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夏易傳
卷十 周易序卦傳
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
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
屯者,盈也。
屯者,物之始生也。
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
蒙者,蒙也,物之稚也。
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
需者,飲食之道也。
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師。
師者,眾也。
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
比者,比也。
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
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
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
泰者,通也。
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
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
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
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
有大而□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豫必有隨,故受之以隨。
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
蠱者,事也。
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臨。
臨者,大也。
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
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
嗑者,合也。
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
賁者,飾也。
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
剝者,剝也。
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
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
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
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
頤者,養也。
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
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
坎者,陷也。
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
離者,麗也。
有天地而後萬物生焉,物生則屯矣,有形之始也,故受之以屯。
物之始生難立者也,經其屯而後,遂得其盈也。
物稚而未知也,故受之以蒙。
蒙,稚也。
不可以不養,故受之以需,稚而不為待其資也。
莫過飲食待而得其潤,飲食之道也。
飲食者,人之資必有爭,故受之以訟。
訟必有一黨一,故眾起,故受之以師。
師,眾也。
師終眾服,民知其比也,故受之以比。
比者,眾輔而同也。
附而同之,未及其豐也,故受之以小畜。
畜眾則有治也,修禮以整之,故受之以履。
得其履者,泰然而安,故受之以泰。
泰,通也。
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
否者,道之塞也。
道不可以終塞,必為上之,知之將同而進之以同人。
與人同者,得其治焉,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
大有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
有其大而□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豫,樂而過其流矣。
動說而相隨,故受之以隨。
喜而相隨,不守其務則墮矣,將必有事也,故受之以蠱。
蠱,事也。
製作治事,然後可大,故受之以臨。
臨,剛長而大而臨制也,相臨之道觀乎上之風也,在於尊上立敬也。
莫大於神道,設教而天下可觀,治之大者也,故受之以觀。
雖設教之可觀,必齊之而後合,故受之以噬嗑。
噬嗑,合也。
道之以德,齊之以禮,齊之以刑,雖合而巳未之至也。
故制之大小,序之等終,分之外內,別之同異,文物以采之,聲明以揚之,煥然而有其文,而後盡其治也。
故受之以賁。
賁之未存其文,失其本也,則道之消矣,故受之以剝。
剝者,消喪其道也。
物不可以盡剝,道終而反生也,故受之以復。
復,剛長也。
君子之道生也。
復則無妄矣,故受之以無妄。
剛長而無妄,□畜其大也。
故受之以大畜。
物既畜矣,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
自養之賢,所以安身而及民也。
養之而後動,乃□過為治也,故受之以大過。
過動而不由其制,必輕其小也。
物無輕也,雖小?陷,故受之以坎。
坎,陷也。
懼其亡而修之,然後安其所麗,故受之以離也。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一女,有男一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
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
恆者,久也。
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
遯者,退也。
物不可以終遯,故受之以大壯。
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
晉者,進也。
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
夷者,傷也。
傷於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
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
睽者,乖也。
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
蹇者,難也。
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
解者,緩也。
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
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
益而不巳必決,故受之以夬。
夬者,決也。
決必有所遇,故受之以姤。
姤者,遇也。
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
萃者,聚也。
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
升而不巳必困,故受之以困。
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
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
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
震者,動也。
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
艮者,止也。
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
漸者,進也。
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
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
豐者,大也。
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
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
巽者,入也。
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
兌者,說也。
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
渙者,離也。
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
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
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乾坤降升,萬物化形,今古而無差者,天地之道也。
男一女感應,夫婦敵配,而父子君臣之所自者,聖人之治也。
政德禮義交錯乎其內,後聖人美其配天之功也,故序之。
以鹹男下女,以感也。
正而久之乃成也,故受之以恆。
恆,久也。
夫婦之意盡於久矣,施久於物,物無久也。
雖剛遯矣,故受之以遯。
物不可終遯,故受之以大壯。
物不可終壯,復有進之,故受之以晉。
晉,柔進而上行也。
晉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
夷,傷也。
傷於外者必反於家,故受之以家人。
士處家則道窮而莫偶,將求外合,則睽而出矣。
故受之以睽。
睽,乖也。
乖而未合則有難也,故受之以蹇。
蹇者,難也。
物不可終難,故受之以解。
解,緩也。
緩有所失,故受之以損。
損己以奉上,終受其益,故受之以益。
益而不巳,不知其止也,則受其決。
決,治也。
故受之以夬。
夬,決也。
而後治不敢逸也,乃其遇故受之以姤。
姤,遇也。
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
萃,聚也。
聚上而盛謂之升,故受之以升。
升而不巳必困,故受之以困。
困於上必反於下,道窮而自修也,故受之以井。
井者,治之使深也。
德者知而日新也,故不可以不革,故受之以革。
革物而盛新者,莫如於鼎,故受之以鼎。
主器者,莫如長子,故受之以震。
長子主器而巳,其在於物不可終也,故受之以艮。
艮,止也。
物不可終止,故受之以漸。
漸者,進也。
而不速於進也,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
得其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
豐,大也。
志盈而蕩,窮其大者也,必失其居矣,故受之以旅。
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
巽入而和入,於人則說矣,故受之以兌。
兌,說也。
上下鹹說而後散,動而自為治也,故受之以渙。
渙,離也。
散而治,不拘其禁也,終則無節,故受之以節。
節而施之,中而制之,信乃行之,故受之以中孚。
自中發信,民必信之,可過其物而為治之,故受之以小過。
信者為治之,具而非備之道,信治而巳,小過者也。
有過物之治,必□濟也,故受之以既濟。
既濟不可極,極而志盈,斯窮之矣,故受之以未濟,而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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