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溪筆談》官政二:【原文】淮南1漕渠2,築埭3以畜水,不知始於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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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溪筆談》官政二

夢溪筆談

官政二

船閘

【原文】

淮南1漕渠2,築埭3以畜水,不知始於何時,舊傳召伯埭4謝公5所為。

按李翱6《來南錄》,唐時猶是流水,不應謝公時已作此埭。

天聖7中,監真州排岸司8右侍禁陶鑒始議為復閘節水,以省舟船過埭之勞。

是時工部9郎中十方仲荀、文思使張綸為發運使、副,表行之,始為真州閘。

歲省冗卒五百人、雜費百二十五萬。

運舟舊法,舟載米不過三百石。

閘成,始為四百石船。

其後所載浸多,官船至七百石;私船受米八百餘囊,囊二石。

自後,北神、召伯、龍舟、茱萸諸埭,相次廢革,至今為利。

余元豐中過真州,一江一 亭後糞壤中見一臥石,乃一胡一 武平為《水閘記》,略敘其事,而不甚詳具。

【註釋】

1淮南:宋代設有淮南東路和淮南西路,即今一江一 蘇、安徽的長一江一 以北、淮河以南地區。

2漕渠:可作漕運用的渠道。

一說這裡指邗溝,即一江一 蘇淮安至儀征的一段古運河。

3埭(dai):壩。

4召(shao)伯埭:在今一江一 蘇揚州邵伯鎮。

5謝公:即謝安,東晉時任宰相。

6李翱:人名,字一習一 之,唐時進士,曾任國子博士、史館修撰等職。

7天聖:宋仁宗趙禎年號(1023—1032年)。

8排岸司:掌管河渠水利的官員。

9工部:封建時代中央官制六部之一,掌管營造工程。

十郎中:漢代以後,中央六部都設司,各司長官稱郎中。

文思使:掌管文思院的官員。

宋代置文思院,掌管手工藝製造。

冗卒:多餘的士卒。

石(dan):古代計量單位,一百二十斤為一石。

浸:漸漸。

囊:袋。

囊二石:每袋裝兩石。

相次廢革:先後廢棄不用了。

糞壤:這裡指污泥。

糞:穢土,污泥。

一胡一 武平:即一胡一 宿,字武平,曾任揚子尉、知湖州、樞密副使、太子少師等。

【譯文】

淮南的漕運水道,採用修築水壩來蓄水的辦法,也不知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傳說召伯埭是東晉時謝安所修築的。

但是查閱李翱《來南錄》的有關記載可知,唐朝時召伯埭那兒還是暢通的河流,因此不可能在謝安時就修築起了這座水壩。

宋仁宗天聖年間,監管真州的排岸司右侍禁陶鑒才開始提議修建復閘來調節水位落差,以解決船隻通過水壩的困難。

當時工部郎中方仲荀和文思使張綸擔任正、副發運使,上表請求朝廷推廣這種做法,於是才修建了真州復閘。

每年可節省五百名差役、一百二十五萬雜費。

按照老的船運方法,每條船裝米不超過三百石。

復閘修成後,一開始可以裝載四百石。

後來裝載量逐步增加,官船可以達到七百石;私家船隻可以裝到八百多袋,每袋重二石。

從此以後,北神、召伯、龍舟、茱萸等水壩都相繼廢除舊制改用新法,水運的便利作用直到今天還在發揮。

我曾於元豐年間路過真州,在一江一 亭後面的污泥中發現了一塊倒地的石碑,那上面刻的是一胡一 武平所撰的真州《水閘記》,很簡略地記述了建閘的事情,不過不夠詳細具體。

張杲卿斷案

【原文】

張杲卿1丞相知潤州2日,有婦人夫出外數日不歸,忽有人報菜園井中有死人,婦人驚往視之,號哭3曰:「吾夫也。」

遂以聞官4。

公5令屬官集鄰里就井驗是其夫與非,眾皆以井深不可辨,請出一屍一驗之。

公曰:「眾皆不能辨,婦人獨何以知其為夫?」

收付所司6鞠問7,果奸人殺其夫,婦人與聞8其謀。

【註釋】

1張杲(ɡǎo)卿:即張升,字杲卿,宋韓城人。

2潤州:古州名,即今一江一 蘇鎮一江一 。

3號哭:連喊帶叫地大聲哭。

號:哭而有聲,大聲哭。

4聞官:即「使官府聞」,讓官府得知,也就是「向官府報案」的意思。

5公:文中指張杲卿。

6所司:所掌管的官署。

7鞠(jū)問:審問。

鞠:通「鞫」,審訊犯人。

8與聞:參與謀劃,知道情況。

【譯文】

張杲卿在潤州擔任知州時,有個婦女的丈夫外出多日沒有回家。

突然有人告知一處菜園的井裡有死人,這個婦女很吃驚地過去一看,放聲大哭道:「這是我的丈夫啊!」於是報告了官府。

張杲卿就讓他的下屬官員把這個婦女的鄰居們召集到井邊,辨認井裡的死人是不是這個婦女的丈夫,大家都認為井深看不清而無法辨認,請求打撈出一屍一體再查驗。

張杲卿說:「這麼多人都分辨不清,為什麼這個婦女偏偏就能知道井裡的死人是她丈夫呢?」

於是就將這個婦女抓起來一交一 給有關官員進行審訊,發現果然是這個婦女的姦夫殺了她的丈夫,她也參與了這樁謀殺案。

范仲淹重農抑商

【原文】

慶歷1中,議弛2茶鹽之禁3及減商稅。

範文正4以為不可:茶鹽商稅之入,但5分減商賈之利耳,行於商賈未甚6有害也;今國用7未減,歲入8不可闕9,既不取之於山澤及商賈,須取之於農。

與其害農,孰若取之於商賈?今為計莫若先省國用;國用有餘,當先寬賦役十;然後及商賈。

弛禁非所當先也。

其議遂寢。

【註釋】

1慶歷:宋仁宗趙禎的年號(1041—1048年)。

2弛:解除,免除。

3茶鹽之禁:文中指對私營茶鹽的禁令。

4範文正:范仲淹。

5但:只,僅。

6甚:很,極。

7國用:這裡是指國家的用度。

8歲入:指每年的稅收收入。

9闕:通「缺」,缺少。

十賦役:田賦力役的合稱。

封建時代除地租外,還要調用民力若干天,稱為力役,後世也可另收丁稅代替勞役。

清代以後,賦役則成為田租的專稱。

寢:停止,平息。

【譯文】

宋代慶歷年間,有人提議要放寬鹽和茶葉專一賣的禁令以及削減商人的賦稅,范仲淹認為不可行。

因為徵收鹽和茶葉稅,僅僅是分掉商人的一部分利潤而已,對商人徵稅,並沒有(對商人的利益)造成多大損害。

如今朝廷的各項開支沒有減少,每年的稅收是不可缺少的,如果不向茶山鹽池和商人徵收,就必然要向農民收取。

與其損害農民(的利益),倒不如還是向商人徵稅。

當前解決問題的辦法,不如先節省國家的各項開支;國家的用度有了盈餘,就應該先寬減對農民的稅收和勞役;然後才可以考慮到商人。

因此,開放私營茶葉和鹽的禁令,減免商人的稅收都不是眼前急辦的事情。

於是為商人減稅的議論也就平息了。

三公宰相王欽若

【原文】

真宗皇帝南衙日,開封府十七縣皆以歲旱放稅,即有飛語1聞上,欲有所中傷。

太宗不悅。

御史探上意,皆露章言開封府放稅過實,有旨下京東、西兩路諸州選官覆按。

內亳州當按太康、成平兩縣。

是時曾會知亳州,王冀公在幕下,曾愛其識度,常以公相期之。

至是遣冀公行,仍戒之曰:「此行所繫事體不輕,不宜小有高下。」

冀公至兩邑,按行甚詳。

其餘抗言放稅過多,追收所稅物,而冀公獨乞全放,人皆危之。

明年,真宗即位。

首擢2冀公為右正言,仍謂輔臣曰:「當此之時,朕亦自危懼。

欽若小官,敢獨為百姓伸理,此大臣節也。」

自後進用超越,卒至入相。

【註釋】

1飛語:蜚語,指無根據的話。

2擢:提拔。

【譯文】

真宗皇帝任開封府尹時,開封府十七個縣都因為當年乾旱而減免了租稅,當即就有流言飛語傳到太宗皇帝的耳朵裡,想中傷真宗。

太宗不高興。

御史們觀察出皇上的心意,就都上書批評說開封府減免租稅太過頭,皇上下旨讓京東、西兩路各州選派官員去複查。

其中亳州應當複查太康、成平兩個縣,當時曾會任亳州知州,王欽若是他的幕僚。

曾會欣賞王欽若的學識、涵養,常常認為他將來會做到三公宰相。

這次曾會就派遣王欽若前往,並且叮囑他說:「此行關係重大,不能有絲毫差錯。」

王欽若到了那兩個縣,尋訪調查非常仔細。

其餘地方的官員都危言租稅減免過多,要求追繳應繳納的租稅,而唯獨王欽若請求將租稅全免,人們都認為他這麼做很危險。

第二年,真宗即位,首先提拔王欽若為右正言,並且對輔政的大臣說:「在那個時候,朕自己也恐懼不安。

欽若一名小官,卻敢於獨自為百姓伸張正義,這是大臣才有的氣節。」

從此以後,王欽若被破格提拔任用,最終做到了宰相。

吏無常祿

【原文】

天下吏人1,素2無常祿3,唯以受賕4為生,往往致富者。

熙寧5三年,始制6天下吏祿,而設重法以絕請托之弊。

是歲,京師7諸司歲支吏祿錢三千八百三十四貫二百五十四。

歲歲增廣,至熙寧八年,歲支三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三貫一百七十八。

自後增損不常,皆不過此數。

京師舊有祿者,及天下8吏祿,皆不預9此數。

【註釋】

1吏人:文中泛指一般官員。

吏:古代百官通稱吏,漢以後開始把職位低微的官員稱為吏。

2素:向來,從來。

3常祿:經常性的、固定的俸祿。

常:恆久,經常。

4賕(qiu):賄賂。

5熙寧:宋神宗趙頊年號(1068—1077年)。

6制:規定,制定。

7京師:京城。

8天下:文中與京師相對,指除了京城官吏以外的官員。

9預:參與,干預,文中是「一併計算在內」的意思。

【譯文】

天下公吏一向沒有固定的俸祿,只靠受賄為生,而往往有因此而致富的。

熙寧三年,朝廷始制定天下吏人的俸祿,而設立違者重罰的法律以杜絕請托受賄的弊端。

這一年,京師各部門全年支出了吏祿錢三千八百三十四貫二百五十四文。

此後年年增加,到熙寧八年,全年支出了三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三貫一百七十八文。

後來有時增加,有時減少,沒有定額,而年支出都不超過這個數。

京師原先有些吏人有俸祿,以及京師以外各地吏人的俸祿,都不包括在這個數字之內。

國朝茶利

【原文】

國朝茶利,除官本及雜費外,淨入錢禁榷時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九萬四千九十三貫八百八十五,內六十四萬九千六十九貫茶淨利,賣茶,嘉祐二年收十六萬四百三十一貫五百二十七,除元本及雜費外,得淨利十萬六千九百五十七貫六百八十五。

客茶一交一 引錢1,嘉祐三年,除元本及雜費外,得淨利五十四萬二千一百一十一貫五百二十四。

四十四萬五千二十四貫六百七十茶稅錢。

最中嘉祐元年所收數,除川茶錢在外。

通商2後來,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一百四貫九百一十九錢,內三十六萬九千七十二貫四百七十一錢茶租,嘉祐四年通商,立定茶一交一 引錢六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一貫三百八十,後累經減放,至治平二年,最中分收上數。

八十萬六千三十二貫六百四十八錢茶稅。

最中治平三年,除川茶稅錢外會此數。

【註釋】

1一交一 引錢:商人在邊關繳納錢財或者糧草,按價值所領取的文券,稱為「一交一 引」。

一交一 引可以到內地的官府領取現錢,或者領取茶葉、鹽進行銷一售獲利。

領取現錢的一交一 引稱「錢一交一 引」,領取茶葉的稱「茶一交一 引」,領取鹽的稱「鹽一交一 引」。

2通商:允許商人自一由 買賣。

【譯文】

本朝從茶葉貿易中所獲取的利潤,除開官府的本錢以及雜費外,淨收入在官府專一賣時,取一年的平均數,淨收入是一百九萬四千九十三貫八百八十五文,其中六十四萬九千六十九貫是茶淨利,賣茶,嘉祐二年收入十六萬四百三十一貫五百二十七文,除原來的本錢及雜費外,獲得淨利十萬六千九百五十七貫六百八十五文。

商人所繳納的茶一交一 引錢,嘉祐三年,除本錢及雜費外,獲得淨利五十四萬二千一百一十一貫五百二十四文。

四十四萬五千二十四貫六百七十文是茶稅錢。

嘉祐年間元年所收茶稅錢數是平價數,其中四川地區的茶錢沒有計算在內。

允許商人自一由 經銷茶葉以後,取一年的平均數,有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一百四貫九百一十九錢,其中三十六萬九千七十二貫四百七十一錢茶租,嘉祐四年允許商人經銷茶葉,制定茶一交一 引錢六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一貫三百八十文。

後來屢經減免,到治平二年,取中間數就得到了上面的數額。

八十萬六千三十二貫六百四十八錢茶稅。

治平三年的數額是平價數,除開四川的茶稅錢以外總計得到這一數額。

宋代茶法

【原文】

本朝茶法,乾德二年始詔在京、建州、漢、蘄口1各置榷貨務;五年,始禁私賣茶,從不應為情理重2。

太平興國二年,刪定禁法條貫,始立等科罪。

淳化二年,令商賈就園戶買茶,公於官一場貼射,始行貼射法3。

淳化四年,初行一交一 引4,罷貼射法。

西北入粟給一交一 引,自通利軍5始。

是歲罷諸處榷貨務,尋復依舊。

至鹹平元年,茶利錢以一百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九貫三百一十九為額。

至嘉祐三年,凡六十一年用此額,官本雜費皆在內,中間時有增虧,歲入不常。

鹹平五年,三司使王嗣宗始立三分法6,以十分茶價,四分給香藥,三分犀象,三分茶引;六年,又改支六分香藥、犀象,四分茶引。

景德二年,許人入中錢、帛、金銀,謂之「三說7」。

至祥符九年,茶引益輕,用知秦州曹瑋8議,就永興9、鳳翔以官錢收買客引,以捄十引價。

前此累增加饒錢,至天禧二年,鎮戎軍納大麥一鬥,本價通加饒,共支錢一貫二百五十四。

乾興元年,改三分法,支茶引三分、東南見錢二分半、香藥四分半。

天聖元年,復行貼射法。

行之三年,茶利盡歸大商,官一場但得黃晚惡茶,乃詔孫奭重議,罷貼射法。

明年,推治元議省吏,勾覆官勾獻等皆決配沙門島;元詳定樞密副使張一鄧一 公、參知政事呂許公、魯肅簡各罰俸一月;御史中丞劉筠、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周文質、西上閣門使薛昭廓、三部副使各罰銅二十斤;前三司使李諮落樞密直學士,依舊知洪州。

皇祐三年,算茶依舊只用見錢。

至嘉祐四年二月五日,降敕罷茶禁。

【註釋】

1建州:今福建建甌。

漢:漢口,今屬湖北武漢市。

蘄口:今湖北蘄春蘄州鎮。

2從不應為情理重:法律用語,指不遵守禁私販茶法令者,按犯罪情節嚴重的條款從重處罰。

3貼射法:宋代官買官賣茶葉的一種轉換方式。

指商人若能貼補繳納官府買賣茶葉應得的淨利息錢,則允許其直接向茶場園戶採購茶葉販賣。

4一交一 引:即茶引、鹽引等商人「入中」的憑證。

5通利軍:行政區劃名,治今河南浚縣東。

6王嗣宗(944—1021):字希阮,汾州(今山西汾陽)人。

歷官三司使、御史中丞。

三分法:參見上卷「三說法」條。

7三說:並見上卷「三說法」條。

8曹瑋(973—1030):字寶臣,靈壽(今屬河北)人。

宋將領,官至簽書樞密院事。

9永興:永興軍,今陝西西安。

十捄(jiu):同「救」。

加饒錢:即加耗錢,以各種損耗為名多收的費用。

鎮戎軍:今陝西固原。

黃晚惡茶:發黃及晚於季節採摘的質量低的茶葉。

行貼射法,則商人但買好茶,政一府因壞茶無法出一售而虧損茶利。

孫奭(962—1033):字宗古,須城(今山東東平)入。

官至兵部侍郎。

勾獻:三司吏人。

沙門島:在今山東蓬萊西北海中。

宋代為流放罪犯之處。

張一鄧一 公:即張士遜(964—1049)。

字順之,光化軍(今湖北光化)人。

官至宰相,封一鄧一 國公。

呂許公:即呂夷簡(979—1044)。

字坦夫,開封人。

官至宰相,封許國公。

魯肅簡:即魯宗道(966—1029)。

字貫之,亳州譙(今安徽亳縣)人。

官至參知政事,卒謚肅簡。

劉筠(971—1031):字子儀,大名(今屬河北)人。

官至翰林學士。

李諮(?—1036):字仲詢,新喻(今一江一 西新余)人。

官至戶部侍郎、三司使。

【譯文】

本朝的茶法,乾德二年始詔令在京師、建州、漢口、蘄口各設置榷貨務;五年,始禁止私販茶葉,不服從禁令的,按犯罪情節嚴重的條款處罰。

太平興國二年,修訂禁止私販茶葉的法令條例,始定出科罪的等級以處罰犯禁者。

淳化二年,允許商人到種茶的園戶買茶,官府在設置榷貨務的茶場收取榷茶的利息,始推行貼射法。

淳化四年,首次實行一交一 引措施,停止貼射法。

商人向西北邊境輸納糧食即給以一交一 引,這一措施自通利軍開始實行。

這一年曾罷去各地的榷貨務,不久又恢復如舊。

至鹹平元年,茶稅錢以一百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九貫三百一十九文為定額。

下至嘉祐三年,凡六十一年行用這一定額,官府的本錢及各種雜費都計算在內,中間有的年份增收,有的年份虧損,年收入不固定。

鹹平五年,三司使王嗣宗開始創立三分法,以茶價為十分計算,四分支付香藥,三分支付犀牛角和象牙,三分支付茶引;六年,又改為六分支付香藥、犀牛角和象牙,四分支付茶引。

景德二年,允許商人以錢、帛、金銀入中,當時稱為「三悅」。

到大中祥符九年,茶引越來越不值錢,朝廷採納秦州知州曹瑋的建議,在永興軍、鳳翔府用國庫錢收購商人手中的茶引,以挽救茶引的價格。

在此之前還屢次增支加耗錢,到天禧二年,鎮戎軍繳納大麥一鬥,本價及加耗,總共支出現錢一貫二百五十四文。

乾興元年,又改變三分法,支付茶引三分、東南現錢(到東南地區領取的現錢)二分半、香藥四分半。

天聖元年,重新實行貼射法。

實行三年之後,茶葉貿易的利潤盡歸於大商人,官賣茶場只得到發黃晚采的劣質茶葉,於是詔令孫奭重新審議,廢罷貼射法。

第二年,追究查處先前建議復行貼射法的三司官吏,勾覆官勾獻等皆判決流放沙門島;原詳定官樞密副使張一鄧一 公、參知政事呂許公、魯肅簡各罰扣一個月的俸祿;御史中丞劉筠、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周文質、西上閣門使薛昭廓及戶部、鹽鐵、度支三副使各罰銅二十斤;前三司使李諮撤銷樞密直學士的貼職,仍依舊任為洪州知州。

皇祐三年,茶稅依舊只用現錢繳納。

至嘉祐四年二月五日,又發佈敕令解除茶禁。

【評析】

《筆談·官政》門兩卷,原載共有34條,涉及茶法、鹽法、錢法、賦稅制度、物價平衡、京師供米之數、漕運、陸運、治水、賑災、邊境守備、行政區劃變動、法令、司法案例、吏祿、驛站制度、館職的職責等內容。

其中大部分條目是與國家財政有關係的,而言茶法、鹽法尤詳,並有具體的統計數字,可以看出這些多是沈括在擔任三司使時所掌握的資料,具有重要的經濟史料價值。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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