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2--5:(一)凡驗官下去驗一屍一,多是差遣廳子虞候,或以親隨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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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2--5

洗冤集錄

2--5

○二 檢覆總說上

(一)凡驗官下去驗一屍一,多是差遣廳子虞候,或以親隨充作公差、家丁各種名目,前去召集鄰人保伍,使令打前站,帶路找人,踏荒開路,先行看一屍一之類,都是他們。

在一騷一擾鄉民上,這種害處最大,務要嚴加禁戒。

(二)凡驗官接受驗一屍一公文之後,不可接見出事地點附近的官員、秀才、江湖術士、和尚道士,以防止奸人詐騙及招惹是非。

也不可在公文上寫定檢驗時間,前去驗一屍一地頭約估一下實際所需時間,才能寫定,以免延誤受責。

還必須約束仵作行人和吏役等,不許稍離官員身邊,恐有不法活動。

遇到夜間,仵作吏役等必須勒令他們作出保證,才可住宿。

(三)凡接受公文出去檢驗,需要隨帶兇手的,要差遣本地土著、有家室牽累和田產、沒有過錯的頭目率領公差看押。

到達驗一屍一地點,要勒令仵作當著兇手的面對一屍一仔細檢驗喝報。

要勒令仵作、吏役等對眾鄰人保伍當面作出保證。

不要把兇手下到縣監獄,恐有串通倒弄的弊端發生。

如果兇手尚未捕獲,就以鄰人保伍作為公眾見證。

所有驗一屍一記錄,初、覆驗官不可洩露。

驗官還必須親臨驗一屍一現場,監視仵作行人檢驗喝報,以免漏掉重要傷損去處。

(四)凡驗官遇到夜間需要住宿的地方,必須問明所要住宿的人家,是不是兇手的血屬親戚,以避嫌疑。

(五)凡死者的血親遞狀請求免除檢驗的,多是暗受兇手買通,串同公吏呈遞的,驗官切不可聽信,便給備文呈報免驗,或讓繳回驗一屍一狀。

即使州、縣有批示下來,明明有公文照應,也仍然需要慎重處理,恐怕以後死者的親屬因爭錢不平,必將引起訴訟,問題倘或發覺,驗官自然也要被牽累。

這時,污穢滿身,也就難於辯明瞭。

(六)凡行兇器物,搜索得少許緩慢,那些奸猾的囚犯之家,就要藏匿倒換,裝扮成疑案,可因此免死,關係十分重大。

驗官一受到差委,首先應當緊急搜索凶器。

如能及早搜出一交一 官,又可以參照傷痕的大小寬窄,使得驗定不出差誤。

(七)凡驗官到驗一屍一現場,不要立即上前看驗,且在上風的地方坐定,傳喚死者的骨肉親屬,或一屍一體所在地的土地主人(湖南有地主到場,其它地方沒有)、爭訟人,粗略詢問一下事情發生的經過,點數一下關係人和鄰人保伍等,應在驗一屍一單上簽字的人都齊全了,先令仵作吏役等丈量記錄下一屍一體所在的東西南北四至,然後再同仵作吏役等人一起上前看驗。

如果是上吊死的,務必要看吊的地方和死者頸上的索痕。

要看繫繩地方的塵土,繩子有沒有移動過,吊的地方離地面有多少高下,原來踏的是什麼地方,是什麼東西才能上得去繫繩處;要看繩套垂下有多少長短,項下繩帶有多少粗細,對照一下勒痕的寬窄;要細看繩套是活套頭還是死套頭,有的繩套是單掛十字系,有的是纏繞系,各要仔細看驗。

如果是從高處撲下跌死的,要看失腳處土痕蹤跡的高下。

如果是落水淹死的,也要看失腳處土痕的高下,以及測量一下水的深淺。

其它的殺傷病患,各種橫死的人,札記下四至以後,就教人扛抬到明亮乾淨的地方,暫且不要使用湯水酒醋洗一屍一,先行干檢一遍。

要仔細看驗腦後、頂心頭發內,恐怕會有火燒的釘子釘入骨內(這種燒釘釘人,血不流出,也看不到傷痕)。

更要切實檢驗眼睛、口齒、舌、鼻、大小便二處,提防有其它東西。

然後用一溫一 水沖洗後,先用酒醋蘸紙搭蓋在一屍一體的頭面上、胸脅、兩乳、臍腹、兩肋間,更用衣服覆蓋好,澆上酒醋,用草蓆蓋一個時辰之久,再進行檢驗。

不可聽任仵作行人只拿酒醋潑過便驗,那樣,傷損處是顯現不出來的。

○三 檢覆總說下

(一)凡檢驗,不能聽任仵作行人行事,必須叫他們用酒醋將一屍一體洗淨,仔細驗看。

如果是燒死的,嘴裡有灰;溺死的肚腹膨脹,肚裡有水;用衣物或濕紙按在口鼻上捂死的,便肚腹干脹;如果是被人勒死的,脖項下繩索相一交一 而過,手指甲可能有抓損之處;如果是自己上吊死的,就腦後分八字,索子不相一交一 ,繩索勒在喉頭之下部位的,舌頭伸出口外,繩在喉上的,舌頭不伸出,務要仔細看驗。

其餘的損傷致命,便無多大可疑。

如有疑慮之處,就且待捉到兇犯後再定。

捉拿兇犯不著,那還是屬於公事上的過錯,如果死者本是被人打殺的,卻作為病死驗定,將來一旦兇犯捉到了,真像大白,那就免不了要受重罰了。

(二)凡檢驗書上的文字,不可寫做「皮破血出」字樣。

因為太凡皮破就血出。

應當寫做:皮微損,有血出。

(三)凡定致命傷痕,雖小也不可稍為擴大它的分寸。

定致命傷,有骨折,就說明,骨不折,不必說,骨不折,卻也依然是要害啊(即或行兇器物未找到,對傷痕程度的確定,也不可有分毫的增減,恐怕他日找到後有所異同)。

(四)凡傷處多的,只指定一處傷痕為要害致命傷。

(五)凡聚眾打死的人,最難定致命傷。

如果死人身上有兩處傷痕,都可以致命,而這兩處傷痕如果是由一個人下手打的,那倒還無妨;如果是兩個人打的,就要出現一個人償命,一個人不償命的情況了。

所以必須在兩處傷痕內,斟酌出一個最重的作為致命傷。

(六)凡居官守職常規是禁戒探問外事,惟獨檢驗這件事,如果遇有大的疑難案件,必須更廣佈爾目探訪情況加以印證,才有可能避免錯誤。

比如有人被毆打在擔保限期內死去,傷痕不明,如果死者面有病色曾經請醫生、巫師救治過之類,就多半是由於病患而死的。

如果不去訪問,那就無從得知了。

只是廣佈爾目,不可專任一人,仍在善於使用他們,不然,恰足以自誤。

(七)凡行兇人,捕到後不要讓他供吐,一律派人押解去縣。

等他到縣裡全部供出後,就立即追捕同案犯。

恐怕吏役下人,妄自生事,一騷一擾鄉民。

(八)凡初、覆驗完畢,一屍一親、耆長、保正副、鄰人等,都要責令他們具結看守一屍一首。

切不可混同在一起解送到官府,白白使他們受到一騷一擾。

只是解送兇手和證人就行了。

如果司獄司需要找人,自然會傳喚他們的。

(九)凡檢覆後,訪察到行兇事由不可公開寫到公文上的,當面向長官報告,使他能夠瞭解案件的曲折情況,以便易於審理。

(十)近年各路憲司指示下級,每在初、覆驗官當中,就便差委一人兼任「體究」。

凡擔任「體究」的,必須先召集鄰人保伍,反覆審問。

如果他們所說的趨於一致,就合為一款供述;如果他們的所見所聞參差不一,就叫他們分別各供一款,或同時責令行兇人供述一個大略,一併呈一交一 到本縣和憲司。

縣獄就憑此審理,憲司就憑此覆核。

或小有差錯,都要受到重責。

簿、尉既無明令禁止,鄉鄰多已驚怕逃避,若憑吏卒開口,那就是他們一己的私意。

應當多方深入訪問,務要使各方面的材料相互參證歸於一致。

切不可憑一二人的口說,便以為確實可信,以及有了三兩紙供狀,就認為可以敷衍了事。

況且鄉鄰中不識字的,口供多是出於吏人代寫,其中有的又可能與兇手是親戚故舊,以及暗中受到收買作假一證的,不可不仔細考察。

(十一)隨行的吏役及其它有關人員,常利用職務,徇私賣放近鄰,事先縱使他們逃避,只捉一些遠鄰或老人、婦女以及未成年的人拿來敷衍塞責(或不得已而使用他們的口供,也只可與審問互相參證,終究難於據以為實,全在於仔細斟酌)。

又有的行兇人怕緊要的見證人照直供述,對他有所妨礙,而故意叫躲藏起來,自以親信人或莊客佃戶等到官出庭,串通捏造假一證,不可不知。

(十二)頑固的囚犯多不認罪,在驗一屍一表格「凶身」項下填寫姓名押字,公吏人員有所勒索受賄,反教罪犯別出花樣,寫成為被誣陷或受牽連之類,企圖乘此機會變動案情,製造出入。

近來一江一 西的宋提刑重新修訂了驗一屍一表格,上報朝廷和尚書省備案,增添進了「被拘捕人」一項。

如果遇到虛實未定的罪犯,不得已就給他在這一項下填寫;對於那些確屬實在的罪犯,就必須使令他們簽名畫押在「正行兇人」那一項下面。

不可苟且盲從,全在檢驗官自己拿定主見。

○四 疑難雜說上

(一)大凡驗一屍一,不過是刀刃殺傷與他物斗打、拳手毆擊、或自己上吊、或被人勒殺、或自行投水、或被人溺殺、或由於病患而造成的死亡數種而已。

但是有的被人勒殺卻類似自己上吊;被人溺死卻類似自行投水;鬥毆受傷在擔保限期內死亡而實際上卻是由於病患而死;男傭、女僕因被責打而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道理有多種多樣,都是疑難。

臨時須詳細驗看檢查,切不可存有輕易的思想,要知道差之毫釐,就會失之千里。

(二)凡檢驗疑難一屍一首,如果是尖刀物所傷穿透過肢體的,要驗看內外傷口的情況,傷口大的地方是穿入處,傷口小的地方是透過處。

如果一屍一體已爛,要驗看死者原來穿的衣服,對照傷到的地方。

一屍一體如果是覆臥,右手握有短的帶刃物以及竹頭之類,傷在喉至臍下一帶的,恐怕是酒醉摜倒,自壓自傷而死。

如果一屍一體附近有登高之處或泥,要看驗死者身上有沒有錢物,有沒有損動去處,恐怕是因為取物失腳自傷自死之類。

(三)檢驗婦女一屍一體不見傷損的地方,要驗看一陰一門,恐怕有人從這裡插刀入腹內。

刀離皮淺的,便肚臍上下微有血暈出現,深的便沒有。

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單身謀生的婦人身上。

如果是男一屍一,要看驗頂心,恐怕有平頭釘:要看驗糞門,恐怕有硬的東西從這裡插入。

這多是同床 干的,因為丈夫年老婦人年少之類而謀害的。

(四)凡一屍一體週身沒有傷痕,只是面色有些青黯,或臉的一邊有些像腫的樣子,這多是被人用東西搭在口鼻上捂死。

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絞死,不見痕跡,更看項上肉硬就是。

務必要看手腳上有沒有被捆一綁的痕跡;舌頭上恐怕有嚼破的痕跡;大小便二處恐怕有被腳踏腫的痕跡。

如果沒有這一類情況,方才看嘴裡有沒有涎唾,喉嚨中腫與不腫。

如果有口涎及喉腫現象,恐怕是患纏喉瘋而死的,應當詳細考察。

如果查究出行兇人近來有窺伺圖謀,事跡分明,又已招認伏罪,方可檢出。

如果沒有什麼形跡,就恐怕是酒醉後突然死亡的。

(五)多有人相鬥毆罷,各自分散,散後,有的人去近處一江一 河、池塘邊洗濯頭臉上的血跡,或取水吃,但因為方才相打罷,還很疲勞;或因酒醉相打後頭旋,落水淹死。

由於落水時還是活的,因而一屍一體的肚腹膨脹,十指甲內有沙泥,兩手向前,驗得只是落水淹死。

分明一屍一體上有毆打傷痕存在,切不可再定作致命去處,但一一札記在驗一屍一狀上,只定作落水致命,最為簡捷了當。

因為打傷,雖在要害地方,還有擔保限期,在法律上雖在保限內以及保限外由於其它原故死了的,各按照毆傷法論處(注,其它原故是指另增其它毛病而死的)。

現在既然是落水身死,縱使有傷痕,其實是因為其它原故致死是十分清楚的。

曾經有位驗官因看到死者頭上的傷損,便定作因打傷後昏迷,不覺倒在水內致死。

竟將打傷地方當成了致命所在,以致招來罪人翻案不絕。

更有相打分散後,乘高撲下失足跌的,也是這樣。

只要驗看失腳處高下、撲傷的痕瘢、致命要害所在,還必須查問曾看到相打分散的見證人。

(六)凡檢驗因爭鬥致死的一屍一體,雖然雙方曾經互相毆打的事很清楚,但是一屍一體上並不見有傷損,這要怎樣來定要害致死之處呢?這一定是被傷人本來就患有氣疾,或是未爭鬥以前,先曾飲酒至醉,到爭鬥時有所觸犯,以致氣絕而死了的。

這樣的情況,多是睪一丸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須用一溫一 醋蘸衣服或綿絮之類熱敷一頓飯之久,叫仵作行人用手按壓死者的小腹下部,其睪一丸自下,便是驗證。

然後仔細驗看要害致命所在。

(七)從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有隨身衣物,而甲想設法取得它,於是招呼乙一道走,路至溪河,剛要渡過中流的時候,甲便捉住乙按到水中淹死。

這自然是沒有傷痕的,怎樣檢驗呢?先驗看死者一屍一身瘦弱,大小十指指甲各呈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呈現赤色,嘴唇有青斑,肚腹鼓脹,這就是乙比較瘦弱被甲按到水裡而致死的了。

要審問查明甲作案時的原始情節,要有贓證加以驗證,就會萬無一失。

又有的年老人,被人用手摀住口鼻,也便氣絕身死。

這也是沒有傷痕而死亡的一種情況。

(八)有一個鄉民,叫自己的外甥跟鄰人的兒子攜帶鋤頭一起去開山種粟。

經過兩宿不歸。

待前往探看時,竟發現兩個人都死在山上了。

遂報告到官府。

經查死者衣服都在,發出公文請官驗一屍一。

驗官到達地頭,看到一一屍一在小茅屋外面,後脖頸骨被砍斷,頭部和面部各有刃傷痕;一一屍一在茅屋裡面,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

在屋外的,眾人說是先被殺傷而死的;在屋內的,眾人說是自一殺而死的。

官府但以兩一屍一各有傷痕,別無財物,定作兩相並殺而死。

一驗官獨說:「不然。

如果拿一般情況來推度案情,作為兩相並殺而死是可以的;但是那屋內一屍一上的右腦後刀痕很可懷疑,那有自己拿刀從腦後自一殺的呢?手不方便啊。

」後來沒有隔幾天,就捕獲到了一個懷仇並殺兩人的兇手。

懸案大白,遂報告到州府,將兇手處了極刑。

如果不是這樣,那兩個人的冤仇就要永無歸宿了!大凡兩相並殺,所有傷痕都無可疑,即可予以檢驗定案。

貴在一精一細專心,不可疏忽差錯。

○五 疑難雜說下

(一)有位驗官驗一個被殺在路旁的一屍一體,起初懷疑是強盜殺的。

待到檢點全身,發現衣物全在,遍身有鐮刀砍傷十多處。

驗官說:「強盜要殺人只為取財,現在財物在而傷痕多,不是仇殺是什麼?」於是叫左右退下,傳喚死者的妻子來問道:「你丈夫平日跟什麼人有冤仇最深?」回答說:「我丈夫向來與人沒有冤仇。

只是近日有某甲前來借債,沒有借到,曾有限定日期的言語,但說不上是冤仇深的。

」驗官默記下了某甲的住處,遂多差人分頭告示某甲住地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數拿出來,立即呈一交一 驗看,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將予追究查辦!」不一會兒,居民送到了鐮刀七、八十張。

令按次陳列在地上。

當時正值盛暑天氣,內有鐮刀一張,蒼繩飛集其上。

驗官指著這把鐮刀問是誰的,忽有一人出來承當,原來就是那個借債未遂剋期而去的人。

當即逮捕審問,仍不認罪。

驗官指著鐮刀叫他自己看,對他說:「眾人的鐮刀上都沒有蒼蠅。

現在你殺人留下的血腥氣仍在,所以蒼蠅集聚。

難道能隱瞞得了嗎?」左右圍觀的人都為之失聲歎服,那個殺人的人也叩頭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二)從前有深池中淹死了人,經過很長時間,事情被有勢力的人家因為仇事揭發了出來。

體究官下來,見皮肉都沒有了,只有髑髏和骸骨還在。

屢次派官,都不肯驗。

上級督責至數人,獨有一位官員出來承當。

當即進行就地驗骨。

先點檢一遍,發現並沒有什麼傷害痕跡。

於是取來髑髏加以淨洗,用乾淨的水瓶斟水細細從腦門穴灌入,看有沒有細泥沙屑自鼻竅中流出,以此來判定是否是生前溺水身死的。

這是因為生前溺水死,就會因鼻孔吸氣,吸入泥沙,死後入水的便沒有。

(三)廣西地方,有兇徒謀害死一個小童行,而奪去了他所攜帶的財物。

待被發覺,距離行兇時間已遠。

囚犯已經招認:「劫奪完畢,把人推入水中。

」經縣尉司打撈,也在河下流澇到了一屍一體。

肉已爛盡,只留骸骨,不可辨認。

官府終不免懷疑它是屬於一種偶合,不敢決斷處理。

後因翻閱案卷,看到最初體究官一交一 到的一份一屍一親所作的供述,說其弟本是一個龜胸而矮小的人。

遂即派官前往覆驗,一屍一骸的胸骨果然是這樣,才敢定刑。

(四)南方之民,每為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以圖誣賴他人的是很多的。

辦法是先用櫸樹皮在身上罨敷成一種傷痕,死後就像是用他物打傷。

這要怎樣來辨驗呢?只要看其痕裡面是深黑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又沒有浮腫的,就是生前用櫸樹皮罨敷成的了。

這是由於人活著血脈流行,與櫸皮相輔而成痕的原故(如果用手按下,痕損處虛腫,那就不是櫸皮罨敷成的了)。

如果是死後用櫸皮罨敷的,就苦於沒有擴散遠伸的青赤色。

只是微有黑色,按之不堅硬的,這樣的傷痕就是死後罨敷出來的了。

這是由於人死以後,血脈不行,致使櫸皮不能發揮效用的原故。

更在於詳細觀察研究案件的始初情節,一屍一體傷痕的那邊長短,能合乎什麼器物大小,臨時斟酌,定無差誤。

(五)凡有死一屍一肥壯、沒有傷痕、不黃瘦的,不得作為病患死;又有一屍一首無傷痕,只是黃瘦,也不得只根據所見就當作病患死檢驗了事。

務要仔細驗定致死原因是什麼,唯有這類檢驗最易誤人啊!

(六)凡是疑難的檢驗,以及爭訟雙方稍有勢力的,要挑選業務純熟的仵作行人,有品行、小心謹慎的書吏,並跟隨驗官的馬後行走,飲食大小便,都要令人監視,少停,以待其來。

不這樣做,那私下求情請托之類的事就要發生了。

即使驗得很真實,吏役人等如果受了賄賂,事情也要變樣的。

官吏獲罪倒還罷了,變動了案情,冤枉了人命,事情實在重大啊。

(七)應檢驗的死人,各處並無損傷,也不是患病的樣子,難於定驗的,需要勒令死者的骨肉親屬人等依次供述,然後剃去死者的髮髻驗看,恐生前被人用尖刃的東西釘入囟門或腦中,殺害了性命。

(八)被殘害死的,要檢驗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可能有簽子刺入謀害之類的情況。

(九)凡檢驗的一屍一首,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以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的,最需要檢驗得確切實在,才能照此呈報上去。

社會上常有在打死人後,用藥物灌入死者口中,誣為自己服毒死的;也有在人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己上吊死的;也有人死後推入水中,假作生前自行投水死的。

一有差誤,利害不小。

必須仔細點驗死者在身傷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的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等,都要有可靠的憑據,方可證明。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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