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計》借刀殺人(第三計): 比喻自己不出面,假借別人的手去害人。敵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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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計》借刀殺人(第三計)

三十六計

借刀殺人(第三計)

比喻自己不出面,假借別人的手去害人。

【原典】

敵已明,友未定1,引友殺敵,不自出力,以《損》2推演。

【註釋】

1友未定:「友」指軍事上的盟者,也即除敵、我兩方之外的第三者中,可以一時結盟而借力的人、集一團一或國家。

友未定,就是說盟友對主戰的雙方,尚持徘徊、觀望的態度,其主意不明不定的情況。

2《損》:出自《易經·損》卦:「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

孚,信用。

元,大。

貞,正。

意即,取抑省之道去行一事,只要有誠心,就會有大的吉利,沒有錯失,合於正道,這樣行一事就可一切如意。

又有《象》損卦:「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

意指「損」與「益」的轉化關係,借用盟友的力量去打擊敵人,勢必要使盟友受到損失,但盟友的損失正可以換得自己的利益。

【釋義】

敵人的情況已經明瞭,友方的態度尚未確定。

利用友方的力量去消滅敵人,自己不需要付出什麼力量。

這是從《損》卦推演出的計策。

【淺解】

所謂借刀殺人,是指在對付敵人的時候,自己不動手,而利用第三者的力量去攻擊敵人,用以保存自己的實力;再進一步,則巧妙地利用敵人的內部矛盾,使其自相殘殺,以達到致敵於死地的目的。

【按語】

敵像已露,而另一勢力更張,將有所為,便應借此力以毀敵人。

如:鄭桓公將欲襲鄶,先向鄶之豪傑、良臣、辨智、果敢之士,盡書姓名,擇鄶之良田賂之,為官爵之名而書之,因為設壇場郭門之處而埋之,釁之以雞緞,若盟狀。

鄶君以為內難也,而盡殺其良臣。

桓公襲鄶,遂取之。

諸葛亮之和吳拒魏,及關羽圍樊、裹,曹欲徙都,懿及蔣濟說曹曰:「劉備、孫權外親內疏,關羽得志,權心不願也。

可遣人躡其後,許割江南以封權,則樊圍自釋。」

曹從之,羽遂見擒。

【故事】

劉秀借刀殺李鐵。

分類:古代兵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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