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氏家訓》《顏氏家訓》——後娶第四:夫聖吉甫,賢父也,伯奇,孝子也,以賢父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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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氏家訓》《顏氏家訓》——後娶第四

顏氏家訓

《顏氏家訓》——後娶第四

●後娶第四

夫聖吉甫,賢父也,伯奇,孝子也,以賢父御孝子,合得終於天性,而後妻閒之,伯奇遂放。

曾參婦死,謂其子曰:「吾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

王駿喪妻,亦謂人曰:「我不及曾參,子不如華、元。」

並終身不娶,此等足以為誡。

其後,假繼慘虐孤遺,離閒骨肉,傷心斷腸者,何可勝數。

慎之哉!慎之哉!

夫聖一江一 左不諱庶孽,喪室之後,多以妾媵終家事;疥癬蚊虻,或未能免,限以大分,故稀斗鬩之恥。

北鄙於側出,不預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母年有少於子者。

後母一之 弟,與前婦之兄,衣服飲食,爰及婚宦,至於士庶貴賤之隔,俗以為常。

身沒之後,辭訟盈公門,謗辱彰道路,子誣母為妾,弟黜兄為傭,播揚先人之辭跡,暴露祖考之長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

悲夫!自古奸臣佞妾,以一言陷人者眾矣!況夫婦之義,曉夕移之,婢僕求容,助相說引,積年累月,安有孝子乎?此不可不畏。

夫聖凡庸之性,後夫多一寵一 前夫之孤,後妻必虐前妻之子;非唯婦人懷嫉妒之情,丈夫有沈惑之僻,亦事勢使之然也。

前夫之孤,不敢與我子爭家,提攜鞠養,積一習一 生愛,故一寵一 之;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學婚嫁,莫不為防焉,故虐之。

異姓一寵一 則父母被怨,繼親虐則兄弟為讎,家有此者,皆門戶之禍也。

夫聖思魯等從舅殷外臣,博達之士也。

有子基、諶,皆已成立,而再娶王氏。

基每拜見後母,感慕嗚咽,不能自持,家人莫忍仰視。

王亦淒愴,不知所容,旬月求退,便以禮遣,此亦悔事也。

夫聖後漢書曰:「安帝時,汝南薛包孟嘗,好學篤行,喪母,以至孝聞。

及父娶後妻而憎包,分出之。

包日夜號泣,不能去,至被毆杖。

不得已,廬於捨外,旦入而灑埽。

父怒,又逐之,乃廬於裡門,昏晨不廢。

積歲余,父母慚而還之。

後行六年服,喪過乎哀。

既而弟子求分財異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財:一奴一婢引其老者,曰:「與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

田廬取其荒頓者,曰:「吾少時所理,意所戀也。」

器物取其朽敗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

弟子數破其產,還復賑給。

建光中,公車特徵,至拜侍中。

包性恬虛,稱疾不起,以死自乞。

有詔賜告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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