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20--24:(一)自縊的和被人勒殺或謀害後偽裝成自縊的,是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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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20--24

洗冤集錄

20--24

○二○ 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一)自縊的和被人勒殺或謀害後偽裝成自縊的,是很容易辨別的。

真自縊的,用繩索、帛之類繫縛處,一交一 至左右耳後,索痕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露齒,繩索勒在喉上的則舌抵齒,勒在喉下的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便出。

假如是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的,則口眼開,手散發亂,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也不抵齒,項肉上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勒到將死未死的當兒,實時吊起,詐作自縊的,這要稍難辨別。

如果跡狀可疑,莫如即驗成勒殺,立下限期捕捉兇犯為好。

(二)凡被人隔物,或者窗欞或者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的,則繩不一交一 ,喉下痕多平過,但極深,黯黑色,也不起於耳後髮際。

絞勒喉下死的,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下,即使垂下也不直,項後結一交一 ,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搊著。

假如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咽喉要害地方被壓迫以致氣悶身死的。

(三)凡檢驗被勒身死的人,要把項下勒的繩索,或是各種帶系,臨時仔細說明。

繩帶纏繞過遭數,多是在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的垂頭處。

其一屍一應當覆身面朝地臥,因為被勒時爭命,一定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四)凡被勒身死的人,須觀察其一屍一身的四側,當有綁掙扎的蹤跡去處。

(五)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綁紮手腳及項下等處的,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系綁,其痕跡也不紫赤,有白痕可作驗證。

死後系綁的,無血蔭,系綁痕雖深入皮,便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的,只紅色或焦赤,帶濕不幹。

○二一 溺死

(一)如果是生前溺水的一屍一首,男僕臥,女仰臥,頭面後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肚腹鼓脹,拍著發響,(落水的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

投水的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

)兩腳底皺白不脹,髮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泥沙,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損處。

這是生前溺水的驗證。

(因為溺水的人未死前必須爭命,由於呼吸關係,便要吸水入肚,所以死者兩手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肚子裡有水脹。

(二)如果檢驗覆驗遲了,就會因一屍一首經受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皰。

(三)如果一屍一首身上無痕,面色發赤,這是被人倒提起來用水悶死的。

(四)如果一屍一首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肚腹微脹的,是真的淹水身死。

(五)如因病患溺死,則不論水的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其它情況。

(六)如果是疾病身死,被人拋擲在水裡的,就口鼻沒有水沫,肚內沒有水,不鼓脹,面色微黃,肌肉微瘦。

(七)如果是因為病患倒落泥塘裡身死的,其一屍一口眼開,兩手微握。

身上衣裳並口、鼻、耳、髮際同有青泥污的,要脫下衣裳,用水淋洗,以酒噴一屍一,被泥水淹浸的地方,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中有泥。

(八)如果是被人毆打殺死後,推在水裡的,入水深的則脹,淺的則不大脹,其一屍一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髮散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沒有水瀝流出,指爪罅縫沒有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但虛脹。

身上有要害致命的傷損去處,其痕黑色,一屍一首有的微瘦。

臨時看驗,如果檢出身上有傷損地方,便把痕跡記錄下來,雖是投水,也應該押送所有關係人等到官府查問追究。

(九)凡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的一屍一首,大同小異,都是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髮中有沙泥,肚子脹。

使一屍一體側覆臥,便口內水出。

如果別無他故,就只定作落井身死,這樣,投井、推入井的都包括在其中了。

所謂落井小有不同的,只在於被推入井與自落井的,便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的,便眼合手握,身上沒有錢物。

大凡有原故入井的,須腳直下,如果頭在下,恐怕是被入趕逼,或他人推送入井的。

如果是失腳的,要看失腳處的土痕。

(十)自投河、被人推入河的,如果水稍深闊,便沒有磕擦、沙泥等現象;如果水淺狹,也和投井、落井相同。

大概水深三四尺的光景,都能淹死人,驗了確實沒有其它原因,就只定作落水身死,自投水被推入水的便都包括在這裡面了。

如果一屍一體上有繩索或略有傷痕可疑之處,就應當驗作被人謀害,放在水中弄死,不過立下捕限捉拿賊犯,切不要顧及一個捕限,而留下不可預測的後患。

(十一)凡溺於河池(通行航運的叫做河,不通行航運的叫做池)的,檢驗時候,先訊問原報案人,早晚看到一屍一體在水裡的?看到時便只在現在地方,或是從其它地方漂流而來的?如果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方向?又怎樣流到這裡便停住的?怎樣來報官的?假如稱說曾看到其人落水,就問當時有沒有救應過?如果曾經救應過,其人沒有出水的時候就已死了,還是救應上岸後才死的?是看到後立即報官,或是過了幾時報官的?

(十二)如果在一江一 、河、陂、潭、池塘裡面,難以打量四至的,只看一屍一首浮起在什麼地方,如果一屍一未浮起打撈才出的,說明在什麼地方打撈見一屍一。

池塘或坎阱有水地方可以致命的,要量出淺深尺寸,坎阱則量明四至。

一江一 、河、陂、潭一屍一體起浮或發現處地岸,以及池塘坎阱,為什麼人所管?地名何處?

(十三)凡溺井的人,檢驗時候,也先問原報案人,怎樣知道井裡有人的?初見有人時,其人死了沒有?既知沒有死,為什麼不給以救應?死者的一屍一體沒有浮起,怎樣知道井裡有人的?如果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什麼時候不見的?卻又怎樣知道在井裡?凡井內有人,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的四至,是在什麼人的地上?其地名甚處?如果溺一屍一在井底,就不必量四至,但約量井深若干丈尺,才撈一屍一出。

一屍一體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餘,水淺則不出。

如果浮出,要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

不浮出,也要用丈竿量到一屍一體近邊的尺寸,也要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十四)檢驗溺死之一屍一,由於水浸多日,一屍一體膨脹,難以明顯看出致死原因的,應當詳細說明一屍一體頭髮脫落,頭臉膨脹,口唇翻張,頭臉連同週身上下皮肉,並皆一概青黑褪皮的情況。

驗明是死者本人在井內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多日,以致這樣。

現在沒有憑據檢驗一屍一體沿身有無傷損及其它問題,也決定不了死者的年齡面貌形狀,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

驗得前件一屍一者,確實是在某處水溺身死。

那種水浸日數更多沒有憑據檢驗的,便不用詳細說明致命原由。

(十五)初春雪寒,一屍一體經過數天才浮,和春夏秋末不相同。

(十六)凡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一奴一婢或妻女,未落水前先已曾經被打,本身有傷,現在又的確證實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的,在驗一屍一單內也要明白填寫出傷痕,定作被打後又溺水身死的。

(十七)投井死的人,如果不曾和人爭鬥過,而驗一屍一時面孔頭額有利刃痕,又依舊帶血,好像生前傷痕的,這要看井內有沒有破瓷器之類的東西,以致傷著了。

人初入井時氣還未絕,傷著了,其傷痕依舊帶血,如果驗成了生前刃傷,豈不利害!

二二 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二三 自刑

二四 殺傷

二五 一屍一首異處

二六 火死

二七 湯潑死

二八 服毒

二九 病死

三○ 針灸死

三一 札口詞

○二二 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一)律上說:見血為傷,除了手腳打踢的而外其餘都為他物傷,就是兵器不用鋒刃的也是。

傷損的法定責任擔保期限,手足打的傷十天,他物打的傷二十天。

斗訟敕:凡咬人的,依照「他物法」處理。

元符敕申明刑統: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檢驗確定,如果靴鞋堅硬,就按「他物」處理,如果不堅硬,就難作「他物」看待。

或額、肘、膝抵壓、頭撞致死的,並作「他物」傷痕。

諸他物是鐵鞭、尺、斧頭、刀背、木桿棒、馬鞭、木柴、磚、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類。

(二)如果被打死的,其一屍一口眼開,髮髻亂,衣服不齊整,兩手不拳,有的有便溺沾污內一衣 。

(三)如果在責任擔保期限之外死的,要驗傷的部位是不是在頭部,及因破傷風感染,以致身死的。

(四)應驗他物和手足毆傷,傷痕必須是在頭臉上、胸前、兩乳、脅肋旁、臍腹間、大小便二處的,才可定作要害致命的去處。

手足折損的也可以死,其傷痕周圍有血蔭的,才是生前打損的。

(五)凡是用他物和頭、拳、腳等堅硬之物撞打的,傷痕顏色最重的紫黯微腫,次重的紫赤微腫,又其次的紫赤色,再其次的青色,那種出了責任擔保期限以外的傷痕,其顏色微青。

凡是他物打的,其傷痕即斜長或橫長,如果是拳打的即方圓,如果是腳踢的,則比拳打的分寸較大。

(凡傷痕大小定作拳足他物打的,應當以上項各物比定,才可談分寸。

)凡打著兩天身死的,則傷痕分寸較大,毒氣蓄積向裡,可約得一兩天後身死;如果是打著當下身死的,則分寸深重,毒氣紫黑,實時向裡,可以當下身死。

(六)凡是以身去就物的叫做磕。

雖磕著,沒有破處,其傷痕方圓,雖磕破也不至於深。

那種被他物和手足所傷,皮雖受傷而血不出的,其傷痕處有紫赤暈。

(七)凡行兇人假如是用棒杖等打的,則傷處多在實在的地方,其被傷的人,或經過一兩個時辰,或經過一兩天、三五天以至七八天、十多天身死。

又有用堅硬的他物打,立即便致身死的,更要看驗傷痕情況輕重。

如果是先揪住被傷人的頭髻,然後散拳踢打的,則傷處多在虛弱要害的地方,或一拳一腳便致命。

如果是因為腳踢著要害地方致命的,切要仔細驗認行兇人腳上有無鞋履,防備日後質問非難。

(八)凡他物傷,如果是在頭腦部位的,其皮不破,即要骨肉傷損。

如果是在其它虛弱地方,即臨時看驗。

如果是一屍一首左邊傷損,即是行兇人用右手拿東西所打,這是因為手順的原故。

如果是右邊傷損,即損處在近後,如在右前,即不是。

如果是在後面,便又要考慮到是兇手從身後用他物所打。

貴在審察無誤。

(九)要看傷痕大小,量出分寸,又要看幾處皆可致命,只指定一處重害地方,作為虛弱要害致命身死之處。

(十)打傷地方皮膜相剝離的,用手按之即作響,用熱醋罨敷之便有傷痕出現。

(十一)凡被打傷致死的人,必須定出致命身死的最要害的地方。

如果是打折了腳手,在責任擔保期限內或限外死去時,要仔細考察研究打傷的分寸闊狹後,定驗是將養不好,致命身死。

面貌年歲等,也要臨時加以說明。

(十二)凡驗他物及拳打腳踢的傷,要仔細辨驗傷痕是斜長方圓,表皮有否微損。

如果傷痕不見,在未洗一屍一前,用水灑濕,先將蔥白搗爛塗上,然後再用醋糟罨敷,經過一個時辰除去,以水洗一屍一,傷痕即現出。

(十三)如果是用櫸樹罨敷成痕,假作為他物傷痕的,則其痕內爛損黑色,四圍青色,聚作一片,而沒有虛腫現象,用手按捺也不堅硬。

(十四)又有假作打死的,在一屍一上用青竹篦火燒烙成傷痕,但只有焦黑痕,又淺而光平,更不堅硬。

○二三 自刑

(一)凡自割喉下死的,其一屍一口眼閉合,兩手拳握,胳膊彎曲而拳縮,(死人用手把定刃傷,像用力的樣子,他的手自然拳握。

)膚色黃,頭髻緊。

(二)如果是用小刀子自割,傷痕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如果是用磁器,割破的分寸不會大。

每件器物刃物自割,並且下刃的一頭尖小的,但傷著氣喉即死。

如果是用刃物自紮著喉下、心前、腹上、兩脅肋、太一陽一、頂門等要害地方,只要傷著脈膜,分寸雖小,即會立時死去;如果刺的不深以及不是要害地方,雖有三兩處,也不會致死。

如果是用左自刎的,傷口必定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的,必定起自左耳後。

傷在喉骨上的難死,因為喉骨比較堅硬。

傷在喉骨下的易死,因為喉骨下軟弱而易於割斷。

其傷痕起手重,收手輕。

(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則喉右邊下手處深,左邊收刃處淺,其中間不如右邊,因為下刃太重漸漸負痛縮手,因而輕淺,以及左手須似握物狀便是。

右手的也是這樣。

凡自割喉下,只有一處刀痕,如果當下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管氣管並斷;如果傷後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管斷,氣管微破;如果傷了三五日以後死的,深一寸三分,食管斷,須頭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即是自割的形狀(這也難定)。

(三)如果自己用刀剁下手和指節的,其皮頭皆齊,定用藥物包紮,雖是用刃物自傷的,必不能當下身死,一定是將養不好致死的。

其斷處的皮頭捲向裡。

如果是死後傷的,即皮不捲向裡,以此為驗。

(四)又有人因自用牙齒咬下手指的,齒上有風著於傷口,多致身死,少有生存的。

其咬破處瘡口一道,周圍骨折,必然有膿水淹浸,皮肉損爛。

因此,將養不到,致命身死。

這種傷口上有牙齒痕跡,以及有皮肉不整齊去處。

(五)檢驗用刃物自一殺的人,即先問元報案人,這個身死人是什麼身份的人?自一殺時或早或晚?用什麼刃物?如果有人來認識死者,即問身死人年齡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果是一奴一婢,即先討契書看,更問死者有沒有親戚,以及生前使左手使右手?並須仔細看驗傷痕地方。

更要看驗,在生前刃傷,即有血流出,死後即無血流出。

○二四 殺傷

(一)凡是被人殺傷死的,其一屍一口眼,頭髻寬鬆或散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如果穿透肚皮,腸臟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兇人用刃物來傷的時候,必然要掙扎,用手來遮攔,手上一定有傷損,或有來護庇的,也一定背上有傷著地方。

如果行兇人在虛弱要害處一刃徑行致命的,死人手上沒有傷,刃的創傷必重。

如果行兇人用刃物砍著腦上頂門、腦角後髮際,必須砍斷頭髮,如同用剪刀剪的。

如果頭頂骨折,即是尖的東西刺著了,要用手按捏其骨看損與不損。

(二)如果是尖刃斧傷,上面闊長,內裡必狹。

大刀傷,淺必狹,深必闊。

刀傷處,它的傷痕兩頭尖小,沒有起手收手輕重的分別。

槍刺的傷,淺則狹,深則穿透,傷痕帶圓形。

或只用竹槍尖、竹擔紮著要害地方,瘡口多不齊整,傷痕方圓不等。

(三)凡驗被快利物傷死的,要看死者原著衣衫上有沒有破傷的地方,隱對傷痕血點可驗。

又比如刀挑傷肚腸脫出了的,其被傷的地方,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

那麼一刀所傷怎麼竟會有三兩痕了呢?這是因為人的肚腸是盤在左右脅下的,所以會撩劃著三兩痕。

(四)凡驗刀槍刃砍挑的,要寫明一屍一體在什麼地方,什麼方向,穿什麼衣服,上面有沒有血跡,傷的地方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肚腸出,脂膜出,作致命處。

還要檢驗刃傷衣服的穿孔。

如果是被竹槍尖物挑傷致命的,便寫是尖硬物挑傷致死的。

(五)凡驗殺傷,先看是否是刀刃等物殺傷,以及是生前、死後的傷痕。

如果是生前被刃物所傷的,其痕肉開闊,收縮參差不齊,花紋一交一 錯。

如果傷痕的肉截齊,就只是死後假造的刃傷痕。

如果是生前的刃傷,即有血汁,以及所傷的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傷透過脈膜即死。

如果是死後用刀割出來的傷,肉色即干白,更沒有血花。

(因為人死後血脈不行,所以肉色是白的。

此條仍責成仵作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六)活人被刃物殺傷死的,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

如果是被支解的,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緊縮骨頭露出。

(七)死人被割截的,則一屍一首的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地方皮不緊縮,刃物盡處無血流,其色白。

縱然傷痕下面有血,洗檢擠捺,肉內沒有清血出的,即不是生前被刃傷的。

(八)更有截下頭的,活時斬下,則筋縮入,死後截下,則項長,並不收縮。

(九)凡檢驗被殺身死的一屍一首,如果凶器是尖刃物,方始說被刺要害,如果是齊頭刃物,就不說刺字。

如被傷著肚腹上、兩脅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污,驗是要害處被割傷致命身死。

如果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污,驗是要害致命身死。

如果是傷著喉下,則說深至項,鎖骨損,並且所割傷處周圍有方圓不齊的去處,食管氣管並斷,有血污,致命身死。

可說要害處。

如果傷著頭面上,或太一陽一穴、腦角後髮際內,如果行兇人刃物大,方始說骨損,如果腦漿出時,有血污,也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

如果是砍或刺著,週身不拘那裡,如果經隔數天後身死的,便說是將養不好,致命身死的。

(十)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原報案人曾不曾捉獲得行兇人?是什麼身份的人?使的是什麼刃物?曾不曾收得了刃物?如收得了,即索取看大小,著人用紙畫樣,如果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什麼地方,也令原報案人畫刃物樣。

畫好了,令原報案人在圖樣下簽名畫押。

還要問原報案人,本案的行兇人同被傷人是不是親戚,有沒有冤仇。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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