邪賊盜,一靡一法妄行之獄,而無陷刑之民.不孝者生於不仁,不仁者生於喪祭之禮明,喪祭之禮所以教仁愛也,能教仁愛,則喪思慕祭祀,不解人子饋養之道,喪祭之禮明,則民孝矣.故雖有不孝之獄,而無陷刑之民.殺上者生於不義,義所以別貴賤,明尊卑也,貴賤有別,尊卑有序,則民莫不尊上而敬長.朝聘之禮者,所以明義也,義必明則民不犯,故雖有殺上之獄,而無陷刑之民.鬥變者生於相陵,相陵者生於長幼無序,而遺敬讓,鄉飲酒之禮者,所以明長幼之序,而崇敬讓也,長幼必序,民懷敬讓,故雖有鬥變之獄,而無陷刑之民.一婬一亂者生於男一女無別,男一女無別,則夫婦失義,禮聘享者所以別男一女,明夫婦之義也,男一女既別,夫婦既明,故雖有一婬一亂之獄,而無陷刑之民.此五者,刑罰之所以生,各有源焉.不豫塞其源,而輒繩之以刑,是謂為民設阱而陷之.刑罰之源,生於嗜慾不節,失禮度者,所以禦民之嗜慾,而明好惡順天之道,禮度既陳,五教畢修,而民猶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其犯一姦一邪一靡一法妄行之獄者,則飭制量之度;有犯不孝之獄者,則飭喪祭之禮;有犯殺上之獄者,則飭朝覲之禮;有犯鬥變之獄者,則飭鄉飲酒之禮;有犯一婬一亂之獄者,則飭婚聘之禮.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雖有五刑之用,不亦可乎!」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殺人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誣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倫者罪及三世,謀鬼神者罪及二世,手殺人者罪及其身,故曰大罪有五,而殺人為下矣.」
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製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一事,不可以治於禮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汙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汙穢而退放,則曰簠簋不飭;有坐一婬一亂男一女無別者,不謂之一婬一亂男一女無別,則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有坐干國之紀者,不謂之干國之紀,則曰行一事不請.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愧恥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則白冠釐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縳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冉有跪然免席曰:「言則美矣,求未之聞,退而記之.」
【譯文】
冉有向孔子問道:「古代的三皇五帝不用五刑,這是真的嗎?」
孔子說:「聖人設置防衛措施,貴在讓人不觸犯。
制定五刑而不用,是為了做到最好的治理。
凡是有一奸一詐邪惡搶劫盜竊違法妄行不法行為的人,產生於心中的不滿足。
不滿足又產生於沒有限度。
沒有限度,小的就會盜竊,大的則奢侈一浪一費,都是不知節制。
因此君王制訂了制度,民眾就知道了什麼不能做,知道了什麼不能做就不會犯法。
所以雖然制定了一奸一詐邪惡搶劫盜竊違法妄行的罪狀,卻沒有陷入刑罰的民眾。
不孝的行為產生於不仁,不仁又產生於沒有喪祭之禮。
所以明確規定喪祭之禮,是為了使人知道仁一愛一。
能教人懂得仁一愛一,為父母服喪就會思念一愛一慕他們,舉行祭禮表示人子還在不懈地贍養父母。
喪祭之禮明確了,民眾就會遵守孝道了。
所以雖然制定了不孝的罪狀,而沒有陷入刑罰的民眾。
以下殺上的行為產生於不義,義是用來區別貴賤表明尊卑的。
貴賤有別,尊卑有序,那麼民眾沒有不尊敬上級和長輩的。
諸侯定期朝見天子的朝聘之禮,是用來顯明義的。
義顯明瞭,那麼民眾就不會犯上。
所以雖然制訂了弒上的罪狀,而沒有陷入刑罰的民眾。
爭鬥變亂的行為產生於相互欺壓,欺壓的行為產生於長幼無序而忘記了尊敬和謙讓。
鄉飲酒之禮,就是用來顯明長幼之序和尊崇敬讓的。
長幼有序,民眾懷著敬讓之心,即使設立了爭鬥變亂的罪狀,也沒有陷入刑罰的民眾。
yin亂的行為產生於男一女無別,男一女無別夫婦間就失去了情義。
婚禮和聘禮享禮,就是用來區別男一女和顯明夫婦情義的。
男一女既已有別,夫婦情義既明,即使制定了有關yin亂的罪狀,而民眾也沒有陷入刑罰的。
這五種情況,是刑罰產生的原因,是各有根源的。
不預先堵住其根源,而動輒使用刑罰,這叫做給民設下陷阱來陷害他們。」
【評析】
這篇重點討論禮和法的關係。
由於人們有種種的道德缺陷,如不知足、不仁、不義、相陵、男一女無別、嗜欲不節等,古代聖王制定了相應的禮儀和刑律,人們懂禮就不會觸犯刑法,遵禮是「豫塞其源」,如果「不豫塞其源,而輒繩之以刑,是謂為民設阱而陷之」。
可見在禮法的關係上,孔子更重視禮的作用。
分類:諸子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