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漢紀·漢紀二十四: 起著雍涒灘,盡昭陽赤奮若,凡六年。 孝成皇帝中 永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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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鑒》漢紀·漢紀二十四

資治通鑒

漢紀·漢紀二十四

起著雍涒灘,盡昭陽赤奮若,凡六年。

孝成皇帝中

永始四年戊申,公元前一三年

春,正月,上行幸甘泉,郊泰畤;大赦天下,三月,行幸河東,祠后土。

夏,大旱。

四月,癸未,長樂臨華殿、未央宮東司馬門皆災。六月,甲午,霸陵園門闕災。

秋,七月,辛未晦,日有食之。

冬,十一月,庚申,衛將軍王商病免。

梁王立驕恣無度,至一日十一犯法。相禹奏「立對外家怨望,有惡言。」

有司案驗,因發其與姑園子奸事,奏「立禽獸行,請誅。」

太中大夫谷永上書曰:「臣聞禮,天子外屏,不欲見外也。是故帝王之意,不窺人閨門之私,聽聞中冓之言。《春秋》為親者諱。今梁王年少,頗有狂病,始以惡言按驗,既無事實,而發閨門之私,非本章所指。王辭又不服,猥強劾立,傅致難明之事,獨以偏辭成罪斷獄,無益於治道。污蔑宗室以內亂之惡,披布宣揚於天下,非所以為公族隱諱,增朝廷之榮華,昭聖德之風化也。臣愚以為王少而父同產長,年齒不倫;梁國之富足以厚聘美女,招致妖麗;父同產亦有恥辱之心。案事者乃驗問惡言,何故猥自發舒!以三者揆之,殆非人情,疑有所迫切,過誤失言,文吏躡尋,不得轉移。萌牙之時,加恩勿治,上也。既已案驗舉憲,宜及王辭不服,詔廷尉選上德通理之吏更審考清問,著不然之效,定失誤之法,而反命於下吏,以廣公族附疏之德,為宗室刷污亂之恥,甚得治親之誼。」

天子由是寢而不治。

是歲,司隸校尉蜀郡何武為京兆尹。武為吏,守法盡公,進善退惡,其所居無赫赫名,去後常見思。

元延元年己酉,公元前一二年

春,正月,己亥朔,日有食之。

壬戌,王商復為大司馬、衛將軍。

三月,上行幸雍,祠五畤。

夏,四月,丁酉,無雲而雷,有流星從日下東南行,四面燿燿如雨,自晡及昏而止。

赦天下。

秋,七月,有星孛於東井。

上以災變,博謀群臣。北地太守谷永對曰:「王者躬行道德,承順天地,則五征時序,百姓壽考,符瑞並降;失道妄行,逆天暴物,則咎徵著郵,妖孽並見,饑饉荐臻;終不改寤,惡洽變備,不復譴告,更命有德。此天地之常經,百王之所同也。加以功德有厚薄,期質有修短,時世有中季,天道有盛衰。陛下承八世之功業,當陽數之標季,涉三七之節紀,遭《無妄》之卦運,直百六之災厄,三難異科,雜焉同會。建始元年以來,二十載間,群災大異,交錯鋒起,多於《春秋》所書。內則為深宮後庭,將有驕臣悍妾、醉酒狂悖卒起之敗,北宮苑囿街巷之中、臣妾之家幽閒之處征舒、崔杼之亂;外則為諸夏下土,將有樊並、蘇令、陳勝、項梁奮臂之禍。安危之分界,宗廟之至憂,臣永所以破膽寒心,豫言之累年。下有其萌,然後變見於上,可不致慎!禍起細微,奸生所易。願陛下正君臣之義,無復與群小葉黷燕飲;勤三綱之嚴,修後宮之政,抑遠驕妒之寵,崇近婉順之行;朝覲法駕而後出,陳兵清道而後行,無復輕身獨出,飲食臣妾之家。三者既除,內亂之路塞矣。諸夏舉兵,萌在民饑饉而吏不恤,興於百姓困而賦斂重,發於下怨離而上不知。《傳》曰:『饑而不損,茲謂泰,厥咎亡。』比年郡國傷於水災,禾麥不收,宜損常稅之時,而有司奏請加賦,甚繆經義,逆於民心,市怨趨禍之道也。臣願陛下勿許加賦之奏,益減奢泰之費,流恩廣施,振贍困乏,敕勸耕桑,以慰綏元元之心,諸夏之亂庶幾可息。」

中壘校尉劉向上書曰:「臣聞帝舜戒伯禹『毋若丹硃敖』,周公戒成王『毋若殷王紂』,聖帝明王常以敗亂自戒,不諱廢興,故臣敢極陳其愚,唯陛下留神察焉!謹案《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日食三十六,今連三年比食,自建始以來,二十歲間而八食,率二歲六月而一發,古今罕有。異有小大希稠,佔有舒疾緩急。觀秦、漢之易世,覽惠、昭之無後,察昌邑之不終,視孝宣之紹起,皆有變異著於漢紀。天之去就,豈不昭昭然哉!臣幸得托末屬,誠見陛下寬明之德,冀銷大異而興高宗、成王之聲,以崇劉氏,故懇懇數奸死亡之誅!天文難以相曉,臣雖圖上,猶須口說,然後可知;願賜清燕之閒,指圖陳狀。」

上輒入之,然終不能用也。

紅陽侯立舉陳鹹方正,對策,拜為光祿大夫、給事中。丞相方進復奏「鹹前為九卿,坐為貪邪免,不當蒙方正舉,備內朝臣」;並劾「紅陽侯立選舉故不以實。」

有詔免鹹,勿劾立。

十二月,乙未,王商為大將軍。辛亥,商薨。其弟紅陽侯立次當輔政,先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墾草田數百頃,上書以入縣官,貴取其直一萬萬以上,丞相司直孫寶發之,上由是廢立,而用其弟光祿勳曲陽侯根。庚申,以根為大司馬、驃騎將軍。

特進、安昌侯張禹請平陵肥牛亭地;曲陽侯根爭,以為此地當平陵寢廟,衣冠所出遊道,宜更賜禹它地。上不從,卒以賜禹。根由是害禹寵,數毀惡之。天子愈益敬厚禹,每病,輒以起居聞,車駕自臨問之。上親拜禹床下,禹頓首謝恩。禹小子未有官,禹數視其小子,上即禹床下拜為黃門郎、給事中。禹雖家居,以特進為天子師,國家每有大政,必與定議。時吏民多上書言災異之應,譏切王氏專政所致,上意頗然之,未有以明見,乃車駕至禹弟,辟左右,親問禹以天變,因用吏民所言王氏事示禹。禹自見年老,子孫弱,又與曲陽侯不平,恐為所怨,則謂上曰:「《春秋》日食、地震,或為諸侯相殺,夷狄侵中國。災變之意,深遠難見,故聖人罕言命,不語怪神,性與天道,自子貢之屬不得聞,何況淺見鄙儒之所言。陛下宜修政事,以善應之,與下同其福喜,此經義意也。新學小生,亂道誤人,宜無信用,以經術斷之。」

上雅信愛禹,由此不疑王氏。後曲陽侯根及諸王子弟聞知禹言,皆喜說,遂親就禹。故槐裡令硃雲上書求見,公卿在前,雲曰:「今朝廷大臣,上不能匡主,下無以益民,皆尸位素餐,孔子所謂『鄙夫不可與事君,苟患失之,亡所不至』者也!臣願賜尚方斬馬劍,斷佞臣一人頭以厲其餘!」

上問:「誰也?」對曰:「安昌侯張禹!」

上大怒曰:「小臣居下訕上,廷辱師傅,罪死不赦!」

御史將雲下,雲攀殿檻,檻折。雲呼曰:「臣得下從龍逄、比干游於地下,足矣!未知聖朝何如耳!」

御史遂將雲去。於是左將軍辛慶忌免冠,解印綬,叩頭殿下曰:「此臣素著狂直於世,使其言是,一可誅;其言非,因當容之。臣敢以死爭!」

慶忌叩頭流血,上意解,然後得已。及後當治檻,上曰:「勿易,因而輯之,以旌直臣!」

匈奴搜諧單于將入朝;未入塞,病死。弟且莫車立,為車牙若鞮單于;以囊知牙斯為左賢王。

北地都尉張放到官數月,復徵入侍中。太后與上書曰:「前所道尚未效,富平侯反覆來,其能默虖!」

上謝曰:「請今奉詔!」

上於是出放為天水屬國都尉。引少府許商、光祿勳師丹為光祿大夫,班伯為水衡都尉,並侍中,皆秩中二千石,每朝東宮,常從;及大政,俱使諭指於公卿。上亦稍厭游宴,復修經書之業;太后甚悅。

是歲,左將軍辛慶忌卒。慶忌為國虎臣,遭世承平,匈奴、西域親附,敬其威信。

元延二年庚戌,公元前一一年

春,正月,上行幸甘泉,郊泰畤。三月,行幸河東,祠后土。既祭,行遊龍門,登歷觀,陟西嶽而歸。

夏,四月,立廣陵孝王子守為王。

初,烏孫小昆彌安日為降民所殺,諸翎侯大亂。詔征故金城太守段會宗為左曹、中郎將、光祿大夫,使安輯烏孫;立安日弟末振將為小昆彌,定其國而還。時大昆彌雌栗靡勇健,末振將恐為所並,使貴人烏日領詐降,刺殺雌栗靡。漢欲以兵討之而未能,遣中郎將段會宗立公主孫伊秩靡為大昆彌。久之,大昆彌、翕侯難棲殺末振將,安日子安犁靡代為小昆彌。漢恨不自誅末振將,復遣段會宗發戊己校尉諸國兵,即誅末振將太子番丘。會宗恐大兵入烏孫,驚番丘,亡逃不可得,即留所發兵墊婁地,選精兵三十弩,逕至昆彌所在,召番丘,責以末振將之罪,即手劍擊殺番丘,官屬以下驚恐,馳歸。小昆彌安犁靡勒兵數千騎圍會宗,會宗為言來誅之意,「今圍守殺我,如取漢牛一毛耳。宛王、郅支頭縣槁街,烏孫所知也。」

昆彌以下服,曰:「末振將負漢,誅其子可也,獨不可告我,令飲食之邪?」會宗曰:「豫告昆彌,逃匿之,為大罪,即飲食以付我,傷骨肉恩。故不先告。」

昆彌以下號泣罷去。會宗還,奏事,天子賜會宗爵關內侯、黃金百斤。會宗以難棲殺末振將,奏以為堅守都尉。責大祿、大監以雌栗靡見殺狀,奪金印、紫綬,更與銅、墨雲。末振將弟卑爰疐本共謀殺大昆彌,將眾八萬餘口北附康居,謀欲借兵兼併兩昆彌;漢復遣會宗與都護孫建併力以備之。

自烏孫分立兩昆彌,漢用憂勞,且無寧歲。時康居復遣子侍漢,貢獻,都護郭舜上言;「本匈奴盛時,非以兼有烏孫、康居故也;及其稱臣妾,非以失二國也。漢雖皆受其質子,然三國內相輸遺,交通如故;亦相候司,見便則發。合不能相親信,離不能相臣役。以今言之,結配烏孫,竟未有益,反為中國生事。然烏孫既結在前,今與匈奴俱稱臣,義不可距。而康居驕黠,訖不肯拜使者;都護吏至其國,坐之烏孫諸使下,王及貴人先飲食已,乃飲啖都護吏,故為無所省以誇旁國。以此度之,何故遣子入侍?其欲賈市,為好辭之詐也。匈奴,百蠻大國,今事漢甚備;聞康居不拜,且使單于有悔自卑之意。宜歸其侍子,絕勿復使,以章漢家不通無禮之國!」

漢為其新通,重致遠人,終羈縻不絕。

元延三年辛亥,公元前一零年

春,正月,丙寅,蜀郡岷山崩,壅江三日,江水竭。劉向大惡之,曰:「昔周岐山崩,三川竭,而幽王亡。岐山者,周所興也。漢家本起於蜀、漢,今所起之地,山崩川竭,星孛又及攝提、大角,從參至辰,殆必亡矣!」

二月,丙午,封淳於長為定陵侯。

三月,上行幸雍,祠五畤。

上將大誇胡人以多禽獸。秋,命右扶風發民入南山,西自褒、斜,東至弘農,南驅漢中,張羅罔罝罘,捕熊羆禽獸,載以檻車,輸長楊射熊館,以罔為周阹,縱禽獸其中,令胡人手搏之,自取其獲,上親臨觀焉。

元延四年壬子,公元前九年

春,正月,上行幸甘泉,郊泰畤。

中山王興,定陶王欣皆來朝,中山王獨從傅,定陶王盡從傅、相、中尉。上怪之,以問定陶王,對曰:「令:諸侯王朝,得從其國二千石。傅、相、中尉,皆國二千石,故盡從之。」

上令誦《詩》,通習,能說。佗日,問中山王:「獨從傅在何法令?」不能對;令誦《尚書》,又廢;及賜食於前,後飽;起下,襪系解。帝由此以為不能,而賢定陶王,數稱其材。是時諸侯王唯二人於帝為至親,定陶王祖母傅太后隨王來朝,私賂遺趙皇后、昭儀及票騎將軍王根。後、昭儀、根見上無子,亦欲豫自結,為長久計,皆更稱定陶王,勸帝以為嗣。帝亦自美其材,為加元服而遣之,時年十七矣。

三月,上行幸河東,祠后土。

隕石於關東二。

王根薦谷永,徵入,為大司農。永前後所上四十餘事,略相反覆,專攻上身與後宮而已;黨於王氏,上亦知之,不甚親信也。為大司農歲餘,病;滿三月,上不賜告,即時免。數月,卒。

綏和元年癸丑,公元前八年

春,正月,大赦天下。

上召丞相翟方進、御史大夫孔光、右將軍廉褒、後將軍硃博入禁中,議「中山、定陶王誰宜為嗣者」。方進、根、褒、博皆以為:「定陶王,帝弟之子,《禮》曰:『昆弟之子,猶子也。為其後者,為之子也,』定陶王宜為嗣。」

光獨以為:「禮,立嗣以親。以《尚書·盤庚》殷之及王為比,兄終弟及。中山王,先帝之子,帝親弟,宜為嗣。」

上以「中山王不材;又禮,兄弟不得相入廟,」不從光議。二月,癸丑,詔立定陶王欣為皇太子,封中山王舅諫大夫馮參為宜鄉侯,益中山國三萬戶,以慰其意;使執金吾任宏守大鴻臚,持節征定陶王。定陶王謝曰:「臣材質不足以假充太子之宮;臣願且得留國邸,旦夕奉問起居,俟有聖嗣,歸國守籓。」

書奏,天子報聞。戊午,孔光以議不合意,左遷廷尉;何武為御史大夫。

初,詔求殷後,分散為十餘姓,推求其嫡,不能得。匡衡、梅福皆以為宜封孔子世為湯後,上從之,封孔吉為殷紹嘉侯。三月,與周承休侯皆進爵為公,地各百里。

上行幸雍,祠五畤。

初,何武之為廷尉也,建言:「末俗之敝,政事煩多,宰相之材不能及古,而丞相獨兼三公之事,所以久廢而不治也。宜建三公官。」

上從之。夏,四月,賜曲陽侯根大司馬印綬,置官屬,罷票騎將軍官;以御史大夫何武為大司空,封汜鄉侯。皆增奉如丞相,以備三公焉。

秋,八月,庚戌,中山孝王興薨。

匈奴車牙單于死;弟囊知牙斯立,為烏珠留若鞮單于。烏珠留單于立,以弟樂為左賢王,輿為右賢王,漢遣中郎將夏侯籓、副校尉韓容使匈奴。

或說王根曰:「匈奴有斗入漢地,直張掖郡,生奇材木箭竿,鷲羽;如得之,於邊甚饒,國家有廣地之實,將軍顯功垂於無窮!」

根為上言其利,上直欲從單于求之,為有不得,傷命損威。根即但以上指曉籓,令從籓所說而求之。籓至匈奴,以語次說單于曰:「竊見匈奴斗入漢地,直張掖郡,漢三都尉居塞上,士卒數百人,寒苦,候望久勞,單于宜上書獻此地,直斷割之,省兩都尉士卒數百人,以復天子厚恩,其報必大。」

單于曰:「此天子詔語邪,將從使者所求也?」籓曰:「詔指也;然籓亦為單于畫善計耳。」

單于曰:「此溫偶駼王所居地也,未曉其形狀、所生,請遣使問之。」

籓、容歸漢;後復使匈奴,至則求地。單于曰:「父兄傳五世,漢不求此地,至知獨求,何也?已問溫偶駼王,匈奴西邊諸侯作穹廬及車,皆仰此山材木,且先父地,不敢失也。」

籓還,遷為太原太守。單于遣使上書,以籓求地狀聞。詔報單于曰:「籓擅稱詔,從單于求地,法當死;更大赦二,令徙籓為濟南太守,不令當匈奴。」

冬,十月,甲寅,王根病免。

上以太子既奉大宗後,不得顧私親,十一月,立楚孝王孫景為定陶王,以奉恭王后。太子議欲謝;少傅閻崇以為為人後之禮,不得顧私親,不當謝;太傅趙玄以為當謝,太子從之。詔問所以謝狀,尚書劾奏玄,左遷少府;以光祿勳師丹為太傅。初,太子之幼也,王祖母傅太后躬自養視;及為太子,詔傅太后與太子母丁姬自居定陶國邸,不得相見。頃之,王太后欲令傅太后、丁姬十日一至太子家,帝曰:「太子承正統,當共養陛下,不得復顧私親。」

王太后曰:「太子小而傅太后抱養之;今至太子家,以乳母恩耳,不足有所妨。」

於是令傅太后得至太子家;丁姬以不養太子,獨不得。

衛尉、侍中淳於長有寵於上,大見信用,貴傾公卿,外交諸侯、牧、守,賂遺、賞賜累巨萬,淫於聲色。許後姊靡為龍雒思侯夫人,寡居;長與靡私通,因取為小妻。許後時居長定宮,因靡賂遺長,欲求復為婕妤。長受許後金錢、乘輿、服御物前後千餘萬,詐許為白上,立以為左皇后。靡每入長定宮,輒與靡書,戲侮許後,嫚易無不言;交通書記,賂遺連年。時曲陽侯根輔政,久病,數乞骸骨。長以外親居九卿位,次第當代根。侍中、騎都尉、光祿大夫王莽心害長寵,私聞其事。莽侍曲陽侯病,因言:「長見將軍久病意喜,自以當代輔政,至對及冠議語署置。」

具言其罪過。根怒曰:「即如是,何不白也」?莽曰:「未知將軍意,故未敢言!」

根曰:「趣白東宮!」

莽求見太后,具言長驕佚,欲代曲陽侯;私與長定貴人姊通,受取其衣物。太后亦怒曰:「兒至如此!往,白之帝!」

莽白上;上以太后故,免長官,勿治罪,遣就國。

初,紅陽侯立不得輔政,疑為長毀譖,常怨毒長;上知之。及長當就國,立嗣子融從長請車騎,長以珍寶因融重遺立。立因上封事,為長求留,曰:「陛下既托文以皇太后故,誠不可更有它計。」

於是天子疑焉,下有司按驗。吏捕融,立令融自殺以滅口。上愈疑其有大奸,遂逮長系洛陽詔獄,窮治。長具服戲侮長定宮,謀立左皇后,罪至大逆,死獄中。妻子當坐者徙合浦;母若歸故郡。上使廷尉孔光持節賜廢後藥,自殺。丞相方進復劾奏「紅陽侯立,狡猾不閫,請下獄。」

上曰:「紅陽侯,朕之舅,不忍致法;遣就國。」

於是方進復奏立黨友後將軍硃博、巨鹿太守孫閎,皆免官,與故光祿大夫陳鹹皆歸故郡。鹹自知廢錮,以憂死。

方進智能有餘,兼通文法吏事,以儒雅緣飾法律,號為通明相,天子器重之;又善求人主微指,奏事無不當意。方淳於長用事,方進獨與長交,稱薦之;及長坐大逆誅,上以方進大臣,為之隱諱,方進內慚,上疏謝罪乞骸骨。上報曰:「定陵侯長已伏其辜,君雖交通,《傳》不雲乎:『朝過夕改,君子與之。』君何疑焉!其專心壹意,毋怠醫藥,以自持。」

方進起視事,復條奏長所厚善京光尹孫寶、右扶風蕭育,刺史二千石以上,免二十餘人。函谷都尉、建平侯杜業,素與方進不平,方進奏「業受紅陽侯書聽請,不敬,」免,就國。

上以王莽首發大奸,稱其忠直;王根因薦莽自代。丙寅,以莽為大司馬,時年三十八。莽既拔出同列,繼四父而輔政,欲令名譽過前人,遂克己不倦。聘諸賢良以為掾、史,賞賜、邑錢悉以享士,愈為儉約,母病,公卿列侯遣夫人問疾,莽妻迎之,衣不曳地,布蔽膝,見之者以為僮使,問知其夫人,皆驚。其飾名如此。

丞相方進、大司空武奏言:「《春秋》之義,用貴治賤,不以卑臨尊。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臣請罷刺史,更置州牧以應古制!」

十二月,罷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

犍為郡於水濱得古磬十六枚,議者以為善祥。劉向因是說上:「宜興辟雍,設庠序,陳禮樂,隆雅頌之聲,盛揖讓之容,以風化天下。如此而不治者,未之有也。或曰:不能具禮。禮以養人為本,如有過差,是過而養人也。刑罰之過或至死傷,今之刑非皋陶之法也,而有司請定法,削則削,筆則筆,救時務也。至於禮樂,則曰不敢,是敢於殺人、不敢於養人也。為其俎豆、管弦之間小不備,因是絕而不為,是去小不備而就大不備,惑莫甚焉!夫教化之比於刑法,刑法輕,是捨所重而急所輕也。教化,所恃以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今廢所恃而獨立其所助,非所以致太平也。自京師有悖逆不順之子孫,至於陷大辟、受刑戮者不絕,由不習五常之道也。夫承千歲之衰周,繼暴秦之餘敝,民漸漬惡俗,貪饕險詖,不閒義理,不示以大化而獨歐以刑罰,終已不改!」

帝以向言下公卿議,丞相、大司空奏請立辟雍,按行長安城南營表;未作而罷。時又有言「孔子布衣,養徒三千人,今天子太學弟子少。」

於是增弟子員三千人,歲餘,復如故。

劉向自見得信於上,故常顯訟宗室,譏刺王氏及在位大臣,其言多痛切,發於至誠。上數欲用向為九卿,輒不為王氏居位者及丞相、御史所持,故終不遷,居列大夫官前後三十餘年而卒。後十三歲而王氏代漢。

分類:古籍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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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鑒
周紀·周紀一周紀·周紀二周紀·周紀三周紀·周紀四周紀·周紀五秦紀·秦紀一秦紀·秦紀二秦紀·秦紀三漢紀·漢紀一漢紀·漢紀二漢紀·漢紀三漢紀·漢紀四漢紀·漢紀五漢紀·漢紀六漢紀·漢紀七漢紀·漢紀八漢紀·漢紀九漢紀·漢紀十漢紀·漢紀十一漢紀·漢紀十二漢紀·漢紀十三漢紀·漢紀十四漢紀·漢紀十五漢紀·漢紀十六漢紀·漢紀十七漢紀·漢紀十八漢紀·漢紀十九漢紀·漢紀二十漢紀·漢紀二十一漢紀·漢紀二十二漢紀·漢紀二十三漢紀·漢紀二十四漢紀·漢紀二十五漢紀·漢紀二十六漢紀·漢紀二十七漢紀·漢紀二十八漢紀·漢紀二十九漢紀·漢紀三十漢紀·漢紀三十一漢紀·漢紀三十二漢紀·漢紀三十三漢紀·漢紀三十四漢紀·漢紀三十五漢紀·漢紀三十六漢紀·漢紀三十七漢紀·漢紀三十八漢紀·漢紀三十九漢紀·漢紀四十漢紀·漢紀四十一漢紀·漢紀四十二漢紀·漢紀四十三漢紀·漢紀四十四漢紀·漢紀四十五漢紀·漢紀四十六漢紀·漢紀四十七漢紀·漢紀四十八漢紀·漢紀四十九漢紀·漢紀五十漢紀·漢紀五十一漢紀·漢紀五十二漢紀·漢紀五十三漢紀·漢紀五十四漢紀·漢紀五十五漢紀·漢紀五十六漢紀·漢紀五十七漢紀·漢紀五十八漢紀·漢紀五十九漢紀·漢紀六十魏紀·魏紀一魏紀·魏紀二魏紀·魏紀三魏紀·魏紀四魏紀·魏紀五魏紀·魏紀六魏紀·魏紀七魏紀·魏紀八魏紀·魏紀九魏紀·魏紀十晉紀·晉紀一晉紀·晉紀二晉紀·晉紀三晉紀·晉紀四晉紀·晉紀五晉紀·晉紀六晉紀·晉紀七晉紀·晉紀八晉紀·晉紀九晉紀·晉紀十晉紀·晉紀十一晉紀·晉紀十二晉紀·晉紀十三晉紀·晉紀十四晉紀·晉紀十五晉紀·晉紀十六晉紀·晉紀十七晉紀·晉紀十八晉紀·晉紀十九晉紀·晉紀二十晉紀·晉紀二十一晉紀·晉紀二十二晉紀·晉紀二十三晉紀·晉紀二十四晉紀·晉紀二十五晉紀·晉紀二十六晉紀·晉紀二十七晉紀·晉紀二十八晉紀·晉紀二十九晉紀·晉紀三十晉紀·晉紀三十一晉紀·晉紀三十二晉紀·晉紀三十三晉紀·晉紀三十四晉紀·晉紀三十五晉紀·晉紀三十六晉紀·晉紀三十七晉紀·晉紀三十八晉紀·晉紀三十九晉紀·晉紀四十宋紀·宋紀一宋紀·宋紀二宋紀·宋紀三宋紀·宋紀四宋紀·宋紀五宋紀·宋紀六宋紀·宋紀七宋紀·宋紀八宋紀·宋紀九宋紀·宋紀十宋紀·宋紀十一宋紀·宋紀十二宋紀·宋紀十三宋紀·宋紀十四宋紀·宋紀十五宋紀·宋紀十六齊紀·齊紀一齊紀·齊紀二齊紀·齊紀三齊紀·齊紀四齊紀·齊紀五齊紀·齊紀六齊紀·齊紀七齊紀·齊紀八齊紀·齊紀九齊紀·齊紀十梁紀·梁紀一梁紀·梁紀二梁紀·梁紀三梁紀·梁紀四梁紀·梁紀五梁紀·梁紀六梁紀·梁紀七梁紀·梁紀八梁紀·梁紀九梁紀·梁紀十梁紀·梁紀十一梁紀·梁紀十二梁紀·梁紀十三梁紀·梁紀十四梁紀·梁紀十五梁紀·梁紀十六梁紀·梁紀十七梁紀·梁紀十八梁紀·梁紀十九梁紀·梁紀二十梁紀·梁紀二十一梁紀·梁紀二十二陳紀·陳紀一陳紀·陳紀二陳紀·陳紀三陳紀·陳紀四陳紀·陳紀五陳紀·陳紀六陳紀·陳紀七陳紀·陳紀八陳紀·陳紀九陳紀·陳紀十隋紀·隋紀一隋紀·隋紀二隋紀·隋紀三隋紀·隋紀四隋紀·隋紀五隋紀·隋紀六隋紀·隋紀七隋紀·隋紀八唐紀·唐紀一唐紀·唐紀二唐紀·唐紀三唐紀·唐紀四唐紀·唐紀五唐紀·唐紀六唐紀·唐紀七唐紀·唐紀八唐紀·唐紀九唐紀·唐紀十唐紀·唐紀十一唐紀·唐紀十二唐紀·唐紀十三唐紀·唐紀十四唐紀·唐紀十五唐紀·唐紀十六唐紀·唐紀十七唐紀·唐紀十八唐紀·唐紀十九唐紀·唐紀二十唐紀·唐紀二十一唐紀·唐紀二十二唐紀·唐紀二十三唐紀·唐紀二十四唐紀·唐紀二十五唐紀·唐紀二十六唐紀·唐紀二十七唐紀·唐紀二十八唐紀·唐紀二十九唐紀·唐紀三十唐紀·唐紀三十一唐紀·唐紀三十二唐紀·唐紀三十三唐紀·唐紀三十四唐紀·唐紀三十五唐紀·唐紀三十六唐紀·唐紀三十七唐紀·唐紀三十八唐紀·唐紀三十九唐紀·唐紀四十唐紀·唐紀四十一唐紀·唐紀四十二唐紀·唐紀四十三唐紀·唐紀四十四唐紀·唐紀四十五唐紀·唐紀四十六唐紀·唐紀四十七唐紀·唐紀四十八唐紀·唐紀四十九唐紀·唐紀五十唐紀·唐紀五十一唐紀·唐紀五十二唐紀·唐紀五十三唐紀·唐紀五十四唐紀·唐紀五十五唐紀·唐紀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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