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關於宋慈其人
《洗冤集錄》的作者是我國歷史上偉大的法醫學家宋慈。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一陽一人,生於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一一八六年),卒於理宗淳佑九年(一二四九年)[一]。
關於其先世,宋人劉克莊的《後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五九《宋經略墓誌銘》云:「宋氏自唐文真公傳四世,由邢(今河北邢台縣西南)遷睦(今浙一江一 建德縣),又三世孫世卿,丞建一陽一,卒官下,遂為邑人。
曾大父(下當脫數字)安氏,大父諱華,父鞏,以特科路廣州節度使(當系推官),贈某官,母□氏,贈□人。
」這段文字訛脫甚多,不過還是可以解決宋慈的鄉貫及其家庭出身。
其父官至廣州節度推官,可見是一個中等官僚家庭。
宋慈少年時受業於同邑「考亭高第」吳稚的門下,受朱熹的考亭學派(又稱閩學)影響很深。
宋寧宗嘉定十年(丁丑,一二一七年)中乙科進士,即除浙一江一 鄞縣尉。
但未赴任而遭父喪,丁艱於家,直至宋理宗寶慶(一二二五——一二二七年)中,才出任一江一 西信豐縣主簿,正式開始了他的仕宦生活。
此後,他先後任過福建長汀知縣、邵武軍通判攝郡事、南劍州通判、司農丞知贛州、提點廣東刑獄,知常州軍事、除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進寶謨閣奉使四路(皆司臬事)、拔直煥閣知廣州、廣東經略安撫使等官職。
宋慈在他仕宦生活的二十餘年中,一方面,對於農民階級反對封建剝削和壓迫的革命起義十分敵視,曾參加過鎮壓一江一 西南安等地的農民起義,鎮壓過福建汀州、邵武、劍州等處農民起義和汀州城軍士囚禁州守陳孝嚴的嘩變;另一方面,他又有比較關心民瘼的一些表現。
如他知長汀縣時,由於這一帶歷來都食用閩鹽,由福州經閩一江一 溯流而上,途遙路艱,經常是「逾年始至,吏復減其斤數,民苦抑配」[一],往往釀成「激變」,成為「致盜之源」[二]。
為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安寧,他曾「請改運於潮,往返僅三月,又下其估出一售,公私便之」[三],減輕了人民的一些痛苦。
又如他通判南劍州時,正值浙右饑,當地的強宗豪右又趁天災而屯積居奇,弄到「米斗萬錢」的地步,他便代當道者謀之,實行「濟糶」法,「析人戶為五等,上者半濟半糶,次糶而不濟,次濟糶俱免,次半受濟,下者全濟之,米從官給」[四],又累乞蠲免半租,使「民無飢餓者」,得以度過了災荒。
此外,他為官比較清廉,「祿萬石,位方伯,家無釵澤,?無駔駿,魚羹飯敝,縕袍蕭然終身。
」[五]
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他對待刑獄問題上的審謹態度和求實精神。
在宋慈一生二十餘年的官宦生涯之中,有許多時間是與刑獄方面有關的。
還在他提刑湖南作《洗冤集錄?序》時就說,他已經「四叨臬寄」,四度任法官了。
以後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也是「皆司臬事」。
因此,他在聽訟理刑當中,能比較實事求是,果斷剛直「以民命為重」的態度是值得肯定的。
宋慈在《洗冤集錄》的序文中,一開頭就提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
蓋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
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謹之至也。
」獄事中最嚴重的莫過於定大辟(殺頭)之罪,定此大罪的根據是在於弄清初發的案情;要真正搞清初發的案情,最重要的又莫過於對被害者原一屍一的檢驗。
因此,委派什麼人來理刑辦案,實在是一件需要慎之又慎的事情。
對於當時許多官員的輕率不負責任的態度,以及一些州縣往往將關係到人命大事的案件一交一 付給一些新入選的、毫無實際經驗的官員和一些武職官員去處理,宋慈都是反對的。
他認為,這些人很容易受仵作和胥吏的欺蒙,弄得黑白顛倒、是非莫辨。
他說:「近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歷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之欺偽,胥吏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
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忽視,掩鼻而不屑者哉。
」
宋慈本人,對於決獄理刑,一向都是十分認真的,從來不敢輕忽怠慢。
對於下面所呈報給他審批的結案和判決呈文,如若發現有偽、錯,他必定立即駁下重新審理。
遇到一時疑信未決、是非難定的案情,他總是要反覆深思,唯恐有什麼錯漏或疏忽之處。
他從不在疑竇尚未解決之前就匆匆下結論,使死者蒙受不白之冤。
他說自己四任法官,「他無寸長,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
若灼然知其為欺,即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
」針對當時一些「應試之淺」,沒有實際經驗的司法官員往往造成錯案、冤案的情況,宋慈採擷前人著作如《內恕錄》、《折獄龜鑒》等書中的有關記載,參以自己的實際經驗,編輯了《洗冤集錄》一書,用以指導獄事的檢驗。
他宣稱自己輯撰此書的目的就是「洗冤澤物」,如同醫者是為了「起死回生」的目的一樣。
醫者如能洞徹脈絡表裡,就能達到起死回生的目的;刑者只有通曉檢驗知識,才能收到洗冤澤物的效果。
當然,在封建社會中出現冤獄,不僅僅是如宋慈所說:「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而是還有著更深刻的階級和社會的原因。
這是他所不理解、也無法改變的。
但是,作為生在七百多年前的一個封建官吏,他能夠要求自己對案件的審理嚴肅認真、一絲不苟,而且還希望幫助別人也如此辦理,不能不說是很難得的。
正因為宋慈對獄事能夠採取「審之又審」的嚴肅認真態度,能夠平反一些冤、錯案件,所以作為一個法官,他的名聲一直是比較好的。
據劉克莊說,宋慈按刑廣右時,「循行部內,所至雪冤禁暴」,而且還能深入各地查訪,「雖惡弱處所,轍跡必至。
」他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司臬事」時,也是「聽訟清明,決事剛果,撫良善甚恩,臨豪猾甚威。
」因而,他所奉使地區的官吏和豪強縉紳等人不敢為非,「部屬官吏,以至窮閭委巷、深山幽谷之民,鹹若有一宋提刑之臨其前。
」關於宋慈平反冤獄和嚴肅細緻審理案件的具體事例,史書上給我們留下的記載極少。
現在我們所看到的唯一的一條材料,仍然是劉後村撰寫的《宋經略墓誌銘》中保存下來的。
這條材料說:宋慈奉命提點廣東刑獄之前,那裡的官吏「多不奉法,有留獄數年未詳覆者。
」他一到任,便「下條約,立期程。
閱八月,決辟二百餘。
」一般說來,在那種時代難決疑獄的出現,主要的不外有兩個原因:一個是主管官員的昏庸一胡一 塗和辦事官吏的不負責任,沒有去把案情弄清,天長日久,拖成疑獄;另一個便是地方豪猾的不法刁難,或訟獄的人憑借勢力和某種「背景」,人為地製造疑似難明難斷的案件。
宋慈能在七、八個月的時間內,便大刀闊斧地決辟囚二百餘,解決了一大批疑案、積案,可見他辦事嚴肅認真,而且是很有一點不畏豪猾權貴、決事果斷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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