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洗冤集錄序譯文:在所有案件的審理中,最重要的就是死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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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洗冤集錄序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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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序譯文

在所有案件的審理中,最重要的就是死刑的判決。

而要對犯人判處死刑,最要緊的就是要查明案情的線索及實情,而要弄清案子的線索和實情,首要的就是要依靠檢驗勘查的手段。

因為人犯是生是死,斷案是曲是直,冤屈是伸張還是鑄成,全都取決於根據檢驗勘查而下的結論。

這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州縣審理案情的所有刑事官員必須親身參與檢驗勘查的道理之所在,一定要無比謹慎小心才行啊!近年來各地方衙門,卻把如此重大的事項一交一 給一些新任官員或是武官去辦理,這些官員沒有多少經驗,便驟然接手案子,如果再有勘驗人員從中欺瞞,衙門中的低級辦事人員居中作奸搗鬼,那麼案情的撲朔迷一離 ,僅僅靠審問是很難弄清楚的。

這中間即使有一些幹練的官員,但僅憑著一個腦袋兩隻眼,也很難把他的聰明才智發揮出來,何況那些遠遠望著非親非故的一屍一體不肯近前、對血腥惡臭避之猶恐不及的官吏們呢!我宋慈這個人四任執法官,別的本事沒有,惟獨在斷案上非常認真,必要審理了再審理,不敢有一絲一毫的馬虎。

如果發現案情中存在欺詐行為,必然厲言駁斥矯正,決不留情;如果有謎一團一 難以解開,也一定要反覆思考找出答案,生怕獨斷專行、讓死者死不瞑目。

我常常在想,案獄之所以會出現誤判,很多都是緣於細微之處出現的偏差;而勘查驗證失誤,則是因為辦案馬虎、經驗不足造成。

有鑒於此,我廣采博引近世流傳的法醫學著作,從《內恕錄》一路下來共有好幾種,認真消化,汲其一精一華,去其謬誤,再加上自己長期司法實踐的經驗積累,編成一本書,起名《洗冤集錄》,在我湖南任上刊印出來,給我的同僚們研讀,以便他們在審理案子時參照。

這就如同醫生學習 古代醫書處方一樣,在診治病人之前,事先就能夠釐清脈絡,做到有章可循,再對症施藥,則沒有不見效的。

而就審案來說,其所起的洗清冤屈、還事實於本來面目的結果,與醫生治病救人、起死回生的道理也是完全相同的。

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字惠父),作序於淳佑年丁末嘉平節前十日。

各位賢良官員,如果在自己所見所聞以及親身參與辦理的案子中,發現有與本書中列舉的審理勘查方法及案例例外的情況,懇請費神以片紙記錄下來,惠賜於我,以便我把遺漏的案例增補進去。

宋慈再拜稟告。

洗冤集錄序完。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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